1、物业管理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为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相关专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相关共有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门或最终用户外配置的给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本实施细则所称相关专业单位是指承担城市公共服务的给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企业或部门。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物业区域内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的建设施工、移交接收、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其管理。三、共有设施设备移交接收(一)共有设施设备移交范围新建物业管理区域
2、内的下列共有设施设备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手续前完成移交接收工作:给水: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门以外的为供水服务的管道、增压泵房及设施设备等给水设施移交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供电: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门以外的电缆、开关(分支)箱、箱式变压器、配电房及相关设施设备等移交给供电企业。燃气:物业管理区域内最终用户以外的管道及调压设备等移交给燃气供气企业。供热: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门以外的管道及调压设备等移交给供热企业。通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区域内最终用户以外的线路和管道、分支箱、机房、机站、天线等移交给通信、有线电视经营企业。其他需要移交给相应专业管理部门的共有设施设备。(二)共有设施设备移
3、交程序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管理区域,由业主委员会会同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按照前款规定负责办理移交手续;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会同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按照前款规定负责办理移交手续;未实施物业管理已交付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牵头,参照前款规定组织办理移交手续。专业单位在接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时发现运转不正常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会同业
4、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将设施修复正常、消除隐患后,办理接收管理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专业单位和移交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可列入相关专业单位企业成本中支出。(三)共有设施设备移交责任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专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接收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接收管理。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经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专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接收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共有设施设备或专业单位接收管理不及时,造成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正常生活受到影响或人身安全和财产受到损害的,专业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共有设施设备管理(一)改变用途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有设施设备,不得改变用途。专业单位认为确需改变共有设施设备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表决通过后,由专业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实施。(二)维保改造相关专业单位接收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共有设施设备后所发生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费用,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的水电气部分的维护维修更新改造,专业单位实施时,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应给予积极配合。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