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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及接入技术规范.doc

1、ICS03.080CCS A01DB3305浙江省湖州市地方标准DB3305/T XXXXXXXX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及接入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access of charging facilities in residential areas(意见征求稿)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1目录前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25 设备要求36 充电设施技术要求57 验收管理98 验收评价11附录A(规范性附录)充电设

2、备技术要求12附录B(规范性附录)电气测量和计量16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 国网湖州供电公司 提出。本文件由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州市经济与信息化局、国网湖州供电公司、湖州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13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及接入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新建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及电力接入技术的术语和定义、规范设计要求、充电设施建设技术要求、电力接入技术要求、验收管理、验收评价。本标准适用于新建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和电力接入工程。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

3、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8702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12325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T 14549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 17625.1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Z 17625.6 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谐波电流的限制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 10kV

4、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8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DL/T 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 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T 5137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NB/T 33002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3.2 电动汽车electric vehicle(EV)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

5、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他易携带能量存储的设备。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车辆。3.33.4 充电桩charging point直流充电桩与交流充电桩的统称。3.53.6 直流充电桩DC charging point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小功率直流电源的供电装置。3.73.8 交流充电桩AC charging point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源的供电装置。3.93.10 自用充电设施Self use charging facilities指专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设施。3.1

6、13.12 配电站distribution station在中低压配电网中,用于接受并分配电力、并将10(20)kV变换为380V电压的供电设施的总称。3.133.14 谐波harmonic电力系统的电流和电压中非正弦周期分量所含的频率为基波频率整数倍的正弦周期分量。3.153.16 脉波数pulse number在一个基波周期内,换流器的换相次数。4 规划设计要求4.1 新建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接入应遵循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4.2 快速充电设施和慢速充电设施的比例结构为3%,50个以下停车位不少于2个慢速充电设施。4.3 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要求的安全性、环保性、

7、节能性要求。4.4 新建小区电力配套100% 建设到位,公用变压器容量按30%车位数量乘以10 kW提前预留。4.5 主要电气设备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有3C认证标志。4.6 直流快充桩比例不低于总充电桩的3%,当停车位小于50个时,直流快充桩应不少于2个。4.7 新建小区应满足10个车位一个表箱,每40个车位一个分支箱明确预留套管数量。4.8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按照近远期结合、交直流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设置; 住宅建筑以交流、自用充电设备为主;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 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建设充电基

8、础设施比例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4.9 充电设施的节能环保应满足下列条件: 充电设施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满足国家节能政策、合理利用资源; 建筑物、构配件宜采用节能环保型材料,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材料; 充电设施具有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功能; 充电设施噪声值应符合GB 3096 的相关规定。5 充电设施建设技术要求5.1 充电桩体5.1.1 充电桩类型充电桩的类型有几下方式: 按安装方式可采用落地式充电设备、壁挂式充电设备、吸顶式充电设备和地挡式充电设备等; 按输出电流可采用直流充电设备、交流充电设备和交、直流一体充电设备; 按充电接口数可采用一设备一充和一设备多充,一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宜

9、设置一个充电接口。5.1.2 充电桩材料及元器件要求充电桩材料及元器件满足以下要求:桩体内部线束,排布整齐、规整,标识清楚,捆扎牢固;桩体内元器件布局合理,易耗易损元件方便更换;桩体采用抗冲击力强、抗老化的材质;非绝缘材料外壳可靠接地,结构上防止操作人员触及带电部件;不充电时,充电接口不应放置在人轻易触及的位置。对于安装在室外的充电设备,充电接口应采取必要的防雨、防尘措施;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移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应使用橡皮绝缘等电缆。5.2 充电桩建设要求5.2.1 充电桩技术要求5.2.1.1 充电桩除符合NB/T 33002 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外,宜增设以下功能: 具备本地和远

10、程紧急停机功能。紧急停机后充电机不应自动恢复充电,而应该在确认危险解除后,手动恢复充电; 宜分体式设计,充电机柜和充电终端宜分开,充电终端宜安装交流充电枪和直流充电枪,方便兼容使用; 具备接入总控的标准接口,当充电系统出现失火、爆炸等灾害时,均能关闭充电输入总电源。5.2.1.2 室外安装的充电桩的防护等级应为IP54。5.2.1.3 当受到建设场地限制时,应选用防爆充电设备。5.2.1.4 充电桩外壳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来抵抗可能引起火灾或电气危险的外部冲击;外壳应能阻止熔融金属、起燃的绝缘层/颗粒及相似物质跌落至可燃性材料上;外壳应耐油气。5.2.1.5 充电设备壳体、充电枪外壳应阻燃、耐

11、低温、抗酸碱腐蚀等,宜选用阻燃、耐油、耐低温性能较好的PC 材料。5.2.1.6 充电机非电气连接的各回路之间,各独立带电回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0 M。5.2.1.7 充电桩非电气连接部分的各带电回路之间、各独立带电电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按其工作电压应能承受规定历时1 min 的工频耐压试验。试验过程中应无绝缘击穿和闪络现象。5.2.1.8 充电桩各带电回路、各带电回路对地之间,按其工作电压应能承受所规定的雷电波的短时冲击试验,试验过程中应无击穿放电。5.2.1.9 充电桩技术要求应满足附录 A 的要求。5.2.2 充电桩设置要求5.2.2.1 自用车位应布设单相交流慢

12、充桩。5.2.22 充电桩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 充电设施的布置宜接近供电电源; 充电设施不宜设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正上方 、正下方,不宜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充电设施不直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不宜设在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5.2.2.3 充电桩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 5.2.2.4 充电桩应根据停车场(库)实际条件合理布置;低压配电柜与充电设备、末端充电桩与充电停车位之间宜靠近布置;充电停车位应设置停车车挡。5.2.2.5 充电桩不应妨碍电动汽车行驶和停放,其与电动

13、汽车、建(构)筑物的安全、操作及检修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动汽车与充电桩之间应保证安全距离:充电桩安装在车侧且不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 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0.4m;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0.6m; 充电桩安装在车尾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应小于0.5m。5.2.2.6 充电桩安装应预留检修与操作空间,其检修操作面与建(构)筑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8m。5.2.2.7 机械式停车位可设置与其适配的一体化充电设施。(机械式停车位根据湖州建设实际,预留表后桥架到每组机械车位,确保移动式充电桩的安装配套条件)5.

14、2.2.8 民用建筑停车场(库)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导向、电动汽车停车位等标志。5.2.2.9 设置充电桩场所的消防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 和GB/T 50067 的相关规定。5.2.2.10 变压器室、配电室、充电设备室、监控室内,不应有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5.2.2.11 落地安装的充电桩应设安装底座,室内不低于O.lm,室外不低于0.2m。5.2.2.12 设置充电桩的公共场所宜设视频监控(输出功率、频率、额定输出电压电流等)。5.2.3 充电桩保护功能充电桩的安全性要求满足以下保护功能: 充电桩的电源回路具备带负载可分合的开关电器; 充电桩的电源回路安装过载、短

15、路、漏电保护装置; 充电桩的电源回路具备防雷保护功能,并且符合GB/T 17626.5-2019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试验等级:3 级的要求; 充电桩具备急停开关,能实现在充电过程中100ms内紧急切断输出电源; 在充电过程中出现连接异常时,充电桩立即(100ms内)自动切断输出电源; 在停止充电时,充电桩保证输出电源回路处于断开状态; 充电桩具备自检及故障报警功能。5.2.4 充电桩安装要求充电桩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充电桩应按设计图纸进行安装,安装的设备应牢固可靠,标识明确清晰,内外整洁;充电桩设备的安装高度在设计无高度要求时应一致;应对小区停车位电缆敷设达到

16、100%,满足小区具备建设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充电设施和充电桩的敷设距离最远不超过50m;应对小区总停车位的10% 完成充电桩的安装;每台充电桩至少配置1套充电接口。5.2.5 通讯要求5.2.5.1 公共充电桩应具备与运营管理平台通讯的功能。5.2.5.2 充电桩在接入电网时应考虑与智能电网的连接。5.2.5.3 充电桩应具备通过CAN或工业以太网与充电监控系统通信,应上传通讯协议规定的充电机与电网相关的基本信息(功率、充电电流等),非车载充电机应具备接受并执行电网的遥控指令。5.2.6 计量要求5.2.6.1 自用充电桩的网供计量点设置在低压侧,原则上采用一桩一计量,单相或三相直接式的计量方

17、式。5.2.6.2 公用充电桩原则上按区域集中设置关口计量点设置在高压侧,采用三相三线的计量方式。5.2.6.3 住宅小区内面向公众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具有对每个充电接口输出电能进行计量的功能,应满足JJG 1148、JJG 1149 的要求。5.2.6.4 其他充电桩至少应具备充电量统计功能。充换电设施与电网之间的电能计量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电能计量装置配置和技术要求应符合DL/T 448 的相关要求,应采用低压计量方式,详见附录B。5.2.7 电能质量要求5.2.7.1 供电电源电压偏差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值,应符合以下要求: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7%。220V单相供

18、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7%-10%。5.2.7.2 公用电网谐波限值要求公用电网谐波限值应满足以下要求: 在设计时应重视非线性用电设备对公用电网电能质量的影响,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小谐波分量。如不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谐波控制要求,应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减小谐波的常用技术措施如下:a)增加充电机整流装置的脉波数;b)加装交流滤波装置;c)三相用电设备平衡;d)由容量较大的系统供电。 用户的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畸变率超过GB/T 14549 的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产生的谐波分量,应满足GB 17625.

19、1 和GB/Z 17625.6 中的规定。 公用电网谐波电压的限值(相电压)要求见表1。表1电网标称电压 kV电压总谐波畸变率 %各次谐波电压含有率 %奇次偶次0.385.04.02.0104.03.21.6 当公共电网连接点的短路容量不同于表2 中基准短路容量时,谐波电流允许值应进行换算,谐波电流允许值的换算计算见附录B。 当公共电网的连接点不止有一个用户时,谐波电流允许值应按协议容量与其公共连接点的供电容量之比进行分配。公共连接点各用户谐波电流允许值计算见附录B。5.2.8 标志标识要求充电桩的标志标识应满足以下要求:充电桩标志应满足规范性、系统性、醒目性、清晰性、协调性和安全性的要求;充

20、电桩在醒目地方明确提供以下信息:生产厂家全名或首字母缩写、设备操作手册、生产 序列号、生产日期、额定输入和输出电压(V)、额定频率(Hz)、额定电流(A)、相数、IP级别;充电桩安装高度宜为1.2米;充电桩宜配置语音操作提示功能,在设施显眼处应有简单扼要的充电操作流程;在醒目的位置有引导电动汽车充电的操作流程标识;并有安全警告标识等;充电桩应标识充电桩的类别及编号,并显示“在用”“停用”等功能状态;充电桩应显示当前充电模式、充电时间、充电电量及充电费用等信息。5.3 充电桩安全要求5.3.1 防雷与接地安全要求5.3.1.1 一般要求防雷与接地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充电桩防雷与接地应满足GB/T

21、 50057 、DL/T 621 的规定;充电桩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脉冲的技术措施。5.3.1.2 接地要求接地应满足以下要求:充电桩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宜共用一套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充电桩金属壳体设置接地螺栓,其直径不得小于6mm,并有接地标志;所有作为隔离带电导体的金属隔板、电气元件的金属外壳以及金属手柄等均有效接地,连续性电阻不大于0.1;充电桩的门、盖板、覆板和类似部件,采用保护导体将这些部件和充电桩主体框架连接,此保护导体的截面积不得小于2.5 mm2;接地母线和柜体之间的所有连接躲开(或穿透绝缘层)喷漆层,以保证有效的电气连接

22、。5.3.2 消防要求5.3.2.1 住宅小区配建充电设施的消防设施等要求应符合GB 50016和GB 50067的规定。5.3.2.2 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宜与小区建筑共用消防设施。5.3.2.3 住宅小区充电设施与小区的安防、消防等系统联动。5.3.2.4 表箱到每个车位的护线管须采用阻燃或者不燃材料线管进行保护。5.3.2.5 室外新建充电车位时应考虑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可贴临住宅、公共建筑外墙设置,如必须贴临设置,充电车位与周边需要设置防火隔墙。(新增)5.3.3 人防要求5.3.3.1 人防区充电基础设施预留套管应与人防施工图同步设计、同步审图、同步施工。5.3.3.2 充电设施确需

23、穿越人防墙体,应采用走预留通道(套管)、桥架下跨人防封堵框(门)方式,桥架需满足净高2.2米的要求。5.3.3.3 确需增加预留套管,应由人防设计单位出具设计调整方案报人防办备案被按规范施工。5.3.3.4 套管完成后应完成第三方检测的要求。6 电力接入技术要求6.1 供电系统6.1.1 交流充电桩输入电源电压等级为380/220V,采用单相制接线形式。6.1.2 直流充电桩输入电源电压等级为380V,采用三相四线制接线形式。6.1.3 成组布置的交流充电桩宜采用链式供电。6.1.4 直流充电桩宜采用放射式,也可采用链式供电。6.1.5 充电桩的接地系统应采用TN-S。6.1.6 交流充电桩的

24、配电系统应尽量做到三相负荷平衡、各相负荷矩相等。6.1.7 配电线路及敷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采用铜芯导体; 高压电缆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低压电缆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照明及插座宜选用聚氯乙烯绝缘护套电线; 低压接地系统宜选用五芯电缆,电缆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对充电桩充电的电力电缆,其外护套宜采用钢带铠装类。用于单相负荷及直流负荷的单芯电缆,其外护套不应采用导磁性材料铠装; 低压电缆截面应满足最大电流工作时导体载流量的要求,并应校验线路允许电压降,以满足充电桩的正常工作; 为便于低压供电线路引入、引出充电桩,低压线路的截面不宜大于120 mm2; 单芯电缆

25、不宜单根穿钢管敷设,当需要单根穿管时,应采用非导磁管材,也可采用经过磁路分隔处理的钢管; 从低压变配电所引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缆分支箱的电缆截面不应大于240mm; 从电动汽车充电设置电缆分支箱应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集中表箱的电缆截面不宜小于70mm; 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集中表箱引至充电设备的线缆截面应根据所配充电设备容量大小和形式进行选择,其截面不宜小于10 mm; 专用变配电所引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出线线缆截面根据实际要求进行配置。 落地式充电设备宜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壁挂式充电设备宜采用下进线方式,也可采用侧进线方式。6.1.8 充电桩供电的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设计应符合GB 50053 的

26、要求;高压配电部分的设计应符合GB 50060 的要求;低压配电部分的设计应符合GB 50054 的要求。6.1.9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电气性能方面在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要求: 充电机及其电气接口5%; 充电桩5%; 谐波监测点应为充电设施接入点,考核应符合GB/T14549 及GB/Z 17625.6 等标准的规定; 充电设施产生的噪音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3096 的相关规定; 充电设施产生的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8702的相关规定。6.2 电力配套设备要求6.2.1 变压器变压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变压器; 装有两台及以上

27、变压器的二级电力用户充电站,当其中任意一台变压器退出运行后,剩余的变压器容量应能满足全部二级用电负荷的用电; 变压器宜选用整流变压器,以减小谐波对公用电网的影响。绕组结线宜采用Dd0yn11。6.2.2 开关柜开关柜应满足以下要求: 宜选用小型化、无油化、紧凑式、免维修或少维护的电气设备; 高压配电装置宜采用组合电器开关柜; 低压开关柜宜采用金属封闭抽出式开关柜。6.2.3 分支箱、表箱向充电桩供电的低压断路器宜带有分励脱扣器附件。7 验收管理7.1 资料工程验收7.1.1 验收工程需要如下资料: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意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施工图(根据湖推广版联发20191号明确的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专

28、项施工图);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验收文档。表2:交流充电桩验收(含直流);表6 监控系统验收(针对公用快充桩);充电桩的评估报告;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充电设施合格证;竣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方案;现场安装调试报告;竣工调试记录。7.1.2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由推广办联合规划、电力、消防、人防、建设等部门指导并会同第三方现场进行技术检测和协同验收。7.1.3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验收规范的规定,符合设计和招标合同等文件的要求,具备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符合GB 50300中的相关规定。7.1.4 验收报告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验

29、收结论;验收测试报告(含测试大纲);验收差异汇总报告(同时作为验收遗留问题备忘录;制造单位应对每一项差异提出解决办法和预计解决办法,限期处理完成);现场设备验收及文件资料现场验收报告(附现场设备验收清单和文件资料清单);验收测试统计及分析报告。7.2 供电系统验收7.2.1 充电基础设施机电安装验收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及供电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符合电力建设设计、施工、验收及质量验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确保充电基础设施投运后安全、可靠。7.2.2 变压器的规格型号满足设计要求,其主接线、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7.2.3 交流柜、控制柜等盘柜安装验收应符合GB 50171 的相关规定,交流柜、控制柜等盘柜安装应与设备图纸和技术协议相关文件一致。7.2.4 母线装置安装检查验收应符合GB 50149 的相关规定:母线装置安装应与设备图纸和技术协议相关文件一致。7.2.5 低压配线的接线和相序应符合GB 50575 的相关规定:低压配线的接线和相序应与图纸和技术协议相关文件一致。7.2.6 低压隔离电器和导线的选择、 配电设备布置、 配电线路保护、 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GB 50054 的相关规定;电缆敷设应排列整齐,捆扎牢固、标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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