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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323.docx

1、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3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2002版2014修正版2020 修正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 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 工作 ,防 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社会持续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 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2、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 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 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 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 全、民用航空安全 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 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 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

3、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特种设备安全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 安全生产 工作应当以人为 本,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 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 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 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 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安全发展 树立安全发 展理念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 坚持党 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 坚持管行 业必须管安

4、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 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 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 社会监督的机制 ,防范各类事故 , 坚决遏制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 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 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 善安全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 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5、制度,完善安全 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 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 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 的义务。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 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

6、业人员有 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 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 面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工会依法 对安全生产工作 进 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 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 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 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

7、作的领 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 时予以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 会的意见。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

8、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 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 会的意见。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 街道办事 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 派出机关 , 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 等功能区 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

9、产监督管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 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对有关 行业、领域 的安全生产 理的机构 ,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 , 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 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或者按 照授权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第九条 国务院

10、安全生产监督 应急管 理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 应 急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 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对有关行业、领域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11、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施监督管理。施监督管理。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安全生产监督 应急 管理部门和对有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责的部门。理职责的部门。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第十条 国务院 应急管理部门和 有关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12、,依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订。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准。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 , 国务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 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 查、实施和监督执行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 准并发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 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国

13、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团体 制定并实施严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 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 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 生产意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 传, 增强全社会 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 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

14、、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 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 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 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 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 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第十 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 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 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 、 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 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 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15、。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 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 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 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 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 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 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 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 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 的法律

16、责任。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 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 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 平。第十 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 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 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 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 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 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 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 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 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奖励。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 等

17、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障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 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 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 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第十七

18、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第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下列职责:责:责任:(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一)建立、健全 并落实 本单位安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二)组织制定 并落实 本单位安全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入的有效实施;生产教育和培训计

19、划;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有效实施;有效实施;故隐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责任制

20、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 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 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 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 人员、责 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 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 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 实。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 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 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 任。第 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

21、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 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 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 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 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 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 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 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 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 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在三百人以下

22、的,应当配备专职或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 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 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 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 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 施工、道路运输 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从业人员超过 一百人 的,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一百人 以下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 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3、,专门用于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 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 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 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应急 管理部门 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 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 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 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

24、规定委托工 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 位负责。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

25、单位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 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 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 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 改措施。(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 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 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 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

26、安全生产整 改措施。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 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 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 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主要负责人授权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技 术决策和指挥权。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

2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 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 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四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

2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 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道路 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由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 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 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 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 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 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

29、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 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 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 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 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 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 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0、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督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第二十 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

31、自身在安全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上岗作业。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 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 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 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 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 产经营单位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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