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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docx

1、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附件: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 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 的管理,保证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与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 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国家机关和 部队产权外的所有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 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 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及有关系统;

2、负责审核申请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 项目;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及各系统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 筑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负 责制订全市供热计量改造和全市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标准, 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 和计划,并将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计划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和有 关系统。负责审核、汇总申请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热源及管网 热平衡改造项目;对各区县和有关系统的热源、 管网热平衡改造, 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

3、非节能居住 建筑改造项目中央财政与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审核与资金拨 付,监督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考核体系, 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非节能居住建 筑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指导与监督。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规划方面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开 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为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和负责人业绩考核重要指标, 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4、称“市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所监督市属企业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 节能改造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工作。第四条我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实行属地负责原则。除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管理的居住建筑外, 全市既有非节能 居住建筑的改造任务, 不分产权单位隶属关系, 统一由所在区县 政府组织、协调、推进。根据各区县统筹上报的市属企事业单位自管既有非节能居 住建筑改造项目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分别会同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将改造任务下达给各市属企事业单位, 并作为企事业单位及负责人业绩考核重要指标。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应当配合区县各主管部门及项目 实施单位,做好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群众工作和有关 实施工作。

5、第五条 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 实行强化统筹原 则。政府投资的抗震加固、改造、修缮项目,自有房屋产权的市 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既有居住建筑大修、改建、扩建项目, 应当同时进行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 各区县及有关单位应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与给排水、 燃气、热网、电力、通讯、道路、绿化等改造工作相衔接,统筹 推进。老旧管网改造涉及室内公共立管改造的非节能居住建筑 (有改造价值的),应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 并力争同步实施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第二章 改造内容和改造标准第六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 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 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 热

6、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 具备条件的项目, 鼓励安装太阳能生活热水、 遮阳和被动式新风 系统。上述改造内容应统一组织、同步实施。第七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包括更 换外窗以及外墙屋面保温和楼门节能改造。 满足消防规范的, 可 以进行楼道墙面保温和粉刷。 改造后围护结构部位, 应达到本市 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传热系数限值的要求。第八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 改造,包括安装跨越管、温控阀、 楼栋热计量表和分户热计量装 置(流量温度法或散热器热分配计法) 。改造后应达到供热计 量技术规程 (JGJ173-2009 )和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 则(京政容发

7、 2010 115 号)要求。第九条 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 包括更新、 改造老旧供热 管网,应用气候补偿、烟气冷凝热回收、水泵风机变频(调速) 技术、管网水力平衡调节、 分区分时控制、 供热系统集控等节能 技术。改造后应达到 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等有关供 热系统节能改造的规范要求。第十条 采用集中供热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完成改造后, 从当年采暖季开始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第三章 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第十一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 直管住宅由房 屋建筑管理单位实施;单位自管住宅由房屋建筑产权单位实施 已售公有住宅由原售房单位实施; 原售房单位灭失的, 现接管单 位实施;无接管单位的,

8、由房屋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是征询 住户的改造意愿、筹集和管理改造资金、委托设计、 组织施工单 位与材料供应单位招标、委托监理、 办理项目审批、 协调住户与 施工单位的配合、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计量收费的责 任单位。在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中, 项目实施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 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 合同,供热单位负责提出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的技术 要求, 采购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 指导或参与供热计量及温控装 置的施工安装, 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供热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热源 和管

9、网节能改造。 有能力的供热单位, 也可以作为供热计量及节 能改造的实施主体。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第十三条 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 实行多元化资 金筹措和以奖代补、 定额补助。结合抗震加固等相关工作, 通过 申请中央财政支持,市政府、区县政府、产权单位、业主和供热 单位等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 市级财政的资金补助办法按 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京财经二 2011 1362 号)执行。第十四条 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热源与管网热平衡 改造,由供热单位负责筹措资金, 并按照规定申请财政补助; 更 新、改造老旧供热管网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老旧供热管网改

10、造资 金,同时进行室内供热计量改造的, 可申请中央和本市有关资金。 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的, 按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 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市属企事业单位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资 金,按照国家和本市财务及税务有关规定列支。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前向各区 县下达下一年度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指标。 各区县政府 根据下达的任务指标安排下一年度的改造项目与资金。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在每年 3 月 15 日前、 6月15 日前、9 月15日前、 12 月15日前,将既有建筑节能改 造的任务落实情况和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项目节能专项验收

11、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1)报送市住房城乡建 设委和市财政局。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第十七条 在确定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楼栋之前, 实施主入户调查、征询住户改造意愿,填写 项目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入户调查表(可参考附件2的形式,区县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自行制定入户调查表),当业主不同意某项改造内容时, 要告知其不实施改造可能对室内温度及舒适度、热费负担等的影 响。公用部分的改造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自用部分的改造应当经相关业主同意后, 报区县建委备案。完成以上程序的楼 栋,可以确定为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项目。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向项目所

12、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申报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综合实施方案,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区县市政市容委对申报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综合实 施方案进行审核,对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政市容委审核同 意的项目,区县财政局预拨财政补助资金。第十九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要认真贯彻勘察设计政策法 规和标准规范,严格按照本市现行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和 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节能设 计,加强对门窗及门窗洞口、 檐口、悬挑构件等重点部位节能构 造处理,并进行供热系统水力计算校核,保证节能效果。第二十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技

13、术方案及施 工图纸,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改造项目的设计及监理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应按国家和北 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规划手续、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节能设计 审查备案和施工许可手续。对于不涉及增层或增加面积的改造项目, 不再办理规划许可 手续,到区规划分局办理规划备案手续。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在所属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在所属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受理和审查。第二十二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建筑材料供 应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确 定,并由区县住房和城

14、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第二十三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有 关施工技术规程和验收规程,对进场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进行验 收、复试和有见证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构 配件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对项目管理人员、 施工人员组织培 训和考核,按照有关标准、规程和设计要求精心施工。第二十四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 要严格执行国 家和本市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技术规程和规定,确保施工安全。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 ,对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对 违反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 工程质量、 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标

15、准的项目实施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依法责令停工、 整改和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完成后, 由实施 单位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 及节能改造项目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见附件 1)。区县住 房城乡建设委在收到备案表后 10 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县市政市 容委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确认已实施规定的改造内容 后,给予办理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专项验收备案后由实施单位组 织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及供热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编制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报告 (内 容要求见附件 3),竣工验收后区县财政局拨付剩

16、余补助奖励资 金。第二十七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后, 由市住房城 乡建设委和市市政市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改造项目的后期 评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和财政局依据 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条件, 对实施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和资金申 请材料加强审核, 对验收备案后的改造项目组织抽查。 发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 除责令改正外, 由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拨付奖励补 助资金,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一)违反中央财政和市财政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热计量及 节能改造奖励补助资金使用原则, 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挪用、 截留或侵占资金的;(二)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资金的;(三)

17、 未按要求完成进度或未按规定内容实施, 竣工后不能实现供热计量收费,验收不合格的;(四) 项目验收后抽查认定为施工质量不合格, 达不到节能和热舒适度效果的;(五) 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其它相关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通报和处罚。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 制订本区县既有非节能居住建 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对改造项目落实、资金筹措、财政资金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内容做出具体规定。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18、京建材2008367号)与本办法不一 致的条款,按本办法实施。附件:1.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2. 项目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入户调查表3.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报告主要内容附件1: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填报单位: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盖章) 年 月 日序号产权单位项目名称改造面积(万m)改造内容项目地址项目投资(万元)节能量 (吨标准煤)合计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自筹及其他1、 项目编号按顺序填写。2、 改造内容:1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2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 ;

19、3-1建筑门窗节能改造;3-2建筑外墙节能改造;3-3建筑填表说明: 屋面、地面、楼梯间等节能改造。 (填相应序号即可)3、 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数额按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奖励标准确定。4、 节能量按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提供的核算方法计算。附件2: 项目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入户调查表单元号: 房间号:姓 名联系电话是否低保户是 否米暖季至内 平均温度(C)室内是否有漏雨透风等现象有无室内是否有结露现象有无是否冋意更换节能外窗: 冋意 不冋意冋意更换节能外窗的您,愿意为更换节能窗承担的部分费用比例: %是否同意安装外墙外

20、保温(您不用承担费用) :同意 不同意是否冋意安装室内供热计量装置和暖气温控调节阀(您不用承担费用) : 冋意 不冋意不冋意安装室内供热计量装置和暖气温控调节阀的您,将继续按建筑面积缴纳供暖费, 不能享受供热计量热费优惠。是否同意更换至内暖气管线(您不用承担费用) : 同意 不同意在您承担安装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 70%费用的情况下,是否同意安装: 同意 不同意在您承担安装外遮阳装置 70%费用的情况下,是否同意安装: 同意 不同意在您承担安装被动式新风系统 90%费用的情况下,是否同意安装: 同意 不同意意见和建议:调查单位(人): 住户签字:填表说明:1.本表仅作为节能改造了解情况参考,不作

21、为对用户要求和收费的依据,请如实填写。除个别栏需填写数字或文字外,其余请在选择栏后画“” 。请住户在填写之前仔细阅读“供热计量节能改造百问百答” ,了解节能改造的有关情况。如有疑问,可询问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单位。5. 电话:联系人:附件3: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报告主要内容一、 改造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面积、围护结 构形式、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前能耗情况、项目实施进度等)二、 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三、 改造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四、 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 理等)五、 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六、 施工图图纸及有关附件七、 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 (包括项目投入产出、 节能效果、室内热舒适度改善等)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节能 节能改造 管理办法 通知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寸 2011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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