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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修改doc.docx

1、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修改doc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2006年修改) 发布日期:2006-8-29执行日期:2006-8-29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省,是湖南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具体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基金项目是

2、指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面上项目(含一般面上项目、优秀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等。省基金办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四条 各类基金项目的管理均执行本规定以及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省基金办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与规划,结合学科发展战略,定期发布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以下及根据此规定制定的其它管理办法中简称项目指南)提出资助的主要范围、鼓励研究领域和定向研究课题,指导申请。 第六条 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

3、二)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申请者必须满足项目申报所需的年龄要求; (四)申请者必须符合项目申报所需的职称和学历要求。 第七条 申请者须按各类项目的要求和项目指南的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本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工作者均可通过所在单位向省基金办提出申请,省基金办一律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八条 已承担了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且尚未结题者(含延期结题项目)不能申报省基金面上项目;同一年中同一申请者只能申报一项省基金各类项目;已获省基金资助但未按时结题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负责人,自该项目规

4、定结题年起两年内不得申请省基金各类项目。承担省基金项目两次后未承担国家、部委级科技项目或省级重点以上项目者,自结题年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自然科学基金。 第九条 省基金办每年发布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事项的通告,申请单位根据通告要求组织申请,省基金办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基金项目,具体申请时间与受理方式按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要求执行。 第十条 项目依托单位须具备开展基金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并应设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组织省基金项目申报过程中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按申请通告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申

5、报受理中心。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一条 省基金项目的评审,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探索,树立敢为人先的意识;采用初审、同行专家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省基金办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议和评审: (一) 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 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三) 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或申请经费超出基金项目资助范围; 第十三条 省基金办在省内外遴选专家建立湖南省自然科学专家库。入选专家应具备如下基本

6、条件: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热心科学基金事业;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熟悉或比较熟悉被评项目的研究内容及相关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省内外发展情况;近年实际从事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省基金办应客观、公正地遴选同行评议专家,严格执行回避与保密有关规定,注意同行评议专家的知识覆盖面、不同学术观点和不同单位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 同行专家评议是指省基金办根据申请项目的学科领域选取同行专家,对申请项目的创新性、研究价值、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等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同行专家评议一般采取通讯或网络匿名评议方式。同行评议由省基金办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 申请者可提出不超过三位不宜评议其申请

7、项目的同行评议专家(须注明所属单位)并说明理由,供遴选同行评议专家时参考。省基金办对此信息保密,但未说明回避理由的回避申请将不予采纳。 第十七条 每个申请项目须聘请至少三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评议专家对每份申请认真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表。评议意见应客观、公正、明确、具体。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请同一组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 同行评议专家应按照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要求,充分阐述个人观点,摒弃非科学因素的影响,做到客观公正。内容过于空泛或明显有失公正的评议,视为无效评议。 第十九条 省基金办根据学科发展和评审工作需要,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评审组组建试行办法设立若

8、干学科评审组,由当年处在任期内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员和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办事公正、热心科学基金工作、有一定名望的其他专家组成。学科评审组专家遴选时应考虑不同的研究类别、分支学科的覆盖面及合理的年龄结构,省基金办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学科评审组专家名单,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聘任,每年聘任一次。学科评审组设首席专家。 第二十条 省基金办在初审、同行评议基础上,根据学科资助政策、优先支持条件和资助经费与项数的控制指标,选择优秀项目提请学科评审组逐项审议并进行记名投票。提请审议的项目数一般不得低于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20,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学科组评审实行答辩制。省基金面上项目强调绩效挂钩,曾获

9、得省基金各类项目资助且结题评为优秀者,再次申请的面上项目进入学科组后,在综合评价相近情况下,省基金办可提请学科组评审专家重点审议,建议优先资助。 第二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每年召开全体大会,审议学科评审组建议资助的项目。省基金办根据大会审议并通过的结果,编制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主管副主任)审批并下达资助通知。 对未获资助的项目由省基金办反馈不资助的原因。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基金项目中面上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的研究期限为两至三年;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的研究期限为三至四年。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认真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10、;按资助通知的要求编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在合同书中如实组建完成项目的研究组成员(有省基金在研项目尚未结题者或当年也获得省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他人的课题组)、做好经费预算。研究计划执行中,按要求如实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简称结题报告)及经费决算表,报送所在单位。研究计划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均应在结题三年后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后追踪调查表报送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基金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

11、的实施;严格按照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对受资助的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确需作重要变更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按规定报省基金办核准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依托单位每年须对本单位的省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简称管理报告),于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省基金办。管理报告的按时报送和填写质量是省基金办评价项目依托单位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状况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省基金办负责基金项目的宏观管理,包括审核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年度工作进展

12、与经费使用情况,核准结题等。组织专家对杰出青年基金和优秀面上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议,核准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核准项目结题等。 第二十七条 省基金办每年安排时间,有计划、有重点地检查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或商请省科技厅有关处室共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 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一般不得无故中止,资助项目负责人如调动工作需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限省内)继续开展研究,应写出书面报告,由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省基金办审查同意后,由调出单位将结余经费拨至调入单位继续使用。并由调入单位完成后续的管理工作。若项目负责人调至省外工作,则由依托单位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中止该项目,报省基金办审

13、批。青年基金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Project supported by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Hunan)和项目编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标注位置应在学术论著、证书、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的封面或书前扉页或论文首页等醒目处。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以省基金资助的成果形式参与项目结题、成果汇报、登记与宣传。 项目研究中取得的基础性数据,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实行共享。省

14、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宣传、展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基金研究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第三十条 国内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影响因子以省基金办当年在湖南科技网()上公布的为标准。 第三十一条 在研的基金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 (一)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省基金办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管

15、理规定与管理办法的。 第三十二条 凡因故中止、撤消的项目,省基金办通知项目依托单位将项目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省基金办,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结题 第三十三条 凡获省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结题。省基金办负责组织项目的结题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属滚动资助的省基金项目须按合同书要求,采用专家现场验收的方式结题,其他类型项目在实施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结题: (一)申请并授权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附基金编号及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三)获国家973、863计划(含子课题)、国家基础研究计划、国家攻关计划、省级重大项目计划之一资助

16、 (附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四)在国内刊物发表的论文,其刊物的影响因子(刊物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累计至少达到0.6(附论文复印件或录用通知书); (五)在国外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附论文复印件); (六)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被SCI、EI、ISTP收录至少1篇; (七)撰写专著1部(附专著)。 (八)其它(未完成预期研究成果,说明原因,写出分析报告)。 第三十五条 省基金项目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简称结题报告)一式三份,并由依托单位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报送省基金办办理申请结题手续。 第三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并

17、报送结题报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继续报送进展报告,并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由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省基金办核准后生效。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三十七条 省基金项目结束后三年内,项目依托单位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将有关项目新发表的专著、论文及引用(含SCI、EI、ISTP收录情况)、成果鉴定及推广效益情况报送省基金办,省基金办将其作为结题报告的补充材料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归档。 第六章 回避与保密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项目资助工作的公正性,须遵守以下回避规定: (一)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专职和兼聘人员不得申请或

18、参加申请项目; (二)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三)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聘人员、同行评议专家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议和评审; (四) 专家评审组成员和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职专家当年是申请项目负责人时,不得出席与该项目有关的评审会议。 第三十九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评审工作的保密规定,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 (一)保护申请者知识产权,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书内容。 (二) 不准泄露同行评议人姓名、单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

19、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三) 学科评审会的有关资料和评审记录,在会议结束后由省基金办负责收回存档或集中销毁。 (四) 严格限制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参加评审会议。 对违反保密规定、侵犯申请者知识产权和办事不公正的人员,省基金办将视情况予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七章 监督与审计 第四十条 省基金办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就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一条 省基金办和省科技厅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有关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省基金办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基金项目申请、评审、立项、执行和管理中凡涉及国家科技保密、知识产权和科技档案管理等问题,按国家和省科技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此前发布的有关基金项目管理的规定、办法等,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0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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