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2 ,大小:20.70KB ,
资源ID:5524946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552494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规章制度之学校劳动保障制度.docx)为本站会员(b****4)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规章制度之学校劳动保障制度.docx

1、规章制度之学校劳动保障制度规章制度之学校劳动保障制度 (2) 】 学校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 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 2 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 员和普通教职工;对特殊职位的教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3 条教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 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 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 4 条单位负有支付教职工劳动报酬、保护教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

2、 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 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教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 5 条招用教职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 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6 条招用教职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 录用条件的教职工。 第 7 条教职工应聘职位时,应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教职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教职工,不收取教职工 的押金(物),不扣留教职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 8 条单位十分重视教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教

3、职工素质和岗位 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教职工 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 9 条单位对新录用的教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 1 至 3 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 作本 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 10 条单位招用教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教职工入职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 11 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 须经教职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 并生效;劳动合同对

4、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 12 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的教职工,可以与单位签订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 13 条单位与教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 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 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 14 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可以不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5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教职工,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1)、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教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 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的; (4)、单

6、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 。 第 16 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23 条的规定解 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 22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17 条单位与教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7、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 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教职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 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教职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教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 18 条非单位过错,教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教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 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 6 个月)。教职工 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 教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

8、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 25 条第 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 1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教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 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20 条教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 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 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 22 条的情形除

9、 外)。 第 21 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 3 天通知教职工,并在 30 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 面通知教职工,向教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 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 22 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教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 23 条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度; 第 24 条教职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 8:00-12 :00 ,下午 14:00-18 :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第

10、 25 条 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篇二:学校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学校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 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 2 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 员和普通教职工;对特殊职位的教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3 条教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 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 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 4 条单位负有支付教职工劳动报酬、保护教职

11、工合法劳动权益等 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 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教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 5 条招用教职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 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6 条招用教职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 录用条件的教职工。 第 7 条教职工职位时,应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教职工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教职工,不收取教职工 的押金(物),不扣留教职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 8 条单位十分重视教职工的培训和教育

12、,根据教职工素质和岗位 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教职工 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 9 条单位对新录用的教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 1 至 3 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 作本 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 10 条单位招用教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教职工入职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 11 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 须经教职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 并生效;劳

13、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 12 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的教职工,可以与单位签订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 13 条单位与教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 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 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 14 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

14、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5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教职工,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1)、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教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 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15、 (4)、单位开展业务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教职 工经济补偿金 第 16 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23 条的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 22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17 条单位与教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

16、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 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教职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 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教职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教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 18 条非单位过错,教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教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 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 6 个月)。 教职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教职工自动离职,属于

17、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 25 条第 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 1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教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 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20 条教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 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 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 22 条

18、的情形除 外)。 第 21 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 30 天通知教 职工,并在 30 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 书面通知教职工,向教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 同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 22 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教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 23 条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度; 第 24 条教职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 8:00-12 :00 ,下午 14:00-18 :00(根据季节时间

19、相应调整) 第 25 条 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篇三:学校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 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 2 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 员和普通教职工;对特殊职位的教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4 条单位负有支付教职工劳动报酬、保护教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 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 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教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 5 条

20、招用教职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 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6 条招用教职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 录用条件的教职工。 第 7 条教职工应聘职位时,应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教职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教职工,不收取教职工 的押金(物),不扣留教职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 8 条单位十分重视教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教职工素质和岗位 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教职工 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 9 条单位对新录用的教职工

21、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 1 至 3 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 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 10 条单位招用教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教职工入职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 11 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 须经教职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 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 12 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的教职工,可以与单位签订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

22、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 13 条单位与教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 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 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 14 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3、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5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教职工,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1)、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教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 动合同 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

24、关规定支付教职 工经济补偿金 第 16 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23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 22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17 条单位与教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 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教职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 下列损失: (1)

25、、单位录用教职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教职工支付的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 18 条非单位过错,教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应当提前 30 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教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 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 6 个月)。 教职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 除劳动合同。 教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 25 条第 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 1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

26、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教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 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20 条教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 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 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 22 条的情形除 外)。 第 21 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 30 天通知教职工,并在 30 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 书面通知教职工,向教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 同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 22 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教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 23 条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度; 第 24 条教职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 8:00-12 :00 ,下午 14:00-18 :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 25 条 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