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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考研法硕法学专业课真题详解.docx

1、最新考研法硕法学专业课真题详解考研法硕(法学)专业课真题详解一、 整体评价 1、难度适中,稳中有升 2、规律再现,预测得当 (1)重者恒重 (2)热门必考 (3)综合创新 二、 各科题型和分值分布图 科目 客观题 主观题 总计 民法学 30 10+15+20 75 刑法学 30 10+15+20 75 60 90 150 三、 考察规律一:重者恒重及示例 1、刑法学(以历年的主观题为例) 章 节 真题链接 2016年 1 绪论 1刑法概述【任务和解释】2刑法基本原则3刑法的效力范围【时间、空间和溯及力】 (2016-法专-31) 2犯罪概念 1犯罪的定义【但书】2犯罪的基本特征 3犯罪构成 1

2、概述【共同要件】2犯罪客体【种类和对象】3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作为与不作为】4犯罪主体【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特殊主体和单位犯罪】5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认识错误】 (2014-法专-31)(2015-法专-32) 4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1概述2犯罪既遂3犯罪预备4犯罪未遂5犯罪中止 (2011-法专-35)(2012-法专-31) 5共同犯罪 1构成【要件】2形式3种类(主从犯) (2010-法专-35) (2016-法专-35) 6一罪与数罪 1概述2实质的一罪【连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3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4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

3、2013-法专-31)(2010-法专-31) 7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2015-法专-35) 8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1刑罚的概念的目的【一般预防、特殊预防】 2刑罚的种类和体系【主刑和附加刑】 (2011-法专-31)(2014-法专-35) 9量刑 1量刑概述和原则2量刑情节【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3量刑制度【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2012-法专-35)(2015-法专-31)(2013-法专-35) 10刑罚执行制度 1减刑 2假释 11刑罚消灭制度 1刑罚消灭2时效3赦免 12刑罚各论 1研究对象和体系2罪状、罪名和法定刑 13危害国家安全罪 2 分

4、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010-法专-32) 14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犯罪 (2012-法专-32)(2011-法专-32) 1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秋序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伪造货

5、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 16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狠裹、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

6、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 17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18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招摇撞骗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伪证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污染环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7、,传播性病罪,缥宿幼女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2014-法专-32) 19贪污贿赔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拘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2013-法专-32) (2016-法专-32) 3、民法学(以近年真题的主观题为例) 章 节 高频考点 真题链接 2016年 1绪论 1民法概述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的性质;诚实信用

8、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2014-法专-36)(2011-法专-36) 2民事法律关系 1概述2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3民事权利【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4民事法律事实 我的地盘我做主。 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 (2013-法专-36) 3自然人 1权利能力2行为能力3监护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5个体工商户6个人合伙 4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法人概述2民事能力3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4非法人组织 法人成立的条件; 非法人组织的要件 (2011-法专-33) 5民事法律行为 1概述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明示和默示】4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5附条件和附期限6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

9、更、可撤悄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君子一言,驷马难追。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2012-法专-33) (2016-法专-33) 6代理 1概述2代理的种类3代理权4无权代理【表见代理】5 代理关系的终止 滥用代理权;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狭义无权代理; (2015-法专-34)(2010-法专-36) 7诉讼时效和期间 1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2期间 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8物权的一般原理 1物权的概述2物权的基本原则3物权的变动4物权的保护 物权与债权;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物权登记;物权的保护; (2015-法专-36) (2016-法专-36) 9所有权 1所有权概述2所有权的

10、权能3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善意取得; 10共有 1共有概述2按份共有3共同共有 1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12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述2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13用益物权 1概述2土地承包经营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5地役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2012-法专-34)(2011-法专-34) 14担保物权 1概述2抵钾权3质权4留置权 留置权成立要件 15占用 占用 16债权概述 1债权概述2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17合同 1合同概述2合同的订立3合同的

11、效力4合同的履行【抗辩权】5合同的担保【保证、定金】6合同的解除7违约责任8主要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与物权的生效;合同的相对性;不安抗辩权;代位履行;保证的特征; 缔约过失责任;恶意磋商; (2012-法专-36) 18人身权 1概述2人格权3身份权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2010-法专-34) (2016-法专-34) 19知识产权 1概述2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12、;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的特征 职务发明创造;邻接权与著作权; 12婚姻家庭与继承 1概述2亲属制度3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效力4夫妻关系5婚姻的终止【登记和诉讼离婚、离婚的法律后果】6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7 继承法概述8法定继承9遗嘱继承10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处理 婚姻的效力;婚姻财产; 离婚与撤销婚姻;子不教,父之过。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负债子还,天经地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遗嘱的有效要件;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2010-法专-33)(2014-法专-34)(2013-法专-34) 21侵权责任 1概述2归责原则3一般侵权责任4侵权责任方式及其承担5侵权责任的

13、抗辩事由6多数人侵权7各类侵权责任:一、监护人责任二、用人单位责任三、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侵权责任四、网络侵权责任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六、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七、产品责任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九、医疗损害责任十、环境污染责任十一、高度危险责任十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十三、物件损害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 产品责任; (2014-法专-33)(2013-法专-33)(2015-法专-33) 四、考察规律二:热门必考及示例 1、民法学 商业秘密及其特征(简答题)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14、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1、非公开性。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

15、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简答题)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

16、:“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谓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具有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者终止法律效力的客观情况。它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须发生或者必须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17、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因此,当事人作为条件所约定的事实就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正如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从而,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是为了其他目的,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刑法学 渎职罪(简答题)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

18、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主体要件: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

19、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了进一步的扩大解释: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客体要件: 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主观要件 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不同。本章犯罪没有目的犯。 客观要件 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

20、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概念和特征(简答题)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 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

21、我国, 也叫 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1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比较广泛。 2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3刑法的强制力程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程度严厉得多 五、考察规律三:综合创新及示例 1、民法学 公示公信原则(论述题) (1)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公信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的法律效力。依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公示的,即发生权利存在与变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公示、公信原则是针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设立的,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物权变动非基于法

22、律行为而发生之时,这些物权变动的效果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发生,或是依据公权力发生,权利人无须通过公示方式来向外彰显此种物权变动。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有两种: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只有在物权变动的当事人采取了公示方法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以登记或交付作为物权变动方式的,会产生如下法律效果:其一,物权转让效力,即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或动产物权变动未经交付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二,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即动产物权经过交付的,推定占有人对于占有物享有权利的效力;其三,登记的推定效力,即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的,推定其登记状态的物权与真实物权一致

23、的效力。 (3)物权的公示具有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功能,即产生公信力的功能。物权法上的公信原则弱化了对物权人特别是所有权人的保护,然而,该原则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使第三人在与他人交易时只需要信赖公示的内容,而不需要了解公示内容是否真实,对方是否真正享有权利。即使公示的权利并不存在,其从事的交易也受到保护,这极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当然,公信原则也难免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因错误登记、重复登记、权利转移后未变更等现象时常发生,导致了登记的内容可能与实际的权利不相符合,在此情形下严格采取公信原则,难免使真正的权利人蒙受损害。因此,有必要采取登记的实质审查或国家赔偿的办法弥补公信原则的缺陷

24、。 (4)公示、公信原则一方面宣示了物权的归属状况,从而定纷止争,维护财产静的安全;另一方面,物权具有绝对性效力,所以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公示,从而维护公示方式的运用产生的信赖。如果物权法不采取公示、公信原则,必然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极大地损害交易安全,最终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案例题】2015年5月7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吩咐员工乙将一台已损坏的旧电脑扔掉。乙将电脑扔到垃圾箱后,觉得与其扔了还不如修好卖掉,遂返回将电脑带回家修好。乙的朋友丙得知上述情况后,在2015年6月5日找到乙,请求乙将电脑送给自己,乙答应,并与丙约定一周后交付。丁听说乙有一台旧电脑,2015年6月8日向乙表

25、示愿意以合理价格购买,乙当即同意。因乙在电脑中的文件尚未完全备份,故双方约定乙借用电脑三天,三天后再交付给丁。2015年6月9日,乙通知丙撤销赠与。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A公司是否丧失了电脑的所有权? (2)乙是否有权撤销赠与? (3)丁是否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 (1)丧失。因为A公司委托甲抛弃电脑,甲实施了抛弃行为,所以丧失所有权。后甲又将电脑带回,属于先占。 (2)有权。因为赠与物在移交受赠人之前享有任人撤销,本题中电脑尚未交付,所以可以撤销。 (3)取得。动产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本题中采用了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所以所有权发生转移。 2、刑法学 教唆犯的

26、界定(论述题)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成立教唆犯应具备如下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即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是明确的,即教唆人知道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什么罪。没有明确的故意内容,不能成立教唆犯;无意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更不能成立教唆犯。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通常表现为怂恿、诱骗、劝说、请求、收买、强迫、威胁等方式,唆使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至于教唆行为是否实际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和决心,被教唆人是否实行了被教唆的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3)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

27、处理: 一是教唆已满 16 周岁不满 1 8 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应当照刑法典第 29 条第 1 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因为刑法典第 17 条第 1 款规定:”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教唆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当对教唆犯从重处罚。因为我国刑法典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上列各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是教唆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我国刑法典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以外之罪,以及教唆不满14 周岁的人犯任何罪,由于被教唆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缺乏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他们实

28、施的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因而教唆者不能成为教唆犯,实际上他是把被教唆者当作犯罪工具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的目的,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特征,应当按照间接正犯处理并从重处罚。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是指教唆未遂,所谓教唆未遂,是指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被教唆者并没有接受其教唆的犯罪意图。二是被教唆者当时接受了教唆犯关于犯甲罪的教唆,但实际上他实施的行为是乙罪,且乙罪与甲之间不存在重合关系。三是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该种犯罪的故意。 【案例题】甲谎称邢某欠自己20万元货款未还,请乙帮忙“要帐”。乙信以为真,答应帮忙。二人遂强行劫持了邢某,驾车将其带至外地一宾馆捆绑起来,由乙看管。甲背着乙将邢某随身佩戴的手表、项链等贵重物品搜走,并两次给邢某的妻子打电话,勒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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