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6 ,大小:17.90KB ,
资源ID:5517784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551778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b****4)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docx

1、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市管线规划管理方法 *市管线规划管理方法省市人民政府*市管线规划管理方法政府令第270号 市管线规划管理方法 市管线规划管理方法已经2008年11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市管线规划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规根底设施建立秩序,改善城市市容和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的管线包括地下管线和架空线路。地下管线是指建立于地下的给水含输水、配水、排水含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信含电信、有线电视、信息网

2、络、照明、交通监控、热力、化工物料、油料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架空线路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管线规划管理活动。第四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管线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规划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的管线规划管理工作。建立、交通、公安、市政公用、市容、广电等部门,电力、通信等管线单位以及驻宁部队通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线规划编制第五条 市政公用、广电等管线管理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管线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本系统的管线专业规划。管线专业规划应当遵循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容量,一次规划到位。编制管线专业规划应当取得市规划部

3、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其编制成果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 道路、住宅小区等工程的建立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相应的管线综合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批。第七条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道路建立方案时,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管线单位制定地下管线同步建立和已有架空线路敷设入地方案。第三章 管线设置第八条 地下管线应当设置在道路规划红线,且与之平行,走向顺直。地下管线应当在道路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或者道路分隔带设置,管位缺乏的,可以在机动车道或者道路两侧的绿化带设置。第九条 地下管线自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的敷设次序为:道路横断面为一块板的,路东、路北的管线为:电力、照

4、明、给水、排水;路西、路南的管线为:通信、照明、燃气、排水。道路横断面为两块板的,路东、路北的管线为:电力、照明、给水输水、排水;路西、路南的管线为:给水配水、通信、照明、燃气、排水;道路一侧机动车道宽度12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可在道路另一侧增加给水、排水管线。道路横断面为三块板以上的,路东、路北的管线为:电力、给水输水、雨水、污水、照明;路西、路南的管线为:给水配水、通信、燃气、雨水、污水、照明。第十条 地下管线自地面向下的敷设次序为:照明、通信、电力、热力、燃气、给水、排水。第十一条 架空线路实行合理规划、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第十二条 架空线路应当沿道路、公路、河流、绿化带架设,与城

5、市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交通、居住以及其他建筑和设施的平安。第十三条 道路上同一性质的架空线路一般不得超过两个通道。在符合有关平安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路应当与现有同一性质的架空线路合并敷设。架空线路的杆塔或支架应当排列整齐、设置结实,符合市容景观要求。第十四条 主城、新市区的以下地区,不得新建架空线路:一主干道、商业步行街,其他已实施杆线下地的道路及两侧建筑退让围;二市民广场、街头绿地、公园;三住宅小区;四轨道交通高架线路特别保护区;五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围和建立控制地带以及淮风光带、明城墙风光带围;六其他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地区。第十五条 新建桥梁、隧道需敷设管线的

6、,管线工程应当与桥梁、隧道同步设计、同步建立。特殊情况不能同步建立的,应当预留相应管位。随桥梁和隧道敷设的管线,其等级应当符合相关设计规的要求,确保桥梁、隧道的平安。第十六条 管线在道路、公路两侧绿化带、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地下文物保护区保护围和建立控制围敷设,或者穿越道路、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绿地、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建立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采取必要的平安保护措施。第十七条 设置在主城、新市区的热力管线一般采用埋地敷设。因运行需要局部架空的,应当确保平安,并与城市景观相协调。第十八条 在以下区域敷设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优先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7、:一新建、改建五年或者大型翻建三年的城市道路;二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三交通繁忙及商业网点集中的地段;四铁路、轨道交通、河流、历史文化保护区;五管线埋深在3米以上开挖施工断面较大的地段;六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地段。第十九条 敷设在道路的管线应当预留支管或者接口,并延伸至道路红线1米以外。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井框盖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道路管理的要求。道路的井框盖应当与路面平顺衔接。第二十一条 电力、燃气、照明、通信等管线附属设施的设置,应当与城市景观相协调。第四章 管线规划审批第二十二条 以下管线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向市规划部门申领建立工程规划可证:一市区围的地下管线工程:1、管径1

8、00毫米以上的给水管;2、管径3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底宽500毫米以上的排水沟渠;3、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燃气管;4、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热力管;5、电力、通信、照明电缆;6、化工物料、油料等管道。二市区围外的地下管线工程:1、电压110千伏以上的电缆;2、长途通信电缆与市联网的通信电缆;3、与市联网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以及其他管线工程。三架空线路工程:1、市区的架空线路;2、市区外110千伏以上电缆以及长途通信电缆。第二十三条 管线工程申领建立工程规划可证,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建立工程规划可证申请表;二建立工程的有效批准文件;三经批准的管线规划设计案或规划设计要点;四施工设计图;五规划

9、设计要点或者建立工程规划设计案审定通知书要求提交的其他图件。第二十四条 建立管线工程需征用土地的,建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规划部门申请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立用地规划可证。第二十五条 管线规划设计案、施工设计图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 经审定的管线规划设计案、施工设计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规划审批部门审核。第二十七条 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管线工程取得规划可后,不得擅自变更为明挖法施工。确需采用明挖法施工的,应当向原可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二十八条 因抢修管线开挖道路、改变管线位置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市政、规划等部门,并按照规定

10、补办审批手续。举办重大活动需要明敷临时线路的,活动完毕后,举办人应当及时撤除。第五章 管线验线和核实第二十九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建立单位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可建立。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可的管线水平位置和垂直标高组织施工,架空线路杆塔应当按照规划可的位置组织施工。第三十条 管线工程开工后,建立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管线跟踪测量,并在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编制管线竣工测量图。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图的编制深度,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第三十一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立单位应当向规划部门申报规划核实,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规划核实申请表;二建立工程规划可证;三核准的管线施工设计图,核准变

11、更的图件;四核准的验线单;五管线竣工测量图;六建立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七规划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第三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立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立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三条 建立单位应当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向城市建立档案馆移交有关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第三十四条 规划、建立、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建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共享,为建立单位提供管线资料查询效劳。第三十五条 管线施工中发现未标注的地下管线,建立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规划部门。市规划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管线性质和权属,催促有关管线单位补建档案资料。管线单位应当向城

12、市建立档案馆移交管线档案。第三十六条 废弃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并及时予以撤除。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未经可或者未按可容建立管线工程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顿建立,限期撤除或者没收*设施,撤除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并可处以建立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及时撤除废弃管线的,由规划部门责令管线单位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撤除,撤除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违反本方法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方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