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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备案N445号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保险条款.docx

1、人保备案N445号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45号)总 则第一条 为减少、化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经营风险,特举办本保险。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独立经营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纳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备案管理的企业可以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

2、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委托人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一)由于安排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未发、错发、错运、错交货物,造成额外运输费用损失,但不包括因此产生的货物损失;(二)由于遗漏、错误缮制和签发有关单证(不含无船承运人提单)、文件而给委托人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失;(三)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货物交付日期或时间的,因被保险人不作为导致货物延迟交付所造成的运输费用损失;(四)在港口或仓库(包括被保险人自己拥有的仓库或租用、委托

3、暂存他人的仓库、场地)监卸、监装和储存保管工作中给委托人造成货物的损失(包括因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五)在采用集装箱运输业务中因拆箱、装箱、拼箱操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六)因受托包装、加固货物不当或不充分,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七)在报关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过失造成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规定或报关要求,被当局征收的额外关税。第五条 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过程中,签发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货运单、航空货运分运单等运输单证(不含无船承运人提单)或承担独立经营人责任,除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责任外,因下列事件造成上述运输单证项下货物的直接损失,

4、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偷窃、提货不着、抢劫; (三)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道路、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四)货物遭受震动、碰撞、挤压、坠落、倾覆导致破碎、弯曲、凹瘪、折断、散落、开裂、渗漏、沾污、包装破裂或容器的损坏; (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六)符合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而遭受水损; (七)错发、错运、错交导致货物无法追回或追回费用超过货物自身价值; (八)装箱、拆箱、拼箱、交付/接收货物、配载、积载、装卸、存储、搬移、包装或加固不当; (九)交

5、接货物时发现数量短少、残损; (十)冷藏机器设备原因导致货物腐烂变质; (十一)机械操作不当或使用的机械故障。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货物或相关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保护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6、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和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违法行为;(四)自然灾害;(五)托运的货物本身的自然特性、潜在缺陷或故有的包装不善所致变质、霉烂、受潮、生锈、生虫、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褪色、异味;(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七)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八)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九)因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而引发的损失;(十)因无单放货、倒签提单、预借提单造成的损失。第九条 对被保险人代理以下货物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金

7、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支票、信用卡、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 (六)核材料; (七)计算机及其他媒介中存储的各类数据、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 (八)活动物、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及有生植物。如上述货物需要投保时,须向保险人申报。第十条 下列情形或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任何人身损害、精神赔偿;(二)储存在露天的货物的损失或费用,但符合行业惯例储存在露天的货物不在此限;(三)在水路运输过程中按行业要求应存放在船舱内的货物存放在舱面上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四)被保险人与委

8、托人或其他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五)除第四条第(七)款之外的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七)被保险人自有的或拥有实际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任何财产损失及责任;(八)被保险人无有效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资格或超过许可经营范围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九)被保险人超越代理权限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十)被保险人将有关业务委托给不合法或无相应的经营资格的代理人、承运人、仓库出租人、船务公司等主体。第十一条 属于国际公约、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及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9、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免责范围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二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累计责任限额。第十四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 险 费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向保险人交清保险单载明的预计保险费。预计保险费以被保险人上年度营

10、业额为依据计算。预计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实际总营业额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若实际保险费高于预计保险费,投保人应补交其差额;若实际保险费低于预计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差额部分退还给投保人,但在任何情况下,实际保险费不低于保险单载明的最低保险费。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八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

11、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二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

12、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所涉及的被保险人的营业额等相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13、,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范围内妥善收受、保管、安排、处置货物。如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出现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

14、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因上述重要事项变更造成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委托人经济损失事故或货物损失事故发生,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15、的除外;(三)如发生盗窃或抢劫事故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报案,并获得其立案或事故证明,否则,对因未及时报告而扩大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赔偿请求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6、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本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提交:(一)保险单;(二)索赔申请;(三)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四)损失清单、损失证明材料、支付凭证(

17、有关费用发票等);(五)相应的货物运输合同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如有);(六)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如有);(七)被保险人上年度财务报表;(八)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

18、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赔偿处理第三十一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相关

19、利益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视为保险人对保险赔偿责任的承认。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未向该委托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二)若约定了分项责任限额且适用分项责任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不超过该分项责任限额;(三)在依据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

20、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发生的施救费用与法律费用免赔额仅扣除一次;(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第三十五条 因保险事故而发生的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每次事故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三十四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以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限;(二)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三十四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数额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

21、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

22、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三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

23、,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 义本保险合同涉及到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委托人】是指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及相关业务服务的人,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所有人、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货 物】本保险所称货物除货物本身外,还包括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每次事故】指一次事故或是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盗窃、抢劫】外来的且有明显撬、砸等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系盗窃、抢劫的行为。【自然灾害】雷击、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

24、、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年费率的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附加险条款特殊货物扩展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721号)第一条 保险责任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条款和主险条款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代理以下货物引起的赔偿责任:(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

25、品、邮票; (四)活动物、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及有生植物。 第二条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一)本附加险累计责任限额不超过主险累计责任限额的15%或100万元,两者以低者为准;(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本附加险累计责任限额的50%为限;(三)每次事故免赔额同主险免赔额。第三条 赔偿处理上述货物发生全损时,保险人赔偿约定的保险金额。第四条 其他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722号)第一条 保险责任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

26、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过程中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所称第三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和雇员以外的人。第二条 责任免除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和雇员的人身伤亡和损失;(二)因机动车发生意外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三条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一)本附加险累计责任限额不超过主险累计责任限额的30%;(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本附加险累计责任限额的50%;(三)每次事故免赔额同主险免赔额;(四)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每人10万元,无免赔额。第四条 其他本附加险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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