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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规避执行案例.docx

1、反规避执行案例反规避执行案例 案例来源:(2004)凤翔委执字第02号卷宗 执行法院:凤翔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03年9月4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3)金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向原告宝鸡市凤凰商贸公司支付租金21160.68元,赔偿违约金19069.2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1113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03年12月,受理法院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凤翔县法院执行。凤翔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委托执行案件后及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早于2002年1

2、0月23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凤翔县法院便责令该企业的开办单位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主管单位凤翔县乡镇企业局组织清算,但开办单位和主管单位长期未组织清算,致使该企业大部分财产流失。期间,2009年,因被执行人曾向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资,申请人请求追加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追加裁定后,被追加人不服,提出复议,2009年10月13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宝市中法执复字第0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金台区人民法院的追加裁定,认为本案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应由受托法院凤翔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后申请人向凤翔县人民法院申

3、请,请求依法追加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凤翔县中小企业局(原乡镇企业局)为本案被执行人。2010年6月3日,凤翔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金凤凰商贸公司要求追加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凤翔县中小企业局为被执行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审查,同年7月20日凤翔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凤翔委托执字第0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三单位进行了追加。后被追加人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复议,2010年10月12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曾持有的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12.5%的股权已转让给他人且已在工商部门依法

4、登记变更股权,具有法律效力,故作出(2010)宝市中法执复字第006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对该公司的追加。 处理结果 至此,本案以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凤翔县中小企业局作为被执行人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的开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在其下属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歇业后,其未履行清算职责,致使财产流失或灭失为由,依法追加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凤翔县中小企业局(原凤翔县乡镇企业局)为被执行人,共同执行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03)金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之中。案例一 隐匿财产潜逃阜阳中院判决安徽某房地产公司、阜阳某建筑公司支付史某某工程款210余万元

5、,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两公司没有履行义务,停业后关闭了办公地点,建筑公司老总去向不明,房产公司老总王某给的三个财产线索都不属实,而他曾将1000多万的工程款转到在蒙城县开发房地产的关联公司,售楼款却去向不明。王某同意先付30万元,以后再补足尾款,却在付了30万后,不再理会法院的电话联系、传票传唤。执行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阜阳公安局立案侦查。立案后5天,被网上追逃的王某在上海被警方控制,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案例二 逃避执行袁某某与江某某、江某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利辛人民法院判决,江某某、江某赔偿袁某某各项费用460917元(已支付5000元扣除)。判决生效后,江某某、江某外出躲债、

6、不明下落。执行人员在多家金融机构查询,发现两被执行人只有存款108.12元。为此,执行法院对江某某实行司法拘留,搜出现金8200元。对藏身于外地的江某也实行强制措施,搜出现金9100元,并查明其购买了一辆机动三轮车。二人已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例三 公款私存2007年6月3日,孙某驾驶商丘某货运公司货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周某当场死亡。濉溪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2万,判决孙某赔偿292451元(孙已赔偿10万),商丘某货运公司对孙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该货运公司称无财产,但据税务部门资料反映,有公款私存行为。法院遂收集该公司财务会计卜某某以个人账户收取

7、公司营业收入证据,冻结其公司资金往来。卜某某提出异议,两审法院均查明有关资金为商丘某货物公司的财产,驳回卜某某诉讼请求,划拨有关款项,进行案件执行。案例四 非法转移财产2010年12月3日,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要求巢湖市某棉业公司一次性还巢湖市信用社借款135万元及利息,若其不履行义务,信用社有权就棉业公司及徐某某用于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徐某某在2010年11月23日对房产部门谎称,房产证丢失,将已抵押的房产补办新房产证,并新增共有人薛某某。并隐瞒其抵押事实,将房产出售。法院执行时,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规避行为进行制止,依法处置了抵押房产。案例五 虚设债务虚假抵押2008

8、年,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判决,扬州某包装公司支付安徽某纸业公司货款250余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扬州某包装公司与扬州某纸业公司、江都市某信用社签订协议,约定包装公司向纸业公司借款1600万元,偿还某信用社的贷款,信用社解除包装公司贷款的设备抵押,包装公司再将资产抵押给纸品公司,为执行法院处分资产设置障碍。执行法院发现某信用社出具的还款证明不实,纸品公司没有实际借款给包装公司,抵押可能属于虚设债务的虚假抵押,而且扬州某纸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扬州某包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两企业可能属于关联企业。进行调查和采取措施后,案件最终执行完毕。案例六 公司成空壳房产被转移黄山市休宁县人民法院判决黄山某

9、置业公司付给方某房屋渗漏修复费及其他各项损失费共5万余元。谁知该公司原办公地点已经关闭,找不到新的办公地点和工作人员。经查,这家房产公司名下已无房产,而法人代表华某某儿子华某名下却有13处,面积1600多平米,还有几处储物间没有卖出也没做权属登记。执行法院将储物间进行评估,准备拍卖偿还债务,华某提出异议。华某2008年刚满20岁,是在校学生,没有固定收入和经济能力购买如此多的房产,对异议进行严肃审查后,最终让案件顺利执结。案例七 买卖法院查封房产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决合肥某制药公司支付淮南某包装公司货款及利息3.4万元,执行时发现合肥某制药公司有楼房一栋,虽然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但仍有剩余价

10、值,于是予以轮候查封,并在某县房产局办理了查封手续。2009年12月,制药公司明知法院要轮候查封,隐瞒事实将房产出卖给某镇政府,把房款偿还其他债务后,剩余10多万元由法定代表人陈某领取。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擅自处分已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要求限期追回或承担相应赔偿。除了制药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外,也考虑追究镇政府的责任。后经法院协调并采取措施,执结了案件。案例八 虚报清偿注销公司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安徽某乳业公司支付肖某等61人生活费13余万,经济补偿40万,并补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后经诉讼,法院判决确认了相关义务。执行时发现,乳业公司已经自行清算,并在2008年12月案件审

11、理期间,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公司剩余财产已经分配完毕。执行法院认为,该乳业公司虚报清偿,使公司得以注销登记注销公司,构成逃避债务。最终,合肥某房地产公司同意与肖某等61人协调处理,案件顺利执结。 福建省高院公布反规避执行8大典型案例法制网福州6月22日电 记者吴亚东 刘百军 今天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福建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黄德威公布了该省反规避执行的8大典型案例。案例一: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融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某于2009年

12、1月7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陈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1万元及利息。福清市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等,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状况。2009年3月12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某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峰路高佳苑三期10号楼某单元房产已于法院判决生效后即2009年1月13日转移给黄某。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变

13、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现状,树立司法权威,改善执行环境,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追究被执行人陈某刑事责任。经审理,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执行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被执行人收押期间,其家属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将本案执行款人民币182372元全额履行完毕。案例评析:如上所述,被执行人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经执行局向其下达执行通知书及多次执行后,仍擅自变卖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执行人擅自转移财产换来的结果是不仅仍需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二

14、:申请执行人厦门金华南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吉龙艺品有限公司、福建吉龙家居艺品有限公司、庄某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要求拍卖诉讼期间查封的庄某及其配偶洪某的多处房产。湖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市吉龙艺品有限公司、福建吉龙家居艺品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洪某(庄某的配偶)与被执行人庄某已外逃,下落不明。湖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洪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湖里区人民法院在准备拍卖被执行人庄某、洪某名下房产前,对房产的现状进行了前期调查,发现庄某、洪某在外逃前,已

15、于2008年12月22日将址于厦门市思明区香莲里32号某室、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7号21-22层某单元两套房产出租给谢某。在法院入户调查时,谢某要求保护其承租权和收益权(两套房产均已转租)。在此情形下,房产经两次拍卖均流拍,案件执行陷入困境。为此,执行人员提出了动员承租人参与竞买的工作思路。经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消除了承租人的疑虑,取得了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促使承租人下决心参与竞买,并最终竞得承租房产。2010年8月24日,在上述两套房产再次拍卖时,承租人参与了竞买,并且成功买下上述房产,案件也顺利执结。案例评析:被执行人洪某、庄某为逃避执行外出躲避,长期不归和下

16、落不明,属于明显的执行主体隐匿的规避执行行为;另外,其在外逃前,将可供执行的房产出租,给房产拍卖设置障碍,亦属于利用租赁合同规避执行的行为。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房产拍卖存在障碍的情况下,湖里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能动司法,不轻言放弃,不走过场,找准切入点,对承租户作了细致的思想工作,释法明理,分析利害关系,成功劝说承租户买下讼争房产,实现了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承租户减少损失和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完成的“三赢”局面。案例三:方南某与方丽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0年5月7日和6月20日各向蔡某借款50万元,并立有字据。因方南某与方丽某到期未还款,蔡某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17、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约定分期偿还欠款100万元,龙文区人民法院遂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文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方南某、方丽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蔡某向龙文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蔡某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方南某、方丽某的财产线索并指出其即将转移财产,要求龙文区人民法院立即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查封了方丽某所有的址在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131号悦华星座2幢某室的房产。2011年4月2日,案外人颜某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被执行人方南某、方丽某已于2009年1

18、2月5日将该房产卖给异议人,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至今未过户。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公开举行听证。在听证过程中,异议人称房屋虽未过户,但已于2010年2月1日实际交付。方南某、方丽某仍继续租住该房屋,并由其支付每月3700多元的按揭款。经询问异议人为何按揭款还是方南某、方丽某缴交时,异议人称该3700多的按揭款算是房屋的租金。异议人称其对房屋进行过二次装修,但在询问关于房屋装修具体事项时,异议人闪烁其词,既不清楚装修花了多少钱,也不清楚房屋内的家具有多少。从听证会查明的情况看,案外人的主张漏洞百出,有虚构买卖合同以逃避执行的嫌疑。案外人颜某于2011年4月14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撤回

19、异议。案例评析: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这种虚构买卖合同关系的行为,不仅侵犯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也亵渎了法律。法院通过听证会的形式,查清了房屋买卖的相关情况,暴露了异议人购买查封房产的诸多疑点,使得案外人摄于法律的威严自行撤回了异议。法院拟对被执行人方南某、方丽某和异议人颜某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案例四:以福建省晓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星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有74件,其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10件,晋江市人民法院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41件、石狮市人民法院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2件、丰泽区人民法院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20、行1件。执行过程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晓星公司所有的、址在晋江市深沪镇东海安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并依法委托泉州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值6380.37万元。2009年8月11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福建天友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址在晋江市深沪镇东海安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同年8月28日,上述标的物以6800万元拍卖成交。在依法分配拍卖款后,鉴于法院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均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结该系列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该系列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上述系列案的执行过程中,

21、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了原告王某婷、庄某新、王某岚、王某甲、王某乙诉被执行人晓星公司、林某扬的五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此同时,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检举信,反映晓星公司涉嫌虚构债务损害真正债权人利益,上述五案系虚假诉讼的情况。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审理中发现并分析,五案确实存在多方面疑点,原、被告涉嫌伪造证据、妨害执行,损害实际债权人利益。上述五案经一审审理,均以“根据案件现有证据,尚无法确认晓星公司出具的借条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真实的、原告的主张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五原告的诉讼请求。后五案中仅王某婷、庄某新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案例评析:本案被执行人晓星公司涉嫌串通

22、他人虚构债务、进行虚假诉讼,意图规避执行,损害其他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该行为依法应予制裁。案例五:申请执行人聂某与被执行人陈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10)永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宝某于2010年5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聂某依法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欠款300000元、诉讼费4920元、执行费4450元,并于三日内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申报其一年内

23、的财产状况。2010年8月15日被执行人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状况:1、在建设银行有存款60元;2、在永安市南塔三村号与其另两兄弟共有住宅一幢,面积215平方米;3、对杨某债权480000元,已保全杨某在某公司的工程款。永安市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陈宝某与另二人于2010年8月3日共同出资3000000元,设立永安华某建材有限公司,其中被执行人陈宝某以货币方式出资1200000元,占公司股份的40%。2010年8月20日被执行人陈宝某与其女陈某签订永安华某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永安华某建材有限公司40%的股权按1200000元转让给陈某。被执行人

24、未对该财产情况进行申报。永安市人民法院遂传唤被执行人陈宝某到庭,执行法官明确告知其行为系规避执行,涉嫌构成“拒执罪”。经执行法官进行法律宣传、反复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陈宝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积极偿还本案剩余借款本息。并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具结悔过书,对其未履行债务的行为进行悔过,请求减免处罚。2011年4月11日,被执行人陈宝某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缴纳了本案剩余借款本息234838.5元。案例评析:被执行人陈宝某在永安市人民法院通知其履行本案债务并申报财产后,转让其持有股权,事后又积极偿还全部债务,其行为虽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因其未能如实申报财产,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永安市

25、人民法院依据民诉法第104条、第217条之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陈宝某处以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案例六:申请执行人林某庆与被执行人福建兴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城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3月27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88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2日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元。但因被执行人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实际只冻结、划拨人民币28466.

26、98元。经查,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的前身为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销售有限公司。2000年6月11日,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销售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770000元,其中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510000元,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60000元,法定代表人许某火。2000年6月8日,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分别将出资款人民币510000元、260000元,存入该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莆田荔城支行的账户。同月12、13、16日,

27、该存款被全部电汇和取现。2003年7月3日,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出资人)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为林某华(系原法定代表人许某火妻子)。2003年7月16日,该公司决定由股东林某华增加出资人民币9260000元,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0030000元。2003年7月17日,股东林某华将出资款人民币9260000元存入该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城关支行的帐户。当日,该帐户存款余额为人民币9260080元。次日,该公司的巨额存款人民币9256000元被转到开设在同一银行的莆田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帐户。2004年2月23日,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

28、销售有限公司更名为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许某火。2007年9月5日,该公司再次变更股东(出资人)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为许某琼(系许某火女儿),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10030000元,其中许某琼出资人民币510000元(持股比例5.08%),林某华出资人民币9520000元(持股比例94.92%)。城厢区人民法院认为福建省兴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兴源集团(莆田)药业有限公司及许某火、林某华在成立福建省兴源医药有限公司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并致使公司资不低债,后果严重,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司法建议,以涉嫌犯抽逃出资罪立案侦查。

29、2009年6月29日,该院将案件移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立案侦查,并报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备案。2009年8月19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案例评析: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严重影响执行秩序,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打击。结合本案来看,被执行人的股东无合法依据将注册资金抽逃,致使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执行法官调取了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注册登记档案材料及中国农业银行莆田荔城支行和城关支行的现金交款单、电汇凭证、取款凭条、转帐支票、银行进帐单等证据材料,发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及时移送公安机

30、关处理。可见,适当运用刑事措施,依法追究规避执行的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反制规避执行行为,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案例七: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南平市新纪元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廖某明、廖某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南民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南平市新纪元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胡某手续费、劳务管理费等301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某于2009年12月8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延平区人民法院于同日

31、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平市新纪元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在2009年12月29日注销在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企业注销清算报告载明,截止2009年9月30日,公司共有总资产3.10万元,总负债1.65万元,净资产1.45万元。另查明,南平市新纪元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公司股东共有俩人,其中廖某明出资7万元,占出资比例70%;廖某英出资3万元,占出资比例30%。企业注销清算报告载明,剩余资产1.45万元人民币按公司股东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廖某明1.02万元、廖某英0.4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还查明,被执行人在公司清算时并未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申报债权,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

32、能及时申报而未获得清偿;被执行人南平市新纪元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延平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追加第三人廖某明、廖某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责令廖某明、廖某英在被执行人南平市新纪元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所确定的净资产1.45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胡某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此外,对于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股东非法清算致使其所受损失不止1.45万元的部分,执行法院建议其另行依法向被执行人股东主张赔偿责任。本案仍在执行中。案例评析:本案涉及到企业故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被执行人南平市新纪元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在准备注销时,虽经过清算,但对在清算时法院就已判决生效要其履行支付债权人胡某30100元的债务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致使债权人胡某无法申报债权而未获得清偿;更为严重的是,在被执行人公司清算后,股东二人将公司剩余的净资产予以瓜分,债权人的权利进一步落空。鉴此,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在执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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