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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docx

1、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经年和年修正)简介:年月日至月日在伦敦举行了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国际会议,会议起草并通过了“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染公约”。该公约于年月日生效。在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未正式成立前,公约一直由英国政府保管,直至年才移交给海协。年和年作了两次修正,两个修正案分别于年月日和年月日生效。截止年底,公约及年和年修正案的缔约国有联合王国、墨西哥、瑞典、联邦德国等个国家和地区,从年起荷兰等国宣布退出(见附录)。公约主要内容:该公约由二十一项条款和一个附则组成。公约规定了总吨以上的船舶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的要求:禁止在离岸海里(某些地区为或海里)

2、内排放石油或含石油的混合物(下称含油混合物);允许排放含油混合物的油分浓度应小于;船舶必须备有油类记录簿。附则列出了用于油船和非油船的油类记录簿的格式。为了便于海运国家接受年防污公约,年月日至月日召开了国际会议,对该公约作了修正。年修正案对排放规定修正如下:扩大原公约规定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禁止在离岸海里或海里以内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禁止万总吨以上的油船在海上任何地区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要求缔约国港口和装卸站提供接收设施,并成立监督机构。年月日海协()决议对年防污公约作了进一步的修正:对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允许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

3、)在航行途中;()油量瞬间排放率为每海里不超过公升;()距最近陆地海里以上;()一次压载航程中的总排油量不得超过载油总量的。对总吨及以上的各类船舶机舱舱底污水应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排放:()在航行途中;()油量瞬间排放率每海里不得超过公升;()排放物的含油量应小于;()排放时尽可能远离陆地。允许从货油舱排放压载水,但必须符合在晴朗天气,从静止的油船向清洁静水排放时,在水面上不留明显油迹的要求。年海协第七届大会通过了两项对年防污公约修正的决议:对大堡礁( )进行特殊保护;限制油舱容积和油舱布置。但是,年修正案尚未生效。附 录(按缔约国加入公约的日期顺次排列) 缔约国 交存文件日期 生效日期 英 国

4、墨西哥 瑞 典 联邦德国 丹 麦 加拿大 挪 威 爱尔兰 比利时 法 国 荷 兰 芬 兰 波 兰 美 国 科威特 冰 岛 利比里亚 加 纳 荷属安替利斯群岛 澳大利亚 埃 及 约 旦 多米尼加 巴拿马 菲律宾 委内瑞拉 阿尔及利亚 西班牙 意大利 马达加斯加 以色列 瑞 士 象牙海岸 希 腊 葡萄牙 黎巴嫩 日 本 尼日利亚 摩洛哥 叙利亚 民主也门 苏 联 摩纳哥 新西兰 沙特阿拉伯 利比亚 塞内加尔 斐 济 突尼斯 印 度 南斯拉夫 马耳他 奥地利 波多黎各,关岛,巴拿巴运河 区维尔琴群岛,美属萨摩亚, 太平洋岛屿的联合国托管领域 肯尼亚 乌拉圭 中途群岛,威克岛,约翰斯顿岛 巴哈马 阿根

5、廷 保加利亚 苏里南 智 利 韩 国 民主德国 也 门 卡塔尔 巴布亚新几内亚 塞浦路斯 百慕大 马尔代夫 瓦努阿图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下列国家已退出本公约: 退出国家 退出生效日期 荷兰和荷属安替利斯群岛 保加利亚 澳大利亚 德 国 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经年和年修正)各国政府出席了年月日至月日在伦敦举行的国际油污染海洋会议,愿根据共同协议采取行动,防止船舶排油污染海洋,并考虑到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办法是缔结一个公约,因此委派并授权在此件最后署名(署名略)的全权代表协议如下:第 一 条就本公约而言,下列名词(除文中另有规定外)有其各自特定的意义,即:“执行局”一词具有第二十一条所指定的意义

6、;“排放”一词涉及油类或含油混合物时,系指不论任何原因所引起的任何排放或逸漏;“重柴油”系指船用柴油,不包括按美国材料试验协会的标准方法进行蒸馏试验时,试验温度在以下,其馏出物体积超过以上者;“油量瞬间排放率”系指任一瞬间每小时排油公升数与同一瞬间船速节数之比。“海里”系指一海里,即英尺或米;“最近陆地”。“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该领土按照年关于领海和邻接地区的日内瓦公约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油类”系指原油,燃料油,重柴油和润滑油,“油性”一词应作相应解释;“含油混合物”一词系指含任何油量的一种混合物;“本组织”一词系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船舶”一词系指任何类型的由自身驱动或由他船拖

7、带进行海上航行的船舶(包括浮动船艇);“液货船”系指大部分货舱用于载运散装液体货物的船舶及临时载运油类的船舶。就本公约而言,缔约国政府领土系指该政府所属的国家领土和由该政府负责其国际事务并按照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本公约的任何其他领土。第 二 条本公约适用于在缔约国政府任一领土内登记的船舶并适用于未经登记而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船舶,但下列船舶除外:()总吨以下的油船和总吨以下的其他船舶,只要缔约国政府根据其尺度、业务及其驱动所使用的燃料类型,采取合理可行的必要步骤,也可对其使用本公约的各项要求。()暂时用于提炼鲸油工业并正在从事此项提炼作业的船舶;()暂时航行于北美大湖区及与其相连和附属的水域中的船舶,

8、该水域的东界可达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市圣朗伯河闸下游出口处;()海军船舰及暂时用于海军的辅助船舶。各缔约国政府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相应于本公约的各项要求在合理可行时适用于本条第款第()项所指定的船舶。第 三 条根据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除油船以外适用于本公约的船舶,禁止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当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除外:()船舶正在航行途中;()瞬间排油率不得超过每海里公升;()排放的混合物含油量应少于;()离陆地尽量远处排放。适用于本公约的油船禁止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当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除外:()油船正在航行途中;()瞬间排油率不得超过每海里公升;()在一个压载航次中排放总油量不得超过载油总

9、容量的;()油船离最近陆地海里以上。本条第款不适用于:()从货油舱排放压舱水,该货油舱自最后一次载货后已清除了任何废液,若在晴朗天气从一艘静止的油船向平静清洁水域排放时,水面应没有可见的油迹;或()从机舱舱底污水井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应按本条第款规定办理。第 四 条第三条不适用于:为保证船舶安全,防止船或货受损,或在海上救助人命,从而由船上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因船舶受损或无法避免的渗漏,以致船上逸出油类或含油混合物,而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渗漏后已采取各种合理防护措施以防止与减少这种逸漏。第 五 条根据第二条第款规定,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领土生效后的个月内,第三条不适用于船舶舱底的含油混合物的排放

10、。第 六 条凡违犯第三条及第九条者,按照符合第二条第款规定的船舶有关国家法律予以违章处罚。按缔约国政府对任何领土的法律,船舶在领海外非法排放油类及含油混合物所课的处罚须适当,以阻止类似情况发生,并不应少于对领海内类似违法者所课的处罚。各缔约国政府须向本组织据实报告每案的处罚结果。第 七 条当本公约对符合第二条第款规定的船舶的有关领土生效个月后,此类船舶应有适当装备,藉以防止油类漏入舱底,除非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舱底油类不作违反本公约的排放。尽可能避免在燃料油舱内装载压载水。第 八 条每一缔约国政府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促进提供下述设备:()按船舶使用的需要,港口应提供足够的接收设备,以接收油船以外

11、船舶经过油水分离后留待处理的残余物和含油混合物,而务求不致延误船期;()装油港须提供足够的设备,以便接收油船上留待处理的残余物和含油混合物;()修船港须提供足够设备,以便接收所有来修理的船舶留待处理的残余物和含油混合物。每一缔约国政府须确定其领土内哪些港口及装油港适应本条第款的各项规定。就本条第款规定,每一缔约国政府须向本组织报告各地设备欠缺情况,以便转达各有关缔约国政府。第 九 条适用本公约的船舶、每艘使用燃料油的船舶和每艘油船均须备有(如本公约附则中所规定格式的)油类记录簿,或作为船舶正式航海日的一部分,或采用其他形式。船舶不论在何时进行以下任一作业时,每次均应逐舱记入油类记录簿:()油轮

12、:装载货油;航行途中转驳货油;卸货油;货舱压载;清洗货舱;排放含油压载水;从污油舱排水;处理残余物;在港口将机舱收集的含油舱底水排放至舷外,和在海上日常排放含油舱底水,后者如已记入相应的航海日中者除外。()非油船:燃料油舱的压载和清洗;排放含油压载水或从燃料油舱中排放本项第目所指的洗舱水;处理残余物;在港口将机舱收集的含油舱底水排放至舷外,和在海上日常排放含油舱底水,后者如已记入相应的航海日的除外。即使发生如第四条所述的排放或逸漏油类或含油混合物,也必须在油类记录簿中注明排放或逸漏的情况和理由。本条第款所述的每个作业应及时而完整地记入油类记录簿,而使所记各项与完成作业情况相符。如该船配备有船员

13、,则每页均须经负责驾驶员或主管有关作业的船员和船长签字。油类记录簿中记载的书面内容应使用按第二条第款船舶有关国家的官方语言或使用英文或法文。油类记录簿应放置在便于随时检查的地方,如系被拖带的无配员船舶,则应保存在主拖船上。记录簿用完后应保留二年。缔约国任何领土的主管当局,在该领土的港口内可登上任何适用本公约的船舶,检查按本条规定要求在船上携带的油类记录簿,也可复制记录簿中填写的任何内容并可要求船长证实该复制件是所述内容的真实复制件。任何经船长证实为油类记录簿的内容的复制件可作为任何司法程序中说明所述事实的诉讼证据。主管当局根据本项规定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尽可能迅速,不得延误船期。第 十 条违反本公

14、约的事件无论在何处发生,任何缔约国政府可书面向符合本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船舶有关政府提出有关该船违反本公约任何规定的证明。如这样做是实际可行的,缔约国政府的主管当局应把违章案件通知该船船长。被通知的政府收到详细材料后应进行调查,并可要求其他政府提供进一步的违章详细情报。如被通知的政府认为按其法律证据已足够起诉违章船东或船长时,则诉讼应尽早进行。该政府应将收到通知后所采取的行动立即通知由其官员提出违章事件报告的政府和本组织。第十一条本公约不得被解释为缔约国在其管辖权内对公约涉及的任何事件降低其采取措施的权力,或解释为扩大任何缔约国政府的管辖权。第十二条每一缔约国政府应向执行局与联合国适当机构送

15、交:与本公约有关的现行的该国法律、法令、命令和条例的文本。有关本公约实施结果的正式报告或摘要,以该国政府认为非机密文件为限。第十三条缔约国政府间对本公约的解释和实施所引起的任何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在任何一方请求下,可提请国际法院予以裁决,但争议双方同意交付仲裁者例外。第十四条本公约自本日起三个月内开放签署,三个月后继续开放,以供接受。参照第十五条,联合国或专门机构的成员国政府,或国际法院的成员均可成为本公约成员,但须:()签署无保留接受;()签署随后再接受;或()接受。接受将在文件交存执行局后生效,执行局将收到的每一份签署文件和交存的接受文件以及签署或交存日期,通知所有已签署或接受本公约

16、的政府。第十五条本公约应在至少有国政府已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之日起个月后生效,这个国家政府中的国政府各自至少拥有万总吨位的油船。()对无保留签署本公约的每一政府,或按本条第款对本公约生效日期以前接受的每一政府而言,本公约在公约生效之日起生效。对公约生效后接受的每一政府而言,本公约应在各该政府交存接受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执行局应尽快将本公约行将生效日期通知所有已签字或已接受本公约的政府。第十六条()本公约经各缔约国政府一致同意后可以修正。()经任一缔约国政府要求,本组织应将其提出的修正案递交各缔约国政府考虑并按本条款予以接受。()任何缔约国政府在任何时候都可向本组织提出对本公约修正案的建议

17、,这些建议若经本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三分之二多数推荐,又经海协大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应由本组织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以供接受。()任何由海上安全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案,应在大会审议之前六个月由本组织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考虑。()经三分之一缔约国政府的要求,讨论缔约国政府建议的修正案的政府会议,可以随时由本组织召开。()经缔约国政府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修正案应由本组织递交所有缔约国政府考虑接受。按本条第款或第款规定递交各缔约国政府供接受的修正案,在缔约国政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日起个月后生效,但在未生效之前声明不接受者除外。包括代表海上安全委员会成员中三分之二的政府和经本公约三分之二缔约国政府同意,由三分

18、之二多数表决的大会,或根据本条第款召开的由三分之二表决的会议,可以在通过决定修正案时具有这样一个重要的性质,即任何按本条第款作出声明的缔约国政府和在修正案生效后十二个月内不接受该修正案的政府将在期满时停止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本组织须将按本条规定生效的修正案及其生效日期一并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对本条的任何接受或声明须书面通知本组织;本组织将收到的接受或声明的文件通知各缔约国政府。第十七条任何缔约国政府,在本公约对该政府生效满年后,可随时退出本公约。退出应以书面通知执行局,执行局应将收到退约通知书和收到日期一并通知各缔约国政府。在执行局收到通知个月后,或按通知中注明较长的期限后,退出才生效。第十八

19、条()联合国或任一缔约国政府应尽早与由联合国负责管理的地区和由该缔约国政府负责其国际关系的地区协商,努力使本公约能扩大适用于这类地区,并随时以书面通知执行局,声明本公约也实施于该地区。()本公约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或由通知中指定的日期起,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指明的地区。()联合国负责管理的地区,或任一曾按本条第款声明的缔约国政府,自本公约扩大适用于任何领土之日起年后,可以随时书面通知执行局,声明本公约终止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指领土。()自执行局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或通知中指定的较长期限以后,本公约即终止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指任何领土。执行局应将根据本条第款本公约扩大适用和根据本条第款规定终止扩大

20、适用于任何领土的情况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并逐一说明本公约已扩大适用或将终止扩大适用的日期。第十九条如遇战争或其他敌对行为,缔约国政府认为他们不论作为交战国或中立国,都将受到影响时,可以在其全部或任何一部分领土上中止施行本公约全部或其中的任一部分,中止施行的政府应立即将上述任何中止事项通知执行局。中止施行本公约的政府可在任何时候结束这种中止,并一俟有理由结束本条第款所指的中止时,应尽快结束这一中止。有关政府应立即将结束这种中止的通知送达执行局。执行局应将根据本条规定的任何中止施行事项或结束中止事项,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第二十条本公约一经生效,执行局应立即将其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第二十一条在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正式成立和接管年月日日内瓦海事协商组织公约赋予该组织的职责之前,执行局的职责由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执行,直至上述组织履行执行局的职责为止。 根据海协大会()决议,执行局职责已于年月日移交海协。下列签名的各国全权代表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签名略年月日定于伦敦。本公约正本一份,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公约由执行局保存,执行局应将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所有签约者和缔约国政府。 附 则 油类记录簿格式油船用表船名船舶总载油量(立方米) 一、货油的装载 装油日期和地点 所装油的种类 装油舱的编号 二、航行期间货油的转驳 转驳日期 () 自 油舱编号 ()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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