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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新版.docx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新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2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 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 2.55 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 18.1 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18000 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5000 千克;三轴汽车列车,

2、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7000 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1000 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6000 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3000 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 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6000 千克。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 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 限定标准减少 3000 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3、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 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

4、府统一领导下, 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 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第二章 大件运输许可管理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 (以下称大件运输) 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第七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 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 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

5、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 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 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

6、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许可手续,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5 米,或者总宽度超过 3.75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28 米,或者总质量超过 100000 千克,以及

7、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 护送人员配备方案、 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第十一条 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 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 视为载

8、运不可解体物品。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属于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 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 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承运人不具备加固、 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

9、力的, 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 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第十四条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采取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二)采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公路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实施;(三)对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可以考虑采取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四)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

10、况评定等级高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低的路线通行;(五)同一时期,不同的超限运输申请,涉及对同一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分担有关费用。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2 米、总宽度未超过 3 米、总长度未超过 20 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作出, 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5 米、总宽度未超过 3.75 米、总长度未超过

11、28 米且总质量未超过 100000 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 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5 米,或者总宽度超过 3.75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28 米,或者总质量超过 100000 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六条 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超限运输

12、申请后,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向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资料。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 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 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反馈。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相关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上下游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 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和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

13、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 10000 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 13000 千克的;(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 8 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 18000 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 20000 千克的;(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超限运输申请的,根据大件运输的具体情况,指定行驶公路的时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

14、一制定,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和管理。 申请人可到许可窗口领取或者通过网上自助方式打印。第十九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 6 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 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

15、变速或者停驶;(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 应当驶离公路, 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五)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 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 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第二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 可以委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协调公路沿线的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护送,并承担所需费用。护送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定,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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