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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必备条款.docx

1、集合资产管理必备条款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第一条 证券公司(以下称管理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并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至少应当包括: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

2、,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第二条 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第三条 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至少应当包括:(一)名称与类型;(二)目标规模;(三)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四)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五)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六)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七)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八)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3、和日期。第四条 集合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的,合同还应说明集合计划份额的分级安排、份额配比、风险承担等信息。第五条 合同应当载明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第六条 合同应载明在集合计划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第七条 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第八条 合同约定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对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一)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条件、程序;(二)推广期和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和比例,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三)收益分配和责任

4、承担方式;(四)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五)自有资金承担责任的,承担责任的金额。第九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需就集合计划托管事宜,签订托管协议。第十条 合同应约定托管方式、托管费用等事项。第十一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账户开立与管理的有关事项。第十二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估值的原则和方法。第十三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所发生的有关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事宜,并明确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第十四条 合同应约定客户资产净值估算、投资收益的构成、收益分配原则、分配方案、分配方式等内容。第十五条 合同应约定投资策略、风险控制、风险揭示、

5、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等相关事宜。第十六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至少应当包括: (一)管理人、托管人披露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时间(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和方式;(二)管理人、托管人提供季度、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的时间和方式;(三)管理人提供集合计划年度审计报告的时间和方式;(四)管理人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投资主办人变更等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委托人的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向委托人进行披露的时间和方式。第十七条 合同应约定委托人的权利

6、和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1、分享集合计划收益;2、按照合同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3、参与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二)委托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1、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其用途合法;2、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3、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第十八条 合同应约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管理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1、按照合同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3、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4、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二)管理人的义务,

7、至少应当包括: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办理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3、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或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5、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6、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7、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第十九条 合同应约定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托管人的权

8、利,至少应当包括:1、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2、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3、查询资产管理业务经营运作情况。(二)托管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1、依法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2、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3、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4、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5、按规定出具集合

9、计划托管报告;6、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第二十条 合同应对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一)管理人取得委托人和托管人同意的方式;(二)对不同意变更的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权利的保障措施以及对有关后续事项的安排。第二十一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有关事项:(一)集合计划设有开放期的,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参与、退出的时间、方式、价格、次数、程序及限制等事项;(二)明确约定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以及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内容;(三)拟通

10、过交易所等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的,应说明其合同生效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转让的交易平台、拟转让时间、暂停转让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等。第二十二条 合同约定集合计划可以展期的,合同应对展期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一)展期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二)通知客户的时间、方式及客户答复等事项;(三)委托人不参与展期时的退出安排。第二十三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终止的条件、程序和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第二十四条 合同应约定,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

11、关事宜。第二十五条 合同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免责条款。第二十六条 合同应约定纠纷解决方式。第二十七条 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说明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八条 合同应载明风险揭示条款,详细说明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第二十九条 合同应明确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第三十条 合同应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等事项。第三十一条 合同应在签章及日期前,明确载明如下内容:“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

12、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必备条款一、特别提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说明书应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作为重要提示: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

13、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二、集合计划介绍说明书应对集合计划的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一) 集合计划的名称、类型(二) 集合计划的推广期限(三) 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四) 集合计划的管理期限(五)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及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六)封闭期、开放期三、集合计划当事人介绍(一) 管理人简介(二) 托管人简介(三) 代理推广机构简介四、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说明委托人在集合计划设立推广期间,参与的时间、方式、金

14、额限制、程序、参与费率及参与份额的计算等事项。五、集合计划的成立(一)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二)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应说明委托资金本金及利息的返还方式)六、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七、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八、费用支出说明集合计划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及其计提标准、计提方法、支付方式等。说明不应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九、收益分配(一)收益的构成(二)收益分配原则(三)收益分配方式(四)收益分配方案十、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一)说明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二) 说明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15、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以及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内容。十一、集合计划的展期说明书应对集合计划是否可以展期予以说明。集合计划可以展期的,说明书应对展期有关事宜作出明确说明。十二、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十三、特别说明本说明书是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第一条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托管人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 合同应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第三条 合同应载明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

16、、交付方式等内容。第四条 合同应载明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投资目标、管理期限等内容。第五条 合同应载明客户资产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第六条 合同应当对客户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客户提供必要的协助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第七条 合同应载明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一)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三)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四)委托

17、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第八条 合同应约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1、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2、查询定向资产管理账户内资产的配置情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3、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二)委托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1、及时、足额地交付委托资产;2、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3、当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及时履行相应义务。第九条 合同应载明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

18、当包括:(一)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二)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三)管理人声明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第十条 合同应约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管理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1、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2、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3、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二)管理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1、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2、

19、在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委托人;3、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4、在合同终止时,按照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第十一条 合同应载明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一)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二)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第十二条 合同应约定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托管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1、对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进行托管;2、依据合同约定,收取托管费。(二)托管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1、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20、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2、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未能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3、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第十三条 合同应约定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应账户以及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等事项,并约定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还应约定管理人、委托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

21、供给他人使用。合同应约定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第十四条 合同应约定管理人、托管人为委托人提供查询服务和管理人提供对账单的时间、方式、内容,确保委托人能够知悉其资产配置、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合同应约定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须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要求委托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合同应约定上述通知和答复的程序和期限。第十六条 合同应约定有关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事宜,并明确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第十七条

22、 合同应载明风险揭示条款,详细说明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第十八条 合同应约定委托期限届满时资产清算和返还的期限、方式等内容。第十九条 合同应约定,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第二十条 合同应载明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第二十一条 合同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免责条款。第二十二条 合同应约定纠纷处理方式。第二十三条 合同应明确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

23、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第二十四条 合同应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数等事项。第二十五条 合同应在签章及日期前,明确载明如下内容:“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第二十六条 合同还应约定,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制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24、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详细说明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提示投资者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二、提示投资者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了解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和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三、提示投资者了解参与资产管理业务通常具有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四

25、、提示投资者了解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需求为其量身定制的资产管理服务所蕴含的一些特定风险,例如衍生品风险、汇率风险等。五、提示投资者了解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所导致的风险。六、提示投资者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与证券公司共同制定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七、在投资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提示投资者其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规定比例时,应由其自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告

26、、报告、要约收购等义务,并自行承担未及时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八、风险揭示书还应以醒目文字载明以下内容: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资产管理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资产管理合同对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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