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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荐下载强奸案例祥细实用word文档 12页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强奸案例祥细篇一:强奸罪案例第一部分典型案例1李尧强奸案(1) 问题提示: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奸淫同一幼女的是否成立轮奸?2唐胜海、杨勇强奸案(6) 问题提示: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情况应如何处理?3夏培初乘妇女熟睡之机实施强奸案(11) 问题提示:未使用暴力与胁迫手段,且被害人并未反抗,是否就不构成强奸罪?4姜涛参与轮奸妇女未遂案(14)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强奸案件中共同实行犯的犯罪既遂与未

2、遂?5卢海荣、赵昌余等八人在长途公共汽车上实施强奸、 抢劫、流氓、盗窃案(18) 问题提示: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恶性强奸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应如何在做到依法从重惩处的同时宽严相济?6孙红喜乘女工误认其为男朋友之机实施奸淫案(24) 问题提示:犯罪人深夜冒充妇女的丈夫或男朋友在妇女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实施强暴,客观方面是否符合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的特征?7曹某奸淫幼女案(27) 问题提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强奸幼女,是否构成强奸罪?8刘强强奸妇女、冯志平强制猥亵妇女案(31) 问题提示:犯罪人在短时间内同时实施强制猥亵妇女、强奸两种行为,是否应以强奸一罪论处?9白俊峰强奸案(35) 问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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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民法院研究室孙军工(1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1) (201X年2月24日)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孙军工(19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3) (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19r7) (201X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 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李洪江(19r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同一被害人在同一晚上分别 被多个互不通谋

8、的人在不同地点强奸可否并案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204) (1990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204) (i984年11月14日)篇二:李某某强奸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唇枪舌剑辩曲直拨云去雾获新生李某某强奸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一、案情简介201X年8月24日,因涉嫌强奸罪而被逮捕的李某,被关押长达432天后,走出了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大门,重新获得了自由。李某某被释放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刑事赔偿。201X年11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京海检刑赔确决(201X)0002号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对李某某刑事赔偿

9、申请请求予以确认。李某某现已获得国家赔偿。 被告人李某某原系北京市某局中层干部,住北京市丰台区。201X年6月8日,李某某应朋友赵某某之邀,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西里12号楼赵某某办公室,与赵等人研究开辟坝上旅游项目。赵某购买食品酒菜安排在办公室内吃饭,赵某约请了好友本案受害人唐某和另两位朋友一同吃饭,李某也电话将其朋友本案被告人吴某邀来共同研究合伙开发旅游事宜。在喝酒过程中,唐某主动挨李某某坐下,不断向李某表示暧昧亲呢。当酒喝到一半时,唐、李二人离桌到楼层洗漱间搂抱亲吻长达20余分钟。二人返回办公室时,唐某提出不回家要在办公室休息,被办公室工作人员拒绝。晚22时许,李某扶唐某与吴某一同到楼

10、下“客如家”招待所二楼202房间,在吴某办理住宿手续时,李某某与唐某在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在李某某到卫生间洗脸时,吴某进入房间,与唐某发生性关系。发生完性关系后,吴某 便离开招待所返家。李某某与唐某相扶走出房间下楼,李某打车将唐某送到几十里路的唐某家门口。次日,李、吴二被告人与赵某等人去坝上考察项目,6月10日,考察返回途中赵某接到唐某电话,称被李某某和吴某某强奸了,让李、吴二人给其一万钱。当晚被告人吴某便给唐某5000元钱,李某某虽答应但未送钱。6月11日,唐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6月12日,李某某与唐某某经电话交涉,约定地点交钱,但在李某某到指定地点送钱时,被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抓获。 20

11、1X年6月12日,李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X年8月25日,海淀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案件审查期限3次。201X年1月26日,补充侦查结束,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X年3月21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诉字(201X)1901号起诉书指控李某某犯强奸罪向海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X年4月 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诉讼中,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事实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201X年8月2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201X)海法

12、刑初字第9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的公诉;201X年9月29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不诉字(201X)第133号不起诉决定书,做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完全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至此,一桩曾轰动一时的重大轮奸犯罪,以无罪告终。为表达对律师的感激之情,李某某及家属给岳成律师事务所赵学强律师送了 一面锦旗,锦旗上面写道:明辩洗冤重获新生,恩重如山永铭心间。 201X年6月20日,李某某的亲属慕名委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诉讼二部部长赵学强律师,为李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接受委托后,赵学强律师及时多次会见嫌

13、疑人,为李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在详细了解李某某与受害人相识情况和发生性关系的全部过程后,针对李某某不懂法,讲解强奸罪的法律规定,明确提出李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及时纠正其只要和妻子以外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对方告了就是强奸的错误认识,使其及时向公安机关纠正曾承认强奸犯罪的供述,为此案的辩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赵学强律师针对发现的问题,向办案单位提出李某某不构成强奸罪的书面律师意见。律师意见的主要观点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伙同吴某违背女方意志,乘受害人醉酒店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 二、起诉书、不起诉书、法院裁定书、检察院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节录)起诉书认定:20

14、1X年6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等人被赵某某约至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西里12号楼3013房间(系赵某某办公室)内吃饭饮酒,至当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将已经酒醉的被害人唐某某带至海淀区永定路西里12号楼3013房间楼下的 “客如家”招待所202号房间内,趁唐酒醉之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先后与被害人唐某某发生两性关系。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送至其家附近。201X年6月11日,被害人唐某某报 警。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于6月12日被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无视国法,使用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

15、第二十五条规定,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提起公诉。 海淀区人民法院(201X)海法刑初字第950号刑事裁定书(节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1X)1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于201X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诉讼过程中,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事实发生变化为由,申请对被告人李某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事实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的公诉。

16、不起诉决定书(节录):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同案犯吴某某被判处强奸罪有期徒刑11年。)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确认书(节录):申请确认的具体事项和理由:李某某提出自己因涉嫌强奸一案无法在单位继续工作,现已提前退休,故向本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本院认为,刑事赔偿确认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 二项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八旗要第(二)项之规定,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确认。本院决定,对刑事赔偿确认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予以确认。三、辩护词(

17、节录)主要辩护观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李某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李某某构不成强奸罪。(一)认定李某某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违背妇女意志无证据支持。 起诉书认定:“当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二人将已经醉酒的被害人唐某某带至海淀区永定路西里xx号楼房间楼下的“客如家”招待所202号房间内,趁唐酒醉之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先后与被害人唐某某发生两性关系。该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特别是认定“酒醉”事实,缺少证据支持。本案从所谓被强奸事件发生之前唐与李关系看:唐林娣在与被告发生性关系前存在性挑逗行为。唐某相识是因到赵某某经营的婚介所征婚时与赵相识,通过赵与被告人李某某相识。唐在与李等人共同喝

18、酒时,当其余人的面与李搂抱亲吻,并长时间坐在李的腿上,特别是二人离桌到卫生间长达二十余分钟进行搂抱亲吻,此行为已完全超出男女间正常交往限度。赵某某看到此嗳味情况后,意识到二人可能会发生越轨问题,便告诉看办公室的张华峰不让二人在办公室住。唐在卫生间与李搂抱返回办公室后,张华峰便让唐离开办公室,李某某、吴某某也劝其回家时,在唐坚持不走情况下,张提出下面招待所可以开房,唐便与李相拥从三楼下到二楼进入202房间。唐做为结过婚的女人,在午夜酒后与男人长时间的挑逗亲吻, 篇三:性侵害案例更改一、暴力型性骚扰、胁迫型性侵害某大学的一位女生,其男友给她的一封信被人偷去,此信中谈到了她与男友发生性关系时的情景。

19、偷信人找到该女生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女生不允,此人则扬言:“如果你不同意,我就把信交给你的领导,那时你要受到开除的处分,永远见不得人”。在这种要挟和恐吓下,女生不敢反抗,多次受到奸污。 对于那些失去理智、纠缠不清的无赖或违法犯罪分子,女大学生千万不要惧怕他们的要挟和讹诈,也不要怕他们打击报复。要大胆揭发其阴谋或罪行,及时向领导和老师报告,学会依靠组织和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千万注意不能私了,私了的结果常会使犯罪分子得寸进尺,没完没了。 三、社交型性侵害某大学一位女学生,在校内舞会上认识了一位本校的男同学,交往数次后,该男生给女生过生日,请她吃饭,并劝她喝酒,当女生有醉意之后,又将女生领到他的宿舍

20、,在女生不同意但又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将她强奸。 1、自己行为端正,坏人便无机可乘。如果自己态度明朗,对方则会打消念头,不再有任何企图。若自己态度暖昧,模棱两可,对方就会增加幻想、继续幻想,继续纠缠。2、在拒绝对方的要求时,要讲明道理,耐心说服,一般不宜嘲笑挖苦。参加社交活动与男性单独交往时,要理智地有节制地把握好自己,尤其应注意不能过量饮酒。四、诱惑型性侵害某大学一位女学生,在校外餐馆见到一个体商贩,该人穿着入时,花钱阔绰,外貌不俗,几句对话,便交上了朋友。从此课余经常约会,逛商场,去歌厅,该商贩为女生买过许多衣物、首饰等。一次外出郊游,该商贩将女生领到僻静处,在女生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使用

21、暴力将其强奸 。 1、女学生特别应当消除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对一般异性的馈赠和邀请应婉言拒绝,以免因小失大。2、谨慎待人处事-对于不相识的异性,不要随便说出自己的真实情况,对自己特别热情的异性,不管是否相识都要倍加注意。3、一旦发现某异性对自己不怀好意,甚至动手动脚或有越轨行为,一定要严厉拒绝、大胆反抗,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加以制止。五、滋扰型性侵害1、一般女性的体力均弱于男性,防身时要把握时机,出奇制胜,狠准快地出击其要害部位,即使不能制服对方,也可制造逃离险境的机会。如用头来顶撞,拳头、手指可进行攻击,肘朝背部猛击是最强有力的反抗,用膝盖对脸和腹股沟猛击相当有效果,用脚前掌飞快踢对

22、方胫骨、膝盖和阴部常非常有效。 2、要注意设法在案犯身上留下印记或痕迹,以备追查、辨认案犯时做证据。篇四:强奸罪无罪辩护案例:判刑三年缓刑四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荔法少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在广东省汕头市,暂住广州市站前路二楼。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X年7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扣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关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辩护人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刑诉【201X】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

23、于201X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何焕明到庭参加诉讼。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X年3月5日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201X年4月4日,建议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对本案恢复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X年5月18日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201X年6月7日,建议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对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广州市站前路中二楼的住

24、所内,强行与被害人苏某某(经鉴定,被害人苏某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受到性侵害时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发生性关系,致被害人苏某某怀孕并流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陈某的陈述 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陈某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强奸罪。特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有意见,认为他没有强奸被害人苏某某,被害人苏某某是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何焕明的辩护意见是: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广精【201X】精鉴字第4257号鉴定结论不能排

25、除错误的可能,在鉴定书中,将被鉴定人“苏某某”写成“粟某”,卷宗苏某某及其父亲的笔录多次出现“粟某”,鉴定结论与被鉴定人平时行为表现完全不符,鉴定结论书可能错误;广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刑事技术所出具的穗公刑技(DNA)【201X】563号-1号鉴定书中出现穗公刑技(DNA)【201X】563号作废的字眼。2.无证据证明苏某某“有反抗”,苏某某是否反抗也是事实不清,当时派出所也认定被告人陈某没有强行与苏某某发生性行为。苏某某第一次即201X年7月4日笔录描述情形,均看不出苏某某当时有反抗,而被告人也坚称整个过程苏某某都没有反抗。接警人员做笔录后结合受害人到案发现场的描述,不认为被告人陈某强行与

26、受害人苏某某发生性行为。3.被害人苏某某证言可证实是向被告人陈某索要赔偿不成才报警的。4.证据多次出现被害人为“粟某”,甚至起诉意见书也是被害人为“粟某”,这样的证据不足以采信。二、即便本案被害人存在精神发育迟滞的情形,但情节较轻,没有达到法律明文规定的较重和情形。被告人陈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害人自愿发生性行为不构成犯罪。综合以上,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苏某某是雇主和帮工的关系。被告人陈某雇佣被害人苏某某在其租住的广州市站前路中发里49号二楼测试电子配件。201X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上述租住地,强行与被害人苏某某发生性关系,致使苏

27、某某怀孕并流产。被害人苏某某经鉴定。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受到性侵害时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补偿了被害人苏某某201X0元,被害人苏某某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1. 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X年6月30日21时左右,她在站前路中发里49号二楼测试电子配件的时候,老板陈某走过来拉住她的手说很白、很滑,之后把她拉进怀里,按摩她的脖子,摸她的胸部,亲她的嘴,一边亲一边拉她进房间,对她说:“你的内裤脏了,去洗手间洗一下吧。”于是她就进了厕所小便,当她穿好裤子要出来的时候

28、,陈某就冲进卫生间,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大概22时左右,她下班回家洗澡时发现阴道里还有白色的东西流出来,感觉很粘。7月4日4点左右,她感觉阴道很痛,她就把6月30日晚上发生的事跟母亲刘丽讲了一遍。母亲刘丽和父亲苏某同明就带着她去中发里49号二楼找陈某理论,但陈某不承认,她和苏某同明就到派出所报案。陈某当时摸她的胸部及下阴部时,她曾经推开陈某的手,但陈某摸她下阴部时说她阴部很 脏,叫她去卫生间清洗。陈某与她发生性关系时她没有反 抗,也没有说不想做,她当时就只感觉好玩。经辩认照片,被害人苏某某指认被告人陈某就是与她发生性关系的人。2. 证人刘丽的证言,证实:苏某某是她的女儿。201X年7月4日4

29、时许,苏某某说被老板陈某“靠”(即被陈某强奸)了,苏某某说陈某摸她的手和胸部,苏某某在床上被陈某强奸了一次,在厕所又被陈某强奸了一次。第一次时苏某某说怕说出来被强奸的事会被她打,第二次就对她说了。苏某某说强奸是前几天的事,具体时间记不清楚。她把苏某某说的话对丈夫苏某同明说了,苏某同明就带她去找陈某,后来到派出所报案。她没有发现苏某某以前有精神病,除了读书不好,其他也没有什么特别不同,最喜欢看电视,很少笑。7月27日11时左右,苏某某在门口把衣服脱下来,只剩下文胸,还说被强奸了,非礼了。 3. 证人苏某同明的证言,证实:他是苏某某的父亲。201X年7月4日4时左右,苏某某起床小便时对他的妻子刘丽

30、说下身痛,在刘丽的追问下,苏某某说在201X年6月30日晚上,在站前路中发里49号二楼的卫生间陈某与苏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然后陈某给苏某某20元,叫她不要跟别人说。苏某某是1992年11月20日出生的,读过三年小学。6月22 日才到陈某家里打工的。201X年7月4日6时左右,他和苏某某、还有他妻子的哥哥一起去找陈某理论,陈某说没有那么一回事。 4. 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她是丽再让 车衣行的老板。苏某某是在201X年春节后开始在她的店里断断续续打工的。201X年五月份后苏某某就没有来打工。她每月给苏某某工资350元至800元不等,因为苏某某想来上班就来,不想来上班就不来,特别是发工资后的第二天她是肯定不会来上班的。她觉得苏某某是挺聪明的,就是精神上可能有问题,具体表现是有时大白天上班期间,她会无缘无故脱上衣,但经劝说后又会很快穿好衣服,有时不想干活。 5. 证人林燕铃的证言,证实:她是陈某的妻子。陈某说7月2日她离开站前路中发里49号二楼的家后,苏某某有事到陈某身边,陈某当时就问苏某某要不要发生性关系,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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