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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docx

1、一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一、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林区、厂矿及其他专用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勘察设计注册

2、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英文译为: Registered Engineer of Civil Engineering (Road Engineering)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交通部 共同负责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

3、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 (道路工程)制度的实施、检查、监督、管理。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 (道路工程) 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 建设部、交通部组织成立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评阅卷工作,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

4、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 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自取消资格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勘察设计 注册土木工程师 (道路工程) 资格考试。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

5、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建设部、交通部为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

6、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 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送建设部、交通部审批。 建设部、交通部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共同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

7、知申请人。 建设部、交通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统一制作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六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执业凭证,由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第五章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

8、程师(道路工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需

9、变更执业单位的,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10、(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本人或聘用单位及时向 所在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会同交通部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破产的; (八)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九)聘用单位被吊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 (十)应当注

11、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第二十三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五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应在一

12、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道路工程专业设计执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 (道路工程)的执业范围: (一) 道路工程勘测设计; (二) 道路工程技术咨询; (三) 道路工程招标、采购咨询; (四) 道路工程的技术调查和鉴定; (五) 道路工程的项目管理; (六) 对本专业勘测设计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 在道路工程专业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设计文件,必须由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 (道路工程) 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需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种类和办法,由交通部、建设部另行规定。

13、 第二十九条 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 (道路工程) 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由该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勘察设计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勘察设计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因道路工程专业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义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设计责任的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追偿。 第三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管理办

14、法由交通部、建设部另行制定。第五章 继续教育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是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 (道路工程) 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 (道路工程) 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每注册期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及要求,由交通部、建设部确定。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 (道路工程) 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 (道路工程) 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三)保管和

15、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对本人在工程设计领域的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五)接受继续教育;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五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 (道路工程)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和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完成的主要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八)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

16、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 (九)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在本规定印发之日前,对长期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可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道路设计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

17、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商交通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或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等相关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或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资格考试等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借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18、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top 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 建设部、交通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 (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按职责分工进行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协商确定具体职责分工。 第二条 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可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

19、程师(道路工程) 资格证书。 第三条 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为2个半天,每个半天均为3个小时。 第四条 符合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 取得本专业(指土木工程,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指港口与航道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等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年。 (三)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

20、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年。 (二)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4年。 (三)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5年。 (四) 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

21、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6年。 (五)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7年。 (六)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6年。 (二)

2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7年。 (三)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8年。 (四)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9年。 (五)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0年。 (六

23、)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2年。 (七)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5年。 (八) 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

24、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top 三、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

25、法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在工程设计单位长期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道路工程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道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道路工程专业专

26、家委员会成员 并受聘担任勘察设计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 。 (四)具备下列条件 1或条件2,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并参加本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职业年限: 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0年。 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0年;1979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

27、设计工作满25年。 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0年。 1970年12月31日前,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担任道路工程专业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的大型道路工程项目2项及以上,或大型道路工程项目1项和中型项目3项及以上,或中型道路工程项目6项及以上的道路工程设计。 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负责道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在具有乙

28、级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总工程师职务,负责道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2、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5年,达到 本办法(2)“技术业绩和资历”中第项规定的业绩,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道路工程专业)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道路工程专业优秀工程设计、本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考核认定申请 ,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

29、建营房部提出申请 。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勘察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人事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 (三)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审核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送道 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 (四)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 建设部、交通部和人事部。三部门对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复核,将复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建设部、

30、交通部和人事部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 (道路工程)资格证书 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委托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的意见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见附表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

31、务的任命文件。 (四) 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即奖状、个人证书或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对奖项未颁发个人证书或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原始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图纸图签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审查、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复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人员材料送道 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荐符合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突出、业内认可且在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专业一线工作的人员。实施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考核认定工作。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查、复审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未再受聘本专业设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范围。凡因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相关业务中违法违纪或发生重大失误,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人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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