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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示例.docx

1、最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示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示例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示例案情概述2011年10月21日,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县某街道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73公斤猪肉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查明:涉案猪肉在屠宰检疫中检疫为不合格,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未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蒋某为贪图便宜,将涉案猪肉从甲县某屠宰场购入销售。 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73公斤检疫不合格猪肉、并处同类检疫合格猪肉货值三倍,即3504元罚

2、款的行政处罚。蒋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根据以上“案情概述”制作的执法文书示例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甲动监 立2012 2 号案件来源检查发现受案时间2012年10月21日案由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当事人个人姓名蒋某电话1363778xxxx性别男年龄40身份证号123456789 xxxx住址甲县解放东路xx号x单元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电话简要案情当事人在甲县某街道市场经营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即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 受案人签名:张某 王某2012年10月21日执法机构意见签名:年月日法制机构意

3、见签名:年月日执法机关意见立案调查,由张某 王某承办。签名:李某2012年10月21日备 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时间: 2012 年 10 月 21 日 10 时 10分至 10 时 40分检查(勘验)地点: 甲县某街市场某某号 当事人: 蒋某 检查(勘验)机关: 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检查(勘验)人员: 张某 执法证件号: 024007 王某 024010 记录人: 张某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张某和王某对蒋某经营动物产品的摊点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现场检查勘验时蒋某在场,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后的检查勘验情况如下:该经营摊点位于甲县某街市场某某号,摊点坐南向北成门子型,无门头

4、,面向北摆有两组柜台,柜台两侧向上延伸焊接有一个门子型铁架。柜台上摆放一个肉案,在肉案右侧摆放一个电子称,门子型铁架上方有四个铁钩,其中二个铁钩上分别挂着二分体的猪肉两片,该猪肉皮下出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在肉案的左侧摆放有猪蹄四个,无包装物,经称重总重量为73千克,其中猪肉71千克,猪蹄2千克。该猪肉没有检疫印章,经营摊点内也未见张贴有检疫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用数码相机对现场拍摄了6张照片,并经蒋某核对无异。对涉案的73千克猪肉及猪蹄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蒋某(手印)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张某 王某 (第1页共 1页)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5、 当事人: 蒋某 时间: 2012年10月21日11时 地点: 甲县某街市场某某号 因你(单位)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在 甲县某街市场某某号 的下列物品:就地保存,登记保存期间,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异地保存于 。序号物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数量1猪肉无无无712猪蹄无无无2(以下空白)执法人员: 张某 执法证件号: 024007 王某 024010 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印章) 2012 年 10 月 21 日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蒋某询问笔录询问时间: 2012年 10 月 22 日 1

6、0 时 08 分至 11 时 02 分询问地点: 甲县新德村号楼 询问机关: 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询问人: 张某 执法证件号: 024007 王某 执法证件号: 024010 记录人: 张某 被询问人:姓名 蒋某 性别 男 年龄 40 身份证号12345联系电话 136377工作单位 无 职务 无 住址 甲县解放东路号单元号 问:我们是 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依法向你进行询问调查。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答: 听清楚了。(并核对执法人员张某和王某的执法证件无异。) 问: 你叫什么名字,你的性别、年龄以及你的联系电话? 答

7、: 我叫蒋某、男、40岁,我的手机号是136377。 问:请出示你的身份证。 答:(向执法人员出示身份证) 问:调查结束后我们要复印你的身份证,同时需要你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答:好的。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蒋某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张某 王某(第1页共 3页)笔 录 纸问:你身份证上载明 的住址是甲县解放东路号单元号,你现在住哪里? 答:我就住在甲县解放东路号单元号。 问:你的工作单位名称和职务是什么? 答:我自己开办的这个卖肉摊点,没有工作单位,也没有职务。 问:请给我们出示该卖肉摊点的营业执照。 答:没有营业执照。我的这个卖肉摊点在农贸市场中,按规定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问:你

8、刚才说这卖肉摊点是你开办的,除你之外还有其他投资人吗? 答:对,是我开办的,就属于我一个人的,再没有其他人投资。 问:我们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猪肉没有检疫验讫印章,请给我们出示你经营猪肉的检疫证明。 答:没有检疫证明。 问:既然没有检疫证明,那你给我们谈谈这些猪肉的情况。 答:这些猪肉是我从甲县屠宰场批发的,批发时我问屠宰场要检疫证明了,但屠宰场说该猪肉经检疫员检疫发现皮下有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所以,检疫员没有盖检疫验讫印章,也没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场的李某某说,可以按低于平时一元的价格,即每公斤4.5元批发给我,我为了贪图便宜,就购买了该批猪肉。 问:你什么时候向屠宰

9、场购买的该批猪肉? 答:2012年10月21日8点左右。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蒋某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张某 王某 (第 2 页共 3页)笔 录 纸问:你向屠宰场购买该批猪肉的重量是多少? 答:重量是73公斤。 问: 屠宰场卖给你的猪肉的具体经办人是谁?联系电话是什么?答:是该屠宰场的李某某,电话是185。 问:你从屠宰场购进的这批猪肉卖了多少? 答:还没有卖就被你们查获了。 问:你还有需要补充的内容吗? 答:没有了。问:以上是你对我们陈述的内容,现在请你认真阅读。如果你认为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进行补充和修改。 答: 本记录我已阅读,内容与我陈述的一致。 (以下空白无内容)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10、:蒋某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张某 王某 (第 3 页共 3页) 询问笔录询问时间: 2012年10 月 22 日 16 时 30 分至 17 时 02 分询问地点: 甲县xx屠宰场办公室 询问机关: 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询问人: 张某 执法证件号: 024007 王某 执法证件号: 024010 记录人: 张某 被询问人:姓名 李某某 性别 男 年龄 32 身份证号12345联系电话 136377工作单位 甲县屠宰场 职务 场长 住址 甲县和谐路号单元号 问:我们是 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依法向你进行询问调查。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

11、听清楚了吗?答: 听清楚了。(并核对执法人员张某和王某的执法证件无异。) 问: 你叫什么名字,你的性别、年龄以及你的联系电话? 答: 我叫李某某、男、32岁,我的手机号是185。 问:请出示你的身份证。 答:(向执法人员出示身份证) 问:调查结束后我们要复印你的身份证,同时需要你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答:好的。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李某某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张某 王某 (第1页共 2页)笔 录 纸问:你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是甲县和谐路号单元号,你现在住哪里? 答:我就住在甲县和谐路号单元号。 问:你的工作单位名称和职务是什么? 答:我工作单位是甲县屠宰场,职务是场长。 问:请给我们出

12、示甲县屠宰场的营业执照。 答:好的。(向执法人员出示营业执照) 问:你所负责的屠宰场最近检出过不合格猪肉吗 ? 答:检出过。 问: 什么时候检出的? 答:10月21日早上7点左右驻场检疫员说有一头猪的肉皮下有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定为不合格猪肉。交给我们场方作无害化处理。 问:有没有盖章?有没有出具检疫证明? 答:没有 。 问:你们是怎么处理的? 答:当时我们想为了减少损失,就没有作销毁处理。 问:那些不合格猪肉呢 ? 答:卖给蒋某了。 问:是谁买给蒋某的?什么时候卖的?在什么地方?数量是多少? 答:是我卖给蒋某的,10月21日早上大概8点左右在我的办公室卖的,共有73公斤。 问:多

13、少钱卖的? 答:一斤4.5元卖的。 问:你还有需要补充的内容吗? 答:没有了。 问:以上是你对我们陈述的内容,现在请你认真阅读。如果你认为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进行补充和修改。 答: 本记录我已阅读,内容与我陈述的一致。 (以下空白无内容)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李某某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张某 王某(共2页第2页)案件处理意见书 案由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当事人个人姓名蒋某性别男年龄40电话1363778xxxx住址甲县解放东路号单元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电话案件调查经过 2012年10月21日,对蒋某经营动物产品的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猪肉既没有检疫验讫印章,也没有检疫证

14、明,遂于当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张某和王某于同日对涉案的73千克猪肉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在同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同时对现场拍摄了6张照片。执法人员张某和王某于2012年10月22日对涉案人员蒋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于同日提取了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日对xx屠宰场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0月23日到物价部门调取了10月20-27日期间本县猪肉的市场价格。至此,本案调查终结。所附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照片6张;3.对涉案猪肉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制作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4.对蒋某的询问笔录1份;5.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6.

15、对甲县xx屠宰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1份;7.本县物价部门出具的10月20一27日期间本县猪肉的市场价格函。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一、调查结论1.2012年10月22日对蒋某进行询问,该询问笔录查明蒋某是本案的违法行为人(问:你刚才说这个卖肉摊点是你开办的,除你之外,还有其他投资人吗。答:对,是我开办的,就属于我一个人,再没有其他的投资人)2.2012年10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蒋某的身份。3.经当事人确认,2012年10月21日摄于摊点内肉案上方悬挂猪肉的6张照片,以及2012年10月21日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违法经营的现场情形以及当事人正在经营的猪

16、肉皮下出血,脂肪发红、肌肉有出血点的事实。4. 2012年10月22日对蒋某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中,其供述:“涉案猪肉来源于甲县xx屠宰场,经检疫员检疫发现皮下有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所以检疫员没有盖检疫验讫印章,也没有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12年10月22日,对甲县xx屠宰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中,其供述内容与蒋某相同。两份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经营检疫不合格猪肉的事实;同时查明:蒋某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12年10月21日,且案发前蒋某尚未销售涉案猪肉的事实。5. 2012年10月21日,对蒋某经营的猪肉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制作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载明登记保存的猪肉为73公斤;

17、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时,对涉案猪肉称重重量为73公斤;对蒋某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其供述“从甲县xx屠宰场购买73公斤猪肉”;对甲县xx屠宰场负责人询问制作的的询问笔录,其供述“卖给蒋某73公斤猪肉”。以上四份证据相互印证蒋某经营的猪肉数量为73公斤的事实。 6. 2012年10月23日,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函,证明10月20-27日期间本县检疫合格的猪肉价格为16元/公斤。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蒋某于2012年10月21日在其开办的摊点经营73公斤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即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二、处理意见当事人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于行政处

18、罚。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的规定,应当给予蒋某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动物产品、并处罚款三项行政处罚。但在本案查处时,蒋某尚未销售涉案产品,没有违法所得,故不给予蒋某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本所立案后,蒋某已认识到白己的行为违法,虽然其不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能积极配合本所查处违法行为,我们认为在适用罚款处罚时,给予蒋某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金额三倍的罚款,既起到惩罚的作用,又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建议给予蒋某如下处罚:1.没收猪肉73公斤;2.罚款3504元(73公斤16元/公斤3倍=3504元)同时,责令蒋某改正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本案立案后,在调查

19、中发现涉案的猪肉来源于甲县xx屠宰场,该屠宰场的行为涉嫌违法,已于2012年10月23日进行立案调查,另案进行处理。本案中,经检疫不合格的猪肉本应在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下,由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但由于驻场官方兽医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涉案猪肉流出屠宰场。建议对驻场官方兽医未履行职责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执法人员签名:张某 王某2012年10月23日执法机构意见/签名:年 月 日法制机构意见/签名:年 月 日执法机关意见同意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对驻场官方兽医的违法行为,由办公室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务会讨论决定。签名:李某2012年10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甲动监 告2012 2号 蒋某

20、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2年10月21日在你开办的摊点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的猪肉73公斤。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包括6张照片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两份证据;2012年10月21日摄于摊点内肉案上方悬挂猪肉的6张照片,以及2012年10月21日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共同证明违法经营的现场情形以及当事人正在经营的猪肉没有检疫验讫印章,且皮下出血、脂肪发红、肌肉有出血点的事实,同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明涉案猪肉为73公斤的事实。第二组证据包括两份询问笔录:2012年10月22日,对你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中供述了,涉案猪肉73公斤来源于甲县某某屠宰场,经检疫员

21、检疫发现皮下出血、脂肪发红、肌肉有出血点,所以检疫员没有盖检疫验讫印章,也没有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12年10月22日,对xx 屠宰场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中,其供述内容与你相同。两份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且数量为73公斤的事实。第三组证据为一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2012年10月21日,对你经营的猪肉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制作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证明你经营检疫不合格猪肉的数量为73公斤的事实。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第一、二组中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两份询问笔录中供述的猪肉数量相互印证。第四组证据为一份价格函:2012年10月23日,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函,证明10月20

22、日27日期间本县检疫合格猪肉的价格为16元/公斤。第五组证据为一份当事人的身份复印件:你于2012年10月22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的身份,与第二组证据中对你的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中供述的“这个卖肉摊点是我开办的,就属于我一个人”的事实,共同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即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猪肉73公斤; 2、给予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1168元三倍的罚款,计3504 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第四

23、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甲年动物卫生监督所(印章) 2012年 10 月 23 日执法机关地址: 甲县xx路xx号三楼303房间 联系人: 张某 王某 电话: 6350xxxx 送达回证案 由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受送达人蒋某送达单位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送达文书及文号送达地点送达人送达方式收到日期收件人签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甲动监告(2012)2号)甲县某市场某某号张某直接送达2012.10.23蒋某备注送达回证案 由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受送达人蒋某送达单位甲县动物卫生

24、监督所送达文书及文号送达地点送达人送达方式收到日期收件人签名行政处罚决定书(甲动监罚(2012)2号)甲县某市场某某号张某直接送达2012.10.28蒋某责令改正通知书甲县某市场某某号张某直接送达2012.10.28蒋某备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案由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当事人个人姓名蒋某性别男年龄40电话1363778 xxxx住址甲县解放东路xx号x单元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电话/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本机关于2012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处理意见建议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处罚内容,即:1、没收猪

25、肉73公斤;2、给予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1168元3倍罚款,计,3504元。执法人员签名:张某 王某 2012年10月27日执法机构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法制机构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执法机关意见 同意执法人员的意见。 签名:李某 2012年10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 甲动监 罚2012 2号当事人:蒋某,男,40岁,身份证号码:123456 xxxxxxxxxx 住址:甲县解放东路xx号x单元, 联系电话: 1363778xxxx 当事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本机关于2012年10月21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遂于当日经请

26、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12年10月21日在其开办的位于甲县街市场号的摊点经营73公斤猪肉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包括6张照片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两份证据;2012年10月21日摄于摊点内肉案上方悬挂猪肉的6张照片,以及2012年10月21日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共同证明违法经营的现场情形以及当事人正在经营的猪肉没有检疫验讫印章,且皮下出血、脂肪发红、肌肉有出血点的事实,同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明涉案猪肉为73公斤的事实。第二组证据包括两份询问笔录:2012年10月22日,对你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中供述了,涉案猪肉73公

27、斤来源于甲县 屠宰场,经检疫员检疫发现皮下出血、脂肪发红、肌肉有出血点,所以检疫员没有盖检疫验讫印章,也没有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12年10月22日,对xx 屠宰场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中,其供述内容与你相同。两份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且数量为73公斤的事实。第三组证据为一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2012年10月21日,对你经营的猪肉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制作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证明你经营检疫不合格猪肉的数量为73公斤的事实。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第一、二组中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两份询问笔录中供述的猪肉数量相互印证。第四组证据为一份价格函:2012年10月23日,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函,证明10月20日27日期间本县检疫合格猪肉的价格为16元/公斤。第五组证据为一份当事人的身份复印件:你于2012年10月22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的身份,与第二组证据中对你的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中供述的“这个卖肉摊点是我开办的,就属于我一个人”的事实,共同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本机关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不按规定处置死因不明动物动物,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即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2012年10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花动监(2014)1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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