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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docx

1、三台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三台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征地拆迁不是一件简单的工程项目,尤其是涉及到农村房屋拆迁的问题,因其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为了弥补农民的损失,会给予相应的补偿。而且对于房屋赔偿标准,不会低于市场的价格。那么,三台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请大家往下阅读。绵阳市(三台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程序第三章征地补偿第

2、十五条 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市人民政府审查公布,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一)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二)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1、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执行。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第十七条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

3、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按征地时的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粮地和蔬菜地按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计算。第十八条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搬迁企业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拆迁的搬迁损失、停业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气设施迁改费用等,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第十九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后,因不可预见因素,对超出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需依据所有权人的实际损失另行增加补偿费用的,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建议,经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审核,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

4、心与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执行,纳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二十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一)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二)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林业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杂丛。第二十一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在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一)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

5、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4亩(含0.4亩)以上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全额划转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二)城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及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已在0.4亩以下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全额划转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统一安排使用:1、土地补偿费首先统筹用于被征收土地应安置人员参加社会保

6、障,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直接划入当地劳动与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2、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收土地应安置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年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标准可按不低于8000元执行;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其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参加社会保障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直接划入当地劳动与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拆迁安置实

7、施单位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四)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农业人口已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村(居)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收土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第四章人员安置第二十二条征收土地应当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的总人口基数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为准。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集体

8、经济组织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下列人员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依法应当予以安置:(一)农业人口;(二)在校大中专学生;(三)现役义务兵;(四)法定婚姻迁入人员;(五)合法收养子女及已接受处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六)劳改劳教人员;(七)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可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应当安置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的时间年龄为准。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不予安置:(一)虽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已经死亡或因婚姻、就业等原因已经将户口迁出的人员;(二)已因征地享受过货币安置

9、或招工安置的人员;(三)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五条 在绵阳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按下列原则予以安置:(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4亩(含0.4亩)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及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已在0.4亩以下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二十六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

10、人、农村集体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住房安置第二十七条 在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或有效证明材料的被搬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住房安置对象”)。第二十八条绵阳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和货币化安置三种方式。其中:在涪城区城郊乡、石塘镇、青义镇、新

11、皂镇、龙门镇,游仙区游仙镇、游仙经济试验区、石马镇、小枧沟镇,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永兴镇、磨家镇、河边镇,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塘汛镇,绵阳科教创业园区和绵阳农科区所属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具体范围以市规划局确定的统规统建房范围为准)内的村、社一律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前述乡、镇(或园区)在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外的村、社及市辖涪城区、游仙区所属其他乡(镇)可实行统规联建住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方式)。第二十九条统规统建安置。即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统一分配、统

12、一管理、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则下,按以下办法提供给住房安置户所有:(一)统建房安置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筑面积,下同)标准等面积以房还房;原房屋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标准还房安置;原主房扣除还房面积剩余部分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确定的相应标准进行补偿。(二)统建房安置的,每人可按成本价另行购买不超过20平方米(独生子女可再多购买不超过10平方米,均可与30平方米合并进行套、户型设计)住房。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三)统建房安置的,按每个安置人员2平方米标准,无偿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营用房,房屋产

13、权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其收入全部用于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费用及统建房安置户物业管理费用支出。(四)社区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提供。(五)统建房用地,一律使用国有土地,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供地政策以划拨方式供给。统建房用地的征收土地成本和以房还房部分、无偿提供的经营用房及社区办公用房的房屋修建成本,计入相应批(次)报征土地的征地成本。统建房修建成本按市建设局上一年公布的综合造价标准执行。第三十条统规联建安置。即由市(区)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划定宅基地,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组织进行安置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后,由拆迁户在安置地联合修建

14、住房的安置方式。安置地的选址定点和建设施工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合理布局、规模适度、节约成本、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组织进行的安置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原则由征地单位和新建房屋的拆迁户共同承担。由征地单位按统规联建安置住房安置人数5000元/人标准在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时一并拨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列入征收土地成本。不足部分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在支付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中扣收或向拆迁户直接收取。第三十一条 异地安置所需的土地成本费用,计入相应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成本。第三十二条货币化住房安置。被拆迁户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15、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外,并按拆迁安置人员3.2万元/人的标准,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购房补贴,由拆迁户自行购买住房,不再享受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安置和划分宅基地政策。第三十三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统建住房安置对象,可以货币化方式安置:(一)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员;(二)户口不在本村(社)、但有住房在拆迁范围内且在城镇有住房或享受过住房优惠的,以及在其他村(社)拥有宅基地或已经享受过住房安置、货币安置的人员。(三)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作为统建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员。通过上述的小编整理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三台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已经了解了大概,对于房屋拆迁赔偿,农民可以选择用产权交换式补偿方式或者货币补偿方式等赔偿方式,不管大家选择何种方式,其赔偿标准都不会低于实际损失的价值,这点大家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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