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番禺区科学技术局文件广州市番禺区人事局番科20059号关于印发番禺节能科技园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设站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区企事业单位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及我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番禺节能科技园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现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番禺节能科技园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2番禺区企业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联系人:许丽华,电话:84814766) 番禺区科技局 番禺区人事局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番禺节能科技园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2、和规范企事业单位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工作,在中科院广州分院、广东省科学院与番禺区共建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引进培养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广东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二条 番禺节能科技园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属番禺区政府管理的区域性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全国、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及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 设立番禺区企业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番禺区政府、番禺区人事局、番禺区科技局、番禺节能科技园、中科院广州分院、广东省科学院、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等单位组建而成。
3、第四条 领导小组对工作站的工作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并做出规定;对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和听取汇报。第五条 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番禺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向我区企事业单位推介博士后制度;(二)协助申报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三)协助已批准成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四)对已建站的企事业单位在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期间进行检查督促;(五)帮助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六)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和科研经费;(八)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的有关
4、手续(包括对愿意留在番禺工作的研究人员的安置等);(九)博士后管理、服务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六条 工作站下设若干博士后工作分站,并以接收博士后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命名。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七条 获准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事业单位,须根据本单位的发展和人才需要,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并制定本年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在每年的4月底之前报到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 设站单位在确定研究项目过程中,应主动与合作流动站单位进行交流、探讨,确定最佳研究项目;应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由单位领导审定立项。 第九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
5、下的人员,如希望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可向流动站单位或企事业单位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提供: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本学科领域两位博士导师的专家推荐信、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若未发证书的可出具论文答辩已通过授予博士学位的证明);如是留学博士生,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及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意向书。 第十条 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选由设站单位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共同协商、考核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人选确定后,由设站单位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由设站单位、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三方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由合作流动站单位将上述资料复印
6、件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复核,批准后由设站单位将上述资料复印件报区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办理进站及户口迁移手续。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本单位和合作流动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签订的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一切待遇,也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十二条 流动站与设站单位双方分别指派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设站单位应同时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成立相应的科研课题小组,配备有关的技术人员参与课题研究。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应依据已确定的研究项目或课题收集资料及筹备开展工作的设备条件,在三个月内向本单位专家指导
7、小组和研究项目或课题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做“开题报告”。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确因研究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设站单位与合作的流动站单位协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并报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负责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年后,组织对其科研工作等其他方面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结果载入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档案。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因病连续半年以上不能从事研究工作者,终止其在本站博士后身份;对于个人表现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由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设站单位与合作流动站单位协商决定后,应劝
8、其转站或退站。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活动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国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在送材料到省、市外事部门办理出国手续前,须由管理办公室送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自行出国的,作自动退站处理。第五章 科研待遇及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设站单位应提供充足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由本单位负责管理。企事业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根据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或“中国优秀博士后奖”或“广州市企业博士后科学基金”或“番禺区企业博士科研项目”资助金。资助金的使用
9、和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享受不低于广东省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具体数额由设站单位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协商确定;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流动站单位的行政管理费和专家指导费,按有关规定双方协商确定。相关协议报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科研条件。此外,为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博士毕业生前来我区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区政府将给予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期间的生活补贴5万元;给设站单位科研经费5万元;对出站后留在番禺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区政府给予安家费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户口可落在设站
10、单位所在地或合作流动站单位所在地,合作流动站单位在广东省境内的,公安部门凭广东省人事厅出具的介绍信为博士后研究人员落常住户口,其配偶、子女办理暂住户口;博士后研究人员落户的合作流动站单位不在广东省境内的,有关手续由合作流动站单位办理;合作流动站单位不在广州境内,博士后研究人员要求户口落在设站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凭广东省人事厅出具的介绍信为博士后研究人员落常住户口。第二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协助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工作及子女入托等问题。若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工作需要解决的,管理办公室负责向有关单位或企业推荐,具体条件由用人单位决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随迁来番禺期间,管理办公室负责联系就近上学入
11、托,享受番禺区常住居民子女的同等待遇,不收取额外费用。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期满管理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须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和撰写博士后研究报告。设站单位根据与其签订的协议,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认真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为:(一)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二)研究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应按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办理,设站单位应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分配意见表,由合作的流动站单位将有关材料汇总上报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由设站单位将材料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成果按照国
12、家知识产权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一)博士后研究工作由设站单位提出研究项目,提供项目经费;(二)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在设站单位完成研究工作的,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设站单位;(三)设站单位和挂靠流动站单位如共同合作完成博士后研究项目,或挂靠流动站单位有阶段性成果转让,则按双方预先明确的博士后研究成果归属和分享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或期满出站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单位要求对博士后研究成果中技术秘密及有关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将研究成果在当地转化;若产生重大经济效益者,番禺区政府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3、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管理条例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番禺区企业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组 长:骆蔚峰(番禺区区长)副组长:郭 俊(中科院广州分院、广东省科学院副院长) 龚 红(番禺区副区长) 黎伟棠(番禺区副区长)夏 斌(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副所长)领导小组成员:刘新宇(番禺区科技局局长)徐伟光(番禺区人事局局长)冯泽伟(番禺区政府行政办副主任)刘民义(中科院广州分院、广东省科学院院地合作与产业处处长)王德强(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人事处处长)张靖鹰(番禺区科技局副局长)陈小常(番禺区人事局副局长)杨锦链(番禺节能科技园总经理)栾立军(番禺区人事局人才资源开发管理科科长)贾桂梅(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人事党务办公室高工)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张靖鹰,刘洪波,许丽华办公室主任:张靖鹰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