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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范本doc53.docx

1、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范本doc53附件4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监督部分) 一、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卫生监督部分) 3二、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卫生监督部分) 9三、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卫生监督部分)10四、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卫生监督部分)14五、行政处罚工作规范15六、行政处罚工作流程23七、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规范25八、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流程31九、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范32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流程34十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规范35十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流程37十三、监督法制宣传工作规范38十四、监督法制宣传工作流程42十五、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规范43十六、监督协

2、管服务项目工作流程50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卫生监督部分)1.总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承担的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规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所(以下统称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负责城阳区行政区域内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2.目的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保障和监督本单位卫生执法人员正确、公正、及时、高效实施卫生行政许可。3.标准3.1基本要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行政许可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正确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3

3、.2公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采取政务网站、设置公告栏或其他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1)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2)许可程序;(3)许可条件;(4)办结期限;(5)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7)收费标准和依据;(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公示的内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必须给予说明、解释,并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3申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既可以通过城阳区政务网进行网上申请;也可以到行政审批大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街道卫生管理所进行提出申请。3.4申请材料审查就申

4、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许可受理工作人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权范围;(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3.5受理3.5.1受理过程经过形式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根据具体情况,以通知书的形式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3.5.1.1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权范围的,或者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5.1.2补正材料(1)申请事项

5、属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充更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充更正。(3)申请人当场进行了全部补充更正的,按受理处理,不再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4)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3.5.1.3受理申请申请事项属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区卫生和

6、计划生育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更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3.5.2受理相关规定3.5.2.1申请人提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不得拒绝受理。3.5.2.2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3.5.2.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委托手续完备、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3.5.2.4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2)许可工作程序;(3)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即申请材料的

7、种类、数量、形式等;(4)办结期限;(5)收费标准和依据;(6)其它:如本单位的名称、地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互联网网址等。3.6现场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受理科室对依法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于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现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3.6许可决定3.6.1准予许可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因客观原因致使本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受理科室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3.6.2不予许可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

8、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工作要求4.1工作人员的工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运作,在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许可的同时,要不断强化政府服务职能,认真践行卫生许可服务规范,做到热情服务、规范服务、廉洁服务、快捷服务。4.2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4.3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有:(1)责令改正;(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责令向申请人赔礼道歉;(4)给予通报批评;(5)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6)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过错责

9、任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5.流程(见附录)附录: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卫生监督部分)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卫生监督部分)1.总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档案的管理适用本规范。2.目的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质量和水平,规范行政许可行为。3.标准3.1行政许可档案设单独档案门类进行整理,行政许可档案应在许可事项办结后一个月内按规范要求整理归档。3.2保管和统计3.2.1行政许可档案应建立行政许可档案保管、保密、利用、鉴定销毁、统计制度,确保行政许可档

10、案规范化管理。3.2.2行政许可档案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设备和防护设施,保证行政许可档案的安全。3.2.3行政许可档案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发现破损、虫蛀、褪色或字迹模糊等现象时,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3.2.4行政许可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3.2.5行政许可档案应对行政许可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鉴定销毁等情况进行准确统计,填写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3.3使用各单位保存的行政许可档案一般不得借出利用。当事人查阅行政许可档案需提供有效证件,经行政许可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核实当事人身份后,可以提

11、供查阅。3.4销毁档案保管期满后,应向上级业务部门提出初步存毁意见,会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编制销毁清册。经局领导同意,指定两人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档案销毁后应写出销毁报告,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应归入本单位全宗卷永久保管。3.5移交移交档案,应将打印的全宗指南、纸质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目录和相关参考资料一并移交。4.相关规定4.1青岛市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范5.档案相关表格(见附件1、2)6.流程(见附录)附件1:卷内文件目录顺序号文号责任者题 名日期页号备注附件2: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案卷申请事项当 事 人许可决定书文 号受理日期 年 月

12、 日办结日期 年 月 日受理部门受 理 人归档日期 年 月 日保管期限本卷共 件 页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附录: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卫生监督部分)行政处罚工作规范1.总则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监督机构对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规范。2.目的为保证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3.标准3.1受理与立案3.1.1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所(以下统称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组织监督员进行调查:(1)现场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

13、的;(2)经检测样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5)区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区卫生计生局交办的。3.1.2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实行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调查后可直接处罚,适用非简易程序案件应调查后实行立案合议处罚制度。经初步调查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的;(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3)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的范围;(4)属于本机关管辖;(5)调查取证完全并且无错误。3.1.3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分管领导对调查人员制作的立案报告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立案、立案日期以及承办人员。

14、3.1.4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1)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回避申请由批准组织调查的领导决定。3.2调查取证3.2.1一般规定对于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调查取证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3.2.2笔录制作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统一印制编号的现场检查笔录,记录单位经营性质、现场状况、违法事实以及采集的样品、取得的证据等。对需要采集证人证言的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或

15、证人,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或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或调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3.2.3采集证据3.2.3.1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物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如单据等)、照片等物品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测报告等重要证据复印件应经发证机关盖章或传真确认。3.2.3.2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检查笔录等,经科室审案员以及科室负责人严格审查无误后,方可作为行政处罚证据。在查处产品标签违法

16、、产品卫生指标不合格等类案件时必须收集违法产品并予以保存。查处违法所得案件时应收集原始财务证据,包括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发票。3.2.3.3在收集证据时,如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领导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由当事人签收。3.2.3.4承办人员应当在七日内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做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处理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1)无许可证经营使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应另行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没收;(2)过期或卫生质量不合格产品应另行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销毁;(3)标签不合格产品应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予以责令改正;(4)

17、账本、单据等如不需存档可以予以退回;(5)经查实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解除保存措施;(6)需对违法事实作进一步确认的应另行做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或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延长保存时间;3.2.4样品检验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采样记录同时将采样场所情况一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说明。3.2.5取证期限案件取证应当在1-3日内基本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证人证据调取繁琐、需有样品检验数据为证等复杂案件调查应当在3-7日内基本完成。3.2.6调查终结基本调查完毕的案件由承办科室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与立案报告,经科室审案员以及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领导审批决定是否提交合议

18、。3.3处罚决定3.3.1当场处罚承办人员在现场调查终结后,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1)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2)对公民或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3.3.2一般处罚3.3.2.1案件合议一般程序案件承办科室应于调查终结两日内将案件调查材料整理装订、打印目录后装档成卷,经领导审核后报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对所有案件每周组织一次集中合议,由承办科室参加人介绍案情。合议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提交合议的案件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1)科室提交案件调

19、查事实清楚、量罚得当、文书正确、取证完全的,予以采纳;(2)科室提交案件调查取证方面存在问题,影响处罚质量且无法补救的,予以撤案并登记;(3)科室提交案件调查取证方面存在问题,影响处罚质量但尚可补救的,提出要求承办科室限期补充调查等意见;(4)科室提交案件量罚不得当,予以合理调整;(5)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6)经合议认为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局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单位进行处理;(7)经合议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行政处罚意见。3.3.2.2处罚告知监督机构办公室对合议参加人员的重要意见进行详细记录,

20、制作合议记录、填写处理意见申请表,并报请监督机构领导审签。审批后,办公室制作由卫生计生局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由承办科室于2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制作送达回执。3.3.2.3陈述申辩非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告知书应指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3日内到承办科室进行陈述申辩。承办科室受理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双方参加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承办科室根据陈述申辩情况进行复核后,报请领导审批,交监督机构办公室组织二次合议。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时应当采纳。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时,由承办科室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超过后3个工作日之内制作放弃陈述申

21、辩(放弃听证)记录。3.3.2.4听证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3日内向承办科室提出听证申请的,承办科室受理后提交区卫生和计生局监督科组织听证。3.3.2.5决定下达承办科室制作案件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交监督机构办公室审核后,逐级报领导审签并盖章,之后交承办科室送达当事人。非特殊情况下,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于制作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具体要求依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执行。3.4执行与结案3.4.1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案件承办科室负责罚款催缴工作。3.4.2案件承办科室负责对未履行案件进行催缴。根据行政强

22、制法的相关规定,经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报领导审批同意后集中将材料转送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4.3罚款收据由银行返还后监督机构办公室进行登记并与案卷一起交承办科室。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科室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简易程序案件材料进行集中整理装订,按要求统一归档。4.其他要求4.1本规定有关要求执行情况的检查将结合业务考核进行。4.2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均应按照城阳区网上行政处罚及执法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录入网上“城阳区行政执法业务平台”。5.流程(见附录)附录:行政处罚工作流程1简易程序处罚流程:2.一般程序处罚流程: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卫

23、生监督部分)1.总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档案的管理适用本规范。2.目的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质量和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3.标准3.1档案整理行政处罚档案设单独档案门类进行整理,行政处罚档案应在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按规范要求整理归档。3.2保管和统计3.2.1行政处罚档案应建立行政处罚档案保管、保密、利用、鉴定销毁、统计制度,确保行政处罚档案规范化管理。3.2.2行政处罚档案保管期限: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处罚金额5万元以上或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行政

24、处罚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长期)。3.2.3行政处罚档案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设备和防护设施,保证行政处罚档案的安全。3.2.4行政处罚档案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发现破损、虫蛀、褪色或字迹模糊等现象时,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3.2.5行政处罚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3.2.6行政处罚档案应对行政处罚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鉴定销毁等情况进行准确统计,填写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3.3使用各单位保存的行政处罚档案一般不得借出

25、利用。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档案需提供有效证件,经行政处罚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核实当事人身份后,可以提供查阅。3.4销毁档案保管期满后,应向上级业务部门提出初步存毁意见,会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编制销毁清册。经局领导同意,指定两人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档案销毁后应写出销毁报告,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应归入本单位全宗卷永久保管。3.5移交移交档案,应将打印的全宗指南、纸质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目录和相关参考资料一并移交。4.相关规定4.1青岛市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5.档案相关表格(见附件1、2、3)6.流程(见附录)附件1:卷内文件目录顺序号文号责任者题 名日期

26、页号备注附件2: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卷宗( 卷)年度青城卫 罚字 第 号案 由当 事 人承办部门执法人员受 案 号立 案 号立案日期 年 月 日结案日期 年 月 日处罚结果执行结果复议结果诉讼结果不予行政处罚理由本案共 卷,本卷为第 卷,共 件 页归档日期归档人保管期限全宗号目录号卷宗号附件3:备考表本卷情况说明:本案卷共 卷,已编号的文件共 件 页。立卷单位对案卷整理情况的审核说明:本案卷为 案,案卷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整理。立 卷 人: 审 核 人: 立卷时间: 年 月 日 附录: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流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范1.总则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计生

27、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适用本规范。2.目的确保依法行政,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标准3.1投诉举报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或举报:(1)认为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或不适当的;(2)认为行政审批决定不合法或不适当的;(3)认为符合法定要件,向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许可,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4)投诉人申请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履行法定职责,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没有依法履行的;(5)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

28、不当行为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情形。3.2投诉举报方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进行投诉或举报的,可采用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受理科室为区卫生和计生局监察室及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办公室。3.3投诉举报查处3.3.1查处时限投诉或举报一经受理的,应当在60日内查处并将查处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60日内答复的,报区卫生和计生局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延长30日。3.3.2组成调查组监督机构调查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时,由监督机构负责人任组长,随机抽取科室负责人为组员,调查组人数不少于三人,与投诉举报案件由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3.3.3查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或举报,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由办公室牵头,组成调查组认真组织调查处理,投诉人要求答复的,要将查处结果反馈投诉人。3.3.4结果处置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依据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流程(见附录)附录: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流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规范1.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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