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定市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保定市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细则(试行) 保市政办200343号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与实施,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和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试行)。第二条 本细则(试行)适用于保定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供水企业(包括资质审查合格,经批准向社会供水的自建供水设施单位)的价格行为。第三条 本细则(试行)所称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城市供水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
2、,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组成部分,根据国家规定已批准立项或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县城在供水价格中加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第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及相关取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受省委托,由保定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起草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第二章 水价的分类与构成第五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商企业用水、宾馆餐饮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5类。(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用水。(二)行
3、政事业用水是指国家全额拨款的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组织、社会团体的用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用水。(三)工商企业用水是指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的工矿或商业企业的用水。(四)宾馆、餐饮、服务用水是指为客户提供住宿、饮食、一般性娱乐服务的用水。(五)特种用水是指以水为主要原料的制造业、特殊行业的用水。第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水资源费、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和城市供水附加、污水处理费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包括水资源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
4、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以及其它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净资产利润率根据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核定。(五)城市供水附加根据财政部规定提取比例不得超过水费的8%,全部上交财政。第七条 输水、配水等环节的合理水损即产销差率,可计入成本。用水产销差率核定为19%,供水企业要加强管理,更新旧城供水管线,逐步降低产销差率,三年内达到国家标准16.31%。第八条 污水处理成本按管理体制单独核算。第三章 水价的制定第九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
5、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居民生活用水保本,行政事业、工商企业用水保本微利,宾馆、餐饮、服务、特种用水保本高利。改革水价的价格结构,以基本水价为基础,在价格结构内增加分质水价、季节水价。分质水价是水商品价值的体现,地下水和地表水应执行不同价格。在现阶段仅适用于工商企业用水和机关、团体用水。地表水执行基本水价,地下水价格在基本水价基础上上浮20%;季节性水价,是为促进节约保护供水管网设施的调节手段,在用水高峰期(7月1日-9月30日)执行季节性水价,其价格在基本水价基础上上浮20%,仅限定于居民生活用水范围内。分质水价、季节水价均以供水企业合理的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为基础,高出部分
6、不作为供水企业盈利,由财政专户储存,用于开辟新水源和节水基础设施。各县(市)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依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批逐步实施。第十条 城市供水逐步实行阶梯式水量水价。阶梯式计量水费计算公式如下:水费=第一级水价第一级用水量+第二级水价第二级用水量+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在具备抄表到户的条件下,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价格分为三级,级差按1 : 2 : 10。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为基本水量,每人每月确定为3m3;3m3-4m3为二级水量;4m3以上为三级水量。阶梯式水价用水基数可随供、用水状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第二、三级水价高出第一级水价部分的水量收入,不作为供水企
7、业盈利,其用途及管理形式同第九条。城市非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用水的计划用水量为基本水量。由计划委员会、水行政部门、物价、城市管理局根据用水定额,参照近两年平均用水量和企业发展变化实际需要共同制定。城市非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用水基本水量执行现行价格。对超出基本水量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超出水量部分不足计划用水量的百分之二十的,按规定水价的一倍缴纳;(二)超出计划用水量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按规定水价的六倍缴纳;(三)超出计划用水量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百的,按规定水价的十一倍缴纳;(四)超出计划用水量百分之百的,按规定水价的十六倍缴纳。前款规定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
8、市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0.5%的滞纳金。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的标准根据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和建设费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第十二条 供水企业在未接管居民小区或其它单位供水职责之前,应对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临时供水单位实行趸销价格。趸销价格一般可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上扣减4%-10%,扣减部分应能弥补总表到分表供水的直接费用。第四章 水价申报与审批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提出调价申请:(一)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二)政府给予补贴仍有亏损的。(三)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第十四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
9、接到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申请后,应进行成本审核并及时召开听证会,邀请当地人大、政协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界用户代表参加。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第十六条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按以下原则审批:(一)有利于供水事业的扩大再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满足城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二)有利于节约用水 。(三)有利于规范供水价格,加强供水企业管理,健全供水企业成本约束机制。(四)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平衡发展和企业及居民的承受能力。第五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第十七条 城市中有水厂独立经营或管网独立经营的,允许不同供水企业执行不同上网水价,但对同类用户,必须执行
10、同一价格。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必须在本细则实施后三年内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装表到户改造费用本着用水户、产权单位、供水企业共同出资的原则实施。户表出户要达到供水安装规范、达到供水户表计量、抄表到户的要求后方可办理供水手续。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用水企业对各类量水、测水设施要加强管理,完善供水计量的监测设施,加强供水计量监测;城市供水企业应加强对供水计量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计量设施灵敏准确,接受技术监督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因建筑结构、供水设施和用水条件限制确实不能分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和用水户根据其经营规
11、模测算用水比例,分类计价。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应给用户下达水费通知单。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自第16日起计征,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60日不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因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用户有权到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司法部门投诉,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缴纳水费的同时,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及政府有关附加收费。第二十四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严肃查处。第二十五条 单位自采地下水(含自备井)水资源费收取标准,按现行水价的80%一并调整执行,另外加收20%分质水价。第二十六条 对低保户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仍按原定范围、原定标准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落实。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试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应
13、以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试行)由保定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试行)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城市用水分类明细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自来水的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商企业用水、宾馆、餐饮服务用水、特种用水。对五类用水的具体划分如下:一、居民生活用水1、城市生活小区家庭生活用水2、企业、事业单位专设家属区家庭生活用水3、城镇内农村村民、零散居民家庭生活用水4、用于市民生活的公用水站二、行政事业用水1、国家机关办公用水,包括人大、人民政府及所属委办、所属局2、党政机关办公用水,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办公用水3
14、、民主党派、政协、社会团体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用水4、部队、武警、公安、检察院、法院用水5、新闻、广播、电视单位办公用水6、医疗(非营利性)、学校办公用水,包括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7、园林、绿化、环卫、消防用水、省及市级游泳馆8、事业单位办公用水以上不含在其范围内开办的经营、工业、特殊用水三、工商企业用水1、机械、电子设备制造及加工工业用水2、冶金工业用水3、纺织工业用水4、电力工业用水5、造纸工业用水6、煤炭工业用水7、化工工业用水8、建材及其它制品业用水9、建筑业及基建用水10、医药工业用水11、皮革制造及加工业用水12、文教用品制造业用水13、食品加工制造用水14、交通
15、运输业用水15、印刷业用水16、仓储业用水17、种植、养殖业用水18、维修服务用水19、医疗(营利性)、公交、供热、供电、供气等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用水20、各类商场、商店、贸易批发市场用水21、电信、邮政、金融、保险业用水22、大众理发馆及大众浴池用水(票价低于5元)23、房地产公司、各类私立民办学校及幼儿园、以营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用水24、其它工业及加工业用水四、宾馆、餐饮等服务用水宾馆、招待所、饭店、旅馆、酒楼等餐馆服务业用水五、特殊行业用水1、纯净水、酿酒等以水为原料的制造业生产企业用水2、歌舞厅、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用水3、桑拿浴、营业性游泳馆(池)等相关服务业用水4、洗车场、洗衣店用水5、美容美发、咖啡屋、冰点屋、茶艺馆、足疗、保健按摩、网吧等高档消费场所的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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