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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沟煤矿安全奖罚条例及管理办法3号文.docx

1、柳沟煤矿安全奖罚条例及管理办法3号文柳沟煤矿安全奖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依法从严治矿,消除不安全行为,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是在征求多方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处罚规定有据可依,针对性强,更具有可操作性。第三条 本条例的执行范围为柳沟煤矿,凡本矿从业人员如有违犯,均按本条例相关条款处罚。第四条 安监部门负责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执行中如有争议的报矿安监处。第五条 要建立“三违”人员档案,加强“三违”人员积分的管理,属于严重“三违”的,第一次罚款、第二次停职、

2、停薪,并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章 采煤部分第六条 液压泵站不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仪的, 罚款责任人100元/次。第七条 采煤机运转时,必须发出警报,否则罚司机200元;前后滚筒必须有专人(正、负司机)监护安全情况,否则罚当班负责人200元,罚司机200元。第八条 工作面及顺槽溜子运转前不发出警报或不检查信号及操作按钮是否灵敏可靠,罚司机100元。第九条 严禁使用运输机运送材料,如必须运送时必须有专项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十条 液压支架接顶不实,对责任人每架罚款50元,空顶每架罚款100元。第十一条 运顺、回顺超前支护段高度不符合规程规定,每米罚单位负责人

3、100元。第十二条 工作面片帮、掉顶没有及时处理的,罚当班负责人200元/处。第十三条 工作面管线吊挂不整齐存在安全隐患的,罚当班负责人100元。第十四条 严禁人员在货帮行走,否则罚款100元。第十五条 采煤机或电器设备检修时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罚责任人200元。第十六条 采煤面内外喷雾不能使用或不使用而继续作业的,罚司机100元。第十七条 运、回顺人行道宽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罚单位负责人200元,无人行道,罚单位负责人500元。第十八条 工作面支架初撑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责任人100元,上下顺超前支护初撑力不足,每根罚责任人50元。第十九条 工作面严禁留顶煤、伞檐,否则每米罚司机50元。第二十

4、条 工作面空顶作业,罚施工单位500元,罚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安监员、作业人员每人100元。第二十一条 工作面检查验收时被评为不合格品,罚施工单位5000元,罚正职1000元/人,副职500元/人,安监人员每人罚款200元。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无规程、无措施施工的,罚施工单位20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三条 工作面初次放顶、终采收尾、过地质构造带等无安全措施或不贯彻, 罚施工单位3000元,罚主管技术负责人500元。第二十四条 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设齐净化喷雾,缺一个罚单位负责人100元。第二十五条 工作面上、下两巷超前支护每少1米(含不合格),罚责任人200元。第二十六条 工作面两顺超前

5、支护每发现一根失效单体或无防倒链,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二十七条 采煤机停转时必须停电加锁,否则罚司机200元次。第二十八条 乳化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标准,罚责任人100元/次。第二十九条 作业人员与采煤机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罚责任人100元。第三十条 每班开工前,跟班队长、班长、安监员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检查或检查不全面,罚跟班队长、班长、安监员每人100元。第三十一条 上、下尾巷三角点支护状态不好,罚款200元/处。第三十二条 两顺液压支架不得与顶板锚杆或锚索磨擦,必须采取垫木板等措施,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第三十三条 浮煤清扫不净严禁推溜,否则罚责任人50元/米。第三十

6、四条 液压支架不上线、溜子推的不直每处罚责任人50元。第三十五条 强制放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无措施施工罚款1000元。第三十六条 推溜时运输机头搭接不符合规定,罚当班负责人、当班班长各100元。第三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无风或风量不足时, 继续组织生产, 罚款2000元/次, 罚跟班队干、瓦检员、安监员每人2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无供水, 继续组织生产, 罚款500元, 罚跟班队干、瓦检员、安监员每人100元。第三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无备用支护材料或备用支护材料及备用件不足, 罚单位负责人200元/次。第三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收尾期间, 无顶板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和队干现场跟班, 严禁作

7、业,否则罚款1000元。第四十条 工作面放炮不采取临时措施保护好支柱罚责任人200元。第四十一条 刹顶不按规定执行造成漏顶,对当班班长视情节每人罚款200500元。第四十二条 采煤机检修时不停电加锁或不护帮罚责任人100元。第四十三条 支架全部编号管理,号码清晰,一架不合格罚单位责任人50元。第四十四条 工作面支架不平不直,不成线,一架罚责任人50元,不及时处理罚100元。第四十五条 工作面支架漏液不及时处理罚当班班长50元/处。第四十六条 工作面支架支柱失效不及时更换罚责任人200元。第四十七条 各种备件乱扔乱放,文明生产不合格,一处罚责任人50元。第四十八条 高压泵站出口压力必须达到规定标

8、准,乳化液泵和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3%,一项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第四十九条 泵站各种记录不清晰准确,一次罚泵站司机50元。第五十条 泵站内无积水、无杂物,泵站前后20米文明生产合格,一处不合格罚泵站司机50元。第五十一条 料场材料分类码放整齐,无积水、无杂物,并有负责人,一项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第五十二条 各种材料标志牌吊挂整齐,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30元,损坏或丢失,一块罚责任人50元。第五十三条 支柱行程不足或超过规定(不低于200mm,不高于800mm),每架罚责任人100元。第五十四条 溜子积煤坑清理不及时,每次罚款50元。第三章 掘修部分第五十五条 巷修撤掉

9、支架前,没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护的罚施工负责人100元。第五十六条 工作面检查验收时被评为不合品,罚施工单位2000元,罚正职1000元,罚副队长、班长及有关安监人员500元。 第五十七条 无措施施工罚施工单位20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没有严格按措施施工的,罚单位500元。罚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安监员各200元。 第五十八条 干打眼罚作业人员200元,罚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安监员每人50元。第五十九条 巷道帮顶有危石、浮石不及时处理的,罚当班负责人、责任人各200元/处,支护点柱不牢固或迎山严重不合格,罚100元/根。第六十条 锚网巷道有严重网兜的,每处罚款100元,网与网连接不合格一处罚

10、款30元。罚施工负责人、责任人。第六十一条 锚杆预紧力不够罚责任人50元/根。第六十二条 锚杆失效每根罚款50元,锚索失效每根罚款100元,钢带折断不及时处理每处罚款100元。罚当班负责人、责任人、安监员每人50元。第六十三条 架棚巷道,棚子帮顶刹的严重不实的,每架罚款100元,棚子排斜严重的,每架罚款100元。棚子无撑木、拉手,每缺一架罚款50元。罚当班负责人、责任人、安监员。第六十四条 炮掘架棚巷道棚子无撑木、拉手、不使用防倒装置,每缺一架罚责任人100元。第六十五条 棚子悬梁、吊柱、滚梁等,不及时修复,每架罚负责人100元。第六十六条 砌碹巷道立柱不稳、碹胎无撑木及拉手的,罚负责人200

11、元;充填不实的,罚责任人200元;封门不充填的、料石楔子不全的,罚责任人100元。第六十七条 喷射混凝土不按规定配比,罚责任人100元。第六十八条 喷浆作业时,作业人员不佩带防尘口罩,罚责任人50元。第六十九条 用支护锚杆、棚子挂滑轮出货,罚责任人200元。第七十条 锚杆支护不做拉拔试验,罚责任人100元。第七十一条 锚喷巷道不做强度检测,罚责任人及负责人各100元。第七十二条 巷道净高、净宽小于质量标准,每处罚单负责人位200元/处。第七十三条 锚喷锚杆巷道帮顶脱落不及时补喷,每处罚负责人200元/处。第七十四条 成巷段喷厚不够厚每30米为一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七十五条 溜子头、尾稳固

12、措施不合格,罚负责人100元,没有罚200元。第七十六条 采、掘、修工作面爆破时能波及到的电缆、管线、设备、风筒而不采取防护措施,罚责任人200元。第七十七条 修复独头巷道,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进行或人员随意进入维修地点内的,罚负责人200元。第七十八条 打眼或架棚时,不执行敲帮问顶,或顶板破碎时无专人监护,罚负责人200元。第七十九条 掘修作业时,没有保护好周围的电缆管路及电器设备,罚责任人200元。第八十条 上、下山掘进面,对耙斗机、喷浆机等设备无固定措施罚款200元,固定不牢固或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第八十一条 超过25的上山掘进,溜煤(矸)道未与人行道分开,罚负责人500元,未设梯蹬

13、罚负责人200元,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安全挡板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第八十二条 对上下山施工不按规定设躲避硐,每缺一处罚负责人200元。第八十三条 料场必须分类码矿整齐,并上架挂牌管理,标清料场负责人,一项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第八十四条 严格执行有掘必须探的原则,不执行探放水措施罚款2000元。第八十五条 探放水落实不到位或超掘罚施工单位1000元。第八十六条 探放水钻孔必须便于检查,并挂牌管理,否则罚负责人200元。第八十七条 综掘机无照明罚负责人200元,无喷雾施工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现场安监员200元。第八十八条 综掘机启动前,前方有人,罚责任人200元。综掘机停掘时炮头不落地

14、罚司机200元。综掘机停掘时,启动把手不随身携带罚司机200元。罚现场安监员100元。第八十九条 空顶作业罚施工单位2000元,罚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安监员、责任人各200元。第九十条 临时支护使用不合格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安监员、责任人各100元。第九十一条 喷浆机的开启、停止,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处理喷浆机故障不停电加锁,罚责任人200元。第九十二条 严禁用支护锚杆挂起吊装置,否则罚责任人200元。起吊锚链不及时卸掉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三条 耙斗机操作侧必须安设防护装置,不安设或安设不合格,罚责任人及当班班长每人100元。第九十四条 耙

15、斗机卡轨器要求牢固、齐全。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九十五条 耙斗机作业时,运行区域内严禁有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九十六条 锚杆长度不符合规程要求每根罚责任人200元。第九十七条 下山移耙斗机时,耙斗机下方不准有人,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九十八条 往上山移耙斗机时,固定回绳轮的锚栓必须打压顶子,否则,罚当班班长100元。第九十九条 锚杆锚固力不符合规定,每根罚责任人50元;锚杆预紧力不够,每根罚责任人50元.第一百条 锚杆深度不够,每根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零一条 喷浆前不冲洗帮顶,一次罚责任人50元。第一百零二条 巷道初喷、终喷距离超过规定,每米罚责任人50元。第一百零三条 巷道超

16、挖一处,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零四条 锚喷巷道出现脱皮、冒落面积0.30.3 m 以上不及时处理(包括起净活石、设临时支护),一处罚责任人50元。第一百零五条 维修上、下山作业时,上、下不设警戒 ,无临时躲避所,罚责任人50元。第一百零六条 岩巷存渣达断面三分之二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零七条 井下水泥因存放时间过长而失效,罚责任人每袋50元,不按规定上架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零八条 掘修巷道处理棚子,不打中心顶子或材质不合格,对责任者罚款100元。第一百零九条 作业现场无带班领导罚施工单位负责人200元,并停止作业。第一百一十条 推车工违反操作规程规定罚责任人50元。第一百一十一条 架棚

17、巷道刹帮、顶不合格,一架棚罚责任人50元,如果刹杆松动,罚20元/根。按规程要求少一根撑子罚责任人20元。第一百一十二条 施工巷道图牌板要齐全,材料、备件要码放整齐,否则,一项罚款50元;巷道开工三天后无图牌板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经批准擅自更改支护形式,罚责任者200元。第一百一十四条 锚喷巷道挂网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搭接、绑好,并铺设到位,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第一百一十五条 锚喷巷道每15米设一组终喷检查孔,一组3个终喷检查孔,每缺一个孔罚责任人50元。第一百一十六条 掘进巷道竣工后不经验收就撤出罚施工单位2000元;维修巷道完活后,作业现场不清理,罚责任人200元。第一

18、百一十七条 新拉门和贯通巷道,不按规定给吊梁,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一十八条 轨道铺设不符合规定,不使用正规枕木或枕距不合格,每项罚责任人50元。第一百一十九条 岩巷施工,风水管和电缆吊挂眼不按要求打齐,每少一个罚责任人50元。第一百二十条 耙斗机护栏封闭不严,罚责任人100元,耙斗机运行期间绳道内有人,罚责任人100元。第四章 机电部分第一百二十一条 电气设备失爆一台(件)处,罚责任人200元,罚主管领导200元;损坏或甩掉保护装置,罚责任人200元;防爆设备(件)隔爆部位螺丝绣死,每台处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二十二条 机械运转时岗位人员脱岗的,罚责任人200元,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

19、一百二十三条 在井下私自拆卸矿灯、自救器的,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二十四条 井下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二十五条 主提系统保护装置每缺一种(含不合格),罚责任人200元;制动油压残压高于规定或油压不稳,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二十六条 提升绞车各部分检查记录(包括提升小绞车钢丝绳检查记录)、提升装置的各部分检查记录必须认真填写,且内容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相符,否则视为假、漏检,每次罚责任人100元;有关领导未按规定签字,每次罚责任人50元。第一百二十七条 空气压缩机各种保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二十八条 井下“三

20、大保护”必须齐全、合理、可靠,否则罚责任人200元/台处;供电系统必须齐全、灵敏、合理、可靠,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台处。过流整定值合理,整定值与标牌标注不符,罚款50元/台。第一百二十九条 两件以上的小型电器必须集中上盘,否则罚款100元/处;信号盘没有安设保护接地,罚款100元/处。第一百三十条 主提升胶带运输机保护装置(包括上下山运输皮带的防逆转装置、制动装置、阻尼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否则罚责任人200元/台处;采用静电材料挡皮带跑偏、皮带跑偏磨架子或磨电缆、风水管、风筒、上下层相互摩擦等,每处罚责任人50元;下层皮带拖地运行或磨浮货,每处罚责任人50元;皮带机的大、小托辊和缓冲辊失效,

21、罚责任人30元/个。第一百三十一条 机电设备被埋(挤)压,每处罚责任人100元;洒水消尘时,将水洒在机电设备上或电气设备被淋水,每台罚责任人50元。第一百三十二条 井下机电设备运转中存在金属之间摩擦、撞击,每处罚责任人100元;产生火花的,按失爆论处;产生明火的,按事故追查。第一百三十三条 机电设备在缺少润滑油或无润滑油状态下运行,罚责任人100元/台。第一百三十四条 井下电缆盘圈、被挤压、扭曲严重变形、曲率半径小于规定,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电缆落地每10米(不足10米,按10米计)罚责任人50元(特殊情况除外)。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缆吊挂:同电压等级平面交叉,每处罚责任人50元;不同电压等级

22、吊挂间距不符合规定,每处罚责任人50元;与风水管同侧吊挂时间距小于300mm,每处罚责任人50元。第一百三十六条 电缆与电缆连接、电缆与设备连接工艺不合格(包括设备内导线接头),每处罚责任人100元;造成缆线、接头过热的,每处罚责任人200元。机电设备停止运转且司机离开岗位时,操作开关的刀闸开关必须处于隔离状态,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台。第一百三十七条 井下电钳工检修电器设备时,必须悬挂便携,否则罚款50元。第一百三十八条 损坏电器设备造成不完好, 罚款100元。第一百三十九条 电器设备、高压电缆及五小电器的接地装置,不按规定设置,每处罚款100元。第一百四十条 不按规定进行远跳试验,每处罚款

23、50元。第一百四十一条 电工和司机违反停、送电制度及操作规程,一项罚责任者100元。第一百四十二条 上、下山使用耙斗机时,防止机身下滑设施不符合安全措施要求,罚款200元;第一百四十三条 耙斗机卡轨器不牢固、不齐全, 罚款50元。第一百四十四条 副井绞车无措施出现负力提升现象,罚责任者100元。绞车运行时,发现异常现象,不停车检查,罚款100元;隐瞒不汇报,擅自处理造成后果,罚责任者200元。第一百四十五条 所有开关不上台上架罚责任人100元每个。第一百四十六条 绞车不带电放车,罚司机200元。第一百四十七条 小绞车反向提升,其反向装置必须固定可靠,并设有防护设施,否则罚款100元;小绞车不打

24、基础、不经验收合格,私自运转或无故打吊车,不采取防护措施,每项罚款200元,完工后不锁钩头、无牌板、信号不齐全,每项罚款100元,斜巷作业不安设挡车器,罚款200元,不按规定使用,罚款50元。第一百四十八条 重点检修项目无规程措施, 罚款200元。第一百四十九条 重要岗位脱岗、睡觉、酒后上岗, 罚款200元。第一百五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和无证上岗, 罚款200元。第一百五十一条 液压连轴器,不按规定使用易熔合金塞或无油,每项罚款100元。第一百五十二条 用皮带、溜子运送物料、大件,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罚款200元,造成断链子、断皮带事故的,按中断生产事故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运转的设

25、备缺防护罩或防护罩不合格的,一处罚款100元。第一百五十四条 机电内业、机电设备文明生产及一般性问题,均罚款50元。第一百五十五条 井下风、水管路出现跑、冒、滴、漏一处,罚款50元,严重的罚100元。风、水管路、电缆吊挂不合格、文明生产不合格,每处罚款50元。第一百五十六条 提升钢绳无鸡心环严禁使用,否则罚款200元。第五章 运输部分第一百五十七条 斜巷各车场无声光信号及甩车报警信号或无“行人不行车”红绿灯(含不能正常使用)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五十八条 斜巷绞车道两道风门之间及绞车道中途有料场无打点声光信号的,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五十九条 斜巷绞车道无把钩房或无躲避硐的罚责任人200元

26、。第一百六十条 斜井绞车道钢丝绳磨道岔轨道的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六十一条 斜井绞车道未按规定安设地轮或失效的每个罚责任人50元。第一百六十二条 斜巷绞车道及运行的平巷轨道道缝超过规定、轨道缺扣件、轨道左右高低差超过规定,罚责任人50元。第一百六十三条 斜井使用不合格连接棒、三环链或磨损超过规程规定的,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六十四条 凡是扒、蹬、跳者,罚责任人1000元并离岗培训。第一百六十五条 平巷及斜巷轨道车辆运行时不挂红尾灯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六十六条 超过规定挂车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六十七条 25KW以上调度绞车道挡车器未安设远方自动操作系统及未按规定使用,罚责任人200元

27、。第一百六十八条 25KW以上调度绞车道长度超过20米(含20米),上、下车场子未设挡车器,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六十九条 使用114KW调度绞车在斜巷(坡度超过10度)做为提升的,罚责任人500元。第一百七十条 使用绞车无固定基础或基础打在煤层及软岩上无压顶子罚责任人500元。第一百七十一条 绞车基础螺丝松动,绞车固定不牢固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七十二条 调度绞车完工钩头未上锁,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七十三条 绞车缠绳时滚筒边缘未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直径的2.5倍或爬绳咬绳严重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七十四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时有剁绳股及无卡绳装置(或失效)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七

28、十五条 钢丝绳锈蚀、磨损、断丝超过规程规定,停止作业,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第一百七十六条 提升绞车房、把钩房内无提升车数规定罚责任人100元,超限提升的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七十七条 使用绞车期间,不正确使用“一坡三档”罚责任人100元/次。第一百七十八条 慢速绞车工作闸失效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七十九条 调度绞车的制动闸手柄和工作闸手柄行程超过34或小于1/4的,制动闸失效的,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八十条 上下山施工采用倒拉绞车运输,对人员和设备无防护设施,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八十一条 滚筒直径16米以上的绞车未按规定配正、副司机的,罚款责任人200元。第一百八十二条 绞车长期停

29、止运行未挂停止作业牌的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八十三条 矿车、平板车、叉车无闭锁或闭锁失效(含未正常使用)每个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八十四条 矿车斗变形严重或腐烂严重的每台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中途仃车,车辆未锁车或采取可靠固定措施,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八十六条 行车前未对行车段进行清人罚责任人200元;行车行人的罚责任人500元。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章乘坐非乘人皮带者罚责任人200元并离岗培训。第一百八十八条 损坏或甩掉运输设备保护装置,每处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八十九条 所有调度绞车无“五人联锁”牌版或执行不严格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运输

30、井上、下物件不能超过规程规定,否则罚款100元。第一百九十一条 拔钩工、检修工,每天检钩、环、链、钢绳套并做好记录,否则罚100元。第一百九十二条 任何人不准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否则罚款200元。第一百九十三条 运输电气设备失爆一处,罚款500元,罚款主管领导200元。第一百九十四条 损坏或甩掉运输设备保护装置,每处罚款200元。第一百九十五条 拔钩工接班后,认真检查挡车器、信号是否灵敏可靠,并做好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六章 一通三防部分第一百九十六条 瓦检员假检、空检、漏检及脱岗的,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九十七条 瓦检员不按时、不按地点交接班,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九十八条

31、不按规定排放瓦斯,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九十九条 密闭封闭不严的、无编号,罚责任人100元/处。第二百条 发现一处不合理串联通风,罚责任人2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百零一条 瓦斯超限作业,罚责任人5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百零二条 无计划停风,罚责任人5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百零三条 随意损坏通风设施,罚责任人200元。第二百零四条 同时支开一组风门,罚责任人500元。第二百零五条 风门无连锁罚责任人200元,闭锁失效罚责任人100元(自动风门除外)。第二百零六条 无放炮喷雾,无净化风流水幕,每处罚责任人100元,各转载点无净化风流水幕,每处罚责任人50元。第二百零七条 风筒末端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罚责任人100元。第二百零八条 无硬质风筒或长度不够,罚责任人50元。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 风筒破口超过200mm长,未及时处理,罚责任人100元。第二百一十一条 无人作业的独头巷道,没有设置删栏、揭示警标或没按规定封闭,罚责任人200元。第二百一十二条 井下各地点凡出现瓦斯积聚,每处罚责任人500元。第二百一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上尾巷(或不设尾巷传感器)、煤和半煤掘进工作面没有悬挂便携,罚责任人200元;便携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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