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大纲国家核安全局二一一年一月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大纲1安全检验目的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活动中,国家核安全局通过执行本大纲以确认:(1)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由持有注册登记确认书的境外单位设计制造,并符合相应的注册登记条件;(2)核设施营运单位对其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了有效的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以及验收;(3)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核安全法规、适用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技术文件要求;(4)核设施营运单位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与安全性能进行了检查和验证;(5)核设施营运单位和境外注册登记单位按照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
2、管理要求进行整改的落实情况。2适用范围本大纲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检验机构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的安全检验活动。本大纲规定了进口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安全检验的总体要求,执行单位或部门应按照本大纲开展安全检验工作。3. 安全检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与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申请时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3)对外贸易合同;(4)相关设备技术规格书;(5)调试大纲、在役检查大纲及其规程等。4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4.1 组织机构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部门规章HAF604的规定,主管
3、或参与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的单位或部门有: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 环境保护部下属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核安全设备监管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核安全中心”);机械科学研究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等技术支持后援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组织机构参见下图4.2 职责分工一、国家核安全局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的管理,授权核安全中心和监督站作为检验机构实施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并为核安全设备活动安全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其中:(一)核设备处归口管理核设施现场外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
4、备安全检验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检工作管理体系的建立,拟定全国安全检验工作计划;(2)负责对核设施现场外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实施管理;(3)负责组织核设施现场外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过程中重大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二)核设施项目处:归口管理核设施现场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对核设施现场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实施管理;(2)负责组织核设施现场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过程中重大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二、核安全中心(1)协调联系全国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2)负责全国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口岸
5、报检审查、口岸放行以及相关问题的处理;(3)负责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开箱文件的审查;(4)负责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检查的监督检查(开箱见证)(可委托监督站),并出具开箱检查报告;(5)负责出具最终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报告;(6)为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检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三、监督站(1)负责辖区内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在安装和装料前调试阶段的安全性能试验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2)负责辖区内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检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重大质量问题的上报和协助处理;(3)受核安全中心的委托,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开箱检查的监督检查(开箱见证)。四、技术后援单位为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
6、安检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4.3 工作接口在实施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安全检验过程中,在国家核安全局各执行单位之间,监管部门与安全检验申报单位之间将有大量的信息和文件需要及时传递,应建立有效的传递接口和渠道,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安检工作有关接口规定,保证安全检验工作能够顺利开展。5安全检验内容及要求安全检验的内容包括: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口岸报检放行审查、开箱申报材料审查和开箱检查的监督检查以及安装和装料前调试阶段涉及安全性能试验的见证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现场独立检验或验证的方式。安检三个阶段工作均按照报检申请表所列设备进行。开箱以及安全性能试验见证工作可以采用抽检的方式。抽检比例按照核安全设
7、备的重要性和代表性确定,原则如下:对于核安全机械设备,核安全1级设备应100%检查。同类的核安全2、3级设备:报检数量小于等于5件的至少抽查1件;报检数量大于5件且小于等于50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至少抽查1件);报检数量大于50件的抽检数量不低于5件。抽检发现问题时应加倍扩大抽检比例。对于核安全电气设备,同类的核安全电气设备报检数量大于等于10件抽查比例不低于10%,对于小于10件的,至少抽查1件,但发现问题时应加倍扩大抽检比例,非批量生产的应100%检查。5.1口岸报检核安全中心对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包括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委托民用核安全设备成套供应商、民用核设施核岛建造总承包商或者民用核安
8、全设备持证单位采购设备) (以下简称“营运单位或采购单位”)提交的报检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对到岸设备进行检查,满足以下条件的,方可开具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口岸检查放行单:(1)营运单位在设备抵达口岸前按HAF604第三十三条要求提交了报检资料;(2)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报检申请表信息完整、真实;(3)报检设备设计、制造单位已经依据我国相关核安全法规在我国注册登记,报检设备在注册登记范围内;(4)报检设备具有制造单位质量证明书,如果有第三方检验合格证书的一并提交;(5)报检设备的数量、规格和型号与合同供货范围一致;(6)装箱清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一致(必要时现场核查);(7)口岸现场检查未发现设
9、备实体或包装有异常状况。5.2开箱检查一、开箱申报材料审查核安全中心对营运单位提交的开箱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和结果至少满足以下条件:(1)报检材料审查与口岸检查结果合格,并签发了口岸放行单;(2)营运单位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以及验收结果报告齐全有效,且结果合格;(3)国家核安全局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已关闭;(4)所有不符合项已关闭,较大和重大不符合项的处理过程和结果符合相关核安全法规、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5)抽查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装配总图、出厂检验试验报告等产品竣工文件,未发现违反相关核安全法规、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情况。 二、开箱检查的监督检查核安全中心或受委托的监督站在营运单位开
10、箱现场见证以下内容,必要时抽查、复核:(1)装箱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铭牌的内容和参数与合同、图纸及提交材料中的描述相符;(2)设备所采取的衬垫、固定、密封、防震、防锈、防潮、防腐等措施符合要求;(3)设备包装完好。如有破损,对设备核安全性能影响评价结果应是可以接受的;(4)设备运输中未产生影响核安全的异常事件;(5)设备的内外表面不存在正常的交货状态下不应有的异常状况或异常痕迹;(6)设备的接口尺寸、性能尺寸和具体结构与装配总图相符(必要时抽查)。5.3安全性能检查在安装和装料前调试阶段,各监督站对抽查的设备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和营运单位提交的调试试验大纲、役前/在役检查大纲、相应的检验试验规
11、程以及进度计划等文件,选择必要的安全性能试验项目进行见证。试验结果应满足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法规标准、设计文件以及调试大纲中的安全准则等的规定和要求。选择的安全性能试验检查项目应能充分反映被抽检设备的安全性能,附件中所列的安全性能试验检查项目仅供执行单位或部门参考。执行单位或部门在实际执行中可按不同机组的调试大纲、役前/在役检查大纲以及检验、试验规程等具体要求对有关项目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6报告制度核安全中心和各监督站应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和规范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活动情况及发现的问题,以便国家核安全局做出行政管理决策。报告的主要形式有:事件报告、工作月报和年
12、报等。一、事件报告当安全检验工作中发现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重大质量和安全性能问题时,各监督站应及时口头通知国家核安全局,并提交书面相关事件报告。二、工作月报核安全中心和各监督站每月的安检工作纳入工作月报,上报国家核安全局,包括进口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总体情况、安全检验发现问题等内容。三、安检年报核安全中心每年年初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上一年安全检验年度报告,包括进口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年度完成情况、有效性评价和经验反馈等内容。7大纲管理本大纲仅供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执行单位或部门内部使用。国家核安全局根据本大纲执行情况和经验反馈,适时对其进行修订。8附录附录1:进口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安全性能
13、检验试验项目及要求;附录2:进口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安全性能检验试验项目及要求。附录一: 进口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安全性能检验试验项目及要求一、反应堆压力容器1、现场系统打压试验中检查边界无泄漏(特别是主密封面);2、在役前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超出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缺陷;二、蒸汽发生器1、现场系统打压试验中检查边界无泄漏(包括一、二次侧);2、在役前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超出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缺陷;3、蒸汽压力、蒸汽流量、蒸汽出口湿度、水力阻力以及传热管涡流检测结果等相应的指标完全满足设计要求;4、水位仪表通道指示准确可靠,报警整定值偏差和有关过程控制符合设计要求;5、额定热输出(RTO)设计裕度计算结
14、果满足设计要求。三、稳压器1、在规定的试验压力下进行现场水压试验中检查边界无泄漏;2、在在役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超出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缺陷;3、比例电加热器的效率以及控制电源回路和有关的报警回路的功能和性能满足设计要求;4、喷雾控制阀的动作时间和连续喷雾流量在设计规定限值内。四、冷却剂泵1、电机干燥后的绝缘性能合格,油系统和轴封系统运行正确,冷水和热水试验中启动性能合格,启动力矩、流量、运行温度和振动水平应在设计规定限值内;2、轴密封监测指标合格,密封注入流量、溢流管的溢流流量满足设计要求;3、功率阶段与一回路一起进行的热工水力试验和动态试验结果满足设计要求;4、惰转时间满足设计要求。五、控制棒
15、驱动机构1、驱动杆啮合正确,无钩爪卡住,钩爪在提升或插入中所需7个动作无冲突;2、在热停堆全流量状态下,从保持线圈电流失去到掉棒开始之间的时间应小于规定值;3、在热停堆全流量状态下掉棒时间应小于规定值;4、读数和报警与期望的指示一致;5、棒位探测器的读数精度满足设计要求。六、堆内构件 1、热试阶段堆内构件耐久性试验合格,正常执行了其支承、导向等功能;2、热试拆堆后的目视检查中未发现变形、脱落、裂纹等异常情况; 3、役前检查中未发现超标缺陷或缺陷扩展现象。七、机械贯穿件、闸门类设备 1、冷试阶段的贯穿件、闸门密封试验结果合格; 2、冷试阶段安全壳整体泄漏试验和强度试验中,密封性能合格且无超标缺陷
16、或变形; 3、闸门类设备动作灵活、平稳,联锁保护功能正常。八、阀门类设备1、壳体强度试验、气密性试验、真空密封试验、阀瓣密封试验和动作性能试验等的抽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2、电动隔离阀在开启和关闭过程中运行平滑、无窜动和振动,电动/手动切换灵活,开关时间(特别是有快关要求的)不能超过规定时限;3、止回阀的关闭压差不能超过设计规定限值;4、安全阀的整定值偏差不能超过设计规定限值,且必须设置防松装置和铅封;5、调节阀的性能曲线符合设计要求。九、泵、风机和压缩机类设备1、强度试验、密封性试验、性能试验结果合格,性能参数以及特性曲线符合设计要求;2、振动水平、轴承和绕组温升、工艺保护和状态指示功能正常;
17、3、对于辅助给水泵,从丧失电源到建立正常压力下的最大流量的时间要满足设计和安全准则的要求;4、对于汽动辅助给水泵,在汽轮机的全部运行压力范围内向蒸汽发生器供水的能力要满足设计要求。十、压力容器、储罐、热交换器、管道和管配件(包括波纹管和膨胀节)类设备1、系统打压中未发生渗漏、开裂、塑性变形、热胀超标等异常情况;2、役前检查中未发现与设备本身有关的缺陷;3、热交换器的传热系数(进出口温度)满足设计要求。十一、阻尼器与支承件 1、在热态试验期间与核蒸汽供应系统NSSS回复到冷态工况时进行检测,支撑性能(承重、工况载荷、自由位移、位置限制等)和支承状态正常; 2、吊架球铰的弯曲角、弹簧吊架的位置指示
18、以及阻尼器的角偏差等必须在设计文件给定的许用范围内。十二、法兰、铸锻件、钢制安全壳或安全壳钢衬里1、必要时选定样品进行理化性能检查或无损检验,过程和结果符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法规标准、合同技术条件、设备技术规格书等的规定和要求;2、在冷试阶段安全壳整体泄漏试验和强度试验中,未发现与安全壳钢衬里材料有关的各种超标缺陷。附录二: 进口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安全性能试验检查项目及要求一、 一次仪表、传感器和变送器类设备1、输入信号、输出负载、环境温度和电源等的选择值必须在额定范围之内,依据型号和功能单个试验。响应值、调整范围、回环特性、特性、噪声、残留脉动、再现性、转换滞后、时间响应、负载影响符合产品设
19、计要求。2、仪表校准验证结果满足设备技术规格书的规定和要求。3、安全性能试验:电子设备的短路承受能力试验、有关维修和消除故障操作的试验、电压缓慢变化的承受能力试验、短时失去电压的承受能力试验、频率变化的承受能力试验、温度和电压变化的承受能力试验、水压试验、密封性试验、压力冲击等试验。相应的性能应符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法规标准、合同技术条件、设备技术规格书等的规定和要求。二、 电力、信息传输设施1、对选定样品抽检,过程和结果符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法规标准、合同技术条件、设备技术规格书等的规定和要求;电缆连接件现场试验的绝缘电阻、介电强度以及导体连续性试验结果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标准和核电设计的需要。
20、2、电力电缆的重要性能:绝缘电阻、绝缘和护套的抗张强度、断裂伸长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抽样性能检查试验有耐压、燃烧、抗张强度、断裂伸长率等试验;中压电力电缆与设备安装前必须进行直流耐压试验;低压电力电缆与设备安装前必须检查其绝缘电阻。3、电力、信息传输设施的安装电气隔离、耐火隔离以及屏蔽、屏蔽接地等措施必须符合国家核安全局的相关规定及核电厂安装要求。4、同轴电缆直流电阻、电感、电平、电容稳定性、衰减稳定性、热稳定性、尺寸稳定性、电缆衰减度必须符合标准与规范。5、光纤电缆电气和机械的光线衰耗、光纤线路损耗、光纤连续损耗、光功率、光纤电缆弯曲等性能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光纤电缆在试验过程中
21、机械强度等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6、控制电缆、双绞数据线的导体电阻试验、 耐电压试验、绝缘电阻试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三、 电气贯穿件1、电气贯穿件必须按国家有关压力容器试验标准进行检查和试验,包括在额定压差和环境温度下气压试验和气体泄露率试验等,试验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其他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2、必须结合连接电路的电厂检查和这些电路的特殊要求对电气贯穿件能否满足电气要求的能力进行试验,包括介电强度试验、绝缘电阻试验、局部的放电试验(验证贯穿件在通电状态下不产生电晕)、导体连续性试验等,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其他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四、 信号转换和扩展装置1、机架稳定性试验,如果各装
22、置设计成固定一起、且不作单独使用的情况,则不须考虑单个装置的稳定性。2、部件恒定作用力试验,保证设备的各部件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3、外壳的恒定作用力试验,保证设备防护外壳的机械强度。4、必要时取样试验:钢球试验。垂直冲击力试验和水平冲击力试验。可取样品的完整外壳、或能代表其未加强的面积最大部分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合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五、 集中控制设施(含显示仪表)功能试验、电气试验、性能试验所验证的各项性能指标必须符合系统设计技术规格书和核安全电气相关标准。1、功能试验(1) 通道试验,测试设备各通道输出电压、输出电流和输出功率、响应时间、频率特性和模拟负荷;设备及分系统总的输出电压、输
23、出电流和输出功率、响应时间、频率特性和模拟负荷。(2) 通道校准验证,随着已知的精确输入,通道给出所要求的模拟量或开关量的输出。(3) 响应时间验证,仅对安全系统或子系统进行响应时间试验,以验证响应时间在安全分析报告所给定的限制之内。(4) 逻辑系统功能试验,逻辑系统功能试验必须试验从敏感元件到驱动装置的全部逻辑部件。逻辑部件由继电器、接触器和固态逻辑电路组成。2、电气试验(1) 供电质量分析,优先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可靠性分析试验。(2) 系统/设备隔离保护检查与试验。3、性能试验(1) 单一故障准则分析试验。(2) 抗干扰性能试验。六、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1、发电机短路特性试验,校验纵差保护和过
24、流保护功能符合设计要求。2、发电机开路试验,低电压保护和过电压保护的校验,低频保护过频保护的校验;校验后符合设计要求。3、空载和额定转速下的切换试验,检查自动、手动模式下的电压调节范围,进行自动与手动相互切换试验。4、同期并网试验,核相包括同电源核相和不同电源核相;假同期试验;手动与自动同期并网试验,检查逆功率保护和失磁保护。5、负荷试验,按负荷台阶逐步增加负荷,线圈温度、定子电压、功率因素和轴承温度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6、突加和突卸负荷试验,考核机组本体电气性能、励磁系统、调试系统、柴油机本体的综合试验。7、低励限制试验,逐渐降低励磁电压直到低励磁限制信号动作,同时励磁电压或无功功率不能再降
25、低为止,低励限制功能动作时的无功功率与设定值应接近一致。8、在标定工况下运行试验,机组在所规定的工作条件下,能以标定工况正常连续运行12小时(其中包括过载10%运行1小时),且柴油发电机组应无漏水和漏气现象。七、 蓄电池(组)1、对地绝缘电阻值、接头压降、电压偏差和充电后的电解液比重满足设计要求。2、充电器动力与控制电路绝缘度正常。3、就地与远方报警正常。4、不同使用模式下空载状态的运行范围正常。5、蓄电池充电器负载特性满足设计要求。八、 电动机(交流电动机和直流电动机)1、材料性能(铁芯硅钢片机械、化学及电磁特性;绝缘材料、绕组导线材料机械、化学及电气特性;转轴机械、化学特性及无损检验;电机
26、结构材料特性和焊接)满足设计要求。2、绕组对电机壳体间及绕组间绝缘电阻值、绕组冷态直流电阻值、电机变换系数(对分相绕组电机)、绕组对壳体间及绕组间绝缘耐压试验、绕组匝间绝缘耐压试验、空载电流及空载损耗、短路电流及短路损耗等试验结果参数满足设计要求。3、电机振动试验、转向判断和噪声测量等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4、电机绕组、轴承室等温度符合电机技术标准要求。九、 阀门电动装置1、电动装置工作时,位置指示机构的指针与控制箱或者控制室中的开度表指示一致。两者指示与电动装置输出轴实际位置的误差符合标准要求。2、电动装置所有载流部分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符合标准要求。3、电动装置手动轮的最大转矩和极限转矩符合标准要求。4、电动装置设计使用寿命符合标准要求;所用轴承使用寿命符合标准。5、最小控制转矩和最大控制转矩符合设计要求。6、安装后电动装置在各种工况下,噪音水平应该小于标准要求。7、电动装置应该能够承受标准所要求时间、电压强度的介电试验。8、电动装置防护等级应满足技术规格书上的要求。9、转矩控制部分和行程控制部分灵敏可靠,控制输出轴角度和控制电动装置输出转矩重复偏差不大于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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