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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科大学章程.docx

1、广东医科大学章程广东医科大学章程 (原章程于2015年9月28日广东省教育厅第9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修订案经学校2016年4月7日校长办公会审议、4月18日六届八十六次党委常委会、六届十次党委全委会审定)序 言广东医科大学前身是创建于1958年的中山医学院湛江分院,1964年升格为五年制医学本科院校并更名为湛江医学院,1982年获批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1986年获批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92年易名为广东医学院,2013 年获批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2016年更名为广东医科大学。广东医科大学以“人民满意”为宗旨,恪守“立志立德、求真求精”的校训,秉承“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广东医精神,弘

2、扬“严谨 朴实 仁爱 奉献”的校风,实施特色发展核心战略,坚持“特色强校、人才立校、科技兴校、文化铸校”的治校方略,立足广东,辐射华南,面向全国,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同类先进、国内知名的高水平医科大学,培养人格高尚、基础知识扎实、动手能力、适应能力和合作意识强且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专门人才,为国家和广东的医疗卫生事业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智力支持和科技支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医科大学,英文名称

3、为Guangdong Medical University。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号。学校设有湛江校区和东莞校区。湛江校区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号,东莞校区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大道1号。学校经举办者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发展需要可调整校区和校址。第三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举办者依法负责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配置教育资源,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校的

4、办学行为,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使以下办学自主权:(一)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和学位授权点;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和程序。(四)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调整学生的具体修业年限;制定学业标准和学位授予标准,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和名誉博士学位。(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六)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及企业、医院等

5、各种主体开展合作与交流。(七)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任和解聘教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制定、执行和调整收入分配制度。(八)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及经费。(九)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非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十)依法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第六条 学校坚持“一校两区、相对独立、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内部管理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的内部管理体制。学校根据发展实际

6、可自主调整内部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第七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办学职能。第八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按需求发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第九条 学校以医学学科为主,医学、理学、管理学、法学、工学、文学、经济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增设或调整学科专业。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和科学评价体系,定期发布教学质量报告,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

7、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校内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明确校内规章制度建设的原则与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办学秩序,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学 生第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受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与服务。(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

8、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二)珍惜和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三)践行大学精神及校训,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助学金和贷学金的学生应该履行相

9、应的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师敬友,培育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六)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强化人文精神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生命文化融入学生教育全过程,培养学生以大爱为核心的人格品质和道德情操。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一)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提供必要帮助。(二)在学生学业、就业、创新创业和心理健康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三)支持学生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第二课堂活动,并提供相关条件。(四)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

10、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五)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第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在校内依法组建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活动。学校授权团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团体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二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第三章 教职工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依

11、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五)依法依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二)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12、四)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六)践行大学精神及校训,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依法依规自主聘任各类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聘用和管理。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励或者处理的依据。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一)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

13、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二)建立与学校发展、学科建设和岗位需要相适应的教职工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工的职业发展与自我完善。(三)提供与社会、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现教职工劳动价值的薪酬福利待遇。(四)建立健全困难教职工救助机制,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五)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的申诉,依法依规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离退休人员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第二十八条 特聘教授、荣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兼职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期间,按照有关

14、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四章 治理体系第一节 领导体制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15、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

16、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的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广东医科大学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

17、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广东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行使以下职权:(一)维护党的章程、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校内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三)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四)受理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

18、揭发,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纪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的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

19、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教学、科研及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

20、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和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第二节 决策机制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重大事项决

21、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三重一大”由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根据分工集体研究,并依据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决策制度做出决定。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党委全委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党委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党委常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

22、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1/2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非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采取“集体研究、校长决定”的方式议决事项。校长办公会的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

23、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制定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校长办公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会议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第三节 学术组织第三十九条 广东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是教授治学的集中体现,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

24、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权:(一)学术审议并直接决定。学校下列事务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1.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2.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和教学计划方案。3.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4.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5.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并直接决定的其他学术事务。(二)学术审议。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

25、案。4.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招生的标准与办法。5.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6.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三)学术咨询。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四)学术裁决。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意见。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

26、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数量的具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学院(教学部)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27、,但连任最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处理学术事务。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在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依法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作出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二)通过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

28、(四)通过研究生导师资格获得者名单;作出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决定。(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位授予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广东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第四节 民主管理第四十三条 广东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履行以下职权:(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

29、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提案等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代会

30、闭会期间,可授权执行委员会代行职权。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教代会的代表和组织规则等依据学校教代会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和学校团委指导下,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研代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履行以下职权:(一)审议上一届学代会、研代会工作报告。(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四)讨论

31、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五)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六)讨论决定应由学代会、研代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通过提案、建议、工作室等形式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咨询机构,对学校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提供咨询意见。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校务委员会依照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第四十七条 共青团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按照团章的要求,团结、教育、服务、引导学校团员青年健康成才。第四十八条 学校工会、妇委会和青年教工联合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五章 组织机构第五十条 学校内设机构由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和附属机构等机构组成。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围绕教学科研工作,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在校学生规模在上级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教辅、科研和附属机构由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自主设置。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第五十二条 学院作为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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