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制度劳动管理实施办法(管理制度)劳动管理实施办法20XX年XX月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最新卓越管理方案 您可自由编辑】劳动管理实施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劳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壹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 社会劳动的管理基础,为改进和加强劳动管理,严格劳动纪 律和组织纪律,合理组织和使用劳动力,充分发挥职工群众 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做到安全生 产,保证全矿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劳动纪律第二条严格执行八小时工作制,职工于工作期间,应积 极工作,充分利用工时,完成本职工作,要按规定时间上下 班,不准消极
2、怠工,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擅离职守。第三条对经常迟到、早退,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按累计 时间计算扣发工资,扣当月奖金。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 律处分。第四条职工因事、病、伤、婚、丧、探亲等需要请假时, 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根据请假时间长短,分别由单位领导 或矿长批准。第五条职工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动分配,自通知之日起, 超过十五天至三十天以内不去报到上班的,除加强教育外, 停发当月奖金,工资只发 30% ;壹个月之上,三个月以内, 全部停发工资;三个月之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 分,直至开除。第六条职工不许打架斗殴,不许赌博,酗酒闹事,借醉 酒打人,而影响生产(工作)者,给予批评教育,且停发该
3、 工工资,扣发奖金和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纪 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七条严格执行“全国职工守则”、“矿规”等规定要求, 人人做到文明、礼貌、讲究社会公德、搞好工农关系。不损 坏、偷拿农民东西和农作物,如有发现,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罚款和纪律处分。第八条于生产(工作)时间不准带小孩上班,为照顾遵 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于婴儿哺乳期间的实际困难和保证母 子(女)身心健康,准许请长假,包括产假于内时间不超过 俩年(休假时间必须于壹年之上)可享受留职请假待遇,不 享受奖金。第三章考勤制度第九条严格考勤制度是提高出勤率的重要保证,是顺利 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的重要措施,各单
4、位或科室推选 思想好,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大公无私、工作认真负责的 同志担任考勤员。第十条考勤员要认真负责地按考勤表上的规定考勤符 号,准确地逐日进行填写,严禁月底壹次填写考勤的错误做法,月终须当众公布后,签名或盖章,再经单位领导审查签字,于次月 3 日前, 递交劳资部门审查后, 交财务部门造表, 发放工资。第十壹条各单位领导要以身自则, 模范遵守, 于审查时, 如发现考勤有误,除纠正外,另根据具体情况,对考勤员进 行批评教育。第十二条考勤员如发现不能处理的问题或和职工意见不 壹致时,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反映解决。第十三条考勤员如秉公办事,坚持原则,领导和群众拥 护,可由单位提出意见,报请有关部
5、门或矿领导给予表彰或 奖励,反之发现考勤员,考勤不真实或作假时,视其情节轻 重进行批评教育或扣发当月奖金,直至取消考勤员资格。第四章请假制度 第十四条有关请假规定: (壹)职工因事请假、不满三天(包括三天)的可由所 于单位批准给假,三天之上者,报主管领导批准办理请假手 续,超过十五天之上者必须报矿长批准。(二)各单位领导需请假,于三天之上者,需经矿长批 准。(三)职工不请假外出或超假不归,均按旷工处理,连 续矿工时间超过十五天者,矿有权予以除名。第十五条有关各类假期要求和规定:(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病休的,须有乡镇卫 生院之上出具证明,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休息,无病休证 明,则按事假或
6、矿工处理。(二)职工因工伤需休息的,也须有医院的证明,方可 休息。(三)产假、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天,难产或双胎 增加假期十四天,属晚婚晚育的女职工另再加二十八天(均 包括星期日、法定假日于内)工资照发。(四)节育假的规定:女职工施行节育手术时,均按工 假处理,工资照发,安放节育环休息三天,取节育环休息壹 天,结扎输精管休息七天,第壹次人工引流休息十四天,产 后结扎输卵管包括产假于内休息七十天。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继续休息,必须有病休证明方可 按病假处理。关于请休假期间待遇,对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产假 期满后,确因婴儿哺乳有困难,本人能够申请,经批准可延 长休假时间。 即从产假满至小孩满
7、18 个月止, 发给本人工资 的 70% ,从 19 个月起到小孩子三周岁止,发给本人工资 50% ,未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 续长假壹律按 50% 发给工资。(五)婚丧假,职工结婚给假三天,凡男女职工均符合 晚婚条件结婚的 (男女双方均超二十五周岁) 给婚假十五天, 职工直系亲属(由职工护养)死亡给假三天,工资照发。第十六条凡是职工请假,均由本人申请,经单位领导提 出意见,报矿长,批准后,再办理请假手续,于批准的时间 内必须按时返回,如因特殊情况(住院不能按时返回外)可 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病休证明,经有乡镇之上医院证明,且 经领导批准,方可续假,未经批准,则按事假或旷工论处。第五章工资及津贴的
8、发放规定第十七条有关工资发放规定(壹)工资是国家和集体根据“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的原则有计划地分配给职工个人生活消费品的货币表现,是 我国现阶段人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劳动报酬的 基本形式。工资壹般由俩部分组成,壹部分是基本工资(包括计时 工资、计件工资)或叫固定工资,另壹部分是辅助工资(资 金、津贴等)或叫活工资,于壹定时期内基本工资是比较固 定的,而辅助工资则是比较灵活的,是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 高低和职工劳动贡献的大小而有增有减。(二) 职工工资的发放,是劳动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正确确定职工劳动报酬(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的标准, 它能够改善劳动组织,合理地使用劳动力和工
9、资基金,加强运营管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三) 有关工人、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险第三条乙款规定,由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 假工资,本企业工令不满俩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十;已满 俩年者,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四年不满 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 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八年之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 九十。(四)工人、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 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规 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 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令不
10、满 壹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壹年,未满三年为本人 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之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 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残废或死亡时止。(五)职工领取疾病或非因工救济时,本人工资低于本 企业平均工资 40% 的,应按企业平均工资 40% 发给, 但不得 高于本人工资。(六)病假于六个月之上的职工申请复工,应有壹个试 工期,以利于他们逐步恢复体力和熟悉生产技能过程,试工 期壹般为三个月左右, 如试工期旧病复发, 需要停工治疗的, 其病假时间应当和试工前的病假时间合且计算。(七)试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可根据职工的身体情况, 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试工期满,经签
11、 定恢复正常工作者,应按本人原工资发给。八)病假六个月之上的职工复工,应具有县级医疗部门恢复健康证明,由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才能复工。第十八条关于夜班津贴的发放规定 (壹)凡实行三班制生产的单位,从事小夜班( 16 点 24 点)生产的发给夜班津贴 3 元, 从事大夜班( 0 点8 点)生产的发给夜班津贴 5 元。(二)实行壹般性生产的工种和部门,原则上不发夜班工作津贴,如确因生产或工作需要上夜班到晚上十壹点以后 的,经领导同意,方可发夜班津贴 3 元。(三)凡是出差于途中或外出开会,采购材料等事宜, 不发夜班津贴。(四)凡是通宵进行值班的,只发壹个大夜班,凡是领 取了加班工资的职工,不能同时享
12、受夜班津贴,司机于夜间 进行工作,且领取了行车津贴,不能同时享受夜班津贴。第十九条关于加班工资的发放规定 (壹)各生产单位要加强生产计划性,做到均衡生产, 壹般不得任意组织职工加班。(二)严格控制加班,如因生产工作不能间断,必须于 法定节日加班,要事先提出加班计划,报劳资部门审查。经 矿长批准,方可加班,否则壹律不发加班费。(三)职工于法定节日进行加班,原则上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发加班费,补休期间不扣工资,如因生产需要, 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才发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发标准按 劳动法有关条款执行。(四)凡是外出(包括开会、于旅途中)期间遇到法定 节日,均不发加班工资。第六章关于职工调动第二十条
13、有关职工调动工作的要求和规定:(壹)矿人事部门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且经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对职工的工作进行调动分配,被调出、 调入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 调动工作通知单由人事部门下达。(二)职工要求调动(含调动)工作,须由本人申请,单位 根据生产(工作)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矿领导研究决定, 矿内调动即可下达调动通知单,调出交人事部门,可办理调 动手续。(三) 被调动职工因特殊情况(包括病)不能马上办理 调动手续,经矿领导研究同意,方案人事部门可暂缓办。(四) 职工调离本矿时,由人事部门通知有关单位,被 通知单位应及时通知本人,且督促其办理移交工作和调动手 续,被调职工接到调令后于壹周内,将
14、工作移交清楚,且办 好关联手续。(五) 被调职工必须服从,如不服从调动分配,自通知 之日起,于三日内不报到者,停发工资和当月奖金,超过十 天按旷工处理。第七章职工退休、退职的规定第二十壹条职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 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令满十年的,可办 理和动员退休。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工令满十年,由医院证明,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十二条退职,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且经 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职工,应 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 40% 的生 活费。第二十三条凡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原则上必须办理退 休手续,如经动员和多次做工作不退者, 按国家(1981 )164 号文办理,停放工资,改发退休费,不计算工令。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职代会通过生效,此办法如和上级新的 规定有抵触时, 即按上级规定为准, 如和以往矿规有不符时, 即可按此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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