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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合同法全文.docx

1、英国合同法全文英国合同法全文篇一:英国合同法第三方权利【全文】 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法规分类 法律法规 外国法规文献【法规名称】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 【颁布部门】英国【发布日期】1999-11-11 1999年第31章 本法旨在对第三方履行合同条款做出规定。(1999年11月11日)以下条款根据本届议会上议院神职和非神职议员以及下议院的建议并由本届议会规定与同意通过,以女王陛下之名义颁布:1第三方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1)根据本法规定,非合同当事方(第三人)也可享有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如果:(a)该合同明示规定其享有这样的权利,或(b)根据下文第(2)款的规定,该合

2、同有关条款赋予第三人以某种权益。(2)如果基于适当基础之上的合同,其当事人没有将合同条款扩展适用于第三方的意思,则以上第一款(b)项不予适用。(3)第三方名称必须在合同中明示加以界定,或确定其为某群体的一员,或表述出其为特定的种类,但在缔约时其不必实际存在。(4)本条规定并不授予第三方以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但根据本合同其他相关条款规定授予第三方该权利的除外。(5)为实践其履行合同条款的权利,如果第三方在自己已经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遭遇他方违约行为,则第三方享有对他自己来说是可行的救济的权利(相应地,和有关损失、法院禁令、具体履行以及其他救济相关的规则也将适用)。(6)当某一合同条款排斥或

3、限制与本法中涉及第三方实施合同条款有关事项的责任,该合同条款应做使其利用这种限制或排斥的解释。(7)在本法中,涉及第三方可实施的合同条款时,“缔约方”表示由第三方而非由其负责合同条款实施的一方合同当事人,且“受约人”表示相对于缔约方,由其负责合同条款实施的另一方合同当事人。2合同的变更与撤消。(1)根据本条的规定,第三方拥有第1条中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根据协议,合同双方不可撤消合同,或没有经第三方同意而以消灭或改变给予该项权利的条件的方式变更之,如果(a)第三方已对缔约方及合同条款表示同意,(b)缔约方意识到第三方已信赖该条款,或者(c)缔约方可以合理预见到第三方将信赖且实际上第三方已信赖该条

4、款。(2)前款第a项所述的“同意”是指:(a)可以用语言或行为表达,并且(b)如果是以邮递或其他方式传递给缔约方,那么直到缔约方收到时,才视为已知晓。(3)第(1)款服从于合同的明示条款,在该明示条款中(a)合同双方可协商撤消或变更合同而无须第三方的同意,或【实施日期】 【是否有效】 有效(b)合同中具体规定需要由第三方同意而非依上述第(1)款第a项至第c项的规定。(4)当根据第(1)款或第(3)款,需要取得第三方的同意时,法庭或仲裁庭依据合同当事方的要求,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免除其同意:(a)由于不能合理确定第三方下落而无法得到其同意,或(b)因第三方的精神状况而无法给出其同意。(5)法庭或仲裁

5、庭依照合同当事方的要求,可以免除第(1)款第c项中所要求的同意,如果无法合理确定是否第三方实际上已信赖该条款的话。(6)如果法庭或仲裁庭免除第三方同意的话,那么其可以提出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包括要求支付对第三方赔偿的条件等。(7)高等法院和县法院均可行使第(4)款至第(6)款规定的授予法院的权限。3缔约方享有的抗辩事由等。(1)基于对以上第1条的信赖,在为了执行合同条款而由第三方提起的诉讼程序时,以下第(2)款至第(5)款应予适用。(2)缔约方应享有对下列事项的抗辩或免责事由:(a)由合同产生或与合同相关并与合同条款相关的事项,并且(b)对该事项可享有抗辩或免责事由,其诉讼程序已由受约方提出。(

6、3)缔约方还对下列事项享有抗辩或免责事由,如果:(a)合同的明示条款规定了在由第三方提起的诉讼程序中,缔约方可享有该抗辩或免责事由,且(b)该抗辩或免责事由的提起程序,已由受约方提出。(4)缔约方还应享有:(a)对以下事项的抗辩或免责,且(b)对非产生于合同的事项可提起反诉,如果第三方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话,受约方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其享有抗辩或免责,或对其进行反诉的权利。(5)第(2)款至第(4)款服从于本合同明示的关于缔约方不享有抗辩、免责或反诉权事项的其他条款。(6)当第三方出于对第1条的信赖而执行某一合同条款(包括,特别情况下的旨在排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在内)时,在针对缔约方的诉讼程序开始

7、时,(无论是否在特殊情况下与缔约方相关),如果缔约方已经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并且缔约方在没有行使抗辩或免责权利的情况下,缔约方不得行使抗辩或免责权利。4、受约人履行合同。本法第1条不影响受约人实施合同条款的任何权利。5缔约方免于承担双重责任的保护在第1条中,当某合同条款由第三方来实施,且受约人从缔约方处取得一定数目关于下列事项的赔偿时:(a)第三方关于该条款的损失,或者(b)受约方弥补由于缔约方对第三人过错的费用,那么,在任何第三方基于对该条款的信赖而引起的诉讼程序中,法庭或仲裁庭在考虑到先前第三方已从受约方获得的赔偿数目情况下应将对第三方的补偿减少到其认为适当的程度。6例外规定。(1)第1条不授

8、予第三方在支票、本票或其他可协商协议书情形下以任何权利。(2)第1条未授予1985年公司法第14条的拘束公司及其成员间合同的情形下的第三方以任何权利。(3)在以下情况当中,第1条未授予第三方任何权利以实施:(a)雇佣合同中有关雇员的条款,(b)用工合同中有关工人(包括家政工)的条款,或者(c)其他相关合同中有关机构工人的条款。(4)在第(3)款中:(a)“雇佣合同”、“雇员”、“用工合同”以及“工人”含有1998年全国最低工资法第54条规定的含义,(b)“家政工”含有该法第35条第(2)款规定的含义,(c)“机构工人”与该法第34条第(1)款中的规定具有同样的含义,且(d)“相关合同”意味着在

9、该法第34法适用的情形下缔结的合同,在该种情形中机构工人从事该条第(1)款第(a)项范围内的独立工作。(5)第1条在以下情形中不授予第三方以任何权利(a)海运货物运输合同中,或(b)铁路或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或集装箱空运合同中,它们取决于适当的国际运输公约所确定的规则,除非第三方对该种合同中排除或限制责任的规定做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并对该条规定基于信赖行事。(6)在第(5)款中“海运货物运输合同”意味着合同货物(a)含有提单、海运货单或一种相应的电子交易单证,或(b)在该合同中或出于该合同目的,船单或相应的电子交易单证含有某种担保。(7)出于与第(6)款相同的目的起见,(a)“提单”、“海运货单”

10、和“船单”在1992年海运货物运输法中具有同样的含义,且(b)相应的电子交易是该法第1条第(5)款项下的交易,这种交易符合提单、海运货单或船单的签发、背书或转移规则。(8)在第(5)款中,“适当的国际运输习惯”意味着(a)在涉及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时,公约基于1983年国际运输公约法第1条而在英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b)在涉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时,公约基于1965年公路货物运输法第1条而在英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并且(c)在涉及集装箱空运合同时:(i)公约基于1961年空运法第1条而在英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或者(ii)公约基于1962年空运法(补充规定)第1条而具有法律效力,或者(iii)根据修订的公

11、约而具有法律效力,这些公约的条款体现在1967年空运法(适用规定)的第2部分第2章或第3章。7涉及第三方的补充规定。(1)第1条不影响第三方在本法之外存在的或享有的任何权利或救济。(2)当过失包括违反合同条款的义务,且寻求履行该条款的是依信赖第1条而行为的第三方时,1977年不当合同条款法第2条第(2)款(过失责任除外的限制等)不应适用。(3)在1980年诉讼时效法令第5条和第8条中,涉及单纯合同之诉以及涉及特定事项之诉的,应分别包括基于对第1条信赖而涉及单纯合同提起的诉讼,和基于对该条信赖而涉及特定事项提起的诉讼。(4)除第1条第(5)款或第3条第(4)款或第(6)款外,第三方不应基于其他法

12、令(或基于任何法令而制定的文件)的目的,而被视为合同的一方。8仲裁规定。(1)当出现以下情况时:(a)在本法案第1条下实施合同条款(“实质条款”)的权利受制于有关事先规定的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协议”)的条款时,且(b)仲裁协议是按照1996年仲裁法令第1部分而书面缔结的,基于该法目的,第三方应被视为仲裁协议的一方,该仲裁协议是第三方与缔约方之间就第三方实施实质条款的争议而产生的。(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a)倘若协议条款规定可将第三方与缔约方之间一种或更多种类的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协议”)的,第三方拥有本法第1条规定的实施该合同条款的权利,(b)仲裁协议是按照1996年仲裁法第1部分的规定而

13、缔结的,且(c)第三方在前述第(1)款中并不被认为是仲裁协议的一方,但如果第三方实施该权利,根据该法,在其实施该权利以处理有关仲裁事务时将被视为仲裁协议的一方,并被认为在实施该权利之前就已成为仲裁协议一方。9关于本法在北爱尔兰的适用:(1)在适用于北爱尔兰时,本法在本条第(2)款和第(3)款中所做的特别修改有效。(2)在第6条第(2)款中,“1985年公司法第14条”应被替代为“1986年公司法案(北爱尔兰)第25条”。(3)在第7条中,第(3)款应被替换为“(3)1989年(北爱尔兰)诉讼时效法案第4条(a)款和第15条规定,涉及单纯合同之诉和涉及火漆合同之诉,应分别包括基于对第1条信赖而涉

14、及单纯合同提起的诉讼,和基于对该条的信赖而涉及火漆合同提起的诉讼”。(4)在1964年法律改革(丈夫与妻子)法令(北爱尔兰)中,下述规定在此重申:(a)第5条的相关表述,和(b)第6条第(1)款(a)项中,“出现第4条规定的情形时”和“缔约方在出现第5条规定情形时”以及在第(3)款中“或第5条”的表述。10简称、生效日期与适用范围。(1)本法可表述为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2)除本条第(3)款规定外,本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但不适用于在本法通过之日起六个月之前缔结的合同。(3)第2款的限制不适用于下列合同:(a)在本法通过之日或其后缔结的合同,且(b)明确表明应适用本法的合同。(4)本

15、法适用于下列地区:(a)第9条仅适用于北爱尔兰;(b)其他规定仅适用于英格兰、威尔士与北爱尔兰。篇二:英国合同法相关问题The principle of English contract law(英国合同法的原则) 1. 2.3.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公平正义原则 合理预期原则(合同当事人、第三人或社会公众基于现有的法律、公认的社会道德、风俗、惯例和习惯而对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正当的心理期待)4.5.6. 合同相对性原则 近因原则(尤其在海上保险法中) 禁止反言原则(英国学者鲍尔给禁止反言原则下的定义为:“假如某人(声明人)以言语或行动向别人(受声明人)作声明,又或声明人有义务说话或采取行动而不履行

16、义务,因此,以缄默或不行动作出声明,而声明人的实际或推定的意向是,而结果亦是:导致受声明人基于该声明改变(坏的改变)了处境,日后在任何声明人与受声明人之间的诉讼中,假如受声明人在适当的时候,用适当的方法反对,声明人不得做任何与他事前做的声明有实质上不同的陈词,亦不得举证证明该不同的陈词。”)7. 合同受阻原则(合同受阻,是指合同订立后,出现了双方对之没有过失、事先无法预料,因而无法在合同中作出相应规定的客观情况变化,使得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即使合同的履行仍然可能,但所需花费的代价太大,对履行的各方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而使其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不能实现。)8. 过失相抵原则(1、受害人因

17、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2、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过失;3、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是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4、法院可依职权确定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而无须当事人主张。) Essential elements of a valid contract(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 In order to create a valid simple contract, certain essential elements must be present: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订约意图)Offer and Acceptance - an agr

18、eement.(要约、承诺,达成协议)Consideration.(合同须有对价)Capacity of the parties.(合同当事人须有订约能力)Genuine consent by the parties or Certainty of terms.(当事人订约意图真实或合同条款真实)Legality of object (purpose).( 合同标的或目的合法)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违约救济) Types of remedies:(1) Damages;(损害赔偿)(2)specific performance;(依约实际履行合同)(

19、3)injunction;(不得做某事的禁令)(4)Rescission(撤约)1. DamagesA. nature of damages(直接损失) ;B. remoteness of damages(远期损失); C. rules calculating the amount of damages(损失计算原则): Natural loss by breach of contract;The losses within reasonable contemplation of breaching party;(合理)Causation between the breach of contr

20、act and losses;(因果关系)Mitigation by the innocent party(减轻义务所造成的损失,过失相抵原则) performance (依约实际履行合同)concept: is an equitable award ordered by the court to force the partyin breach to perform his obligation in strict accordance with thecontract, rather than other remedies.concept:an injunction is an order

21、 of the court to restrain a party fromcommitting a breach of contract or from doing something. In a short,injunction is an order not to do something.Mareva injunction(防止转移财产的禁令,即玛瑞瓦禁令)4. RescissionA . The condition where this remedy could be awardedbreach of condition terms.(撤约适用条件:违反合同条件条款。条件条款、保证条

22、款或中间义务条款是英美法中的概念,并无标准定义,大多是通过一些标准确定。条件条款的判断标准:1.成文法中明文规定2.合同中明显指出是条件条款的3.案例表明是条件条款的(但案例可能会被推翻)4.根据合同条款、合同背景所表示的双方的意图确定,例如: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船名、船型、船舶现处的位置、船级等条款。违反条件条款被视为根本违约。保证条款的确定要视合同的条款、双方的意图及法院或仲裁的判决或裁决而定,例如:港口的安全性、船舶的维修保养等条款属于保证条款。判断保证条款时注意“warranty”一词是否出现。若违反保证条款,不可撤约,只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中间义务条款介于条件条款和保证条款之间。视违反程

23、度确定能否撤约,若违反程度较轻微,不能撤约。但无论是否撤约,都可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英国法中,船速及燃油消耗、提供适航的船舶稍等条款属于中间义务条款。)B. the effect of this remedy if applied.(撤约后果)-void (合同无效)- Recovery of money /property to be returned(恢复原状)C the right of rescission may be lost if the innocent party choose to continue with the contract or wait too long be

24、fore seeking rescission.篇三:英国法上合同的内容第8 章 合同条款是什么在考量过何者为法律认定的有效、可强制执行合同以及何人受该种合同约束之后,我们下一步将顾及合同的内容。该部分分为四章。在第8章我们将考虑合同的条款由什么构成;在第9章我们会讨论合同条款的来源;在第10章我们将关注合同条款的分类;到了第11章,我们会分析一类特殊的合同条款,即免责条款抑或限制条款。 条款是什么一份合同含有众多条款,然而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并非所有口头或书面所为会构成合同的一项条款。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假设我同意把我的自行车卖给邻居,在协商过程中他会问我很多自行车的相关事项;它的车龄

25、,它的型号,它维修的频率,可否有制动装置以及如果有,有多少等等问题。但最终缔结的合同可能仅包括我的声明“我会以200英镑的价格向你出售一辆自行车”以及他的申明“我接受”。然而,这两个声明若被认为能构成整个合同则是不太可能的。同样的,如果所有我对邻居问题的回答被视作合同的条款,这也不大现实。实际上,我的回答可以用三种途径中的一种进行归类。第一种情况是,我的一些回答仅仅被视作是对观点的声明抑或是“纯粹的吹嘘”而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例如一项声明“在我这里买车,你将永远无悔”;参见后文)。然而,最主要的区分是在的二种和第三种之间的,也即发生在一项条款和一项纯粹陈述之间(请注意一些判例写成了“保证”和“纯

26、粹陈述”之间的区分,但鉴于会引发混淆,故此处不会使用此法律术语,我们将在第10章力图区分一项条件和保证(二者均为合同的条款)。条款和纯粹陈述的区分是重要的,这是因为一旦一项声明被视作合同的一项条款,不遵守该条款将构成违约,从而赋予无过错一方以违约救济。另一方面,如果一项声明被视作纯粹陈述,无过错一方就不能主张存在违约行为,因为该项声明并不是合同条款。他的救济,如果有的话,便是设法撤销合同或主张错误陈述损害赔偿(参见后文13章)。到底一项声明是一项合同条款还是一项纯粹陈述最终还是由当事人做出声明的意图所决定。在考量特定声明意图的过程中,法院一再地采用了一种客观的方法来衡量。这些判例确立了一些原则

27、用以指导法院决定一项声明终究是一项条款还是纯粹陈述。没有一项原则是决定性的,在每个案件中,法院必须评价每项原则的相对重要性(参见Lord Moulton in Heilbut,Symons & Co v. Buckleton1913AC30,50-10)。P144 证明如果做出声明者要求另一方来证实声明的真实性,则该声明不大可能被视作合同条款。在Ecay v. Godfrey(1947)80LILR286一案中,一艘船的卖方声称船牢固可靠但是建议买方对船进行检查。他的声明被认为是一项纯粹陈述。另一方面,在schawel v. Reade1913 2 IR 64,原告意欲买一匹马作种马之用,在检

28、查马匹过程中,被告告诉他:“你什么检查都不需要,这匹马的状况很棒。如果它有什么问题我会告诉你的。”基于对该声明的信任,原告没有检查便买下了这匹马。随后便发觉这匹马完全不适合作种马用,而被告的声明则被认为是合同的一项条款(与之形成对比的是Hopkins v. Tanqueray(1854) 15 CB 130)。 重要性在对声明作出者如此重要,以至于如果该项声明没有做出则他不会成为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一项声明很有可能成为合同条款。在 Couchman v. Hill 1947KB 554一案中,一头母牛在一场拍卖会上待售,其状况没有得到任何担保。原告询问被告母牛是否怀孕并声称如果母牛有孕他便对买

29、卖不生兴趣。他被告知母牛没有怀孕。大约在购买七周之后,母牛死于小产。原告提起违约之诉。母牛没有怀孕的声明被认为是一项合同条款,缘于原告赋予它以重要性(contrast Oscar Chess Ltd v. Williams1957 1 WLR 370,discussed at )。 专门知识如果声明作出方相较对方而言具有一些专门知识或技能,那么该声明有可能被视作合同条款。另一方面,如果双方知识水平相等或者声明的相对方拥有更多知识,该项声明可能会被视为一项纯粹的陈述。这一观点可以用接下来引述的几个案例来阐明。第一个是Oscar Chess Ltd v. Williams(above),案件中,被

30、告以290英镑的价格向原告卖了一辆汽车。这辆车被描述为1948 Morris 10;而实际上它是1939年的样式(仅值175英镑)。被告由驾驶日志诚信善意地获得该车为1948年样式的信息,然而驾驶日志随后被发现是伪造的。法院认为被告关于车龄的声明不是合同条款而是一项纯粹陈述。原告作为汽车交易商,在获取车龄真实信息的方面的地位至少不亚于被告。在另一方面,在Dick Bentley Production Ltd v. Harold Smith(Motors) Ltd 1965 1 WLR 623一案中,被告是汽车交易商,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提供一辆“保养良好”的宾利汽车。被告找到了一辆车卖给原告并声称该车仅有XX0英里驾驶里程,因为安装了更换的发动机。而实际上这辆车已经跑了100000英里。法院认为被告关于驾驶里程的声明是合同的条款;作为交易商,其在了解其声明的真伪方面相较原告而言处在更好的地位上。P145 区分一项条款和一项纯粹陈述的重要性尽管对一项条款和纯粹陈述的区分是重要的,但其基础性地位确实今不如昔。在20世纪初这项区分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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