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9 ,大小:19.49KB ,
资源ID:5307405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5307405.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docx)为本站会员(b****3)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docx

1、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拆分词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一、规定推出的背景1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3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专门对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问题作出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文件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该规定自2011年

2、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大力加强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价格行政执法,加强市场检查,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以儆效尤。 二、国家发改委的通知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落实国务

3、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我委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5、。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

6、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

7、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

8、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9、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五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

10、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经营者可以给予购房者优惠折扣,但应当明示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及幅度:(一)购房者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二)购房者已在该商品房经营者处购买过商品房的;(三)其他符合商业惯例的优惠情形。 第八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查询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商品房销售

11、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标价牌(样式见附件1)应当标明以下内容:(一)楼盘简况: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房屋类型、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二)房源概况:本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及其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及其商品房套数;(三)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四)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代收代办收费的,应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和收费的委托单位;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名称及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12、及收费标准和依据;(五)价格举报电话12358。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制作价格手册或价目表,对所销售的商品房实行一套一标。价格手册、价目表(样式见附件2)应标明以下内容: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等。对已销售的商品房,如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第十一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制作价格手册或价目表,对所销售的车库(车位)或辅房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手册、价目表(样式见附件3)应标明以下内容:车库(车位)或辅房编号、高度、面积、计价单位、单价、总价款、有无产权、使用年限、销售状态等。 第十二条

13、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或者制作宣传手册、宣传单页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宣传的,其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第十四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

14、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浙价检20073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商品房销售标价牌样式 2.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 3.车库(车位)或辅房销售价目表样式 4.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内容说明 附件1商品房销售标价牌(样式)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预售许可证号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建筑结构绿化率车位配比率装修状况房屋类型房源概况户型建筑面积可供销售房屋总套数当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基础设施配套情况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电视优惠折扣享受优惠折扣条件代收代办收

15、费项目和标准(购房者自愿选择)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代收费的委托单位名称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单位名称服务内容与标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特别提示商品房和车库(车位)、辅房销售的具体标价内容详见价目表或价格手册。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楼盘名称: 幢号单元室号层高户 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销售状态备 注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车库(车位)或辅房销售价目表(样式)楼盘名称: 车库(位)或辅房编号车库(位)或辅房高度面积计价单位单价总价款有无产权使用年限销售状态备注价格举报电话:1

16、2358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附件4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内容说明 1、坐落位置:指楼盘所在地点,应具体标明行政区域和楼盘所在路段。2、土地性质:指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综合或其他用地。3、房屋类型:如多层、高层、别墅等。4、建筑结构:如砖混结构、框架结构、整体浇筑结构等。5、装修状况:如毛坯房、装修房等。6、商品房的房号:由楼幢编号、单元编号、房屋室号组成。7、销售状态:如已售、未售等。8、户型:指商品房的具体规格,如三室一厅、二室一厅等。9、可供销售房屋总套数:指前期尚未售出的房源加上当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的总和;当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指当期新批准可供销售(预售)的商品房总套数。10、基础设施配套中的“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电视”:应标明“有”或“无”。 (专业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