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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已完成.docx

1、金融法已完成金融法试题一、简答题1、简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答: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票据行为的这种无因性,也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或无色性。票据无因性之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票据的无因性实际上是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即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其与所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和所由产生的基础关系(特别是原因关系) 之间的关系。所以, 对票据无因性涵义的理解实际上就是对这些关系的解释。(2)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正如上所述, 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其效力如何, 完全取决于该行为在形式上是

2、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而不受由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 引起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影响。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 只要依票据法的规定, 能够证明票据债权的真实成立和存续,就当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3)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 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所以, 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 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2、简述货币政策目标及其实现工具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物价稳定、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所采用的政策手段。其实现工具:1.一般性的货币政策工具

3、(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贴现政策、公开市场业务);2.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证券市场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消费者信用控制);3.其他的货币政策工具(直接信用控制、间接信用控制)。3、简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接管制度1、接管是当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由监管机构派遣人员进驻并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其经营管理权的制度。2、接管的前提是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到存款人的利益。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3、接管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特定商业银行采取的一种短期的额、强制性的

4、监管补救措施。4、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之日起,有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5、接管终止的情形:(1)接管决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2)接管期限届满前,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3)接管期限届满前,被接管的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4、简述证券公司的基本类型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按照证券的承销、经纪和自营三大业务,相应地将证券公司分为三种类别,即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证券承销商的基本职能是专门从事证券的代理发行业务,帮助证券发行人筹集资金;证

5、券经纪商的基本职能是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代理证券的买卖,并收取佣金;证券自营商的基本职能是自行从事证券的买卖业务,从中寻求差价回报。各国对证券公司的管理,都是按照上述三种主要业务进行核准或者注册,其中对规模比较大、信誉比较好的证券公司,允许同时从事证券承销、证券经纪和证券自营业务。但是,要求该类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和证券自营业务的人员、资金、账目加以分开,不得混和操作。5、简述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2)票据是债

6、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

7、返还给义务人。6、简述证券市场的禁止性行为答: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欺诈客户行为和其他禁止行为。(一)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又称内线交易或知情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自己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从中牟利或者避免损失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必然会损害证券市场的秩序,因此证券法明文规定禁止这种行为。(二)操纵市场行为,操纵市场是指操纵人利用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采用不正当手段,人为的制造证券行情,操纵或影响证券市场价格,以诱导证券投资者盲目进行证券买卖,从而

8、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操纵市场行为必然会扭曲证券的供求关系,导致市场机制失灵,并会形成垄断,妨碍竞争,同时还会诱发过渡投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证券法严格禁止这种行为。 (三)制造虚假信息行为,是指证券市场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作出虚假陈述、信息误导,或者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以影响证券交易的行为。为了使证券交易能够有序进行,证券法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上述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

9、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四)欺诈客户,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受托人的地位,进行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诱使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而从中获利的行为。欺诈客户必然造成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最终将损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其他禁止行为,在证券交易中,除了不得有上述行为外,证券法还规定了其他禁止从事的行为,其中有: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

10、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7、简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所谓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有一种独立于其他财产的性质,主要表现在:(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若受托机构(信托公司)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2)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互独立。这是一种特殊的破产隔离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享有其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3)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的利益,不因一种信托财产受损失而危及其他项信托财产。8、简述金融企业破产的特

11、殊法律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金融机构破产总体上属于企业破产,要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则与程序,但金融机构有自己的特点,也不能完全依照该法的所有条文来执行。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点,借鉴国外经验,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9、简述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基本原则,

12、使金融立法的自导思想,是调整整个金融关系、从事金融调控、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我国金融法基本原则有:1)依法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规范和完善国家金融调控、监管行为的原则;2)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3)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金融持续稳定为依归,依法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业公平、公开、有序竞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市场个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4)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5)在立足于中国国情上,借鉴国外通行立法做法和国际惯例的原则。10、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禁止业务为确保人民银行宏观调控职能的

13、实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人民银行不得进行的业务。主要包括:(1)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银行间的清算,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账户透支。(2)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对商业贷款,但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3)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4)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5)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11、简述汇票的特征和种类汇票是支付工具中最重要的一种。我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

14、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特征: (1)汇票是一种金钱证券,也是一种支付工具,为了保证使用可靠,在该票据上必须表明“汇票”的字样,以利使用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这种支付工具。 (2)汇票须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的字样,以使这种支付工具在经济活动中有较高信用。 (3)汇票是确定一定的日期才履行支付义务的票据,汇票有见票即付和指定日期支付两种。汇票种类:1、按付款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签发人为银行,付款人为其他银行的汇票。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签发人为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银行的汇票。2、

15、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光票(clean bill)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3、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 sight draft )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的汇票,又称见票或即付汇票。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

16、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远期汇票按承兑人分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4、按流通地域国内汇票、国际汇票。12、简述存款业务基本规则1. 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结息规则;2.存款支取规则;3.挂失规则;4.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5.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过户与支取规则

17、;6.储蓄业务禁止规则。13、简述票据的概念与特征同题514、简述证券法的特征及调整对象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为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即证券市场主体在证券活动中相互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证券法作为调整证券法律关系的规范,具有以下特征:1、证券法规范主要是强制性规范。证券法的规范既有强制性的,也有任意性的,但以强制性为主。如强制发行人公开披露消息,禁止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欺诈行为。证券法的强制性还体现在严格的法律责任上。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我国证券法设专门一章规定法律责任,共36条,其中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有17条。2、证券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18、。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才能保证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公平、安全、快捷、有效。证券法中包含了大量的技术性操作规则,如证券交易集合竞价规则,持股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规则等,均具有较强的技术性。3、证券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一般认为,公法规定的是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与私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公法保护的是公共利益。私法则是规定私人间或私人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保护的是私人或私人团体利益。私法与公法本是水火不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二者出现相容之势。证券法既调整证券发行人、证券承销商、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又调整国家证券管理机构与证券市场参与

19、者之间隶属性质的监督管理关系。4、证券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有关证券发行人、证券商、投资者及其他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规范属于证券法的实体法规范;而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收购等程序均属于程序法规范。5、证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法律规范。金融国际化促进了国际证券业的相互合作,证券法的诸多基本概念和基本模式世界各国大体相同,各国的证券法亦开始兼顾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的证券立法也在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所以证券法呈现出一定的国际性,如各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规则趋向一致,公开原则为大多数国家的证券立法采纳等。15、简述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规则基本原则:1.商业银行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

20、款业务;2. 严格审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3. 依法、正当、资源发放贷款;4. 担保贷款为主,信用贷款为辅。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5. 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16、简述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通常要通过中央银行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政府及其部门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普通银行的关系三个方面加以体现。中国人民银行法对我国中央银行的性质及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1.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

21、金融稳定。2.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管情况的工作报告。3.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4.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有相对的独立性。5.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副行

22、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6.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但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17、简述证券法的“三公原则”证券法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他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三公原则是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正如布兰迪斯所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好的警察”,形象说明了公开原则的重要性。公开原则是指有关证券发行,家里的信息要依法如实披露,充分披露,持续披露,让投资者在公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

23、行做出投资判断。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公开要及时,要有使用价值。除了信息公开外,办事程序办事规则都要公开。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首先,机会平等重要,体现为公平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每个当事人的机会和条件都应当是相同的。其次,平等的主体地位和平等待遇。即在法律上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一致性。最后,同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主体权利受到侵害,都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公正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

24、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地使用法律规范,对当事人应公平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的保障。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是中立,根据公正原则,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规则,以实现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执法者和司法者在法律范围内,公正地执行法律,解决利益冲突和纠纷。18、简述金融监管的措施 1公告监管公告监管是指政府对金融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规定各金融企业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至于金融业的组织形式、金融企业的规范、金融资金的运用,都由金融企业自我管理,政府不对其多加干预。公告监管的内容包括:公告财务报表、最低资

25、本金与保证金规定、偿付能力标准规定。在公告监管下金融企业经营的好坏由其自身及一般大众自行判断,这种将政府和大众结合起来的监管方式,有利于金融机构在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中自由发展。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作为金融企业和公众很难评判金融企业经营的优劣,对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经营也无能为力。因此公告监管是金融监管中最宽松的监管方式。2规范监管规范监管又称准则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其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在规范监管下,政府对金融企业经营的若干重大事项,如金融企业最低资本金、资产负债表的审核、资本金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但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事等方面不加干

26、预。这种监管方式强调金融企业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监管方式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未触及金融企业经营的实体,仅一些基本准则,故难以起到严格有效的监管作用。3实体监管实体监管是指国家订立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规则,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实体监管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金融业设立时的监管,即金融许可证监管;第二阶段是金融业经营期问的监管,这是实体监管的核心;第三阶段是金融企业破产和清算的监管。实体监管是国家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对金融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监管和规范监管更为严格、具体和有效。19、简述我国证券

27、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及时原则、风险揭示原则、保护商业秘密原则。20、简述上市公司收购规则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是旨在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规范大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特殊规则体系。大股东买卖上市股票行为无论是否构成对上市公

28、司的控制权,均受到这一规则体系的限制和规范。1.权益公开原则;2.“台阶规则”;3.强制邀约规则;4.终止上市规则。二、论述题1、结合我国金融法律规范,简论我国金融业经营及监管体制。(1)现阶段中国金融监管体制2003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其央行职责所必要的金融监管权力。至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

29、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2)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合

30、理性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实践证明了这种监管体制对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降低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整个金融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且从金融体制改革的任务看,继续实行“一元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有利于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有利于金融业尽快做大做强。 二是“一元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成立的时间不长,目前正是步入正轨的时候,从监管的连续性和专业性出发,继续实行分业监管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这种体制的作用,更好的提高监管的效率。三是分业监管体制既有利于相关行业做深、做细,又有利于保持部门稳定,针对目前金融行业发展任务艰巨,需要解决的问题多的特点,现有的监管

31、体制仍然比较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四是尽管我国的金融业已经不断朝着综合经营的模式发展,但是在现阶段金融综合经营和混业经营都还只是处于初级阶段,具有局部性、小规模和试点性的特点,因此“一元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仍然适合我国金融业目前的发展情况。(3)中国现行金融体制面临的挑战首先,金融监管体制存在障碍,监管力量分散。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往往使监管出现真空,造成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作用的空间缩小。其次,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缺乏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下级行经营者强化内部控制的激励不足。同时,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重要内容

32、的稽核监督体系,隶属于各级行经营者,没有有效独立出来,其监督职能也容易流于形式。第三,缺乏一整套系统性的风险预警、处置、缓冲、补救机制。金融监管没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监管信息没有有效利用,风险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第四,基层中央银行缺乏一套科学严密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监管工作中信息不对称,由于商业银行报送数据可用性较差,中央银行的非现场监管体系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监管效率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第五,监督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突出表现在: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成本过低,违规处罚执行中缺乏严厉性,且当前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缺乏有效性。2、试论述投保人的资格与所应承担的基本义务。所谓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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