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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罪名浅析.docx

1、恶意欠薪罪罪名浅析恶意欠薪罪罪名浅析论文摘要:在当前恶意欠薪愈演愈烈的情况下,随着刑法修正案将恶意欠薪问题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使得学术界广泛讨论恶意欠薪是否应当入刑的问题最终落下帷幕,但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以及滞后性等原因,恶意欠薪入刑并没有能完全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本文将结合恶意欠薪罪的内容将这一罪名的相关问题逐一分析,提出相关建议,为该罪名的完善略尽绵薄之力。论文关键词恶意欠薪劳动者用人单位司法机关一、恶意欠薪问题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276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76条之

2、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此人们广泛关注和学术界广泛争论的恶意欠薪是否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的问题,最终以刑法修正案设立新罪名落下帷幕。但是关于恶意欠薪罪的的学术讨论却没有因此而停止。

3、2设立恶意欠薪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当前社会欠薪问题严重,劳动者讨薪难等问题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也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制度的稳定;其次,当前法律规制不健全,司法实践操作不力,并未达到惩罚恶意欠薪者得目的,因此才导致这一问题愈演愈烈。根据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并足额的支付报酬给劳动者,并且对相关惩处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仅仅处于民事和行政层面,由于执法力度等原因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大,而如果劳动者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欠薪问题,则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因此才导致了各种因欠薪问题而引起的极端社会实践的发生。再次,在恶意欠薪定罪方面许多国家已经有了立法例,给

4、与我国在此方面很大的参考和借鉴,如韩国、泰国、德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等国家和地区都对恶意欠薪罪进行了规定,而俄罗斯的恶意欠薪罪更是这些国家中的典范,给与我国很大的借鉴意义。综合上述意见,笔者认为刑法应当设立新的恶意欠薪罪以规制当前欠薪严重的社会问题。欠薪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民事层面的纠纷,当前法律在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中对其进行了规定,但通过现实的实行状况我们不难看出,这些规定的处理结果收效甚微,劳动者的合法利益遭受着严重的侵害,而欠薪者由于没有法律的严厉规制仍旧是无忌惮的拖欠劳动者报酬,因此设立通过新罪行,在刑法层面加大欠薪的处罚力度势在必行。3当前各国关于恶意欠薪罪的立法例。当前许多国家都

5、对恶意欠薪罪进行了规定,例如泰法刑法第344条规定,意图不支付工资或报酬,或者付低于约定工资或报酬,而以欺诈方法诱使10人以上为自己或第三人工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6000铢罚金。韩国的劳动标准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以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德国刑法典266a条规定,雇主截留或侵占雇员劳动报酬的,判处5年以下自由刑并处罚金。另外其他如日本,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刑法都对欠薪问题做了类似的规定。在各国的立法例中,以俄罗斯的立法例最为典型,也最具借鉴价值。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条规定:拒绝支付工资、退休金、助学金、补助金和其他应付款项:任何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机关

6、或者组织的领导,出于自私贪婪或者其他的私人利益,拒绝支付工资、退休金、补助金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应付款项超过两个月,判处被判刑人数额为8万卢布以下,或者六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5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者2年以下剥夺自由。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被判刑人数额为10万卢布以上30万卢布以下,或者1年以上2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3年以上7年以下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二、恶意欠薪罪的具体分析本罪具体构成要件的分析1犯罪主体。恶意欠薪罪的犯罪主体是是特殊主体,即对劳动者有支付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主体涵

7、盖了有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户等,在犯罪主体方面体现了法的公平性原则,将所有负有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均纳入了规制的范围内。2犯罪主观方面。根据法律的规定,恶意欠薪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将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并且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情况下仍不支付,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至于基于何种目的则在所不问,只要求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即可。3犯罪的客体。欠薪问题本来是属于民事方面的劳动纠纷,但是由于本罪的犯罪主体恶意欠薪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社会经济建设的秩序,因此才将此问题上升至刑法层面。故本罪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经济建设的良好

8、秩序。4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犯罪客体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积极的作为,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等”字即将一切能够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方法涵盖在内。另一方面,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即有能力支付但是拒不支付的行为。而以上两种表现均要求经有关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才构成犯罪既遂。另外本罪又是数额犯,要求犯罪逃避支付和拒不支付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才成立犯罪。对恶意欠薪罪条文中特殊规定的分析1对恶意欠薪罪第三款的分析。恶意欠薪罪条文的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9、处罚。”此条款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大多认为这一款的设立为欠薪者打开了逃避法律规制的绿灯。根据此款规定,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在提起公诉钱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并依法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和免除刑罚。基于以上规定,是否会使得各义务人积极欠薪,如若没有相关政府部门责令就不支付。即使成立了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则可以规避法律制裁呢?笔者认为不然,欠薪问题在本质上还是属于民事层面的纠纷,当前刑法仅仅是对恶意欠薪问题进行规制,但从立法的本意上来说,该罪名的社会最重的目的仍旧是为了解决当前社会愈演愈烈的拖欠劳动报酬问题。而如若不设立第三款,欠薪者在政府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报酬成立犯罪既遂之后

10、,其将面临着刑法上的处罚,而此时欠薪者已经将财产隐匿或转移了,最终欠薪者是受到了处罚,但是劳动者的报酬最终也没有得到。故第三款设立的内容,无疑是在步入司法起诉程序之前给予欠薪者的最后一次悔改机会,此款的规定也并非只要欠薪者支付了相关的劳动报酬之后就能免除责任的。要减轻或免除责任必须符合还相关的要件,首先,要求是在未造成严重后果前,如若欠薪者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此时其原意支付报酬进行悔改已经没有了价值,因为必须是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前;其次,在时间上限制为提起公诉前,提起公诉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式的司法程序,表明着国家司法机关追究违反刑法的个人的刑法责任,因此具有严肃性。对时间上的限制不仅能够

11、维护司法的严肃性,也能敦促欠薪者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再次,欠薪者不仅要支付劳动报酬并且要进行相应的赔偿,这一点与民事法律制度相符合,欠薪者欠薪的行为在本质上就是属于一种民事纠纷,欠薪者的行为明显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条文规定是在以上条件都成立的前提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对恶意欠薪者最终是否处罚的问题仍旧掌握在国家司法机关的手中,根据欠薪者的犯罪情节进行客观评价后做出。综上,第三款的规定是对实施了犯罪行为了欠薪者的一种悔改规定,其最终目的在于解决劳动者的欠薪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此条款的规定确有必要。2“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界限的界定。对于劳动报酬

12、的支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已经明确约定了,那么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支付报酬即是拖欠,不论时间长短。在何时能够进行规制则没有明确规定,如若欠薪一天,即给欠薪者定恶意欠薪罪明显难以为社会大众所容忍和接受。俄罗斯立法在恶意欠薪罪上明确规定了,“拒绝支付工资、退休金、补助金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应付款项超过两个月”,因此我国在恶意欠薪罪的规制上应当有一个明确的时间界限,使得劳动者方便维权,给予欠薪者悔改时间,同时也方便司法的介入和法律的执行。3对“数额巨大的”的数额的界定。刑法条文里由于各个罪名的规制范围不同,因此在数额上的要求也是不同的。例如盗窃罪由于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对其数

13、额较大规定为500元都能为社会所接受。但是恶意欠薪罪由于拖欠的是劳动者的工资,可能拖欠100个薪水为3000元的劳动者的工资,拖欠工资为30万,那应该算数额较大了,但是只是拖欠两个劳动者每人3万元的工资,数额是否较大呢,明显当前立法无法给予我们答案。但对于劳动者来说,欠薪就是欠薪,并没有数额上的区别,对于数额大的进行了规制,数额小的不理睬,明显有违法律的公平性原则。同时由于欠薪问题的社会严重性,是否应当将拖欠劳动报酬的人数众多作为惩罚条件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这一问题上需要立法做出相关的完善。4“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这一前提条件的界定。虽然从立法意思来说,此条件的出发点是好的

14、,希望能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令使得欠薪者能够及时支付报酬,但是由于此条件界定不明,无疑加大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根据此按照条文的规定,欠薪者在抽逃、隐匿财产不支付或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之后,在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人不支付之后才成立犯罪既遂,那么劳动者在何时可以向司法机关维权呢,还是有关部门责令欠薪者之后就可以直接向司法机关维权。司法机关会不会以“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作为理由拒绝劳动者呢。同时对于“有关部门”也表意不明,使得劳动者难以找到正确的部门进行维权。所以应当对此问题进行正确的界定。三、结语刑法是规制社会各种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它所调整的是最严重的社会冲突,从某种意义上讲,调整的是个人与国家的冲突,更偏向于制裁与预防。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更偏向于利益的平衡,追求“公平分担损害的理念”。恶意欠薪的问题当前已经不仅仅是劳动者和欠薪者之间的纠纷,它也严重损害了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经济秩序,基于此应当将其上升至刑法层面进行规制。我国当前的刑法虽然已经将恶意欠薪的行为纳入了规制范围,但是从以上与国外立法的对比以及相关问题的具体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恶意欠薪罪的立法方面我们仍存在许多不足,这一问题的完善将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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