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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docx

1、县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县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加快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条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结合省、市会议精神与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征收工作。二、征收目的从根本上改善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内棚户区(城中村)居民住房环境、生活条件,进一步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三、征收范围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内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年代久远、安全隐患多,涉及重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

2、设工程的区域,具体以各地块征收红线图为准。四、签约时限以*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五、征收单位(一)征收主体*县人民政府。(二)集体土地征收部门县国土资源局。(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四)征收实施单位琴江镇人民政府。六、补偿户头的认定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所有权人进行认定登记;房屋(或土地)产权人不明确的,按公告发布前单独立户(凭户口簿)的户头确定。七、土地征收补偿由琴江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八、房屋合法性认定及处置(一)房

3、屋合法性认定居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凭批准用地建房手续、建房规划审批手续、宅基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等有效证件予以认定。(二)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合法性认定办法1.未经批准建设的居民住宅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提出申请,并按照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城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的意见(石党发20148号)和*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指挥部2017年第一期会议纪要等文件规定及处罚标准,需补缴土地罚款、建设罚款、报批规费、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后,最终由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审核,经认

4、定为合法住宅的房屋,按合法建筑补偿安置。2.未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违法建(构)筑物予以处置。(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1.非法买卖的房屋或土地。2.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3.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4.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5.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四)违法建(构)筑物的处理办法经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到位的,给予适当助拆补助,标准为简易棚*平方米、房屋*平方米(2016年4月29日后搭建且无相关手续的不予补偿);在规定时间内拒不配合拆除的无任何助拆补助,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5、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依法强制拆除。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参与分配集体经济所得收益或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村民。(二)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就读大中专院校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三)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照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四)服刑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在服刑人员。(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6、其他情形。十、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不少于3家已报名且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投票仍不能确定的,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评估机构,并聘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被征收人选定或者随机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须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十一、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和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两种方式。(一)货币安置1.货币安置可选择评估价格补偿也可选择基准价格补偿,一经选定不得更改。(1)选择评估价格补偿的,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对被征收人房地产(建、构筑物,装修、附属设施及房屋用地)进行评估,双方

7、无异议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结付房屋补偿、补助及奖励等费用。(2)选择基准价格补偿的(具体补偿价格详见附件1),其房屋基础、土地、普通装修(水泥地面、水电线路、外墙和内墙面水泥粉刷或刷白、木制、铝合金或塑钢门窗等)均包含在基准价格中,不另行评估,如有异议,则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2.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1)搬迁补助。以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为准,100平方米(含)以内的*户;超过10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按5元平方米计付;货币安置的搬迁费只补助一次。(2)临时安置补助。以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为准,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的标准(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

8、米计付)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3.购房补助及奖励(1)购房补助。选择基准价格补偿,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腾房的,且一宗地上仅有一层、二层、三层、四层及以上的,分别按主体房屋(不含附属房)房地产价值的60%、45%、25%、20%的标准给予补助;一层半的按二层的购房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依次类推。(2)进度奖励。按规定的签约腾房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发放,一、二、三阶段分别按主体房屋(不含附属房)房地产价值的5%、3%、2%的标准予以奖励,超过签约腾房期限的不予奖励。(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1.房屋产权调换,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折算成安置指标面积、互补结构差价的方式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框架结

9、构。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用(普通装饰不进行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占地均包含在主体房屋中,不再另行评估。(1)安置指标面积的确定。一宗地仅有一、二、三层(含三层以上)分别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1.3、1:1.15、1:1的比例计算安置指标面积;一层半的按二层计算,仅有楼梯间的按一层计算,依此类推。(2)结构差价结算方式。被征收人主房为框架结构的,安置指标面积与安置面积不补结构差价;被征收人主房为砖混结构的,由被征收人按*平方米的标准向征收实施单位补结构差价;被征收人主房为砖木结构的,由被征收人按*平方米的标准向征收实施单位补结构差价;被征收人主房为土木结构的

10、,由被征收人按*平方米的标准向征收实施单位补结构差价。(3)安置土地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4)安置面积必须和安置指标面积接近,如果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指标面积的,10平方米(含)以内按*平方米进行回购;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进行回购。如果安置面积少于安置指标面积的,少安置部分按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补偿。安置指标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只可选择货币安置,但被征收人(安置户)没有其他住宅的除外。(5)安置房为期房,其面积均含公摊面积。(6)安置房位置,按规划就近安置(详见规划图)。(7)安置房户型分为四室二厅(约140平方米)、三室二厅(约120平方米)、二室二厅(约80、100平方米)三种

11、,具体以实际建成的房屋为准。(8)安置房建筑标准为统一“四通一平”、内墙毛坯墙、安装进入套房第一道安全门,外墙装修完毕并安装铝合金窗(普通),水、电、网线等总管总线到户;户内管线等其它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2.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费(1)搬迁补助。以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为准,100平方米(含)以内的*户;超过10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按5元平方米计付;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为两次,签约腾房后发放。(2)临时安置补助。以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为准,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付),时间为36个月;过渡期限延长,超过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超出月份按每平方米每月7.5元的标准

12、进行补助;超过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超出月份按每平方米每月*的标准进行补助。3.进度奖励按规定的签约腾房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发放,一、二、三阶段分别按主体房屋(不含附属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超过签约腾房期限的不予奖励。4.安置房选房办法(1)按签约和腾房时间分别编出序号,两个序号相加,再按数字大小从小到大排列,得出选房序号,序号相同的按签约时间的先后来确定,如签约时间仍相同的则抽签确定。(2)规定时间内未参与选房的作弃权处理,由征收实施单位随机选定房屋予以安置。(3)实施细则由征收实施单位和承建单位制定。十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一)合法商业店面的认定及补

13、偿商业店面按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安置,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进度奖励参照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标准执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店面补偿价格(不含奖励及补助)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二)临街独立式房屋第一层第一自然间的认定及补偿原属合法住宅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或征地公告)发布前,对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证明,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临街独立式房屋第一层第一自然间,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照同类地段的商业店面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实行货币安置;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进度奖励参照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标准执行;停产停业

14、损失补偿按其补偿价格(不含奖励及补助)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三)非临街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及补偿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且房屋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证明,仍按住宅房屋补偿;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第一层第一自然间),应增计该部分补偿金额。1.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或征地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第一层第一自然间),增计该部分补偿(含奖励、补助等)金额的30%(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2.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或征地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不足两年,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增

15、计该部分补偿(含奖励、补助等)金额的15%(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四)公共祠(厅)堂的补偿参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五)附属房和临时建(构)筑物的征收补偿1.有证的附属房按基准地价(见附件2)+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重置价分别按土木结构*平方米、砖木结构*平方米、砖混结构*平方米进行补偿,但不享受进度奖励与购房补助。2.与主体房连接、符合房产测量规范的无证厨房、杂物间等附属房,经工作组认定后,按主体房屋补偿基准价的12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享受进度奖励与购房补助。3.无证猪(牛)栏、厕所、烤烟房等附属房,经工作组认定后,按土地补偿价+重置价进行补偿;土地补

16、偿价均按占地面积*平方米进行补偿,重置价分别按土木结构*平方米、砖木结构*平方米、砖混结构*平方米进行补偿。4.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只给予适当货币补偿,分别按土木结构*平方米、砖木结构*平方米、砖混结构*平方米、框架结构*平方米进行补偿。十三、保障与监督(一)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补偿款或者骗取安置面积的,由征收实施单位追回其补偿款、收回骗取的安置面积;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实施单位、有关部门和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及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三)在规

17、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搬迁腾房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阻挠和破坏征收工作,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十四、其它事项(一)房屋被征收后,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证同时收回。凡已补偿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均由政府指定部门处理。(二)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持身份证、产权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到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持相关证件及委托书到场代签(委托书必须当众出具或进行公证),所有

18、产权证全部收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三)被征收房屋有租赁行为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相关事宜。(四)被征收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设有抵押的,必须依法解除抵押权或重新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方予以补偿。(五)被征收人在选择货币安置后,补偿金额每户在*以下,且符合县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按住房保障受理程序申请,获取承租资格后,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承租合同并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和接受管理。(六)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拆除房屋企业。拆除房屋时,实施企业必须将施工方案报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七)征收范围内的管线迁移、改造和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迁移、谁经营、谁出钱”的原则,

19、由各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迁移、改造;需重新建设的,也由该单位自行建设完成。(八)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腾房,征收前已安装水、电、闭路电视、宽带网络及电话的,免缴开户费用;迁移时水、电各经营单位只可收取表内材料费及工本费。迁移闭路电视、宽带网络及电话,各经营单位只收取工本费;被征收人过渡期间申请报停的,不收报停费,报停期内的服务费可转移至开通后使用。(九)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屋办理产权证只收工本费。十五、附则(一)本方案未尽事宜,由研判组综合后报县棚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本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为准。(三)本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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