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地方海事处现场监督巡查实施细则县地方海事处现场监督巡查实施细则丹海事20214号关于印发_县地方海事处现场监督巡查实施细则通知各涉水乡镇:现将_县地方海事处现场监督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_县地方海事现场监督巡查实施细则_县地方海事处 2021年2月16日抄报:_、_、_、_、_人民政府 _县地方海事处办公室 2021年2月16日印发 _县地方海事处现场监督巡查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州地方海事局_州海事现场监督巡查规范和相关法规规定结合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巡查工作的实际为规范海事现场监督巡查工作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
2、域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_县地方海事机构对辖区通航水域、港口(码头)、渡口、船舶停靠点、水上水下活动现场监督巡查工作。 _县地方海事机构在开展现场监督巡查工作时必须遵循水上交通安全相关法规和_州海事现场监督巡查规范以及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海事现场监督巡查工作不适用CCTV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巡查计划 第四条 每年年初县地方海事处应制_事现场监督巡查年度督查计划将督查计划报州地方海事局、州安委办、州交通运输局备案并对海事处(所)现场监督巡查工作统一管理和指导、督查。 第五条 各涉水乡镇的安监站(船管所)除制定本
3、单位年度计划外还应制定季、月度海事现场监督巡查下滑报县地方海事处、县安委办、县交通运输局备案并对海事现场监督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第六条 安监站(船管所)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海事现场监督巡查工作同时要制定本单位月度海事现场监督巡查计划并报县地方海事处备案。 第七条 现场监管巡查计划应包含本年度重点监管巡查和阶段性安全监管工作结合辖区水域监管巡查实际科学制定有效解决监管巡查矛盾与问题。 第三章 监督巡查 第八条 海事现场监督巡查内容(不限以下内容): (一)船舶、浮动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包括船舶证书、船舶配员、船舶安全设备(设施)配备、装载、排污、避碰、隐患整改或缺陷纠正等情况: (二)船
4、舶证书、船员适任、船员值班等情况: (三)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安全管理情况: (四)通航水域是否存在碍航漂浮物、沉船、沉物: (五)是否存在非法或碍航水上养殖、捕捞、采砂、施工作业等活动: (六)航路是否发生变迁、助(导)航标志、设施是否完好: (七)渡口及渡船设施情况: (八)漂流航道及设施情况: (九)水域防污染情况: (十)地质灾害引起船舶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情况。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海事现场巡查时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人身着海事制式服装主动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和目的。 开展暗访活动可以不着海事制式服装但应携带海事行政执法证必要时应当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海事现场监督
5、巡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纠正、并做好记录。 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取证: 对当场不能排除的安全隐患应纳入隐患治理建立隐患工作台账。 第十一条 海事现场监督巡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当立即按规定处理并同时报告本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一)有碍船舶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预警措施: (二)有重大水域污染情形的应当立即调查取证: (三)有船舶、设施或人员遇险在不严重威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积极组织、参与水上抢险、搜救、并维护现场通航秩序。 第十二条 根据水域船舶交通量、旅客和货物流量、渡运量、船舶标准化程序、船员与乘客的安全意识及守法
6、意识状态、历年发生事故情况、安全监管风险、水域通航环境及特点等相关因素对海事现场监管水域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并确定风险监管点。 县地方海事处监管风险等级划定: 高风险区域:排调镇、扬武镇 较高风险区域:_镇、_镇、雅灰乡 第十三条 县地方海事处对辖区内的水域氛围高风险监管水域、较高风险监管水域;县地方海事处与各涉水乡镇的安监站(船管所)应将辖区水域内的监管点划分高风险监管点、较高风险监管点 各安监站(船管所)对风险水域的监管点划分情况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同时报当地安委办、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四条 各涉水安监站(船管所)对风险点划定时应充分考虑学生渡口的监管风险根据学生渡运情况及时对风险等级进
7、行调整。其中:日渡运30人次以上学生过渡的渡口必须划定为高风险监管点。 第十五条 乡、_事管理机构划分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县级海事管理机构已确定的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当监管点的相关安全因素发生变化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该监管点的风险级别调高或调低。 第十七条 因大型活动或突发事件等可临时提高监管点的风险级别活动或时间结束后可将风险级别恢复至原级别。 第十八条 监管点的风险级别调整后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乡、镇安监站(船管所)对各种风险级别的巡查实行量化监管。县地方海事处主要对风险水域内的乡、镇安监站(船管所)巡查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督查。 县地方海事处对高
8、风险监管水域每季度至少督查1次对较高风险监管水域每半年至少督查1次。 乡、镇安监站(船管所)对高风险监管点两月至少巡查1次对较高风险监管点每季度至少巡查1次 各乡、镇安监站(船管所)对高风险监管点每月至少巡查4次对较高风险监管点每月至少巡查1次。 第二十条 涉及两个乡、镇以上海事机构共管区域的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均可对库区实施巡航检查在巡航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本机构职责权限内的应及时按规定处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权限的应及时抄告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 被抄告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抄告后应立即按职责权限要求对抄告事项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抄告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现场监管发现安全
9、隐患应按_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得规定执行。 第五章 督查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对下级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巡查督查时应统一使用海事现场监督巡查督查报告形成督查报告主要包括内容: (一)巡查计划的制定情况; (二)巡查计划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巡查过程的依法行政情况; (四)高风险点的巡查情况; (五)巡查台账、记录规范、完整情况; (六)巡查统计报表的及时、准确情况;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巡查工作进行督查时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会议、听取巡查工作情况报告; (二)检查巡查工作制度、计划、记录等文件资料; (三)实施现场检查或抽查等; (
10、四)与巡查执法人员或被检查人员座谈。 第二十四条 县海事管理机构对下级海事管理机构现场监督巡查的督查每年至少开展两次。 第二十五条 各涉水乡、_事管理机构应使用海事现场监督巡查评估报告格式每半年对本辖区现场监督巡查工作进行评估报告应与次年1月3日前完成并上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 评估应结合督查内容评估现场监督巡查小郭查找工作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章 工作记录和报告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海事现场监督巡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记录统一使用省、州地方海事局格式或印制的文书表格。包括巡查记录、巡查台账、执法文书、工作日志等。 第二十七条 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时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送海事巡查工作统
11、计表、海事搜救情况统计表、海事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海事现场监督巡查季(月)度计划表、海事现场监督巡查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工作台帐包括:巡查管理工作制度执法车(船)资料、辖区基础资料巡查工作计划巡查工作记录、督查报告、评估报告等。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海事现场监督巡查含水上巡航检查和陆上巡查。 第三十条 全县各海事机构在现场监督巡查工作中本实施细则则与州地方海事局_州海事现场监督巡查规范同步施行。 附件1: _县地方海事处现场监督巡查季(月)度计划表 (监管点) 实施单位实施时间年 季(月) 监管点名称 风险等级 巡航(查)计划 备注单位负责
12、人: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实施单位存档一份报上一级海事机构一份。 附件2: _县地方海事处现场监督巡查督查报告 督查单位被督查单位(章)督查项目 督查情况 1 巡查计划制定情况2 巡查计划组织实施情况3 巡查过程依法行政情况4 高风险监管点巡查情况5 巡查台账、记录规范、完整情况6 巡查统计报表及时、准确情况7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督查人员: 督查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报告一式两份被督查单位和督查单位各一份。 附件3: _县地方海事处现场监督巡查评估报告 评估单位(章): 评估单位(章) 评估情况 存在问题 评估内容 巡查计划制定情况巡查计划组织实施情况巡查过程依法行政情况高风险监管点巡查情况巡查台账、记录规范、完整情况巡查统计报表及时、准确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整改措施单位负责人: 评估人员: 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单位负责人一份评估单位存档一份报上级海事机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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