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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规范.docx

1、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审计监督、评价、建议职能,切实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发展目标,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目的是建立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统一标准,规范各项审计业务流程,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促进煤田地质事业高质量发展。第三条 本工作规范对象为各分公司、子公司。第二章 审计计划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计划,是指审计部门为了顺利完成年度审计工作目标,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对下一个年度审计工作作出的事先安排。第五

2、条 审计计划的制定应发挥好审计工作为局党委、行政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在全局系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的监督保障作用。围绕单位工作重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审计计划管理主要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检查等,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审计处负责管理全局统一组织的审计计划和本级审计计划,指导全集团审计计划管理工作。各分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审计计划管理工作。第六条 审计计划的编制与审批步骤:(一)审计部门根据单位经营管理风险、重大项目实施情况、单位基建项目、组织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等,初步选择审计项目;(二)审计部门从审计目标、审计范围、

3、审计重点三方面初步选择审计项目进行分析,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并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编制审计计划;(三)审计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审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在确定年度审计计划前,应当重点了解下列情况,以评价所要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一)本单位的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二)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政策、计划和合同;(三)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四)相关人员的任职能力及近期岗位变动;(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第八条 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年度审计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二)审计项目名称和时间安排;(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四

4、)审计重点和审计方式,审计方式通常包括就地审计、报送审计、委托审计、授权审计等方式;第九条 年度审计计划一经确定,审计部门应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遇到下列情形,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调整:(一)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临时交办审计项目;(二)原定审计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三)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四)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单位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第十一条 审计处定期对局属单位开展审计检查工作,各单位审计部门按季度以表格形式向总部审计处报送审计计划执行情况。第三章 审计组和审计通知书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

5、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人选,报请分管领导审定。审计组组长可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 第十三条 成立审计组应考虑的事项: (一)确定所需的审计人员数量及知识结构; (二)保持审计人员的连续性; (三)严格遵守回避制度。第十四条 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一)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审计工作;(三)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六)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七)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

6、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三)协助组织实施审计;(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五)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六)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七)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十六条 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一)遵守审计制度,保持审计独立性;(二)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三)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四)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通知书,是指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不含送达日、进点日和法定

7、节假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采取突击审计时,由审计人员到现场向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出示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依据、范围、起始时间、实施方式;审计通知书中审计起始日期无法确定到日的,可以采取明确到某月上、中、下旬的方式。实施方式包括就地审计、送达审计、跟踪审计等方式。(三)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审计组成员较多或者调查了解后可能需要调整审计组成员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只列明审计组组长、主审及主要成员,并以“等”字结尾。(四)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及时提供审计人员所要求的的全部资料,为审计提供必要的要件,审计费用承担方式(委托

8、外审时),其他要求。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五)附件。附件一般包括被审计单位审计承诺、审计资料清单、需要填制的调查表格等。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年度审计计划,起草审计通知书,由审计工作分管领导审定签发。第二十一条 送达对象应当为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原任职单位)。第二十二条 审计通知书可以采取电子邮件、传真、邮寄、自送、自取等方式送达,收文单位必须办理签收手续。第二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发出后,审计过程中因审计条件发生变化等,需要停止审计行为的,应当按照审计计划调整程序审批后,向被审计单位发送终止审计行

9、为的函。第四章 审前调查了解和审计实施方案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目标进行审前调查了解,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三)信息系统控制情况;(四)其它相关情况。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一)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二)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三)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四)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五)分析相关数据。第二十六条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组可以利用以往审计中

10、获得的信息,重点调查了解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第二十七条 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审计人员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编制调查了解记录,并将收集取得的相关资料附在调查了解记录之后。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评估调查了解的充分性,以保证调查了解可以充分支持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审核审计人员的调查了解记录,汇总、分析调查了解情况,形成包括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发现的疑点和确定的审计重点、以往接受审计及整改等情况的审计调查汇总情况,在此基础上确定审计思路和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第二十九条 审计实施方案,是指审计组为了顺利完成审计任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执行审

11、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具体审计工作计划。第三十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计目标;(二)审计范围;(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应对措施;(四)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五)其他有关内容。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及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预计审计时间短、审计目标单一、情况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不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第三十二条 审计实施方案原则上应当在审计组进点(见面)会召开前编制完成,并下达至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特殊情况下,经分管审计领导批准,可以在审计组进点后10日内编制完

12、成。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必要时可以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估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审计范围、审计组组长以及审计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调整,应当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应对措施、审计组成员的调整,报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五章 审计证据第三十五条 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

13、意见和建议的各种事实依据。第三十六条 审计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书面证据;(二)实物证据;(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资料;(五)口头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八)其他证据。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相关性,即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可靠性,即审计证据真实、可信。充分性,即审计证据在数量上足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一)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判断审计事项的重要

14、性,以做出获取审计证据的决策。(二)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证据的充分性与审计风险水平密切相关,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越低,所需证据的数量越多。(三)成本与效益的合理程度。获取审计证据应当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对比,但对于重要审计事项,不应当将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四)适当的抽样方法。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审计取证方法,并满足下列要求:(一)通过检查文件、资料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二)通过检查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转换为书面资料,并注明制作方式、制作时间和电子

15、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三)通过检查有形资产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检查记录(文字或者表格),注明有形资产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有形资产提供者情况;(四)通过观察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五)通过询问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询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六)通过外部调查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外部调查记录,取得第三方关于被调查事项的书面说明、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等证据;(七)通过委托鉴定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委托鉴定记录,注明委托鉴定的部门、鉴定的

16、内容、鉴定的结论,并取得委托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八)通过重新计算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依据的相关数据,计算方法和结果等;(九)通过重新操作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重新操作过程记录,并注明与原业务程序或者控制存在的差异;(十)通过分析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或者关联分析表,注明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应当存在的合理关系,以及异常波动和差异。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类、筛选和汇总。对于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核实。第四十一条 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

17、内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予以复核。在复核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审计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及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第六章 审计工作底稿第四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作记录。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第四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18、 (一)被审计对象的名称;(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者截止日期;(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四)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五)审计人员姓名、审计日期;(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七)索引号及页码;(八)附件。第四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应当清晰、明确。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在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予以注明。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或审计报告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统一编号,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

19、当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当交叉注明索引编号。第四十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工作应当由比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人员职位更高或者经验更为丰富的人员承担。复核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中、审计报告形成前期进行复核,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措施的有效执行情况。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当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者修改审计工作底稿。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照审计工作底稿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和使用。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第七章 审计报告第五十条 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审

20、计事项实施审计后,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第五十一条 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实事求是地反映被审计事项,不歪曲、不遗漏、不隐瞒;(二)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计事项,不偏不倚地发表审计意见;(三)主次分明地揭示被审计事项,逻辑清晰、脉络贯通,重点突出;(四)深入分析审计问题原因,提出可行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或者针对审计发现问题之外的其他情形提出完善提高的建议,以促进组织实现目标;(五)行文格式规范、要素齐全,用词准确、简洁明了、易于理解,可适当运用图表描述事实、归类问题、分析原因,更直观地传递审计信息。第五十二条 审计报告因审计项目预定目的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一般的

21、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标题,一般包括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审计期间;(二)收件人,一般包括领导班子、被审计单位、委托审计的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或人员;(三)正文;(四)附件,对审计报告正文进行补充说明的文字和数字材料;(五)签章;(六)报告日期,报告审议通过日作为报告日期。第五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依据,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二)审计概况,是对审计项目总体情况的介绍和说明,一般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时间等;(三)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即说明被审计对象的背景信息、相关业务活动、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等;(四

22、)审计结论及评价,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五)审计发现问题,即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事实、标准、原因及其影响;一般情况下,还应当提出整改建议,有明确法规依据的应当引用具体的定性法规内容;每类问题的表述原则是先总体(包括该类问题总量、占总体比率、发展规模、程度和趋势、影响面及其后果)、后列举,列举的具体问题要有典型性,起到佐证总体结论的作用。(六)审计建议,即围绕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管理、预防和堵塞漏洞、促进整改和规范等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措施;审计建议与反映问题的顺序基本一致;审计建议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被审

23、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采纳。第五十四条 审计报告内容除符合以上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有关整改情况;(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界定;(三)核查委托审计部门相关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第五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审计报告:(一)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二)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及征求意见稿;(三)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四)复核、修订审计报告并定稿。第五十六条 审计组在进行审计报告的准备工作时,需要讨论确定下列事项:(一)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二)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24、三)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四)审计评价的适当性;(五)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六)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七)其他有关事项。第五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经综合分析、归类整理和讨论研究,形成审计报告初稿。第五十八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审计人员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一般情况下,审计组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五十九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审计部门盖章并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

25、报告原稿应当予保留,存入审计档案,不得遗弃或者修改。第六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六十一条 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在对相关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的基础上,对审计报告做必要修改。审计组一般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单位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实及修改审计报告工作。第六十二条 审计报告提请审计分管领导审核后(重要审计报告由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并按单位办文规定印发。第六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将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第六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

26、依据关于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暂行办法文件要求,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审计整改。第八章 审计质量控制第六十五条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与程序负主要责任。第六十六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目标:(一)保证内部审计活动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和本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二)保证内部审计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达到既定要求;(三)保证内部审计活动能够增加组织的价值,促进组织实现目标。第六十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通过督导、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控制。第六十八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分管领导负责审核审计报告及必要的审计资料。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组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

27、稿、取得的审计证据等进行复核,对审计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主审履行复核职责,但应当对主审履行复核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第六十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并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三)审计过程记录是否完整,说明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是否清楚;(四)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是否存在对应关系;(五)审计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包括已发现问题和未发现问题的结论是否适当;(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七十条 审计证据的审核:

28、(一)是否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有针对性地收集相关的审计证据;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适当性、充分性;(三)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由证据提供者签名、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盖章的,审计人员是否注明原因; (五)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是否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六)不同来源和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或者不能相互印证时,是否追加了必要的审计措施;(七)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八)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

29、的审计证据,是否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九)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第七十一条 对审计报告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是否按照项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三)审计结论、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准确,所依据的审计证据是否相关、可靠和充分;(四)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五)审计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第七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根据审核后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结合审计组讨论结果,在全面评估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审计实施方

30、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和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的基础上,起草审计组审计报告。第七十三条 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具体依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暂行办法执行。第七十四条 审计项目会议主要包括审计进点会、审计现场例会、重大事项讨论会。第七十五条 审计进点会在审计组进点当天召开。会议原则上由审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是:(一)审计组介绍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程序、审计纪律等;(二)被审计单位介绍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对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承诺;(三)审计组组长提出审计工作要求,明确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责任。第七十六条 审计现场例会主要内容是沟通审

31、计情况,检查审计实施进度,分析审计重点,调整审计思路,研究审计应对措施、审计人员及分工调整等。第七十七条 重大事项讨论会主要讨论研究以下内容:(一)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三)审计项目结果情况;(四)与审计业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制定审计工作检查方案,对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十九条 审计检查人员以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审计档案、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方法,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建立和执行内部审计制度的情况;(二)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审计准则执行;(三)审计工作是否实现了审计目标;(四)审计人员是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五)与审计业务质量有关的事项。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应当重点关注审计结论的恰当性、审计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第八十条 审计工作检查后,应当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结果。局审计处可结合日常管理工作或者通过开展审计工作检查、考核和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等方式,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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