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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诉讼法.docx

1、行政法与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一、关于行政的各种定义 (一)外国学者的基本观点1、德国行政法学家马叶尔:行政是可以不必依据法律而进行的为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活动。它牵涉到两种关系:行政与国家的关系;行政与法律的关系。 2、美国的古德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 3、日本的美浓郎达吉:行政是立法、司法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 4、台湾:行政是国家统治权所发生作用的一种,除法定不属行政外,凡依法规定的以完成国家目的行为皆属行政。5、引用马克思在评普鲁士人和普鲁士国王各社会改革一文中的一句话:“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从而指出:它最直接体现着国家职能的行使,不同于

2、其它国家机关的活动。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保证其全部正确地实施,必须进行广泛地组织管理,即行政管理工作。(二)我国学者关于行政的定义 1、应松年教授:行政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对国家事务的一种有组织的管理活动,目的是实现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国家行政机关通过组织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来执行,并实现人民的意志。 2、姜明安在行政法学一书中:所谓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的目的和任务而行使的执行、指挥、组织、监督诸国家职能。 。 (三)行政的概念 “公 共 行 政” “国 家 行 政” 基本要素: 主体要素 职权要素 方式多样化 (四)

3、行政的本质 公共利益的 集 合-ab+ac+ad+af+=a(b+c+d+e+f+) 维 护 分 配 (五)行政的特征 持 续 性 主 动 性 (六)行政的构成 主 体 行 为 救 济 本课程基本框架 基本理论 行政主体论 行政法总论 行政行为论 行政救济论行政法 (行政程序论) 公安行政法 部门行政法 海关行政法 工商行政法 行政法: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权-行政关系 基本概念关系 定义(不同定义表现不同的理论基础)基础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理论 关于 二者联系 行政法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其他问题:特点 渊源 作用 享有行政权 1.构成要 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力 行政 件 独

4、立承担责任 主体 2.行政职权-特点/行政职责/行政权限行 内部行 行政机关 行政政 政主体 行政机构 组织主 3.分类 外部行 授权组织 其他授权组织体 政主体论 1.担任行政职务 公务员法律关系 公务员 公务员的双重身份 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 2.西方公务员制度与我国公务员法 1.概念、分类 行政 主体行政主体 行为 内容权利、义务的增减 总论 2. 成立要件 合法要件 效力 生效要件 效力的内容行 行政行为的无效、可撤消、废止政 抽象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的概念、性质行 行政 行政 行政主体、立法的程序及效力为 行为 行为 其他规范性文件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论 分论 行政征收 具体 行政确认、

5、行政许可 行政 行政处罚 行为 行政裁决 行政强制 行政给付、行政奖励 新的行政方式 行政责任 行政 行政 归责原则、赔偿范围 行政违法 责任 赔偿 赔偿程序行 请求人与义务机关 政 方式与计算标准救 权力机关的监督济 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监督 一般监督论 的监督 专门监督 行政复议 司法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 行政诉讼二、行政法行政权与行政职权、行政权限的关系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一)概念 关于行政权的(救济)的法律规范总和。用以调整行政权授予、行使、监督、补救过程中的各类社会关系。尤其是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或个人权利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1.特征 2.调整对象(二)、行政法的特点 (一

6、)形式上 1、行政法没有完整、统一实体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二)内容上 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行政法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三、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渊源即行政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行政规章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国际条约 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关系的一般概念 (一)行政法律关系,或称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含以下涵义:1、受

7、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关系。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二)关于行政法律关系定义的理解 调整对象行政法关系 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种类(一)对内与对外的行政法律关系 根据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划分(二)实体与程序行政法律关系 根据行政权力受调整的行政法规范是实体法规范还是程序法规范划分三、行政法关系的要素 理论界一般认为法律关系包括内容(权利义务)、主体、客体三者。 (一)行政法关系的主体 所谓行政法关系的主体就是行政法关系的参加者。主体的基本特征就是即享受权利又承

8、担义务。 1、行政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公务员) 2、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 、行政第三人 (二)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概括为以下三种: A、物。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 B、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 C、行为。指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纳税、征地等。 (三)内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利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力,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机关,权力很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承担的职能众多,我们这里讲的权利,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它的权力。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行政

9、立法权。 ()对行政机关的绝对命令权、监督权。 ()对其它主体违反行政法有监督权。 2、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1)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 A、立法权 。 B、制裁权 。 C、形成权 。 D、财产权 。 E、经营权 。 、公民与社会组织的权利()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有所岐视,为此宪法专有规定。()自由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人身自由和意志自由,法律亦有规定。()生存权:要求国家保障其生存;现代最重要的权利。()受益权:获得自己应该获得的利益。()参与管理权 ()财产权:生存权的一种,人民有权处理自己产品之权,这是社会主义的一大特征。()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 这个权力的实现有两条途径一

10、是直接控制即通过管理限制行政机关,二是间接控制即通过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的义务:应注意两点:()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但为了明确各种主体应尽的职责,把义务分而论之。 国家机关的义务分为以下几类:()基本义务:、为人民、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义务,、执行的义务,、改善经济、改治社会环境的义务。 ()相对义务:、接待的义务,、解释的义务管理的义务。 ()特定义务: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义务,承担侵权赔偿的义务,参与行政诉讼的义务。D、对特定人,特定事件所负之义务。 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义务:()基本义务:遵守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义务,根据宪法规定,有纳税、服兵役、爱国等义务。()相

11、对义务:接受委托、代理执行的义务,享有某种权力相应地就应负某种责任。()特定义务:承担处罚后果,强制后果的义务。对特定事件所负的义务 。此外,上述对应主体的权力就是另一对应主体的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恒定性和不可转让性。 、意志单方性。(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可由行政机关单方意志决定不需征得对方同意) 、主体、内容的法定性。 、救济性。五、行政法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这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依法实际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行政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义务转变为现实的由行政法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这是指特定的行政法律

12、关系在存续期间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变化 。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这是指行政法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完全消失,引起行政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三类: 第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死亡或资格的丧失。 第二,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的消灭。 第三,客体的消灭。第三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涵义和特征 (一)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该项权力并对行为的效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第一、组织,行政主体应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第二、权,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第三,名,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四,责,行政主

13、体必须能够独立承受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并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范畴的界限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3.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4.行政主体与公务人员二、行政主体的类型和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 (一)行政主体的类型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主体作不同的分类。1、依行政职权的来源及产生方式,有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2、依行政主体实施职权的范围,有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 3、本行政主体与派出行政主体。当一个行政主体与另一个行政主体之间具有派出关系时,前一个行政主体谓之本行政主体,后一个行政主体谓之派出行政主体。 (二)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

14、 在我国,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行政机关(一)行政机关的涵义和特征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组织和管理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第二,行政机关是执掌和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它有别于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第三,行政机关是具有执行性质的机关,在我国,它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二)行政机关的种类1、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4、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3、关于受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法上的独立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它们不是行政主

15、体。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当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诉讼时,其被告应是委托的行政机关而非受委托的组织。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行政机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 (2)企业单位、事业单位。(3)社会组织、社会团体。(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关于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第一,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第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就行使所授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本身的非行政职能时,不享有行政权,也即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三、行政主体的资格 (一)确认行政主体资格

16、的方法1、按行政职权确定2、按行为性质确定 (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转移和丧失1、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要件:已由组织法或其他的法律规范规定了其职责和权限; 组 其成立已获得有关机关批准;织 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工作人员;要 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件 有自己的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条件; 已经政府公报公告其成立 关于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依授权机关的授权行为而发生,授权决定的内容应当包括:第一,授权人必须具有所授职权;第二,授权人授出的职权应当小于或者等于自己享有的职权。 2、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主要有两种情形:(1)行政主体分解。 (2)行政主体合并。 行政主体

17、合并或分解后,其行政主体的资格由合并或者分解后的新的主体承接。3、行政主体资格的丧失行政主体资格的丧失有两种情形:第一,行政主体被解散;第二,授权机关收回所授之职权或者授权期限届满。(三)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行政主体实施法律行为和参与诉讼活动的个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不是组织;2、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产生的;3、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行政主体进行活动;4、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其行为效果归属于行政主体而非法定代表人。 四、行政主体的地位:是行政主体权利、义务及其综合体现(一)行政职权1.含

18、义和特征:公益性和优益性2.内容3.行政职权的转让-行政授权(1)概念(2)授权的法定规则(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行政授权4.行政职权的代行-行政委托(1)概念(2)行政委托的有效要件 法律依据问题 受托人资格问题 再委托问题5.行政职权上的协助-行政协助(二)行政职责(三)行政权限第二节 行政组织法 行政机关组织法 行政机关编制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组织法一、表现形式1.宪法中关于行政机关设置及其职权职责的规定2.专门的行政机关组织法3.部门法中相关规定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基本内容1.行政机关的性质和地位2.行政机关的设置和权限3.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编制法一、编制二、编制法的作用公务

19、员法一、公务员的涵义 在西方,公务员一般是指通过非选举程序而被任命担任其政府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 2005年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公务员”从名称到内涵都有了统一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二、公务员及其职务关系(一)行政职务 行政职务是国家职务的一种,是为了有效地实施国家和社会管理而设置在各种行政组织中具有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公职。它一般由四个要素构成:职位、职务、职权及职责。(二)公务行为的认定每个公务员都具有“公民”与“公务员”的双重法律身份,与公务员的双重身份相对应的是公务员的双重行为。 1、国外关于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标

20、准第一,按时间划分。 第二,按地域标准划分。 第三,按职权划分。 第四,按名分划分。 2、公务行为的认定公务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 (1)公务标志。 (2) 表明身份。 三、我国国家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一)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我国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公正廉洁,克己奉公;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我国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非因法定事

21、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5、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依照相关规定辞职;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务员的录用 (三)公务员的考核 (四)公务员的奖惩 (五)公务员的培训 (六)公务员的调配和交流 (七)公务员的晋升 (八)公务员的辞退和辞职 (九)公务员的职权、优先权、职责、纪律和责任等 (十)公务员的工资福利 (十一)公务员的权利保障:包括公务员不服从人事处理的申诉、诉讼等权利以及行使方式等 (十二)公务员管

22、理机构包括管理机构的组织、职权、管理形式和方法等。 (十三)公务员法的创新1.公务员的职位分类2.公务员对上级命令说“不”的权利3.建立了职位聘用制4.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课堂练习题1.案例分析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订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做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国务院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23、的精神,属于应当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代表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的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公务员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请:运用行政法原理对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2.试述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法定规则,并分析二者的区别?3.请你谈

24、谈对行政法律关系变更的看法?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行政性。 第二,特定性。 第三,外部性。 第四,单方性。 第五,法律效果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别、性质和形式第一类,行政赋权行为。 行政赋权行为的形式有: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等。第二类,行政限权行为。 第三类,行政确认行为。

25、第四类,行政裁决行为。 第五类,行政救济行为。 第二节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决定是否准许申请人从事某项为法律所限制的活动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行政许可以法律的限制为前提。 第二,行政许可是对特定相对人的法律限制的解除,它是一种授权性行政行为。 第三,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第四,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 1、根据法律所设定的行政许可的条件,有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一般许可是指法律法规只为许可证的颁发设定了一般的条件,申请人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这些一般条件即可申请领取许可人证。特殊

26、许可是指申请人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设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条件,只有符合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特殊条件,申请人才能获得许可。 2、根据相对人所获得的行政许可是否具有排他性,有排他性行政许可和非排他性行政许可。排他性行政许可是指相对人获得某项行政许可后,其他人不能在同一申请事项上再获得相应许可,即相对人获得的许可具有排他性 ;非排他性行政许可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对人都可以申请获得的行政许可 。3、根据行政许可是否附义务为标准,有权利性行政许可与附义务的行政许可。权利性行政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实际行使许可证所赋予的权利或资格的一种行政许可 ;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27、是指被许可人在获得该项行政许可的同时,必须承担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的行政许可 。4、根据行政许可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有独立的行政许可和附文件的行政许可。独立的行政许可是指许可证已经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无须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 ;附文件许可是指必须附加文件予以说明被许可范围、方式、时间等内容的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适用领域和范围l 、生产经营性行政许可生产经营性行政许可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某一项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获得的许可。 2、资源开发使用许可资源开发使用许可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有限的自然资源,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维护生态环境,而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使用所实施的管理措施.3、授予或保障

28、当事人某一特定权利的许可4、交通安全许可交通安全许可是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体为了保证交通运输的安全而对部分运输所实施的许可。 5、城建规划许可城建规划许可是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规划城市建设而对城市建设所实施的规划行政行为。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一)许可申请(二)审查(三)决定 五、行政许可的注销、吊销、撤销1、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许可机关注销:有效期已过而未延展; (1)许可持有人的公民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许可持有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撤销、终止或者变更的;(3)法定许可条件改变而持有人已不具备条件的;(4)许可持有

29、人情况变化已不具备条件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吊销:(1)以欺诈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2)许可持有人超越许可事项范围从事活动的;(3)以赢利为目的,出租、倒卖许可证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吊销许可证属于行政处罚,因此,吊销许可证应同时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3、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去定程序予以撤销:(1)行政机关越权核发许可,或者没有核发许可法定职权的单位核发许可的; (2)行政机关违反法定条件给予行政许可的;(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给予行政许可的;(4)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给予行政许可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行政确认一、行政确认概述(一)行政确认的涵义行政确认一般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资格或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定、认可和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行政确认通常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确认行为是一种外部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行政确认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第四,行政确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行政确认的内容1、对法律上主体资格、身份及法律地位的确认。 2、对权属的确认。 3、对法律关系的确认。 4、对法律事实的确认。 5、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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