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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论笔记.docx

1、债法总论笔记说明:一、本笔记以201209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为依据,基于寇广萍老师之课件,根据张广兴债法总论、刘心稳债权法总论以及崔建远合同法整理而成,同时参考方志平债法总论、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二、债法博大精深,难免挂一漏万,如有遗漏,自行补充;若有谬误,请多指教;三、纯属个人平时债法笔记,请勿作考前重点,否则后果自负;四、若对以上各条存有疑虑,请勿再瞧!五、如有雷同,算我抄您!若有它版,或属重名。债 法 总 论 笔 记第一章 债与债法一、债的意义 债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债的特征 1、动态财产关系 财产由一方移转至对方 2

2、、相对性财产关系 1、债效力扩张规定2、代位权与撤销权3、为第三人利益合同4、预告登记5、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相对性的例外(即约束第三人) 3、请求型、利益间接型财产关系 4、期限性法律关系三、债法的意义 狭义的债法:民法典中的债权、债务编或专门的债法立法文件 广义的债法 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单行法、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国家参加的有 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四、债法的性质 1、民法的组成部分 2、动态财产关系法 3、集中反映市场交换关系一般规则的规范体系 4、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体系第二章 债的构成要素一、债的主体 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债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自然人、法人、

3、非法人团体;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二、债的客体(标的) 债所确定的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当为的特定行为。构成要件 1、须为使她人财产有所增益的行为 债的客体债的标的给付 2、须为有意识的增加她人财产的行为 3、给予行为基于一定目的 债的标的物:给付所结合的物 履行:债务人按照债所确定的客体为给付的过程 清偿:债务人所为的达致债权消灭效果的给付三、给付的要件 1、标的确定 2、标的可能 3、标的合法 4、标的妥当四、给付的类型 1、财物交付 2、金钱支付 作为的给付 3、服务提供 4、工作成果之交付(物化的劳动成果) 5、权利移交不包含财物交付,而就是单独移转特定权利的行为(如移交债权、知产权)单纯

4、不作为的给付债务人“应当不为她能为”的行为容忍的给付债务人对于某种通常不应容忍的状态而依据债务应当容忍的给付 不作为的给付: 可分给付:性质上能够分为数个给付且不损害债权实现事实上不可分当事人约定分割履行的,分割履行不成立法律上不可分除法律禁止外,债权人同意的,可变更为可分给付 依性质或当事人意思不能分为数个给付的 不可分给付 一时给付:债务人当以一次行为而完成的给付 持续给付:债务人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为连续性特定行为的给付(如租赁合同、供电合同) 单纯给付:由一个行为构成的给付 合成给付:由数个行为合构而成的给付该数个行为形成行为系列,共同成为一个债的客体五、债权 债权人依债所享有的得就给付为

5、各种行为的权利。 特征:1、请求权 2、相对权 3、具有期限性(约定期限、法定期限、时效期限) 4、相容性同一标的物可以成立两个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 5、平等性 6、设定多具任意性 1、债权除请求权外还有解除、终止、抵押 债权请求权 2、请求权有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 3、债权请求权消灭后,债权不消灭六、债务 特定义务人依债而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性质:1、为义务的一种,具有一般义务的共同特征 2、本质上,就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 3、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4、债务不许永久存在七、责任 债务违反者所承受的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功能:1、有效警示债务人,债务不得违反,否则法律将强制其承担不利后果 2、

6、在债务违反时,强力保障给付利益归属债权人八、自然债务 也称不完全债务,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 (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九、债权与物权债权物权请求权支配权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只能由合法行为或事实引起相对权绝对权客体为给付客体就是物相容性排她性只有在物权人的利益优先得到满足后,才有可能实现。具有优先性无追及性追及性无论物权标的物的占有发生何种变动,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权利,请求返还,或者请求损害赔偿时限性无时限性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转让一般没有限制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多采用支付违约金、采取补

7、救措施、强制履行、损害赔偿等补偿损失的方法 保护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因而以恢复原状为原则,注重于采用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十、债权与人身权债权人身权取得多基于行为取得多基于事实财产权非财产权请求权支配权相对权绝对权非专属权专属权客体就是相对人的特定行为客体就是权利人的人身或人格利益有期限无期限可因法定、约定而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主要受民法的保护受到民法与其她重要法律部门的保护第三章之一 债的分类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依发生原因 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 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为决定的债。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按照债

8、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就是否特定化 特定之债: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特点: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 2、在特定之债,标的物如果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 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当事人约定自债成立时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的,标的物意外 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自债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 (因为一般标的物所有权都就是在移交时才移转的) 种类之债:债成立时以末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即以属于一定种类的物中给付一定数量的物为标的物的债 特点:1、所有权不可能于债成立时即由当事人约定移转于债权人 (因为标的物为某一种类物中的一部分,在交付前不能将其与

9、其她部分分开) 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移转于债权人。 2、通常不发生全部不能 3、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以后才能履行 特定方法:1、依债务人的行为特定 2、依当事人的合意特定 限制种类之债:将标的物所在的种类限定为其某一部分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给付可否由当事人选择 简单之债:只有一种给付,当事人无可选择,仅得就该给付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成立时有多种给付,当事人得选择确定其中之一而履行的债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当债成立时,二者的标的均未特定,仅属可以特定数个给付各具特性,互不相同标的物为同一种类中的某一部分,该部分与其她部分没有差别数个给付须一一各别预先确定标的物

10、只须指示种类因选择权的行使而最终确定一个给付为债的标的,因而选择权的归属及行使方法,对当事人关系重大不发生给付的选择问题选择具有溯及力特定没有溯及力问题数个给付中有特定物时,有发生履行不能的可能,而且还可因给付不能而发生债的标的的特定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发生不能时,更不会因此而造成债的标的的特定选择之债任意之债定义:当事人有权用其她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债数个给付地位相同,选择权人可任选其一为给付标的两种给付有主从之分,代替给付居于补充地位产生选择权产生变更权给付自始不能,不影响债的成立给付自始不能,债不成立只要有一给付能够履行,债不消灭原定给付嗣后不能的,若不可归责债务人的,债务消灭;若可归责债

11、务人的,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与代用给付并存给付确定后成为不能的,回复到该给付特定之前的多种给付重新选择给付确定后成为不能的,回复到原定给付 给付特定的方法:1、在履行时由当事人合意选定一种给付为履行标的 2、选择权的行使 i)原则上,选择权归于债务人 ii)选择权的行使以选择权人的意思表示为之 选择权的行使具有溯及的效力 3、给付不能 如果数个给付中有一个给付不能,但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时,选择权 仅存在于剩余的数个给付上,此时其仍不失为选择之债 如果因给付不能而仅余一种给付时,该选择之债自动成为单纯之债 如果数个给付全部陷于不能,则适用履行不能的规定而为处理四、实物之债、劳务之债、货币

12、之债、利息之债、损害赔偿之债以债的给付标的为标准 实物之债:以实物为给付标的的债在履行不能时,可转化为货币之债劳务之债:特点:1、债务人的劳务具有人身性,未经债权人徐柯不得由第三人替代给付 2、不适用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的方法,仅得主张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之债1、法定损害赔偿之债;2、约定损害赔偿之债(如财产保险)货币之债:普通货币之债:以法定流通货币的面额为价值依据的货币之债 特种货币之债:以货币交易价格为价值依据的货币之债(适用于特定物之债的法律规定) 特点:1、不发生履行不能 2、履行迟延时,不问其对于迟延有无过失,即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3、不发生因不可抗力而免责的可能利息之债:特点:1、

13、具有货币之债的特性 2、具有从属性 3、具有相对独立性 1、约定利息依当事人约定算定的利息(各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属约定利息) 2、法定利息依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发生的利息(如按国家规定支付的逾期利息) 我国现行法律原则上不允许复利 例外:1、逾期付款后产生的利息,债务人不清偿的,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 2、银行存款利息可为复利第三章之二 债的分类一、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依给付就是否可分 可分之债:数人同负一债务或共享同一债权,其给付可分者 特点:1、分享债权,分担债务 2、各给付间各自独立 法律效力:1、各可分债权、债务效力独立 2、按比例平均分担债权债务 不可分之债:数人负同一债务或享有同一债权,

14、但因其给付不可分,而属于不可分之债 I)不可分债权:对内效力:债权人平均分享给付 对外效力:全体债权人共同行使请求权,共同受领给付(与连带债权区别) I I)不可分债务:准用连带债务的效力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照债的多数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按份之债: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 成立要件:1、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2、给付基于同一发生原因 3、债的标的可分 4、数个债权人的债权份额或者数个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在债成立时即已确定 效力:1、债权人仅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清偿; 债务人仅就自己所负债务的份额想债权人履行 2、债权人受领给

15、付超过应有份额时,超过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其她债权人债权不消灭; (除非可以认定为就是代其她债权人受领,可构成无因管理) 债务人给付超过应负担份额时,超过部分可依不当得利返还,其她债务人债务不消灭 (除非可以认定为就是代其她债务人履行,可成立第三人清偿,发生她人债务消灭的效果) 3、某一债权人或债务人所发生的事项,对其她人不生效力 4、按份之债基于同一原因发生的,如其发生原因为合同,则合同的解除应由一方当事人向 对方当事人全体为之 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履 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发生原因:1、法定

16、连带之债 个人合伙债务、企业法人联营债务、代理上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2、意定连带之债 须全体债务人都明示负担连带债务,默示不能成立连带之债 (在连带之债,债务人责任较重,除非法律明文规定或债务人自愿,不得为其强加此种义务) 特点:1、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数人 2、以数个独立的债务或独立的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3、债的给付目的须为同一(给付的内容、给付的原因不同一,仍有可能构成连带之债) 4、各债权人可独立向各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各债务人须负全部给付义务 5、因一人的全部给付,使各债权或债务全部消灭 效力: I)对外:连带债权:1、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2、债务人也

17、有权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 3、一连带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只具有相对效力(因为无权处分别人的权利) 4、一连带债权人的行为中断诉讼时效的,对全体有效; 5、一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效力及于全体 6、诉讼须以全体债权人未原告或被告,裁判所生利害对全体有效 连带债务:1、各债务人都有义务为全体债务人清偿 2、一债务人发生的债务减轻事项,对全体债务人有效 3、债权人得选择债务人请求清偿的效力 4、诉讼须以全体债务人未原告或被告,裁判所生利害对全体有效 II)对内:一人清偿全部或受领全部后发生内部求偿权求偿权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可就超过其应承担部分的给付,向其她债务人请求偿还 发生要件:1、求偿权人以清偿或

18、其她方法使债务消灭或缩小; 2、须其她债务人共同免责; 3、求偿权人的履行须超过自己承担的债务份额 范围:超出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履行债务的必要费用不可由其单独负责的事由所致的损失 行使:求偿权人有权分别向其她债务人请求补偿; 若被请求债务人无偿付的财产条件时,发生求偿权的扩张,由其她债务人分担代偿。 但该债务人并未免责,待其具备偿付的财产条件时,有义务向其代偿者偿还。 不真正连带债务: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其 中一个债务人完全履行时,其她债务即因债权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的债的关系不真正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不同的发生原因(且不可能因合同发生)共同的原因没有

19、共同目的,各债务人主观上无关联有共同目的,各债务人主观上互相关联各债务人之间没有债务数额的分担问题各债务人之间有确定的债务数额分担多数债务人间无内部关系,不发生内部求偿权会发生内部求偿权的行使其运用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无须法律明文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各债务人均仅为自己的债务负责,并未因负担不真正连带债务而加重自己的债务负担债务人责任较重第四章 债的发生一、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点:1、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 2、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3、合同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4、具有任意性二、侵权行为 不法

20、侵害她人的合法权益,给她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特点:1、由非法行为引起 2、由加害人的单方行为所引起,与受害人的意思与行为无关 3、侵权行为之债就是法定之债 4、债的内容主要为赔偿损害,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主观过失 成立要件:因果关系 不法加害行为 损害事实三、缔约过失 缔约当事人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使对方受到损失的过失行为 成立要件: 缔约方过失 合同不成立对方受损失四、单方允诺 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成立要件: 单方意思表示 向社会上不特定人 类型: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遗赠 悬赏广告: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

21、为之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成立要件:1、以广告方式公开向不特定的人作出意思表示 2、须指定需要完成的行为 3、须有给付报酬之意思 效力: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广告人债务生效,行为人对广告人有报酬请求权 撤销:方式原则上应与原广告相同 1、悬赏广告被撤回的,自始不生效力,在撤回前已经开始实施但未完成行为者,无报 酬请求权 2、广告人撤回广告致使已经开始实施但未完成指定行为者受到损失的,赔偿损失 (除非广告人能证明其不能完成指定行为) 优等悬赏广告:数人分别完成指定行为的,广告人只向被评定为优等者支付报酬的悬赏广告五、无因管理 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她人管理事务 性质:事实行为其行为没有

22、意思表示,故不构成法律行为 社会功能:权衡个人事务应由个人自由决定的个体利益与在一定条件下干涉她人事务所体现的社会共 同利益二者的关系,以期将此两种利益达到最大限度的契合无因管理代理都就是为她人管理事务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代理人负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要求代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事务管理可以就是事实行为,也可以就是法律行为代理的事务须为法律行为制度规范的就是存在于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制度重在规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管理人仅需具有管理意思代理人须具有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意思,且必须将此种效果意思表示

23、出来而为第三人知悉管理人可以同时为自己的利益而为管理代理人不得自己代理无因管理无权代理都不负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都具有为她人管理事务的意思符合本人的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因而为合法行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侵害了被代理人自行决定与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因而不具有合法性制度要解决的就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制度要解决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归属问题具有上述无因管理与代理在性质上的区别1、须为合法事务2、须非本人专属的事务3、须不属于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4、须为她人的事务5、须适于发生债的关系无法定约定义务 构成要件:不违反本人意思 为她人管理的意思 管理她人事务 (宗教上、社交上的事务

24、不够成无因管理) 法律效果:1、阻却违法干预她人事务,必侵害本人某方面的权益,本应侵权,但以为她人谋利为目 的或为维护公益,故法律使其具有阻却违法性,成为合法行为 2、管理人负担的义务 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适当管理;继续管理;报告及计算 3、管理人的责任 债务不履行责任管理人对本人负有义务,并应就其事务管理行为所致本人的损 害,以有故意或过失时为限,负其责任; 侵权责任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本人的其她合法权益 时,应负侵权责任 4、本人负担的义务 偿还必要费用;清偿必要债务;赔偿损害 5、管理事务的承认 类型:1、适法的无因管理 主观适法: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且又不违反本人明示

25、或可推知意思的无因管理 客观适法:管理事务违反本人的意思,但管理就是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履行法定抚养 义务的无因管理 2、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她人管理事务,但其管理违反本人意思 3、不真正无因管理误以她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管理或明知系她人事务而作为自己事务管理六、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致她人受有损失的事实 性质:法律事实可因人的行为或自然事实引起 社会功能:追求社会的实质正义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使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方式恢复当事人之间因不当变动而受到破坏的利益平衡(社会功能)对侵权人的行为给予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并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得到补偿(社会功能)不

26、考虑受益人的主观过错以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为要件必须要取得不当利益获得利益/未获得利益诉讼时效较长(多数国家)诉讼时效较短(多数国家) 与无因管理:1、社会功能不同 2、根据与构成要件不同 3、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性质不同 与合同责任: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一方取得的财产因基础行为无效,该 方当事人不能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对方可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不适用不当得 利的规定无法律上原因 构成要件:(积极增加、消极增加)因果关系 受有财产上的利益 她人受有损失(直接因果说;间接因果说) 类型:1、给付不当得利欠缺给付原因(目的),受益人不得保有受领之给付利益的不当得利 自始欠

27、缺给付原因1)非债清偿;2)作为给付的原因行为未成立、无效或撤销 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 给付目的不能达到 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清偿期到来前之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 因不法原因交付的财产 2、非给付不当得利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受益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1)无权处分她人之物; 2)无权使用或消费她人之物; 3)擅自出租她人之物; 4)侵害她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 基于受损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如误将她人的家畜饲养) 基于第三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如第三人以甲的饲料喂养乙的家畜) 基于自然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如大水将甲的鱼冲到乙的池塘) 基于法律的直接

28、规定发生的不当得利(如不动产的添附) 法律效果:1、不当得利返还的主体请求权的主体,为受到损失的人 2、不当得利返还的客体返还原物为原则,价额偿还为例外 返还原物包括:1)原物的用益(如孳息) 2)基于权利之所得(如原物为债权,其所受的清偿) 3)原物的代偿(如原物被征收而取得的补偿金) 价额偿还 受益人受领的利益,依其性质或其她原因不能返还的,受益人应返还其价额 3、返还范围 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不存在者,无需返还 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受领时所得之利益;附加利息;损害赔偿第五章之一 债的效力一、债的效力 债所特有的保障债务清偿、债权实现的法律之力 解释:1、就是法律之力,具有

29、强制性; 2、为债所特有1)具有相对性 2)就是保障“给付利益归属债权人”的法律之力 3)包括债权的效力与债务的效力 4)有债务人抗辩权的效力 5)有形成权的效力 分类: 一般效力:各种债的共同的效力 特殊效力:某种债所特有的效力(如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 对内效力: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效力 对外效力:债对第三人的效力(如债的保全时) 主要效力:债权具备的对给付利益的实现发挥主要作用的效力(如给付利益受领力) 从属效力:债所具有的对给付利益的实现起辅助作用的效力(如债务人的注意义务)最重要的分类 积极效力:债权的效力 消极效力:债务的效力 历史发展:1、债的效力由及于债务人的人身到仅及于其财产 2、债的效力范围逐渐扩张1)逐渐承认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2)债的保全制度趋于完善 3)租赁权物权化 4)不法侵害债权理论的创立 5)债务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发生对第三人的义务 3、债的效力的内容有所扩张 4、法官取得对债的效力予以修正的权力二、债务的效力 债务人承受的须依债为给付的法律约束力 特点:1、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2、债务不许永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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