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信用社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农村信用社(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1、为促进各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农村信用社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2、内部控制是农村信用社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3、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的目标:(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农村信用社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确保农村信用社发展战略和经营
2、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三)确保每一个部门,每一项工作和程序,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有章可循;(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4、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农村信用社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二)安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三)及时性原则。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必须先建章立制。(四)有效性原则。建立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成为所有
3、员工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5、内部控制应当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农村信用社开办的所有业务品种必须应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6、农村信用社应当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与分支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各个岗位应当有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关键岗位应当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第二章健全内控组织架构6、农村信用社应设立健全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规范各自职责和议事规则,形成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7、农村信用社理事
4、会、监事会和主任室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理事会负责审批农村信用社的总体经营战略和重大事项,确定农村信用社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审议批准主任室提交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办法和程序,并监督执行。对有关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的,责成主任室限期完善、健全。对制度执行不严肃、不到位的,对主任室、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主任室应坚持从严治社的原则,构建约束机制。依据理事会批准的各项基本管理制度,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不断修订、完善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使全体员工的一切业务行为都保持在制度规范的约束下。通过有效的内部稽核、检查,及时发现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限期纠
5、正。主动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监事会负责对农村信用社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及理事会、主任室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从源头上防范理事会的决策失误和主任室的经营失误,在高级管理人员中防范职业道德风险和职业行为风险,要求理事会、主任室纠正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行为。8、农村信用社应当设立由主任担任组长的风险管理小组,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9、农村信用社应单独设置稽核部门,负责对业务经营、财务会计、内控制度、联社重要岗位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营目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获得农村信用社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农村信用社应当配备充足的、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内部稽核人
6、员,并建立专业培训制度,每人每年确保一定的离岗或脱产培训时间。稽核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经监事会同意。10、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地区经济环境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实行授权管理。授权应适当、明确,并采取会议决议或授权委托书的形式。11、农村信用社应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有条件的应当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岗位,统一管理各类授权、授信的法律事务,制定和审查法律文本,对新业务的推出进行法律论证,确保每笔业务的合法和有效,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12、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室及时了解本社的经营和风险状
7、况,确保每一项信息均能够传递给相关的员工,各个部门和员工发现的内部控制的问题,均应当有畅通的报告渠道。第三章授信的内部控制13、农村信用社授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授信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风险的高度集中,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投向高风险领域和用于违法活动。14、农村信用社应当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避免信用失控。农村信用社应当对同一客户授信实行一揽子管理,确定总体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即包括表内的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和回购等,也包括表外的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农村信
8、用社应当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将同一集团内各个企业的授信纳入统一的授信额度内,核定集团总的授信额度,防止对关联企业授信的失控。农村信用社应当对授信实行统一的法人授权制度。根据风险管理水平、资产质量、信用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门、经营班子、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的授信审批权限; 15、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有效的授信决策机制,包括设立会办小组、审贷委员会等,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授信。主任不得担任审贷委员会的成员。审贷委员会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被审贷委员会两次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审贷委员会审议。16、农村信用社应当
9、防止授信风险的过度集中,确保单一客户、最大十户客户、行业客户总体授信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17、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统一的授信操作规范,规定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操作要求。18、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授信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授信工作人员的风险责任,高级管理层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19、农村信用社应当制定统一的各类授信品种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项业务的办理条件,包括选项标准、期限、利率、收费、担保、审批权限、申报资料、授信后管理、内部处理程序等具体内容。20、农村信用社应当对借款人实施独立的尽职调查,严格执行
10、授信审批程序,防止逆程序操作和放宽授信标准,防止发放任何形式的外部行政干预贷款和人情贷款。21、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按照信贷原则审查对关系人的授信,确保对关系人的授信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在对关系人的授信调查和审批过程中,农村信用社内部相关人员应当回避。22、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资产质量监测报告体系,规范资产质量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严密监测资产质量的变化,对授信风险与收益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21、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和集中掌握客户的资信水平、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信息,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对已列入“黑名单
11、”、有逃废债等行为的资信不良的借款人实施授信禁入。第四章存款及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22、农村信用社存款及柜台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对基层营业网点、要害部位和重点岗位实施有效监控,严格执行账户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防止内部操作风险和违规经营行为,防止内部挪用、贪污以及洗钱、金融诈骗、逃汇、骗汇等非法活动,确保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资金的安全。23、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执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存款人身份和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对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存款人出租、出借账户或利用其存款账户从事违法活动。24、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管理预留签章和存款支付凭据,提高
12、对签章、票据真伪的甄别能力,积极利用计算机技术,加大预留签章管理的科技含量,防止诈骗活动。25、农村信用社应当对存款账户实施有效管理,与除储蓄存款以外的其他存款的所有人定期进行对账,并确保对账的适时有效。26、农村信用社应当对内部特种转账业务、账户异常变动等进行持续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当进行跟踪和分析。对异常现金存取和异常转账情况,应当采取设置标识等监控措施,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27、农村信用社应当对大额存单签发、大额存款支取实行分级授权和双签制度,按规定对大额款项收付进行登记和报备,确保存款等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28、农村信用社应当认真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注意审查客户资金来源的真
13、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对可疑交易的鉴别能力,如发现可疑交易,应当逐级上报,防止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29、农村信用社应当对每日营业终了的账务实施有效管理,当天的票据当天入账,对发现的错账和未提出的票据或退票,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登记手续。30、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执行“印、押、证”三分管制度,使用和保管重要业务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相关的业务单证,使用和管理密押、压数机的人员不得同时使用或保管相关的印章和单证。人员离岗,“印、押、证”应当落锁入柜,妥善保管。31、农村信用社应当对现金收付、资金划转、账户资料变更、密码更改、挂失、解挂等柜台业务,建立复核制度,确保交易的记录完整和可追溯。柜台人员的名章、
14、操作密码、身份识别卡等应当实行个人负责制,妥善保管,按章使用。32、农村信用社应当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实行严格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入库、登记、领用的手续,定期盘点查库。33、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执行营业网点重要岗位的请假、轮岗制度,逐步推行离岗审计制度。对要害部门和重点岗位应当实施有效管理,对非营业时间进入营业场所、电脑延长开机时间等应当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第五章会计的内部控制34、农村信用社会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运用计算机技术实施会计内部控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
15、会计信息。35、农村信用社必须严格遵守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规定,实行营业网点会计人员委派制,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确保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能够依据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地办理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强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违法或违规办理会计业务。对违法或违规的会计业务,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上级机构报告,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36、农村信用社会计岗位设置应当实行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会计全过程的业务操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严格执行交接程序。37、农村信用社应当明确会计部门、会计人员的权限,会计职能
16、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事,凡超越权限的,须经授权后,方可办理。38、对实行储蓄柜员制或实行并账制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必须配置专人负责会计事后监督,实现业务与监督在空间与人员上的分离。其他网点应该设置事后监督岗,实行会计事后监督,做到业务与监督在时间与人员上的分离。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应积极推行集中事后监督的形式。39、农村信用社应当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会计账务应当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和内外账的六相符。凡账务核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权限进行纠正或报上级机构处理。40、农村信用社应当对会计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度,联行、同城票据交换、出纳等重要会计岗位人员和会计主管还应
17、当定期轮换,逐步推行离岗(任)审计制度。41、农村信用社应当实行会计差错责任人追究制度,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舞弊或案件,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外,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管会计的负责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42、农村信用社应当做到会计记录、账务处理的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严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严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向高级管理层、社员和银行业监管机构披露会计、财务信息。43、农村信用社应当完善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查阅手续,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毁损、散失和泄密。第六章 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44、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内部
18、控制的重点是:严格按规定从事资金业务,对资金业务对象和产品实行统一授信,实行严格的前后台职责分离,建立资金业务风险分析和管理制度,防止资金交易员从事越权交易,防止欺诈行为,防止因违规操作和风险识别不足导致的重大损失。45、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开办相应资金业务品种交易。农村信用社不得开办未经许可的资金交易品种交易。农村信用社应当充分了解所从事资金业务的性质、风险、相关的法规和惯例,明确规定允许交易的业务品种,确定资金业务单笔、累计最大交易限额以及相应承担的单笔、累计最大交易损失限额和交易止损点。46、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备的资金交易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根据交易对
19、手和投资对象的情况确定资金管理部门、经营班子、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的资金交易审批权限。资金业务交易必须做到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建立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对资金交易员的适当的约束机制,对资金交易员实施有效管理,资金交易员上岗前应当取得相应资格。47、农村信用社应当完善资金交易的内部控制,资金的调出、调入应当有真实的业务背景,严格按照授权进行操作,及时划拨资金,登记台账,并建立资金交易风险和市值的内部报告制度。48、农村信用社应当明确规定资金业务岗位职责,建立资金业务的风险责任制。(一)前台资金交易员应当严格按授权从事资金交易,承担越权交易和虚假交易
20、的责任,并对未执行止损规定形成的损失负责;(二)中台监控人员应当核对前台交易的授权交易限额、和交易价格等,对超出授权范围内的交易应当及时报告,承担对资金交易员越权交易报告的责任,并对风险报告失准和监控不力负责;(三)后台结算人员应当独立地进行交易结算和付款,并根据资金交易员的交易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对手逐笔确认交易事实,对结算的操作性风险负责;(四)高级管理层负责资金交易风险的控制,对资金交易出现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章 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49、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开展中间业务应当得到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许可,建立并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委托人指令办理业务,
21、防范或有负债风险。50、农村信用社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对持票人提交的票据或结算凭证进行审查,并确认委托人收、付款指令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按指定的方式、时间和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手续。51、农村信用社办理代理业务,应当设立专户核算代理资金,完善代理资金的拨付、回收、核对等手续,防止代理资金被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52、农村信用社应当对代理资金支付进行审查和管理,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遵循银行不垫款的原则,不介入委托人与其他人的交易纠纷。53、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正确核算和确认各项代理业务收入,坚持收支两条线,防止代理收入被截留或挪用。54、农村信用社
22、发行借记卡,应当制订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办法,并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风险控制能力。借记卡应当按照实名制规定开立账户。对借记卡的取款、转账、消费等支付业务,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55、农村信用社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重要凭证、银行卡卡片、客户密码、止付名单、技术档案等重要资料的传递与存放管理,确保交接手续的严密。56、农村信用社开展咨询顾问业务,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客户对象、业务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提供给客户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为客户保密的责任。57、农村信用社开办保管箱业务,应当在场地、设备和处理软件等方面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对用户
23、身份进行核验确认。对进入保管场地和开启保管箱,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明确要求租用人不得在保管箱内存放违禁或危险物品,防止利用农村信用社场地保管非法物品。第八章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58、农村信用社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重点是:严格划分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部门、管理部门与应用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风险防范的制度,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安全。59、农村信用社应当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人员、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各岗位之间不得相互兼任。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协调,确保系统的整体安全。营业网点应当配备计算机安全管
24、理人员,明确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60、农村信用社购买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应当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使用前进行试用性安全测试,明确产品供应商对产品在使用期间应当承担的责任,确保产品的正常使用和有效维护。61、农村信用社计算机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出入计算机机房应当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出入记录,确保计算机硬件、各种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计算机机房和营业网点应当有完备的计算机监控系统,确保计算机终端的正常使用。62、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和健全网络管理系统,有效地管理网络的安全、故障、性能、配置等,并对接入国际互联网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63、农村信用社的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
25、系统、应用程序等均应当设置必要的日志。输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核对无误,数据的修改应当经过批准并建立日志。日志应当能够满足各类内部和外部审计的需要。64、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管理各类数据信息,数据的操作、数据备份介质的存放、转移和销毁等均应当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计算机安全应急系统,制定详细的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演练。数据备份应当做到异地存放。65、农村信用社运用计算机处理业务,应当具有可复核性和可追溯性,并为有关的审计或检查留有接口。第九章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66、农村信用社应当指定不同的部门分别负责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负
26、责设计内部控制体系,制订有关制度,组织、督促分支机构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负责组织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提出改进建议,督促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规定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向高级管理层提出处理意见。67、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内部控制问题和缺陷的处理纠正机制,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督促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落实。68、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风险责任制:(一)理事会、主任室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责任;(二)监事会、稽核部门应当对检查发现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不力,承担相应的责任;(三)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对出现的风险和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四)理事会、主任室应当对违反内部控制的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责任和予以处分,并承担处理不力的责任。第十章附则69、本指引适用于*辖区依法设立的农村信用社。70、农村信用社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对本社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清查,对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报*银监分局备案。71、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负责解释。72、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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