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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docx

1、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快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垦区残疾人联合会:201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进入依法开展的阶段。条例的实施,对于我国依法全面、系统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提高城乡现代化建设水平,维护残疾人、老年人及全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出台贯彻条例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是结合地方实际切实落实条例规定的内容、促进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条例颁布后,中国残联下发了关于切

2、实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通知(残联201297号),要求各地要加快推动制定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规章。目前一些省(区、市)已将制定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规章列入立法计划。为进一步加快各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法规、规章的重要意义近些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较快,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城市无障碍化格局基本形成。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仍存在全社会无障碍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新建无障碍设施不规范、不系统,已建设施未进行无障碍

3、改造,无障碍设施管理亟待加强,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农村无障碍建设较为滞后等突出问题。切实贯彻条例、制定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规章,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依法推进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深入开展的重要保障。各省级残联要做好制定法规、规章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积极与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主要负责部门沟通,共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法制办汇报,抓紧启动相关工作,争取尽快列入立法计划。二、地方法规、规章要在条例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和创新地方法规、规章是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条款内容应当更丰富具体和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在内容上,要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4、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精神,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办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地方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中相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容,要注意与国家、地方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衔接配套,要借鉴国内外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行之有效的立法经验。特别要切实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条例中已有的规定和内容不应减少,条例中原则性的规定要具体化,增强操作性,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残疾人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力求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切实使地方法规、规章成为进一步推动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

5、发展、维护残疾人、老年人及全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权益的重要保障。三、营造全社会无障碍环境建设良好氛围要将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法规、规章作为一次重要的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机遇和过程,组织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开展丰富多彩、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活动,大力向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容、知识、作用,切实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增强残疾人的无障碍权利意识,为残疾人反映诉求、进行监督、参与无障碍建设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使社会大众充分了解无障碍,认识无障碍,明确自身责任和义务,自觉维护无障碍设施,更好地参与支持无障碍环境建设,营造全社会无障碍环境

6、建设良好氛围。 针对各地在制定法规、规章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中国残联起草了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主要条款参考文本),供各地在制定法规、规章工作中参考。附件: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主要条款参考文本)中国残联2013年8月8日附件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主要条款参考文本)总则部分1.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2.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等进行的建设活动。3.无障碍

7、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实施专项规划,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内容,建立考核奖惩机制。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城乡道路的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和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无障碍

8、环境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实施监督。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和政策时,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充分发挥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及有关社会团体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产品及其标准,通过提供扶持资金、政府购买等措施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应用和推广。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公众无障碍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

9、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社会成员应当自觉维护无障碍设施设备,遵守相关使用规定。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无障碍设施建设部分1.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庄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同步实施。乡、村庄道路、住宅、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等应当逐步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3.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4.有关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时,

10、对未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审查通过,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项目,不予通过规划验收。6.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无障碍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7.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实施方案,通过财政补贴、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慈善募捐等鼓励措施,推进已建成设施设备的无障碍改造。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推进下

11、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一)特殊教育、康复、托养、社会福利等机构(二)国家机关的对外服务场所;(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通信、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9.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过街音响信号装置,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10.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11.新研制、生产、投入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

12、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的要求;已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进行无障碍升级改造,完善无障碍设备。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投入使用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出租车。12.视力残疾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方便。13.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对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

13、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15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无障碍标识应当规范、清晰、明显。无障碍信息交流部分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务信息和与残疾人、老年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试组织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加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提供便利。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根据需要为其提供盲文试卷、大字试卷、电子试卷,

14、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以无障碍模式制作出版文化产品。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5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应当加配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备手语的节目。县级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应逐步加配字幕,逐步播放配备手语的节目。6省、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县级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乡镇、村、社区应逐步配备方便视力残疾人阅览的读物、资料。公共图书馆进行图书数字化建设,应当利用无障碍技术手段,方便残疾人等获取信息。7残疾人组织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省

15、、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应当逐步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等获取信息。8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对从业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9在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中,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字幕或者手语服务。10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当逐步向有需求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向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并给予收费优惠。电信终端设备制造商应当提供能够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产品。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与视力、智力残疾人生命、财产

16、安全等密切相关的日常用品信息等提示技术的研制、开发和应用,以方便视力、智力残疾人能够清晰识别产品安全提示。无障碍社区服务部分1社区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的应进行必要改造,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应当为残疾人出入、生活起居提供便利,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选举时,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并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

17、人提供盲文选票。5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应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制定实施残疾人应急避难预案,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培训。法律责任部分1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设计的规范、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下的罚款。3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的,或者建设的无障碍设施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相

18、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4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无障碍建设设计和监理规范、标准,将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未按计划进行无障碍改造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6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相关公共交通工具不能为残疾人使用人乘坐和使用,且公共交通工具所有权人、管理人、工作人员拒不采取无障碍设施措施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19、正或采取补救措施。7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电视节目未加配字幕或者手语翻译的,由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8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公共图书馆未设立视力残疾人阅览室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9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和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损坏、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标志,并影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修复,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50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11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或设置不规范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停车场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2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工作人员禁止导盲犬进入的,相关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

21、下罚款,并追究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所有权人、管理人的责任。未按规定使用导盲犬的,相关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13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部分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考本通知和文本指导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可以参考本通知和文本制定规范性文件。2参考文本中罚则部分出现的罚款数额,是分别根据或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意见等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的总体情况制定的,供各省参考,各省可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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