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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docx

1、生态环境局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一、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涉及储罐的企业重点学习,对标排查检查重点和治理要求自查自纠自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储罐和浮盘边缘密封选型不符合标准要求, 呼吸阀泄漏排放突出,采样口和人孔等储罐附件、泡沫发生器、浮 盘边缘密封及浮盘附件开口(孔)管理不到位,储罐呼吸气收集处 理效率低下。 排查检查重点。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合成树脂、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煤化工、焦化、制药、 农药、涂料等行业以及储油库、港口码头为重点,逐一排查挥发性 有机液体储罐(含中间罐)罐型、存储介质、容积、存储

2、温度、浮盘边缘密封类型及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和运行情况,建立 储罐排查清单;检查检测储罐附件、浮盘附件、呼吸阀等泄漏情况 和治理设施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去除效率。 治理要求。企业应按照标准要求,根据储存挥发性有机液体的 真实蒸气压、储罐容积等进行储罐和浮盘边缘密封方式选型。重点 区域存储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内浮顶 罐罐顶气未收集治理的,宜配备新型高效浮盘与配件,选用“全接 液高效浮盘+二次密封”结构。鼓励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 泄压阀;固定顶罐或建设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内浮顶罐宜配备压力 监测设备,罐内压力低于 50%设计开启压力时,呼吸阀、紧急泄压阀 泄漏检

3、测值不宜超过 2000mol/mol。充分考虑罐体变形或浮盘损 坏、储罐附件破损等异常排放情况,鼓励对废气收集引气装置、处 理装置设置冗余负荷;储罐排气回收处理后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 应进一步优化治理设施或实施深度治理;鼓励企业对内浮顶罐排气 进行收集处理。储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除内浮 顶罐边缘通气孔外);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 活动外,储罐附件的开口(孔)应保持密闭。 二、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 存在的突出问题。上装式装车废气收集效率低;装车废气多数 采用“冷凝+吸附”工艺处理,由于运行维护不到位,难以稳定达标 排放;罐车、装车有机废气回收管线接口泄漏严重;部分港

4、口码头 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由于船舶未配备油气回收接口或接口不匹配等原因闲置。 排查检查重点。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有机化工、煤化工、 焦化等行业以及储油库、港口码头为重点,重点排查汽油(包括含 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原油、石脑油及苯、甲苯、二甲苯等装卸的物料类型、装载量、油气回收量,装载方式、密封型式、 压紧方式及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和运行情况,建立装卸排 查清单;检查检测罐车人孔盖、油气回收耦合阀,底部装载有机废 气回收快速接头、顶部浸没式装载密封罩、油气回收管线法兰等密 封点泄漏情况,及治理设施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去除效率。 治理要求。汽车罐车按照标准采用适宜的装载方式,推广采

5、用 密封式快速接头等;铁路罐车推广使用锁紧式接头等。废气处理设 施吸附剂应及时再生或更换,冷凝温度以及系统压力、气体流量、 装载量等相关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装载作业排气经过回收处理后 不能稳定达标的,应进一步优化治理设施或实施深度治理。万吨级 以上具备发油功能的码头加快建设油气回收设施,8000 总吨及以上 油船加快建设密闭油气收集系统和惰性气体系统。开展铁路罐车扫 仓过程 VOCs 收集治理,鼓励开展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及船舶油舱的 清洗、压舱过程废气收集治理。三、敞开液面逸散 (涉及含VOCs废水排放的企业重点学习,对标排查检查重点和治理要求自查自纠自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含 VOCs 废水集

6、输、储存和处理过程未按照标 准要求密闭或密闭不严,敞开液面逸散 VOCs 排放未得到有效收集; 高、低浓度 VOCs 废气未分质收集;治理设施简易低效,无法实现稳 定达标排放。 排查检查重点。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煤化工、 焦化、制药、农药等行业为重点,排查含 VOCs 废水产生节点、产生 量、废水集输储存处理设施加盖密闭情况、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和运行情况,及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泄漏检测修复情况,建立敞开液面排查清单。检查装置区含 VOCs 废水收集提升池、输送沟 渠、储存、处理设施及污泥、浮渣储罐等废气密闭收集情况,检测 治理设施排放浓度。 治理要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企业用

7、于集输、储存、处理含 10 VOCs 废水的设施应密闭;农药原药、农药中间体、化学原料药、兽 药原料药、医药中间体企业废水应密闭输送,储存、处理设施应在 曝气池及其之前加盖密闭;其他行业根据标准要求检测敞开液面上 方 VOCs 浓度,确定是否采取密闭收集措施。通过采取密闭管道等措 施逐步替代地漏、沟、渠、井等敞开式集输方式,减少集水井、含 油污水池数量;含油污水应密闭输送并鼓励设置水封,集水井、提 升池或无移动部件的含油污水池可通过安装浮动顶盖或整体密闭等 方式减少废气排放。池体密闭后保持微负压状态,可采用 U 型管或 密封膜现场检测方法排查池体内部负压情况,密封效果差的加快整治。污水处理场集

8、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混入含 油浮渣的浓缩池等产生的高浓度 VOCs 废气宜单独收集治理,采用预 处理+催化氧化、焚烧等高效处理工艺。低浓度 VOCs 废气收集处理, 确保达标排放。污水均质罐、污油罐、浮渣罐及酸性水罐、氨水罐 有机废气鼓励收集处理。焦化行业优先采用干熄焦;采用湿熄焦工 艺的,禁止使用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废水熄焦。对开式循环冷 却水系统,每 6 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 有机碳(TOC)浓度进行检测,若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 10%,要溯 源泄漏点并及时修复。四、泄漏检测与修复 (连接点大于2000的企业重点学习,对标排查检查重点和治理要求自查

9、自纠自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开展而未开展 LDAR,未按标准要求的时间、 频次开展 LDAR,密封点覆盖不全,检测操作、台账记录等不符合相 关技术规范要求,LDAR 检测数据质量差甚至弄虚作假。 排查检查重点。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合成树脂、 煤化工、焦化、制药、农药、涂料等行业检查企业密封点全覆盖情 况,重点关注储罐、装载、生产工艺废气收集输送管道、治理设施 密封点的覆盖情况;检查 LDAR 频次、泄漏点修复情况和电子台账 记录、LDAR 信息系统数据录入情况等;重点针对泄压设备、阀、 泵等动密封点开展随机抽测,可使用红外成像仪等辅助手段进行筛 查。未按规定时间、频次开展 LDAR

10、工作的,在检测不超过 100 个 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 2 个以上(不含)密封点超过泄漏认定浓度 的,密封点覆盖不全、台账记录缺失、仪器操作不符合规范的,出 现可见渗液、滴液、管道破损等明显泄漏的,建立治理台账,加快 整改。 治理要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行业所有企业都应 开展 LDAR 工作;其他行业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 VOCs 物料的设备 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 2000 个的,应开展 LDAR 工作。要将 VOCs 收集管道、治理设施和与储罐连接的密封点纳入检测范围。按照相 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修复、质量控制、记录管理等工作。鼓励大型石化、化工企业以及化工园区成立检

11、测团队,自行开 展 LDAR 工作或对第三方检测结果进行抽查。鼓励企业加严泄漏认定 标准;对在用泵、备用泵、调节阀、搅拌器、开口管线等密封点加 强巡检;定期采用红外成像仪等对不可达密封点进行泄漏筛查。鼓励重点区域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城市和工业园区建立 LDAR 信息管 理平台,进行统一监管。 五、废气收集设施 (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重点学习,对标排查检查重点和治理要求自查自纠自改)存在的突出问题。敞开式生产未配备收集设施,未对 VOCs 废气 进行分质收集,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控制风速达不到标 准要求,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破损、泄漏严重,生产设备密闭不 严等。 排查检查重点。检查车间

12、和设备密闭情况、有机废气是否“应 收尽收”、高低浓度废气是否分质收集处理等,废气收集系统排风 罩的设计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采用风速仪等设备开展现场抽测; 检查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是否有可见的破损情况;检查废气收集 系统是否在负压状态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 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 治理要求。产生 VOCs 的生产环节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 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无尘等 级要求车间需设置成正压的,宜建设内层正压、外层微负压的双层 整体密闭收集空间。对采用局部收集方式的企业,距废气收集系统 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

13、于 0.3m/s;推广以生产线或设备为单位设置隔间,收集风量应确保隔 间保持微负压。当废气产生点较多、彼此距离较远时,在满足设计 规范、风压平衡的基础上,适当分设多套收集系统或中继风机。废 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无破损。焦化行业加强焦炉密封性 检查,对于变形炉门、炉顶炉盖及时修复更换;加强焦炉工况监督, 对焦炉墙串漏及时修缮。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间歇 13 性生产工序较多的行业应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 干燥、灌装、取样等过程采取密闭化措施,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含 VOCs 物料输送原则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有机液体进料鼓励采 用底部、浸入管给料方式;固体物料投加

14、逐步推进采用密闭式投料 装置。工业涂装行业建设密闭喷漆房,对于大型构件(船舶、钢结 构)实施分段涂装,废气进行收集治理;对于确需露天涂装的,应 采用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低(无)VOCs 含量涂料,或使用移 动式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包装印刷行业的印刷、复合、涂布工序实 施密闭化改造,全面采用 VOCs 质量占比小于 10%的原辅材料的除外。 鼓励石油炼制企业开展冷焦水、切焦水等废气收集治理。使用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稀释剂、清洗剂等物 料存储、调配、转移、输送等环节应密闭。 六、有机废气旁路 (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重点学习,对标排查检查重点和治理要求自查自

15、纠自改)存在的突出问题。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旁路数量多、管线设置 隐蔽,未将旁路纳入日常监管,旁路烟道、阀门漏风严重,部分企 业以安全为由通过末端治理设施应急排口、治理设施中间工序直排 管线、焦炉热备烟囱等直排、偷排,部分企业伪造旁路管理台账或 篡改中控系统旁路开启参数。 排查检查重点。以生产车间顶部、生产装置顶部、备用烟囱、 废弃烟囱、应急排放口、治理设施(含承担废气处置功能的锅炉、 炉窑等)等为重点,排查可不通过治理设施直接排放有机废气的旁 路,逐一登记造册;检查企业旁路管理台账记录情况,旁路安装流量计、自动监测设备情况,旁路铅封情况,旁路阀门开启方式,中 控系统旁路开启信号参数保存情况,旁

16、路备用治理设施建设情况等, 建立有机废气旁路排查清单;采用便携式设备对旁路废气排放情况 进行现场检测。 治理要求。对生产系统和治理设施旁路进行系统评估,除保障 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外,应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 隔离等方式取缔旁路(含生产车间、生产装置建设的直排管线等)。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溶剂使用类行业生产车间原则上不设置应急 旁路。对于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铅封,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并保存历史记录,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 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阀门腐蚀、损坏后应及时更换,鼓 励选用泄漏率小于 0.

17、5%的阀门;建设有中控系统的企业,鼓励在旁 路设置感应式阀门,阀门开启状态、开度等信号接入中控系统,历史记录至少保存 5 年。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对旁路废气进行处理,防止直排。 七、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重点学习,对标排查检查重点和治理要求自查自纠自改)存在的突出问题。治理设施设计不规范、与生产系统不匹配; 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技术使用占比大、治理效果差; 治理设施建设质量良莠不齐,应付治理、无效治理等现象突出;治理设施运行不规范,定期维护不到位。 排查检查重点。对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处理能力、运行时间、运行参数、耗材或药剂更换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和废

18、过 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二次污染物 规范化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建立 VOCs 治理设施清单;检查检测企业 VOCs 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治理设施去除效率。 治理要求。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 排放废气特征、VOCs 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 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宜采用多种技术的 组合工艺;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 光氧化等技术。 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做到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 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 止、残留 VOCs 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

19、可停运治理设施;及时清理、 更换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蓄热体、过滤棉、灯管、电器元件 等治理设施耗材,确保设施能够稳定高效运行;做好生产设备和治 理设施启停机时间、检维修情况、治理设施耗材维护更换、处置情 况等台账记录;对于 VOCs 治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 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应及时清运,属于危险废物的 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根据废气排放特征,按照相关 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净化工艺和设备,使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足够的 停留时间,选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并足额充填、及 时更换。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 800m

20、g/g; 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 650mg/g;采用活性 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 1100m 2/g(BET 法)。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宜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活性炭、活性炭 纤维产品销售时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企业应使用合格的催化剂并足额添加,催化剂床层的设计空速宜低于 40000h -1。采用非连续吸脱附治理工艺 的,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解吸吸附的 VOCs,解吸气体应保证采用高效 处理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蓄热式燃烧装置(RTO)燃烧温度一般不 低于 760,催化燃烧装置(CO)燃烧温度一般不低于 300,相关 温度参数应自动记录存

21、储。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鼓励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分散吸附、集中脱附模式的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涉 VOCs “绿岛”项目,实现 VOCs 集中高效处理。 八、加油站 存在的突出问题。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建设不满足标准要求, 操作运行不规范导致油气人为泄漏,油气回收系统运行指标不达标, 油气回收系统部分密闭点位油气泄漏严重,加油站整体 VOCs 排放浓 度水平偏高、异味明显。 排查检查重点。以加油站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建设和操作方式、 储油区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情况以及加油油气回收系统运行状况为 重点,利用现场检查和视频录像查看等方式检查卸油管、油气回收 管建设以及卸油油气回收操作是否满

22、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要求;采用便携式检测仪器检测卸油口、油气回收口、人工量 油口端盖、集液罐(如有)口、排放管压力/真空阀(P/V 阀,关 闭状态时)、油气回收管线、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耦合阀门等油 气回收密闭点位油气浓度是否低于 500mol/mol;定期检测加油 枪气液比、油气处理装置排放口浓度、加油站边界无组织油气浓度 达标情况。 治理要求。加油站应全面建立覆盖标准全部要求的油气回收系 统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定期的油气回收系统相关零部件检查、 维护台账记录。卸油接口、油气回收接口、卸油软管接头的管径以 及操作应满足标准要求。地下油罐应采用电子液位仪密闭量油,除 必要的仪器校准、

23、巡查抽查、维修等需人工计量外,不得进行人工 量油。未安装 P/V 阀的汽油排放管手动阀门应保持关闭,应急开启 应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并及时进行维护,期间不得进行卸油 操作。油气处理装置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随意设置为手动模式或 关闭。油气泄漏浓度超标的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应通过更换密封 圈、密封方式、设备零部件等实现达标排放。对气液比超标的加油 枪应查找原因,通过更换集气罩、加油枪或真空泵零部件、调节回 气阀等方式保持油气回收系统达标运行。鼓励汽油年销售量 5000 吨 及以上的加油站、纳入地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加油站建设油气回 收在线监测系统。 九、非正常工况 (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重点

24、学习,对标排查检查重点和治理要求自查自纠自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停工、检维修、设备调试、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 VOCs 管控不到位;部分企业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 干等环节敞开式作业,VOCs 直排;部分企业火炬系统监控不到位, 有机废气未充分燃烧,VOCs 大量排放。 排查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开停工、检维修、设备调试、生产异 常等非正常工况 VOCs 管控规程制定情况、管控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非正常工况台账记录和报备情况,以及非正常工况 VOCs 排放收集、 治理、监测监控情况。检查火炬监控系统安装情况、引燃设施和火 炬工作状态台账记录。 治理要求。石化、化工企业提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5、检维 修计划,制定非正常工况 VOCs 管控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 VOCs 废 气应及时收集处理,确保满足标准要求。停工退料时应密闭吹扫, 最大化回收物料;产生的不凝气应分类进入管网,通过加热炉、火 炬系统、治理设施或带有恶臭和 VOCs 废气治理装置的污油罐、污水 处理设施、酸性水罐等进行收集处置。在难以建立蒸罐、清洗、吹 扫产物密闭排放管网的情况下,可采用移动式设备处理检维修过程 排放的废气。蒸罐、清洗、吹扫产物全部处置完毕后,方可停运配 套治理设施、气柜、火炬等。加强放空气体 VOCs 浓度监测,一般低 于 200mol/mo

26、l 或 0.2%爆炸下限浓度后再进行放空作业,减少设备 拆解过程中 VOCs 排放。在停工检维修阶段,环保装置、气柜、火炬 等应在生产装置开车前完成检维修;在开机进料时,应将置换出的 废气排入火炬系统或采用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开工初始阶段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应妥善处理,不得直排。企业检维修期间,当地生 态环境部门可利用走航、网格化监测等方式加强监管,必要时可实 施驻厂监管。石化、化工企业应加强可燃性气体的回收,火炬燃烧 装置一般只用于应急处置,不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企业应 按标准要求在火炬系统安装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 计等,鼓励安装热值检测仪;火炬排放废气热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及

27、 时补充助燃气体。 十、产品 VOCs 含量 (涉及VOCs原辅材料使用的企业重点学习,对标排查检查重点和治理要求自查自纠自改)存在的突出问题。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 VOCs 含 量限值标准仍执行不到位,市场仍存在不达标产品;低(无)VOCs 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替代比例较低。 排查检查要点。排查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含 VOCs 原辅材料的企业,督促企业记录含 VOCs 原辅材料的产品名称、VOCs 含量和使用量等,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对含 VOCs 产品生产、销售、 进口、使用企业开展抽检抽查,检查产品 VOCs 含量检测报告,并抽 测部分批次产品。 治理要求。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鞋革箱包制造、竹木制品、 电子等重点行业要加大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力度, 加强成熟技术替代品的应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生产 企业在产品出厂时应配有产品标签,注明产品名称、使用领域、施 工配比以及 VOCs 含量等信息,提供载有详细技术信息的产品技术说 明书或者产品安全数据表。含 VOCs 产品使用量大的国企、政府投资 建设工程承建单位要自行或委托社会化检测机构进行抽检,鼓励其 他企业主动委托社会化检测机构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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