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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物电梯验收检验细则.docx

1、杂物电梯验收检验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杂物电梯验收检验。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杂物电梯应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杂物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杂物电梯,应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1 准备工作1.1 检验人员1.1.1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1.1.2 电梯检验人员必须熟悉所检验的杂物电梯产品和本作业指导书规定的检验方法和要求。1.2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及试验荷载应符

2、合规定的精度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计量检定有效周期内。1.3 检验条件1.3.1 机房空气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符合杂物电梯正常使用要求。 1.3.2 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整洁,不应有影响杂物电梯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1.4 安全防护1.4.1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1.4.2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杂物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2 检验工作2.1 审查技术资料2.1.1 查阅杂物

3、电梯制造企业提供的资料和文件重点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示意图及符号说明;安全部件: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及缓冲器型式试验报告论副本,其中限速器与渐进式安全钳还须有调试证书副本。 2.1.2 查阅安装(修理)单位提供的下列资料和文件:2.1.2.1 自检记录和检验报告。2.1.2.2 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2.1.2.3 由杂物电梯使用单位提出的经制造企业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2.1.3 改造(大修)单位除提供2. 1项要求的内容外,还应提供改造(大修)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副本等资料,必要时还应提供图样和计算资料。 2.1.4 查阅使用单位

4、设备档案。2.2 机房或机罩2.2.1 当机房(罩)的位置距井道较远时,在任何时候都应保证有一个安全方便的通道。通道应畅通,高度不小于1.8m,且应有永久性照明装置。如设置爬梯应保证安全可靠。2.2.2 机房(罩)应通风良好,门窗应防风雨。机房(罩)门应不小于0.60.6(单位m),且应有锁,并标有“机房重地、闲人免进”字样;机房(罩)应配备消防设施、固定照明装置和电源插座。2.2.3 下列位置必须提供不小于0.9m的净空距离:2.2.3.1 控制柜(屏)的正前面。 2.2.3.2 如果在控制柜(屏)的背面或侧面进行检修时,控制柜(屏)是带电的,则在相应侧面。 2.2.3.3 如果在控制柜(屏

5、)的背面或侧面进行检修时,控制柜(屏)是不带电的,则在相应侧面应提供不小于0.5m的净空距离。2.2.4 每台杂物电梯应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该装置应可靠有效。2.2.5 控制柜内电气元件标志和导线端子编号或接插件编号应清晰,并与技术资料相符。电气元件工作无异常。2.2.6 在机房(罩)中,每台杂物电梯应单独装设主电源开关,并有易于识别且与驱动主机和控制柜相对应的标志。该开关操作机构应能从机房(罩)入口处方便、迅速地接近。该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2.2.6.1 机房(罩)的照明及电源插座。2.2.6.2 轿顶及井道底部的照明。2.2.7 驱动主机2.2.7.1 曳引机工作无异常,

6、油量适当。曳引轮应有符合标准要求的颜色标志。同一机房设多台杂物电梯时,各台曳引机应有区分标志。2.2.7.2 制动器应为常闭机电式制动器。制动器动作灵活、工作可靠。制动时两侧闸瓦应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工作面上;松闸时制动轮与闸瓦不发生摩擦。严禁使用带式制动器。2.2.7.3 必须由两个独立的接触器切断电源,接触器触点应串联于电源电路中。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轿厢再运行。2.2.7.4 对于采用卷筒、钢丝绳形式或链轮、链条形式牵引的,其轮槽不应严重磨损。2.2.7.5 采用悬臂式曳引轮或链轮时,人员可能接近的运动部件外部应有相应的防护

7、措施。2.2.8 紧急操作装置2.2.8.1 电梯驱动主机应装有手动紧急操作装置,以便盘车手轮平滑地将轿厢移至平层位置。2.2.8.2 松闸板手应漆成红色,盘车手轮应漆成黄色。可拆卸的盘车手轮和扳手,应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地方。在电动机或盘车手轮上应有与轿厢升降方向相对应的标志。2.2.9 限速器2.2.9.1 限速器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安全可接近的。若限速器装设于井道内,应方便检修人员从井道外面接近它。2.2.9.2 限速器铭牌上应注明电气保护开关工作速度、动作速度、制造单位等内容。限速器选用应与杂物电梯运行速度相匹配;动作速度应不小于额定速度的115%、但不大于1.25m/s;对重安全钳装

8、置限速器的动作速度应比轿厢安全钳装置限速器动作速度至少高10%,但不大于1.4m/s。2.2.9.3 限速器调定部位应有封记,且其动作速度应符合标准规定。对于封记移动或上次校验后使用周期达到5年的限速器,应进行校验。2.2.10 接地2.2.10.1 系统接地型式应根据供电系统采用TN-S或TN-C-S系统,从进入机房起,零线(N)与接地线(PE)应始终分开。在TN供电系统中,严禁电气设备外壳单独接地。2.2.10.2 易于意外带电的部件与机房接地端连通性能应良好。2.2.11 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的绝缘电阻:动力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不小于0.5M;照明电路和其它电路不小于0.25 M。测量时应断

9、开主电源开关,并断开所有电子元件,且应符合相关操作规程。2.3 井道2.3.1 井道除JG135-2000规定的开口外,一般应由无孔的墙、底板和顶板完全封闭起来。井道入口面,从层站地面2.5m以上,可以使用网格或穿孔板,网格或穿孔在水平或垂直方向的尺寸均不大于75mm,其余各面墙的高度不小于2.5m。2.3.2 检修门2.3.2.1 检修门的高度不小于1.4m,宽度不小于0.6m;活板门的高度不大于0.5m,宽度不大于0.5m;清洁门的高度不大于0.6m。2.3.2.2 检修门、活板门、清洁门均不得朝井道内开启,且应有用钥匙开启的锁及一个用以验证门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2.3.3 装有多台杂物电

10、梯和对重的井道:在运动部件之间,应在井道的下部装设一个垂直隔障。隔障应从井道底部水平面以上不大于0.3m起,向上高度不小于2.5m。若相邻电梯运动部件间间距小于0.3m时,隔障则应贯穿整个井道高度,宽度应满足要求。2.3.4 曳引式杂物电梯的顶部间距:当对重或轿厢装置完全压缩缓冲器时,轿厢或对重与井道顶部任何结构或部件的底部之间,必须提供一个不小于50mm的垂直距离,以保证轿厢或对重不会撞击到电梯井道顶部的任何结构或部件。强制式驱动杂物电梯的顶部间距:井道顶部、电梯轿厢和井道结构的任何部分之间必须提供一个不小于50mm垂直的距离,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时,轿厢不会撞击顶部缓冲器。2.3.4.1 在上

11、端站短接层门联锁开关,轿厢下行,测量上端站层门地坎距井道顶最低结构或部件间距离S。2.3.4.2 短接上极限开关,轿厢点动上行使对重完全压缩缓冲器,测量轿厢底面与上端站层门地坎间距离L。2.3.4.3 实测轿厢底面至轿厢顶最高部件间距离H。2.3.4.4 顶部间距S=S-(H+L)。2.3.5 井道上、下两端应设极限开关,且应在轿厢或对重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始终保持动作状态;慢速移动轿厢,当其靠近极限开关时,分别短接上、下极限开关和限位开关,提升(下降)轿厢,使对重(轿厢)完全压缩缓冲器,检查极限开关是否在整个过程中始终保持动作状态。2.3.6 对于强制驱动的杂物电梯,应设

12、有一个松绳或松链的安全装置,以便在轿厢(或对重)下行遇到障碍物时切断电路,使杂物电梯停止运行。对于曳引驱动的杂物电梯,应设置一个在杂物电梯运行时间大于正常运行时间10s以前,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并使其保持停止状态的装置。短接下极限开关,轿厢下行并完全压缩缓冲器,在限定时间前,查验主机电源是否被切断。2.3.7 线管、线槽敷设应平直、整齐、牢固。动力线与控制线应分开敷设。 2.4 轿厢与对重2.4.1 轿厢底面积和额定载重量的关系:2.4.1.1 额定载重量Q500kg。2.4.1.2 额定速度V1.0m/s。2.4.1.3 最大的轿厢底面积S1.25m2。2.4.1.4 轿厢内部长、宽、高

13、任何尺寸1.4m。2.4.1.5 轿厢底面积和额定载重量的关系表。a、额定载重量Q500kg;b、额定速度V1.0m/s;c、最大的轿厢底面积S1.25 m2;d、轿厢内部长、宽、高任何尺寸L1.4 m;e、轿厢底面积和额定载重量的关系见表:额定载重量(kg)1050100200250300最大的轿厢 底面积(m2)0.150.50.751.001.251.25注:中间的值可由线性插值法计算求得。 2.4.2 额定载重量大于250kg,设计上若允许检修人员抵达轿顶时,轿顶应设非自动复位的红色停止开关、照明装置和电源插座,并有相应标志。 2.4.3 额定载重量大于250kg的单入口无轿门、带有贯

14、通入口或相邻入口无轿门轿厢,应在轿厢入口处装设机械保护装置并应安装1个电气安全装置,以确保入口关闭时电梯才能启动。在使用可收缩的栅栏门时,栅栏柱中心距应不大于130mm。2.4.4 安全钳2.4.4.1 如果轿厢额定载重量大于250kg,轿厢上应装设安全钳。轿厢和对重安全钳装置的动作由各自的限速器控制,也可借助悬挂装置的断裂或1根安全绳来动作。2.4.4.2 如果轿厢和对重之下确有人可以进入的空间存在,其底部空间的设计应满足JG1352000的相关条款。2.5 钢丝绳和悬挂链2.5.1 悬挂轿厢和对重装置的钢丝绳或链条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钢丝绳或链条最少应有2根,每根钢丝绳或链条应是独立的

15、。 卷筒式驱动的杂物电梯和额定载重量小于250kg。 根据额定载重量核对钢丝绳直径,必要时测量计算安全系数。曳引驱动的杂物电梯,其钢丝绳公称直径应不小于5mm;其它杂物电梯的钢丝绳公称直径应不小于6mm。钢丝绳特性应符合GB89031988的规定。钢丝绳不应有过度磨损、断股等缺陷,断丝数不应超过GB5972的有关规定。 2.5.2 绳端固定 2.5.2.1 钢丝绳在卷筒上固定时,应采用带楔块的压紧装置,或至少用2个绳夹或具有等同安全性能的其它装置,将其固定在卷筒上。钢丝绳末端应固定在轿厢、对重或悬挂部位上,固定时,必须采用金属或树脂充填的绳套、自锁紧楔形绳套、至少带有3个绳夹的鸡心环套、手工编

16、插绳环、带绳孔的金属吊杆或具有等同安全性能的其他装置。2.5.2.2 链轮齿数应不少于15,每根链条在链轮上啮合数不应小于6。2.5.3 卷筒驱动杂物电梯钢丝绳的缠绕:2.5.3.1 当轿厢完全压缩缓冲器时,绳槽中至少应保留1圈半的钢丝绳。2.5.3.2 卷筒上只能缠绕单层钢丝绳。 2.5.3.3 钢丝绳相对于绳槽偏角(放绳角)应不大于4。将轿厢支承在缓冲器上,检查卷筒上保留的圈数。在轿厢位于上极限位置时,用磁力线坠和钢直尺检查放绳角。2.5.4 不论钢丝绳的股数多少,曳引轮、滑轮或卷筒的节圆直径与悬挂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应小于30。2.5.5 至少在悬挂钢丝绳的一端设有一个调节装置,用来平衡各

17、钢丝绳的张力。2.6 层门2.6.1 每一个层站入口应装设1个地坎。层门地坎与轿门地坎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25mm。2.6.2 井道开口处应设无孔层门。层门关闭时,在门扇之间或门扇与立柱、门楣或地坎之间间隙尽可能小,均不大于6mm;定期检验时该项内容可放宽至不大于10mm。2.6.3 层门在其正常运行中不应卡阻、脱轨或在运行行程终端错位。2.6.4 .1 每一个层门均应设置门锁,门锁动作应灵活可靠。层门门锁锁紧元件的啮合尺寸应不小于5mm。外观检查。用着色法检验锁紧元件的啮合长度。2.6.4.2 至少应在端站层门上安装能自动复位的紧急开锁装置。2.6.5 每个层门应具有符合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

18、。层门的锁闭应满足下列要求:2.6.5.1 如果1个层门打开,电梯应不能正常启动。2.6.5.2 轿厢正常运行或未停止在开锁区内时,层门应不能打开。2.6.6 垂直滑动层门的门扇应该固定在两个独立的悬挂部件上。2.6.7 呼梯、楼层显示信号、到站钟等系统功能有效,信号指示正确,动作无误。 2.6.8 层站、层门入口处电梯铭牌应清晰标明电梯的额定载重量(kg)及电梯制造厂名称等相关标志。 2.7 底坑 2.7.1 底坑应设固定照明装置。底坑不得有污水和杂物,若底坑深度大于1.6m时,应设爬梯。2.7.2 底坑应设有停止电梯运行、非自动复位的红色停止开关及电源插座。 2.7.3 缓冲器 2.7.3

19、.1 对于强制驱动的杂物电梯,应在轿厢的顶部安装能在行程上部极限位置起作用的附加缓冲器。 2.7.3.2 曳引驱动等非强制驱动的杂物电梯,轿厢和对重下应设缓冲装置。 2.7.4 限速器绳应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其配重应有导向装置。 2.8 功能试验 2.8.1 曳引试验对重完全压缩缓冲器时,空载轿厢应不能被进一步提升。 短接上极限开关,点动将轿厢提升使对重完全压缩缓冲器,继续提升轿厢不应被提起。 2.8.2 安全钳试验应按下述载荷状况,以检修速度做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安全钳工作应可靠:2.8.2.1 验收检验时,轿厢应承载额定载荷。2.8.2.2 定期检验时,轿厢应空载。验收检验:轿箱内均匀

20、分布额定载荷,短接安全钳电气开关,轿厢检修下行,手动使安全钳动作,电梯驱动主机连续运转直到悬挂绳打滑。定期检验:轿厢空载,按上述步骤进行试验。2.8.3 制动试验验收检验时,在轿厢承载125%额定载荷,以额定运行速度下行中,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被可靠制停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定期检验应在轿厢空载上行时进行上述试验。2.8.4 超载试验电梯在110%额定载荷,通电持续率40%的情况下,启、制动运行30次,电梯应可靠地启动、运行和停止,曳引机工作正常。轿厢内均匀分布110%额定载荷,在通电持续率40%的情况下,按要求进行运行试验,查验电梯启动、运行和停止是否可靠,曳引机等工作是否正常。3

21、填写原始记录3.1 检验记录应采用规定的术语、用语,书写应规范、清晰。3.2 检验(含复检)项目中要求记录检测数据的,其原始记录上应记载所采用的仪器装备、数据、计算过程和结果。3.3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4 签发整改通知书对要求整改的项目,应及时一式三份下达整改通知书,其中一份交使用单位,一份交修理(或改造)单位(必要时),一份由使用单位签收后返回检验单位存档备查。5 签发检验报告5.1 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

22、明。“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5.2 检验报告中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5.3 检验结论。杂物电梯验收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 重要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项不超过5项(含5项)。 对不合格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由使用、修理、改造等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由使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意见。5.4 检验结论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5.5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5.6 检验报告书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和修理(或改造)单位(必要时)分别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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