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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

2、婴儿配方食品。第四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审批过程。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机构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的审评工作。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专家库由食品营养、临床医学、食

3、品安全、食品加工等领域专家组成。第七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人,是指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的生产企业,包括拟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企业和拟向我国境内出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境外企业。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适应的研发、生产和检验能力。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发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和设备;执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具有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能力。第八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 特殊医学

4、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安全。第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一条 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评的专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第十二条 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书;(二)产品研发报告和产品配方设计及依据;(三)生产工艺资料;(四)产品质量的标准要求;(五)产品标签、说明书设计样稿;(六)试验样品检验报告;(七)研发、生产和检验能力

5、证明材料;(八)其他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的材料。(九)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还应提交临床试验报告。第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注册申请受理后不再接受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审查人员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试验样品进行抽样检验和对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组织核查组对申请人的研发能力、

6、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参与现场核查。第十六条 抽样检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承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单。第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审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审评专家组,对申请材料、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和有关临床试验报告进行技术审评,做出审查结论。第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审查结论做出审批决定,准予注册的,行政许可受理机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不予注

7、册的,行政许可受理机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予注册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九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三)注册号及有效期;(四)产品类别;(五)产品配方;(六)生产工艺;(七)产品标签、说明书。第二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进口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再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再注册申请书;(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三)5年

8、内产品生产、销售、监督抽检情况,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应当做出说明;(四)5年内产品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一)注册后未取得生产许可的;(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三)注册产品一年内在省级以上监督抽检中出现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四)企业未能保持生产、研发、检验能力的;(五)企业未按要求记录生产销售信息的;(六)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对再注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审查结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审查结论做出审批决定,准予再注册的,向申请人换发注册证书,注册文号不变;不准予再注册的,向申

9、请发出书面通知。第二十三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并提交变更注册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证书载明的其他事项需要变更的,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对变更注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审查结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审查结论做出审批决定,准予变更注册的,向申请人换发注册证书,注册文号不变;不准予变更注册的,向申请发出书面通知。第二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再注册与变更注册申请做出审批决

10、定。现场核查、抽检检验、技术审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其中对境内生产企业的现场核查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境内试验样品的抽样检验工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临床试验的现场核查工作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工作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境外生产企业现场核查和对境外试验样品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时间根据境外生产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公布批准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注册号及有效期、产品类别信息。第三章 临床试验第二十七条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需进行临床试验,其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需要进行临床试

11、验。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由注册人委托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出具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报告应当包括完整的统计分析报告和数据。第二十八条 临床试验应当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二十九条 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临床试验机构中选择。临床试验机构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认定、公布。临床试验可由申请人组织多中心临床试验,参加临床试验机构不得多于五个,应当明确组长单位和统计单位。第三十条 注册申请人应当对用于临床试验的试验样品和对照样品的质量安全负责。用于临床试验的试验样品应当由申请人

12、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生产条件应符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第三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组织对临床试验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试验样品进行抽样检验。现场核查可以采用查阅资料、回访受试者等方式进行。第四章 标签和说明书第三十二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标注。第三十三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对应的内容应当一致,涉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并标明注册号。标签已涵盖说明书全部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第三十四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

13、准确、清晰持久、醒目易读。标签上的字体颜色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并且亮度对比应当在70%以上。第三十五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企业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三十六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名称应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中规定的分类名称或等效名称,并在食品标签、说明书的主要位置用最大的字体清晰标示。第三十七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在醒目位置标示以下警示说明:(一)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二)不适用于非目标人

14、群使用;(三)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决定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证书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五年内不得提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或者未按注册

15、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第四十一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第四十二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第四十三条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一)企业申请注销的;(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四)注册产品两次被国家、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五)企业依法终止的;(六)注册证书被撤销、吊销的。第四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分别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

17、注册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常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有: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呼吸系统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肝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肌肉衰减综合征全营养配方食品,创伤、感染、手术及其他应激状态

18、全营养配方食品,炎性肠病全营养配方食品,食物蛋白过敏全营养配方食品,难治性癫痫全营养配方食品,胃肠道吸收障碍、胰腺炎全营养配方食品,脂肪酸代谢异常全营养配方食品,肥胖、减脂手术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适用于作为单一营养来源。常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有:营养素组件(蛋白质组件、脂肪组件、碳水化合物组件),电解质配方,增稠组件,流质配方和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第四十七条 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有:无乳糖配方食品或低乳糖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或氨基酸配方食品,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和母乳营养补充剂。第四十八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食注字T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TS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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