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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下罪犯管理教育中的几种价值冲突与对策发展与协调.docx

1、件下罪犯管理教育中的几种价值冲突与对策发展与协调 件下罪犯管理教育中的几种价值冲突与对策发展与协调 件下罪犯管理教育中的几种价值冲突与对策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浅谈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罪犯管理教育中的几种价值冲突与对策 浅谈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罪犯管理教育中的几种价值冲突与对策 作者 深圳监狱 覃 春 内容提要 本文从管理教育罪犯的实践出发, 着重探析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管理教育罪犯的新难题以及由此所凸现出的几种价值冲突: 1、 罪犯良好待遇与我国现有的物质文化水平的不平衡; 2、 管理教育罪犯手段事实上的弱化与实现改造罪犯宗旨的矛盾; 3、 现行的罪犯改造情况评价标准的不

2、足与预防犯罪终极价值的冲突; 4、 现行的分类、 分级管理制度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科学管理要求的背离。 针对这些矛盾和冲突, 笔者结合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 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 从制度层面等角度探索性地提出了 一些粗浅的应对方法。 为了全面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 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程, 展示我国监狱的现代、 文明的形象, 不断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和改造质量 ,1995 年, 司法部提出了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标, 并在全国监狱系统掀起了 创建风暴 , 使理性、 文明之光在大墙内闪耀, 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理论与实践, 极大地促进了 全国监狱事业发展, 使我国监狱开

3、始向规范化、 文明化、 效率化、 科技化的方向前进。 但是, 在社会犯罪恶性化趋势日趋严重、 押犯构成恶性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 罪犯的心理呈现出心理需求趋向畸形, 改造动机趋向功利, 服刑意识趋向淡化, 价值观念趋向扭曲, 反社会意识趋向增长的特点; 罪犯的行为也将表现出交往关系趋向庸俗, 改造行为趋向狡诈, 狱内消费趋向超前, 改造过程趋向曲折, 非正式群体的活动趋向活跃等特点 , 这也为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的管理和教育罪犯提出了 新的挑战, 同时, 现实的物质条件、 现行的种种管理教育制度和手段还不能完全达到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真正要求,从而引发了 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的管理 1 和教育罪犯

4、的一些价值冲突, 本文试就此问题进行初浅探析, 借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 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几种价值冲突 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以比较先进、 完善的监狱设施和健全、 有效的改造制度为基础, 依法对罪犯实施科学、 文明管理和教育改造, 具有较高改造质量的场所。 为了便于对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量化评价, 司法部制定了考核评审细则 , 列出系列的考评标准, 然而, 部分考评标准却与现实物质条件、 现行教育管理罪犯的制度和实践发生了 一定程度的冲突和背离: (一) 罪犯普遍的良好待遇(或称人道待遇) 与中国大部分地区居民生活水准的对比失衡, 导致对社会公正性和改造效果的质疑。 按照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 监

5、狱要建立完善的生活卫生制度, 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保证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卫生医疗条件, 如罪犯饮食实施实物量标准(具体到鱼、 肉、蛋等的具体数量) 、 罪犯人均建筑面积在 5 平方米以上等、 对有病的罪犯及时治疗等, 此外还要对罪犯采用科学的教育手段(如较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电化教学等) , 创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 积极向上的改造环境和氛围(如建立图书阅览室等) 等; 我们并不否认这是对罪犯给予人道待遇的合理要求, 但是, 我们更应看到,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中国大部分地区居民生活还比较贫困, 大部分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在目前还达不到这样的生活水准, 在中国还有数十万失学儿童这样的

6、现实物质条件下, 对所有的罪犯都实行这样的标准, 只能让人们感到社会的不公正危害社会的罪犯待遇在很多方面要优于为社会纳税的守法公民。 退一步来看, 即使是按照量力而行、 从实际出发 的原则, 在经济发达地区来按此标准实行, 如在深圳, 这样的标准确实低于深圳居民平均水准, 但仍不能否认的是: 和罪犯犯罪前同一生活层次的人群(如普通的打工者) 的生活也难以达到这一标准; 另外, 我们还必须清楚的看到, 在深圳监狱的在押罪犯中, 95%以上是非深圳籍罪犯且大部分来自于偏远农村, 他们以前的生活也难以达到这样的标准, 通过罪犯自身的前后对比, 也亦产生社会的不公正犯罪比守法的某些待遇要好; 同时这也

7、必将要影响到对罪犯的改造效果, 当罪犯刑释后再次长期面临生活的困境时, 他就有可能去选择犯罪, 因为它的犯罪收益要大于其犯罪成本(特别是在只有 20%50%的破案率和市场经济激烈竞争条件下) , 事实上, 有部分多进宫 罪犯或着老病弱罪犯就有着这种强烈的意识(甚至是行动) , 这也是其他监狱已经碰到过的改造难题。 2 当然, 罪犯在物质、 文化方面的良好待遇不能绝对地证明其总体待遇高于普通守法公民, 罪犯还要经受被剥夺自由的痛苦, 但是, 在物质文化需求没有普遍得到基本满足及其罪犯服刑意识逐步淡化的现实面前, 不得不承认这种不公正性和负面效果性的客观存在。 (二) 、 改造手段事实上的弱化与改

8、造罪犯、 预防犯罪根本宗旨的冲突 在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 奉行文明管理, 大力推行文明执法和狱务公开, 严禁干警体罚、 变相体罚罪犯, 严格规定了 对罪犯使用警戒具的条件和程序等, 这有效地防止了监狱干警任意违规执法情况的发生, 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权, 这符合世界行刑的基本原则和潮流; 与此同时, 在罪犯的管理教育体系中却缺乏对违规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 这就出现了对罪犯权利保障要求的提升和对罪犯(特别是常习性违规罪犯) 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 这既不利于改造罪犯(特别是常习性违规罪犯) , 达到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 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

9、改造秩序。 在现行的罪犯考核奖罚规定 和罪犯分级管理规定 中, 对于严重违纪(不构成犯罪) 的罪犯最为严厉的惩罚是降为严管级并进行禁闭(最多 14 天) , 严管级的待遇较其他级别的最大差异仅限于不得提请减刑假释、 通信会见方面受到严格限制, 除此之外, 没有其他在待遇上的重大差异。 工作在一线的干警都知道, 常习性的违规罪犯多是那些亲情观念淡薄或家中已无至亲、 刑期相对较短(5 年以下) 或者刑期相对较长(15 年以上) 、 价值观念严重扭曲(如为逃避劳动而自伤自残) 的罪犯, 对这部分罪犯即使实施上述最为严厉的惩戒, 效果往往是不尽人意, 在管理和教育罪犯的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实例。 此外,

10、对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的教条化理解也事实上造成了 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弱化和负面效应, 如对非正常死亡率标准的把握, 有的监狱为了实现对此的严格控制, 制定了 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如哪个分监区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如罪犯自杀) , 从监狱领导到分监区值班的干警都要追究责任, 其实, 对此问题不应一刀切 , 而应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分清责任, 真正推行过错责任原则 , 要切实调查清楚罪犯的死亡与干警的管理疏漏是否有必然的联系, 若干警有能力并有可能(以其他普通干警在此情况下的能力和认知可能为标准) 予以制止而没有采取应有措施或者是干警的不当管理导致, 自当难逃其咎; 倘若没有必然联系, 也就失去追

11、究责任的因由, 如罪犯因无法忍受病痛自杀或者多次申诉失败后要以死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或者是意外事件, 特别是在干警进行正当批评教育后自己想不开而自杀, 干警也采取了 夹控措施, 落实了巡仓制度, 在这样的情形下, 罪犯死亡的结 3 果还是发生了, 则不应当追究责任, 这也是评审细则 中规定非正常死亡率幅度的题中之义。 倘若教条的理解这一标准, 必然会错误追究责任, 必在干警中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 更要注意的是, 当罪犯以自杀等方式来要挟干警或达到特殊目的时, 更不应当过多追究干警不当责任(不构成犯罪) , 否则必将在干警中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的心理, 对类似的罪犯管理时必然会追求罪犯不出事

12、的功利价值, 而忽视对罪犯管理教育的终极价值改造罪犯, 预防其再次犯罪, 这也是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背道而驰的。 (三) 、 罪犯改造情况评价标准的欠缺与预防犯罪终极价值的冲突。 在现行的工作实践中, 我们在评价罪犯改造表现时常用的标准是: 遵规守纪情况、 劳动产量、 三课 学习成绩、 特长贡献等, 这都是对罪犯表现的客观评价, 而对罪犯思想改造(内心的悔罪意识、 危险倾向及再犯罪的可能性) 的评价近乎是空白(即使是对认罪服法态度的评价, 也因涉及到认罪服法率等量化指标的限制, 往往以罪犯自我表述为据, 很大一部分都是真实的谎言 , 考评流于形式化) , 容易导致对罪犯改造表现评价的表面化和

13、简单量化, 不能准确的评价罪犯的改造表现, 滋生假积极 、 在监狱里走新生路, 回归社会后走老路 等虚假改造现象, 难以确保改造质量, 这种评价体系和方法可以在操作上带来一定的便利和高效, 但这既是与预防犯罪的终极价值是相左的, 也是与现代化文明监狱改造质量的要求相背离的。 (四) 、 现行的分类管理、 分类教育和分级处遇的僵化标准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科学管理要求的冲突。 现行的分类分押标准仅是按照犯罪的性质进行划分, 是一种按照已然情况进行的静态分类, 不能体现罪犯现实的改造情况和危险性, 而且由于犯罪类型的本身构成限制(如暴力型、 财产型占 80%以上, 淫欲型不到 10%) 和监区生产的压力

14、, 使得分监区的分押纯度难以达到较高程度, 这与分类教育要达到 100%的覆盖面又形成了突出的操作性矛盾, 同时容易导致罪犯淡化羞耻感, 强化罪犯的认同感和纠合性, 给教育改造带来不必要的困难。 这种现行的分类标准缺乏科学性, 不符合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科学管理要求。 此外, 现行的分级管理和分级处遇也过于简单, 不能体现罪犯改造情况的差异, 不能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 现行分级管理主要是依据罪犯的服刑时间长短和粗略的改造表现来定级, 服刑时间达到要求, 没有重大违纪、 能完成劳动任务, 就予以晋级, 而且, 四个级别的处遇差距仅在于减刑假释、 通信会见方面的差异; 这样就难于体现同一级罪犯的改

15、造表现差异和待遇差异, 缺乏公平性、 科学性。 4 二、 解决相关冲突的对策 针对以上种种冲突, 在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监狱工作的经验基础上, 按照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和要求, 结合我国实际, 参照有关犯罪学理论, 笔者提出如下解决问题的对策,试做探讨: (一) 进行分类管理标准的改革, 从改造人 的宗旨出发, 应以现实改造表现和刑释后等进行动态分类, 强化对罪犯思想改造的考核, 准确的评估罪犯的改造表现, 并建立与分级管理和待遇的互动联系, 体现科学性, 增强罪犯改造意识, 达到预防减少犯罪目的。 1、 重置分类标准, 按现实表现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将罪犯分为三类: (1) A 类, 没有危险性

16、, 再犯罪可能性低, 易改造。 这些人有较强的羞耻感, 监狱这样的特殊环境和经历对这类罪犯达到了教育改造目的; (2) B 类, 有一定的危险性, 予以一定的教育和劳动能够转化, 这也是罪犯中主体, 因此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是有较大的帮助作用的; (3) C类: 危险性较高, 重新犯罪可能性极大, 难以改造。 这样既可以使分押率达到较高纯度,又可以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采取灵活的管理措施和教育措施。 2、 建立动态分级管理体系, 扩充分级待遇的内涵, 建立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的互动联系。 增加罪犯分级级层, 将各级的待遇差异扩充到饮食、 居住、 看电视、 电影、 参加文体活动、 参加社会参观等罪犯生活的各个方面(如韩国罪犯分类待遇规则 (1999 年 6 月实行) ) , 并与每月(或者是每季度) 的考核(道德操行、 劳动情况、 学习状况) 相挂钩,进行相应的晋级或降级, 使罪犯的改造表现、 危险程度直接与其待遇相关(如对 C 类罪犯实行高度戒备, 较多限制自由, 待遇远低于 A 类和 B 类罪犯) 体现罪犯改造表现的实际情况, 激发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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