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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部分对照表.docx

1、新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部分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 2013.10.25 【生效时间】 2014.03.15 【时效性】已修正(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3 年 10 月 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前后对照表红色字体为修改和增加内容修改前修订后第一

2、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 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制定 本法。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 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使用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法未作规 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法未作规定的, 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 销售 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 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三条

3、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 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 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 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 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害。国家采取措施, 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 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 维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 消费方式,反对浪费。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 的共同责任。国家

4、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 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 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 督。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 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 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和接受服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消费者有

5、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符合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 使用的商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 要求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 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 产地、生产者、 用途、性能、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 产地、生产者、 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

6、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务的权利。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经营者, 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自主决定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自主决定购买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 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 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一项服务。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 有权进行比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

7、利。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有权获得质获得质量保障、 价格合理、 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受服务受到人身、 财产损害的, 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务受到人身、 财产损害的, 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权利。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益的 社会组织 的权利。第十三条

8、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知识和使用技能, 正确使用商品,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和接受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服务时, 享有其人格尊严、 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

9、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 控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有权对保出批评、建议。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义务, 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 法规的规定。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

10、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 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义 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 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恪守社 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 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 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 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应当向消费者作出

11、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 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 人身、 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 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 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 务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 明和明确的警示, 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 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 应当对消费者尽到

12、安全 保障义务。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 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 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 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 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 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 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 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 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 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 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 务的质量、 性能、 用途、 有效期限等信息, 应当真实、

13、 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 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 应当作出真实、 明 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 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 应当标明 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 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 应当标明其真 实名称和标记。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 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 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 照国

14、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 发票等 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消费者索要 发票等 购货凭证 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 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 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 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 应当保证 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 况相符。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 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 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 该商

15、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 且存 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 产品说明、 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 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 应当保证其提供 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 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 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 疵,发生争议的, 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按 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 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 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二十四条 经营

16、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 质量要求的, 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 当事人约定 退货, 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 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 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 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 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 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 更换、修理的, 经营者 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 购等方式销售商品,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 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

17、、 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 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不适用无理由退 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 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 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经营者和消费者 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 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 合理的规定, 或者减轻、 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 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 的,应当以 显著方式

18、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 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 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 售后服务、 民事责任等与消费 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 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 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 等方式, 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 减轻或者免 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 制交易。格式条款、 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 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 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

19、者进行侮辱、诽 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不得侵 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 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以及提供证券、 保险、 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 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 址、 联系方式、 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价款或 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 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 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 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 使用信息的目的、 方式和范围, 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 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 使用规则, 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双

20、方的约定 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必须严格保密, 不得泄露、 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确保信息 安全, 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 丢失。 在发生或者 可能发生信息泄露、 丢失的情况时, 应当立即采取补 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 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时, 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应当听取

21、消费者 和消费者协 会等组织的意见。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 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 费者人身、 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 及时制止危害消费 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 组织、 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 预防危害消费者人 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 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 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22、,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 采取措施,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 和消费者协会等 组织 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 及时调查处理。见,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 者服务存在缺陷, 有危及人身、 财

23、产安全危险的, 应 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 警示、 召回、 无害 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 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 方便消 费者提起诉讼。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 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

24、理,及时审理。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 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 社会组织。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 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 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 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 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应当

25、告知鉴定 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 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通过大众 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 予以支持。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提高 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 检查;(四)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向有关部 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 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

26、查、调解;(六)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 可 以 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 意见;(七)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支持受损 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通过大众 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 必要的 经费 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 营和营利性服务, 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

27、 和服务。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 利性服务, 不得以 收取费用 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 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 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 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 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 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 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

28、协议提请仲裁机 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 售者赔偿后,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 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 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 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 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 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销售者赔偿后, 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 生产者赔偿 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的

29、, 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 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 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 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 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 财 产损害的, 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生产者 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 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 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 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 偿。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

30、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 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 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消 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 要求赔偿。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 供商品或者服务,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消费者可 以向其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 偿。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 租赁柜台购 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 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 租赁期满后, 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 柜台的出

31、租 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 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 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销 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 期满后, 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 柜台的出租者要 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 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 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 地址和有效联系 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 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 的, 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 有 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 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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