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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docx

1、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海市投资促进局 字体: 大 中 小 索引号:6902025200727717信息种类:投资政策文号:生成日期:2007-0701 12:00:37发布日期:200707-01 11:59:28发布机构:北海市投资促进局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大我市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重点鼓励产业型、财源型项目尽快落户我市,产生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

2、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333号)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人事厅、商务厅、招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招商字200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一)从本市以外引进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以上资金投资建设的新的项目。 (二)本市以外资金包括现金或以实物形态投入的生产设备.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1、已在我市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 2、外来投资者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申领引资奖励的项目; 3、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市的投资

3、和捐赠; 4、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城市基础设施、仓库、住宅等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5、上级直接安排的其它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6、从我市辖区内金融机构争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我市公务员和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引进项目或资金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桂招商字20041号)执行. (二)除我市财政供养人员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经确认后,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对引资者引进资金投入新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合资合作项目按市外客商实际投资计算。 引进房地产项目的奖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其它项目奖金最高限额为50

4、万元人民币。 (一)“三高”农业等第一产业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2给予奖励。 (二)工业、建筑等第二产业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4给予奖励。 (三)交通、运输、娱乐、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四)房地产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金来源 奖金按照“增加谁的财政收入、谁出钱”,“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由受益财政

5、负责组织,在各级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奖励申领程序 (一)备案登记。引资者在项目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60天内,到市招商促进局登记备案,写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奖励。在项目进展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设定的标准后,由引资者向市招商促进局提出奖励申请。引资者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时所需的材料如下: 1、北海市外来资金引资者备案登记材料; 2、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业主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4、第一、二产业项目需提交项目竣工结算书及固定资产形成证明; 5、第三产业项目需提交税务机关

6、出具的纳税税票证明. 若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初步审核。市招商促进局在受理引资者申报奖励材料后,按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核。 (四)登报公示。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将初步审核结果在北海日报公示,在登报公示之日起60日内,如果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则初步确认公示名单上的引资者为受奖人。 (五)审查批准。由市招商促进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集中审定市招商促进局初审过的材料,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奖金发放。各

7、相关受益财政部门将应核拨的奖金一次性拨付给引资者.受奖人在接到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须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附则 (一)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海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对我市影响大、建设时间跨度长的特大项目,其奖励条件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以个案确定. (三)同一个企业或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引资者团队申领奖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四)奖金含税。 (五)违反本办法骗取奖金者,由市招商促进局会同有关

8、部门全部追回,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1998年6月6日北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北政发199832号)同时废止。内容概述: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大我市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重点鼓励产业型、财源型项目尽快落户我市,产生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根据.。内容全文内容全文市辖县、区人民政府,

9、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大我市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重点鼓励产业型、财源型项目尽快落户我市,产生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333号)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人事厅、商务厅、招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招商字200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一)从本市以外引进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以上资金投资建设

10、的新的项目。 (二)本市以外资金包括现金或以实物形态投入的生产设备。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1、已在我市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 2、外来投资者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申领引资奖励的项目; 3、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市的投资和捐赠; 4、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城市基础设施、仓库、住宅等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5、上级直接安排的其它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6、从我市辖区内金融机构争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我市公务员和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引进项目或资金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桂招商字2

11、0041号)执行。 (二)除我市财政供养人员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经确认后,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对引资者引进资金投入新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合资合作项目按市外客商实际投资计算。 引进房地产项目的奖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其它项目奖金最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一)“三高”农业等第一产业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2给予奖励。 (二)工业、建筑等第二产业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4给予奖励. (三)交通、运输、娱乐、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

12、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四)房地产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金来源 奖金按照“增加谁的财政收入、谁出钱”,“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由受益财政负责组织,在各级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奖励申领程序 (一)备案登记。引资者在项目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60天内,到市招商促进局登记备案,写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奖励.在项目进展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设

13、定的标准后,由引资者向市招商促进局提出奖励申请。引资者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时所需的材料如下: 1、北海市外来资金引资者备案登记材料; 2、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业主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4、第一、二产业项目需提交项目竣工结算书及固定资产形成证明; 5、第三产业项目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税票证明. 若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初步审核.市招商促进局在受理引资者申报奖励材料后,按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核。 (四)登报公示。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将初步审核结果在北海日报公示,在登报公示之日起60日内,如果没有其他人

14、提出异议,则初步确认公示名单上的引资者为受奖人。 (五)审查批准。由市招商促进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集中审定市招商促进局初审过的材料,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奖金发放。各相关受益财政部门将应核拨的奖金一次性拨付给引资者。受奖人在接到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须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附则 (一)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海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对我市影响大、建设时间跨度长的特大项目,其奖励条件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以个案确定。 (三)同一个企业或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引资者团队申领奖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四)奖金含税. (五)违反本办法骗取奖金者,由市招商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部追回,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1998年6月6日北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北政发1998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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