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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docx

1、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情况下全省粮食的有效供给,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1.2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粮食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非正常状况。依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幅

2、度以及影响程度的不同,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2.1特别重大(级)状态。是指全省2个以上设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省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2.2重大(级)状态。是指省内较大范围或西安市等大中城市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事发地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2.3较大(级)状态。是指设区市较大范围或本市

3、主要城区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事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设区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2.4一般(级)状态。是指县(市、区)较大范围内或重点城镇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事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果

4、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应红、橙、黄、蓝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按照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及其领导下的市、县长责任制的要求各负其责。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跟踪监测,随时掌握出现的波动和苗头,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取得实效。 1.4.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与协调的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种资源的整体效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应急组

5、织机构和职责 .1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成立陕西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粮食应急工作。 总指挥:省政府主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省粮食局局长。 成员: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统计局、西安铁路局、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等单位和部门的负责同志。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主任由省粮食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省粮食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省粮食应急

6、指挥部成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1.1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根据全省经济运行状况和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指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应急措施。 (3)及时向省政府、省应急办报告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应急政策及相关信息。 (4)报请省政府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关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紧急措施。经省政府授权,紧急动用省级粮食储备物资。 (5)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粮食应急方面的工作。 .1.2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

7、、性质及程度,根据指挥与协调程序及应急联动需要,从相关部门和单位抽调专门人员,在办公室组建综合协调、监测预警、粮源供给、应急加工、市场监管、纪检监察等若干工作组,履行各自职责义务。 (1)负责日常粮食应急工作,监控粮食市场,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根据粮食市场动态,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按照省政府或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部署应急工作。 (3)指导、督促、检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应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4)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并贯彻落实。 (5)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协同

8、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7)完成省政府和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粮食应急工作。 (8)针对应急工作实际情况,提出本预案的修订意见。 .1.3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全省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经济安全有可能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预测、预警,在及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的同时,综合协调全省交通运输等部门,全面落实应急粮食的进口配额和相关应急物资的调运配置。 (2)省粮食局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供应、网络建设和协调应急粮食的进口接运等工作,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变化的情况下,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调控意见,报批后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

9、行陕西省分行下达动用计划。 (3)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审核、清算实施省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干扰破坏应急粮食有效供给的违法犯罪分子。 (5)省民政厅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助对象,组织救济粮油等物资的发放工作。 (6)省交通运输厅、西安铁路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食运输的需要。 (7)省物价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密切监测粮食市场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经省政府同意,及时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 (8)省工商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

10、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9)省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0)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环节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11)省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应急粮食的生产和消费工作。 (12)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13)省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省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工作。 (14)其他相关部门在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相关的应

11、急处置或配合工作。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1.4建立粮食应急联动机制。鉴于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多,情况变化快,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沟通信息。通过召开紧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信息快报等形式,与社会有关方面紧密联系,建立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2设区市、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比照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框架模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

12、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地的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各设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国家和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国家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预测、预警 3.1市场监测与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对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市场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省粮食局和省物价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收集掌握省内外有关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形势,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综合

13、各方面情况提出决策及预警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省上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预警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为全省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接警、报警机构,在监测、收集、接收到各类异常信息时,办公室要及时汇总第一时间上报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 办公室要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准确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经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审定后,及时通知成员单位,提前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预防事件发生

14、,控制事态发展。 当监测、收集、接到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粮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确认后,办公室要及时报告指挥部,按照指挥部的部署,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防控,努力将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应急成员单位,要以现代信息技术,以局域网络、信息中心等为依托,建立和完善预警服务系统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资源共享机制,实现预测、预警、应急指挥信息联系畅通,提高应急能力。预警服务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要建立相关技术平台,信息传递及反馈要高效、快捷,做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4预警级别及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由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确定。特别重大(级,红

15、色)状态的预警由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发布;重大(级,橙色)状态的预警由省政府发布;较大(级,黄色)及一般(级,蓝色)状态下的预警分别由事态发生地的设区市及县(市、区)政府发布,并报告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应急响应 4.1一般(级,蓝色)状态时的响应 4.1.1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态发生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县(市、区)级粮食应急预案后,要立即将该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1.2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各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

16、,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 4.1.3迅速指导各部门及事态发生地设区市粮食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根据需要决定派出指导小组协助事态发生地设区市粮食应急机构深入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处理应急事件。 4.1.4迅速通报市场动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1.5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双日报。各设区市粮食应急机构在规定上报日16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政府及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4.1.6及时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4.2较大(级,黄色)状态时的响应 4.2.1省粮食应

17、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态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后,迅速采取一般(级)状态中前四项措施。 4.2.2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日报。各设区市粮食应急机构在每日16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政府及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4.2.3召开形势分析会议,迅速派出工作组,具体指导事态发生地设区市粮食应急机构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4.2.4迅速派出检查组,对全省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整顿检查。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和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4.2.5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按

18、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要求,由有关部门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4.2.6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4.3重大(级,橙色)状态时的响应 4.3.1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预案。 4.3.2省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向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情况,并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3.3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半日报告。各设区市粮食应急机构每日11时、17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及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4

19、.3.4迅速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根据事态发展,研究确定以下各项应急措施的具体实施意见,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1)下达省级储备粮(含成品储备粮油)动用计划,制订销售和运输方案,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迅速启动全省粮食后续加工运输应急措施,由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调度、落实保障措施,统一安排运输和供应; (3)经省政府同意对事态发生地的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或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事态发生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4)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

20、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大、中城市)、重点群体(如军队、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城市大型商业超市、商场、连锁店等)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粮食市场供应通告,重申粮食市场法律法规政策,告诫经营者遵纪守法,纠正粮食市场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6)迅速组织开展对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请求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4特别重大(级,红色)状态时的响应 国务院决定启动国家

21、粮食应急预案后,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在省政府和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以下应急工作。 4.4.1实行省内粮食市场24小时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各设区市粮食应急机构要随时掌握本地粮食市场动态和供求情况,如遇重大情况则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迅速上报。 4.4.2如省内出现应急状况,迅速采取重大(级)状态的各项应急措施,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食物资,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做好储备粮食物资的组织供应工作。 4.4.3加大市场管理,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媒体公开。 4.4.4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4.5请求

22、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5信息共享和处理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采集整理、分析研究常规信息。以报告、通报、简报等形式,定期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系统、本部门有关信息。 事发地设区市粮食应急机构要在调查确认的基础上,迅速将粮食应急状态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的趋势等基本情况以急件书面形式迅速上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当地政府。 4.6指挥与协调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粮食应急状态信息后,要立即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在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实

23、施处置行动。 4.7新闻报道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工作,并由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向群众说明事件的来由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 新闻报道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对外报道的归口管理、组织协调和报道等开展工作。要拟定新闻报道方案,优先安排中、省新闻媒体采访。 4.8应急解除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属重大(级)状态的解除,由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查评价,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宣布应急状态解除;属较大(

24、级)或一般(级)状态的解除,分别由启动应急状态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后期处置 5.1调查与总结 5.1.1特别重大(级)、重大(级)状态的粮食应急结束后,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在事件中应急反应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必要时开展专题调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省粮食应急预案。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事后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省政府审议,对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5.1.2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后的粮食等物资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计,对审核认定的项目进行及时结算。

25、对动用后的省级粮食储备物资要及时按规模进行补充。 5.2表彰与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5.2.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5.2.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2.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3处分与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5.3.1违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命令,拒不执行应急任务的。 5.3.2在应急期间不能坚守工作岗位,玩忽职守的。 5.3.3贪污、挪用、盗窃用于粮食应急的资金或物资。 5.3.4拒不执行最低或

26、最高库存标准,或在执行任务中有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短斤少两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经营行为的。 5.3.5其他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6.保障措施 6.1粮食及加工能力保障 包括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企业的粮食经营库存、各级成品粮油和原粮、食用油储备以及后续组织加工生产及紧急调运的粮食物资。 6.1.1粮食经营库存。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21号)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加工、储存、运输

27、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监管,稳定社会粮食资源,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要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本预案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6.1.2应急成品粮油和原粮、食用油储备。建立一定规模的省级成品粮油储备,并根据调控需要合理布局在粮油加工和经营企业,纳入省级储备粮油管理范畴。省级成品粮油储备暂定品种为面粉、大米和成品食用油。贷款渠道及利息费用标准依据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设区市、县(市、区)

28、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当地应急工作需要和省政府的要求,建立一定规模的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优化品种布局,加强管理,以保证应急需要。 6.1.3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各设区市粮食局要筛选一批规模大、质量好、信誉高的粮食加工企业,报省粮食局备案,作为省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向指定企业下达应急粮食定向加工任务指令,作为稳定市场保障。 6.1.4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由各设区市粮食局筛选一批规模大、信誉好、管理水平高的粮食零售企业、军粮供应企业以及大型连

29、锁超市、商场,报省粮食局备案,作为省粮食应急供应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供应任务。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委托其指定企业完成应急粮食的供应任务。 6.1.5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筛选备案的省级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签订协议后的省级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挂牌。 6.1.6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也要结合应急工作需要,通过行政或经济手段,指定行政区域内一定数量的粮食加工、供应企业,作为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定点企业,承担设区市的粮食应急工作任务。各设区市确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的名单要上报省粮食应急工

30、作指挥部备案,根据需要纳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调控指挥。对确定的市级粮食应急定点企业,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挂牌。 6.1.7各级粮食应急定点企业应自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企业所承担的应急任务,制订企业粮食应急预案,健全组织机构,抓好应急队伍建设和演练培训工作,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各级粮食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粮食应急定点挂牌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调整。 6.2运输能力保障 承担地方粮食储备任务的储存企业、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必须保证其所承担粮食的运输需要,

31、当运输能力不足时,企业要与社会运输机构签订合同,落实运输工具,以确保运输任务的完成。 为保证运输能力在紧急状态下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报请省政府下达指令强制保障执行。 6.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对指定承担应急任务的企业在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也要增加财政投入,加强对大、中城市及其重点地区骨干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企业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4通讯保障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设区市粮食应急机构,要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变更后要及时通知,保证通讯畅通。 7.培训和演习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按照陕西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突发事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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