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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的形式包括.docx

1、劳务分包合同的形式包括劳务分包合同的形式包括 篇一:劳务分包的三种形式 劳务分包的三种形式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5-23 第一种形式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 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第二种形式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第三种形式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 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在第一种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

2、,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 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在第二种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

3、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 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在第三种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 于分包人地位。 可见第一、二种形式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劳务作业分包含 义只能涵括第三种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情形不能等同。 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判定劳动者是否与

4、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该通知为基础,结合民法通则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从以下方面来区分: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享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应该是法人组织或者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因此,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既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也可以双方

5、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为自然人,另一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在劳动过程中是否接受用人单位制度的管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接受用人单位制度的管理。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提供物是物化或者非物化的劳动成果,不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劳动者如何完成这个劳动成果,用人单位不干涉,而仅仅依据双方的约定对劳动成果进行验收,即劳动者的劳动具有自主性、自由性,不受用人单位制度约束。 3.国家干预程度不同。由于劳动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具有隶属性,因此劳动法律确立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国家通过立法适度的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实现当事人双方利

6、益的平衡,如确立劳动安全保障以及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等;而劳务关系中当事人具有平等性,因此,法律以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尽量减少法律对于当事人自由的限制。 4.劳动的直接提供者不同。劳动关系中,由于其具有人身属性,不得替代履行,因此,劳动者应该亲自履行劳动给付义务。而劳务关系中,义务人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再雇佣他人完成相关义务。 5.确定报酬的原则及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其报酬具有分别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应该遵守工资给付的相关规定;而劳务关系中,其报酬是作为劳务对价而支付,因此,应该遵守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则。 6.法律适用

7、以及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等。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应该适用劳动法,其纠纷解决应该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进行;而劳务关系则应该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相关的纠纷。篇二: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其规范了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务分包合同主要条款 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包括: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分包工作期限;质量标准;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标准规范;总包合同;图纸;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义务;劳务分包人义务;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保险;材料、设

8、备供应;劳务报酬;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施工变更;施工验收;施工配合;劳务报酬最终支付;违约责任;索赔;争议;禁止转包或再分包;不可抗力;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合同价数;补充条款;合同生效等34条。 工程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的义务 1)工程承包人的义务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完成水、电、热、电信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

9、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信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分析、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

10、、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2)劳务分包人义务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按约定的日期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

11、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

12、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

13、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安全防护及保险 1)安全防护 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振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

14、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2)保险 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劳务报酬 1)劳务报酬采用以下方式:

15、固定劳务报酬; 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2)劳务报酬,除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均为一次包死,不调整。 3)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违约责任

16、 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承包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 3)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

17、延期交工的; 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 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篇三: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

18、劳务分包合同。 一、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 第二条 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条

19、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第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

20、,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五条 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择固

21、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 第八条 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第九条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第十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

22、(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日。 第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

23、 第十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员信息等。 第十五条 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 (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实行劳务作

24、业招标的,提交中标通知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在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第十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解除协议签订前,发包人不得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

25、场对此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进行施工。 三、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可以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承包人填报的合同履行数据进行查询,如认为存在异议,应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绝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据实反映。 第二十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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