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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文件.docx

1、华北电力大学文件华 北 电 力 大 学 文 件华电校教200826号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校直各单位:根据我校二八年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原则意见,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华北电力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附件: 华北电力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主题词:教学管理 学分制 学籍 规定 通知华北电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09月05日印共印6份附件:华北电力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2008年7月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

2、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入学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3、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通过治疗短期内可达到国家招生体检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第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标准要求,且学校复查合格后,

4、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学生每学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必须缴齐当学年应缴学费后,方能注册。学生注册后取得在校学习资格,方可参加学校的选课及其他有关活动。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提前向所属院系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等手续。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 学制:四年 第六条 学习年限:三六年 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满培养

5、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实践环节,提前毕业,学习期限最短为三年;允许部分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延长学习期限,最长为六年。 第七条 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各专业毕业学分要求有所不同,一般在200学分左右(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每学期取得的学分一般不要少于25学分。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其他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学生上课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在图书馆、教室、机房等公共场所学习,应保持安静,并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第十条 学生下厂实习、军训、公益劳动和社会调查等,应当听从带队教师的指导。因故应当请假

6、者,由带队教师或有关人员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离队。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须审批同意后方始有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旷课。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对无故不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集体劳动或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者,一天按6学时计。 学生请假,应

7、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必要的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送院系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的,由院系负责人审批;学生请假超过一个月时,由院系负责人审批,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请假期满,应向院系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同。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通过,方能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不通过,学分为“0”。无论何种原因未能参加课程的考核者,成绩均以“0”分计。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必修课为考试课,考试方式根据课程性质、教学改革要求,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成绩评定原则上以课程结课考试为主、平时

8、成绩为辅,按百分制记载。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选修课为考查课,其成绩由平时作业、小论文、小测验、实验报告、课程总结、笔试、口试等方式评定。成绩以优、良、通过、不通过记载。独立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可按优、良、通过、不通过记载。 第十四条 优、良、通过、不通过与百分制可按如下关系折算: 优:95分;良:85分;通过:65分;不通过:0分。第十五条 有作业和实验的课程,学生应按任课教师的要求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以参加考核。到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作业和实验者,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注明“作业未交”字样。第十六条 学生无故缺课,视

9、为旷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相应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0”分计,注明“旷考”字样。旷课累计达到相应学时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十七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0”分计,且注明“作弊”字样,并由学校视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华北电力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执行。第十八条 学分绩是评定学生学习质和量的标准,学校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其计算方法为:将所取得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折合成百分制成绩)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某一时段内所修课程(必修、专业选修

10、课)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此时段内该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内规定的应修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分总和,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平均学分绩平均学分绩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为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和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转专业等提供参考依据。按学期结算的为学期平均学分绩;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具体按学校关于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实施办法和选课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后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有协议的院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五章 缓考、补考与重

11、修第二十一条 学生确因患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课程的考核时,应当在考前向学籍所在院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因病须有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与补考或重修考试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注明“缓考”字样。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程考核未通过或因缓考未取得成绩的,允许参加补考一次,补考通过后方能取得学分。补考未通过者应当重修,且只限一次。重修应在下一学年之内完成。重修仍未通过者不再安排补考和重修。独立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未通过的,不安排补考,应当重修,重修一般随下一年级进行,且最多两次。选修课程考核未通过的,可以改选,也可以重修,重修必须提交申请。重修只限一次,且在下一

12、学年内完成。学生应当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学分。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重修”字样。第六章 免修与免听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通过各种途径学习后认为已经掌握者,可以申请免修。申请时应当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和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一般随该课程结课考试进行。考试通过,认为免修通过,以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记载;具体按华北电力大学学生关于课程免修的规定执行。(一)免修有实验(上机)环节的课程,学生应当完成实验(上机)环节。(二)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及实验课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允许免修。第

13、二十四条 对于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指导教师同意任课教师批准可以免听部分课程或课程的部分。对于因跨专业选课、提前选课或重修所造成的听课时间冲突而不能保证到课时,经批准,均允许免听。经批准可以免听的学生,均应当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和作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不能完成作业和实验者不允许参加考核。考核通过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具体按华北电力大学学生关于课程免听的规定执行。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个别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转入院系考核同意,学校批准后可以转专业或专业方

14、向。(二)对于品德优良,成绩突出,一年级必修课累计平均学分绩在80分及以上且专业排名在前10以内的优秀本科生,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可以根据以下条件申请转专业或专业方向:其中学分绩排名在专业前3者,可以在校区范围内申请转专业;另学分绩排名在专业后7%者,在本院系内各专业之间互转。考虑个别院系专业或专业方向较少,可在学校指定的学科及二级类专业之间互转。具体见关于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三)学生入学后确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经个人申请,转出、转入院系同意,学校批准,可以转入另一专业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

15、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学校的办学资源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有条件地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需经个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推荐,转入院系考核同意,学校批准,方可转入另一专业学习。转入院系在接收转专业学生时,要考虑转入专业的办学条件,酌情接收。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凡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16、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以及有关学生转学申请说明材料,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第三十条 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未办完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专业、班级的学习,否则视为旷课。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前四周内办理完毕。第八章 休学与

17、复学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不能参加正常学习和考试的,可根据医院证明申请休学;(二)因某种原因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本学期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休学的学生,应当填写休学申请表,经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由于身体原因休学时应当交验医院证明。其他原因申请休学,应当交验必要的证明。第三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超过两年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18、。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休学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等在校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须到院系填写复学申请表并办理有关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二)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

19、专业的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无该专业,可由院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批准编入相近的专业学习。(三)复学的学生,已修读并经过考核合格的课程,可不再修读;因休学未能参加补考或重修的不及格课程,复学后应当申请该课程的补考或重修。第三十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要遵守大学生的行为规范。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第九章 留级与退学第三十九条 已注册在籍的学生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留级。(一)每学年补考结束后,学生当学年必修课程仍未通过门数达到两门及以上者(补考缓考、重修缓考按未通过计);(二)三年级升四年级时,学生所取得

20、总学分未达到130学分的。学校建立学习预警机制,对学分不足的学生予以警示。第四十条 已注册在籍的学生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退学。(一)每学年补考结束后,学生仍未通过的必修课程门数累计达到四门及以上的(补考缓考、重修缓考按未通过计);(二)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第二次留级的;(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做退学处理;(七)无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八

21、)本人申请退学的,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退学。第四十一条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第四十二条 学校因行政原因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须由院系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批,教务处备案;学校因学习原因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须由院系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处备案。学生自愿退学,应提交申请并经家长签署意见,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处备案。除由本人申请退学外,其他均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7日,即视为送交。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按程序进行申诉,具体按华北电

22、力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办理。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一般不超过两周)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二)退学的学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即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办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了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四十五条 在修满本专业学分的同时,修满辅修专业学分并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四十六条 学

23、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数,或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总数但尚有必修课、选修课没有取得规定的学分数,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四年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者,按如下规定办理:(一)不足学分在13学分及以下者,本着自愿的原则,或延长学习期限,或做结业处理,在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之内返校重修,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二)不足学分在13学分以上者,应当延长学习期限,否则做永久结业处理,不再返校重修。延长学习期限或做结业处理的学生,要经个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学校批准。延长学习期限最长不超过其学制两年,并按学校规定交

24、纳学费。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四十九条 符合华北电力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证书。在取得本专业学位证书的同时,修满辅修学位课程和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并取得学分,符合“辅修学位”规定的,授予相应辅修学位。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五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级学生起开始执行,具体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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