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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docx

1、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有关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南京市、宿迁市金融办: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现将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为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行政行为,明确工作程序和申报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为实缴货币资本

2、,来源真实合法。 3、有具备本指引规定条件的股东。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 4、有符合担保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7、符合全省担保行业规划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8、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担保公司,应按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后,再按本指引提出申请。(二)出资人条件1、企业法人股东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2年以上。 (2)有充

3、足的货币资金、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3)第一大股东和出资比例30%以上的发起人,应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2年累计净利润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自然人股东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货币资金。 (3)出资比例10%以上的发起人应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能出具有效证明。 3、事业、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发起人出资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三)组建工作要点1、出资人按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发起人召集其他出资人召开发起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成立筹备工作小组(或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4、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人进行财务状况审计。 5、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公司名称。 7、出资人

5、将注册资本拨付到位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8、市、县(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融资性担保行业布局的统筹规划,对担保公司筹建和设立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使用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采用胶装的方式,按以下顺序排列(正文编排页码),格式参考附件。1、封面。2、目录。3、县(市)监管部门推荐意见。4、担保公司诚信承诺书。5、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至少包括:公司筹建和各项决议情况、出资人关联情况、资金来源合法性、章程草案和

6、各项管理制度合规性。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8、验资报告(提供一份原件),含银行询证函和进帐单,其中法人股东出资应从本单位帐户转帐。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10、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近两年经营状况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第一大股东和出资比例30%以上的发起人,需提供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提供一份原件)。财务审计报告应内容完整,含会计报表附注。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个人信用报告、出资能力证明(个人财产清单、权利证书、实际控制或参股的公司持股证明和财务审计报告等

7、材料)。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11、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12、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13、出资人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议。14、可行性研究报告。15、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应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准备金提取方案等。16、公司章程草案,业务经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主要管理制度。17、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担保公司,需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证明。18、其

8、他证明材料。1-2项、4-8项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其中原始文件提供JPG格式(单页500K以下)。二、设立分支机构(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2、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 3、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 4、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按以下顺序排列。1、封面。2、目录。3、县(市)监管部门推荐意见。4、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和业务范围等事项。5、总公司所在地省辖市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

9、需提交拟设地省辖市监管部门的同意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同意函。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8、股东会(董事会)决议。9、可行性研究报告。10、总公司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提供一份原件),财务报表按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编制。11、拟任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1-2项、4-7项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其中原始文件提供JPG格式(单页500K以下)。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和终止(一)变更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

10、的,应当经省经信委审查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住所。(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法定代表人。(七)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八)变更股东。(九)分立或者合并。(十)修改章程。(十一)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需具备的条件1、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2、申请前6个月平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的2倍以上,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申请增资的,应达到3倍以上。3、不低于净资产60%的自有货币资金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以及投资国债、金融

11、债券及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4、各类变更事项申请,原则上应距上一次行政许可批准之日起6个月以上。5、担保公司法人股不足注册资本的50%(含50%)的,股权只能转让给法人股东,增资只能增加法人股;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的,增资的原股东或新进入股东的资格条件参照设立的有关要求。6、担保公司股权转让的,原则上6个月内的股权转让比例不得高于30%,新设立担保公司1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三)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按以下顺序排列。1、封面。2、目录。3、县(市)监管部门推荐意见。4、变更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等。5、股东会(董

12、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6、上年度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按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编制。7、近6个月加盖合作银行公章的担保业务明细(提供一份原件)。8、近6个月资金使用情况(所有帐户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银行对帐单或存单等复印件证明材料)。9、变更具体事项材料。变更名称需提供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变更公司住所需提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其中跨市迁址还需提供拟迁入地省辖市监管部门的同意函。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供验资报告、拟出资人的资信证明材料(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中的相关内容)。减少注册资本需提供有关媒体上刊登的注册资本变更公告。变更法定代表人

13、需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交相关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拟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变更股东需提供新任股东的简历和资信证明材料(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说明中相关内容)。变更其他事项的,提交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证明。变更名称、本省辖市范围内变更公司住所、无其他变更事项的章程修改和分公司的变更事项可简化申请材料,提供1-5项和第9项的材料。1、2、4、7-9项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其中原始文件提供JPG格式(单页500K以下),7、8项提供EXCEL表格。变更事项涉及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缴回经营许

14、可证正、副本原件。(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终止申请材料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被撤销或破产的,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按以下顺序排列。1、封面。2、目录。3、市、县(市)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4、终止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终止原因等。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清算组出具的债务清偿证明。7、依法实施破产的,需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宣告。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应同时缴回。四、申请程序(一)设立(变更)担保公司的,经所在地县(市)监管部门辅导后,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县(市)监管部门,县(市)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推荐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辖市监管部门。省辖市的市区设立(

15、变更)担保公司的,直接向省辖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单位设立(变更)担保公司的,直接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二)省辖市监管部门指定专人受理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出具材料受理单,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完整性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将需要补正的内容及时通知申请人。在申请人补正材料送达后正式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审核工作并形成审核意见书,对审核通过的,行文上报省经信委。(三)省经信委在每个月的最后5个工作日集中受理申请材料,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的,按规定颁发(换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本部

16、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时理由告知申请人。(四)自省经信委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设立外资担保公司3个月)内,担保公司持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担保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所在地省辖市监管部门和省经信委。五、其他事项(一)公司制以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参照本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业务范围的核定。成立不满一年或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担保机构,业务范围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三章第十八条(一)(五)和第十九条(三)、(四)。其他担保机构业务范围为办法中第三

17、章第十八条(一)(五)和第十九条的(一)(四)。增加再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应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增加其他业务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担保公司未经许可不得在工商营业执照中增加任何经营业务。(三)验资报告、担保公司和法人股东的审计报告应由各省辖市监管部门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或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四)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引由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参考格式附件.rar=EN-US 4、终止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终止原因等。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清算组出具的

18、债务清偿证明。7、依法实施破产的,需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宣告。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应同时缴回。四、申请程序(一)设立(变更)担保公司的,经所在地县(市)监管部门辅导后,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县(市)监管部门,县(市)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推荐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辖市监管部门。省辖市的市区设立(变更)担保公司的,直接向省辖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单位设立(变更)担保公司的,直接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二)省辖市监管部门指定专人受理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出具材料受理单,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完整性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将需要补正的内容及时通知申请人。在申请人补正材料送

19、达后正式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审核工作并形成审核意见书,对审核通过的,行文上报省经信委。(三)省经信委在每个月的最后5个工作日集中受理申请材料,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的,按规定颁发(换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时理由告知申请人。(四)自省经信委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设立外资担保公司3个月)内,担保公司持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担保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所在地省辖市监管部门和省经信委。五、

20、其他事项(一)公司制以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参照本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业务范围的核定。成立不满一年或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担保机构,业务范围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三章第十八条(一)(五)和第十九条(三)、(四)。其他担保机构业务范围为办法中第三章第十八条(一)(五)和第十九条的(一)(四)。增加再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应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增加其他业务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担保公司未经许可不得在工商营业执照中增加任何经营业务。(三)验资报告、担保公司和法人股东的审计报告应由各省辖市监管部门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或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四)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引由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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