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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山镇市政管理实施办法.docx

1、雪山镇市政管理实施办法雪山镇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雪山镇区市政管理,改善我镇镇容镇貌、环境卫生状况,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场秩序,创造清洁、优美、有序的镇区工作、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集镇的各项功能,根据国家、省、市、县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雪山镇集镇规划区内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由雪山镇人民政府成立雪山镇市政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进行市政管理综合执法,依法实施管理。第四条 市政管理工作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第五第市政管理工作经费,由镇财政列入预算。并主要用于雪山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市政

2、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第二章 镇容镇貌管理第六条 雪山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住户必须严格执行包卫生、包绿化、包亮化、包净化、包秩序的“三包规定,保持临街建筑物整洁、美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镇区道路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加工作业、洗衣物、拣菜等活动;禁止在门前搭建任何违法建筑设施.第七条 镇区施工单位要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通道必须进行临时硬化处理,并设置冲洗设施,防止车辆带泥上路现象发生;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确保环境整洁。建筑施工场地必须规范设置施工围墙,实行封闭管理,悬挂警示标牌、证照,建筑材料堆放整齐

3、。禁止在道路上搅拌砂浆、混凝土和堆放建筑材料.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不得侵占和损害公共绿地、河道河床。确需进行相关活动的,应报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镇区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镇容镇貌的物品;禁止在街道两侧的人行道树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吊挂、晾晒衣物和杂物。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开挖、损毁城市道路。因建设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占用或施工作业.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镇区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划、

4、粘贴宣传品.单位和个人在镇区建筑物、设施上吊挂、粘贴宣传品等,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牌必须内容健康、用字规范、标牌整齐,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广告标牌使用或制作单位事先必须向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设计施工图纸和彩色效果图,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经批准办理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制作和设置.(二)广告标牌的设置必须与所在街景相协调,不得影响集镇的整体建筑风格。(三)镇区主要街道两旁设置的广告标牌应当遵循美化、亮化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镇区的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线路,必须规范排列,整齐有序。第十四条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一)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

5、排水等公用管线、公用管沟、照明电源;(二)擅自在市政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三)向镇区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四)损坏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公共管沟、镇区公共客运等公用设施、设备;(五)损坏、偷盗窖井盖;(六)擅自占用镇区道路、桥梁、广场、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七)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八)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防碍消防车通行;(九)砍伐、攀折花木,损坏行道树木、公共绿地和占用绿地.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五条 雪山镇区内的环境卫生由镇规划所管理。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造成噪声和环境污染的单

6、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举控告。雪山镇集镇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晚上10时至凌晨6时之间进行造成噪声环境污染的建筑施工、装修和加工活动.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二)在商业活动中形成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三)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营行为和家庭室内娱乐行为;(四)在镇区街道,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节假日、重大活动等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报经市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确定燃放地点和燃放方式;(五)其它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第十七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及河道、沟渠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乱丢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第十八条 禁止

7、在镇区街道路面放养家畜家禽及宠物。第十九条 居民小区、集市应及时清运垃圾、污物,定期消毒除害,保持卫生清洁。集镇内垃圾清运由规划所安排专门人员每天早上9:0至1:00负责并完成,规划所有责任每月一次对集镇规划区内的盲区进行环境卫生维护。第二十条 在镇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橡胶、皮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饮食服务业及排放有毒气体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需拆除的,应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 运载沙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沿途抛撒,并按

8、市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理.第二十三条 处理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禁止下列随意处置垃圾行为。(一)任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地受纳建筑垃圾的。第四章 市场秩序管理第二十四条 在雪山镇规划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文明经营、保证质量、入市入店经营交易.第二十五条 雪山镇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妨碍市场秩序的行为.(一)占用镇区街道、路面、绿地等摆摊设点、堆放货物和加工作业。(二)利用车辆或其他工具在停泊位上兜售商品。(三)设置店外店、摊外摊和无证流动摊点。(四)沿街散发广告宣

9、传材料。(五)用超高音喇叭招揽生意兜售产品.第五章 街内交通秩序管理第二十六条 集镇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交通标识,按标线行驶。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范围内行驶和停放,禁止驶入或停放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或服从相关人员的安排处理;在镇区街道行驶的机动车,发生故障时,不准就地处理,应及时牵引至车辆维修摊点或不妨碍交通的地段。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生命通道”(从“核桃源”至雪山镇医院的街道)。街天沿道路两边摆摊设点的经营者,必须无条件的保证抢救车辆和人员及时得以通过;空街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生命通道”.第六章 卫生费

10、收费标准第二十九条垃圾清运费收取标准(一)常驻单位、个人、各人民团体按照:1元人/月,由人员所在单位代收,并按年度由规划所管理人员向单位收取.(二)雪山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商铺根据经营性质和规模额定收费标准:百货、超市经营面积小于30平方米每月收取2元,超过0平方米小于80平方米的每月5元,大于80平方米的每月1元;餐饮业经营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每月5元,大于30平方米的每月收取10元;其他各类商铺按照每月元。以上各类商铺由规划所专人按季度向各个体商铺收取.(三)街天沿街摆摊的各类摊点根据摊位大小(摊位大小按照:每个摊点长度为25米)向规划所交纳卫生费,具体标准:肉类摊点每街5元摊,果蔬类摊点

11、每街元摊,百货衣服及杂货类摊点按照每年10元/摊。(四)空街天沿街摆摊设点的经营者必须服从规划所统一安排,按照工作人员指定地点和时段摆摊,并缴纳卫生管理费。费用标准根据每摊(2.5米)2元/日。(五)收费标准由雪山镇村镇规划所制定,以规划所解释为准。第七章 处罚第三十条 对违反市政管理行为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止生产;(四)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五)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处罚.第三十一条 违反市政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由违反人赔偿损失,如违反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无力赔偿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按规定负责赔偿。第三十二条

1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市政管理规定的,在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同时要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市政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屡犯或限期整改拒不服从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人违反市政管理规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一至七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至四款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县、镇市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屡犯和拒不改正的,处以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0元以上3万元以下

13、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可并处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九款规定,对擅自砍伐绿化树木,占用绿地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攀折花木的,由市政管理

14、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由市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八款规定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交由消防部门处理。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一)向河道、沟渠、倾倒生产、生活垃圾的;(二)人为堵塞排水通道的;(三)标语、横幅到期不及时取消的;(四)沿街粘贴、散发经营性广告的。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在镇区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上

15、随地大小便、乱倒污水、茶渣、乱丢纸屑、果皮、塑料袋等杂物的;(二)随意乱倒垃圾或把垃圾抛、洒在路面上的;(三)清运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第四十三条违反镇区道路交通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视情节处以15日以下拘留:(一)车辆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或指定地点停放不整齐的;(二)装卸货物的车辆不按规定时间在镇区道路上作业的;(三)驾车人员不听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或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四)车辆维修摊点占道经营的;(五)车辆驶上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或在人行道上、非

16、机动车道上停放车辆的。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发证,占道、开挖道路或修复不符合要求的;(二)在镇区街面、道路上堆放、拉运、装卸建材或其他物品损坏道路的。第四十五条 在镇区街面、道路上放养家畜家禽的,处以1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无主认领的流浪家畜家禽予以捕杀。第四十六条侮辱、殴打市政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市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裁决与执行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市政管理规定,事实确凿,

17、并有法定依据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可当场依法裁决;其他行政处罚,由执法人员所在的机关依法裁决。本实施办法裁决与执行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被处罚对象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九条 违反市政管理的当事人在接到罚款处罚决定后,应在15日内到指定罚款缴纳机构交纳罚款,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除外,罚款收缴机构在收到罚款后,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五十条 违反市政管理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雪山镇区是指雪山镇集镇规划区范围;雪山镇市政管理部门,包括规划、新农办、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水利、文化等部门。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雪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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