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给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管理,保证甲供物资设备质量,节省工程投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是指铁道部规定由铁道部组织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招标采购供给的物资设备。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铁道部成立以主管部领导为组长,计划、财务、科技、建设司,运输、监察局,鉴定、外资、工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
2、 备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的采购、供给实施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物资管理办,其工作由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承担,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管甲供物资设备的采购、供给工作,定期提出甲供物资设备目录调整意见。 第五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分铁道部组织建设单位采购供给简称部管物资和建设单位直接采购供给两类;铁道部定期公布甲供物资设备目录。 施工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工作内容将不再包含甲供物资设备的采购内容。 第六条 甲供物资设备实行招标采购。国内物资设备招标执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方法发改委等部委第27 号令,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执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
3、实施方法商务部令第13 号。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铁道部发布的甲供物资设备目录,提供物资设备清单,明确技术要求,单独计算物资设备购置费用及相关费用,提供物资设备进场建议计划,为甲供物资设备招标采购提供基础资料。 第八条 本方法实行后,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责任不变。 第二章 部管物资管理 第九条 物资管理办负责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部管物资采购、供给的组织、协调、监管工作。 第十条 部管物资的采购和供给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物资管理办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单位负责采购合同签订和采购活动的执行。由专业物资代理公司提供采购供给服务。 第十一条物资管理办的职责 一、拟定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
4、定期提出甲供物资设备目录调整建议; 二、拟定部管物资采购供给服务要求,拟定部管物资采购实施方案和物资代理公司选择方案,按批准方案选择物资代理公司; 三、组织建设单位与物资代理公司签订物资设备采购供给服务合同; 四、组织审查物资代理公司编制的部管物资采购计划、供货计划和招标计划、招标文件; 五、组织建设单位报送招标计划;对物资设备招标活动进行指导,组织建设单位确定中标人,报送评标报告; 六、组织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物资设备生产合同; 七、组织协调部管物资设备供给工作,负责调整供货实施计划、跨项目调剂物资设备供给; 八、对物资代理公司采购和供给服务工作进行考核; 九、提出合格物资设备生产商目录和市
5、场格局优化整合方案; 十、预测部管物资的需求,对特殊物资设备,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先期签订采购意向协议,待建设单位明确后组织建设单位签订物资采购供给合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与选定的物资代理公司签订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和供给的服务合同; 二、及时向物资管理办报送本项目的部管物资采购计划和技术要求; 三、参与审查物资代理公司编制的供货计划、招标计划、招标文件,在物资管理办组织下上报招标计划; 四、在物资管理办组织下,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物资设备生产供给合同; 五、组织验收物资代理公司组织供给的部管物资; 六、支付部管物资的货款; 七、调配、管理本项目的部管物资; 八、参与对物资代理公
6、司采购和供给服务工作的考核; 九、组织本项目的部管物资设备索赔事宜。 第十三条 物资代理公司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物资管理办的指导下,承办以下工 作: 一、准确掌握并向物资管理办提供供给商分布、产品及技术发展等市场信息,协助物资管理办制定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和市场格局优化整合方案; 二、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物资设备清单和采购计划,汇总编制部管物资集中采购 计划; 三、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编制招标计划; 四、根据批准的招标计划编制物资设备招标文件; 五、按照审查后的招标文件承办招标工作; 六、催促生产商履行物资设备生产供给合同; 七、具体负责部管物资质量监控和索赔工作; 八、物资管理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
7、十四条 物资代理公司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提供物资设备服务需要的资格或资质; 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物资代理公司必须严格履行物资采购供给服务合同,做好物资设备采购供给工作。 由于物资代理公司原因,影响物资设备招标、供给,或出现质量问题的,物资管理办将根据问题性质对物资代理公司做出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等处理,直至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性质特别恶劣的,清出铁路市场。 第三章 部管物资招标 第十六条 部管物资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标采购,招标工作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进行。进
8、口物资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物资设备采购周期,及时向物资管理办报送本项目部管物资的清单、技术要求和采购计划,同时抄送物资代理公司。报送的具体要求由物资管理办确定。 第十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物资管理办报请领导小组批准,部分部管物资可由建设单位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物资代理公司汇总建设单位提报的物资设备清单、技术要求和采购计划,按照集中采购的原则,编制物资设备采购计划,报物资管理办审查,并根据审查后的采购计划编制招标计划。 第二十条 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对物资代理公司编制的招标计划进行审查,并组织建设单位将审查后的招标计划报铁道部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9、批准。 第二十一条 物资代理公司应加强市场调查,在满足建设需要的基础上,合理选择招标时间和招标内容;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招标采购的,物资代理公司应向物资管理办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物资代理公司负责招标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三条 在物资管理办组织下,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物资设备采购合同。 建设单位应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物资代理公司代表其催促生产厂商履行合同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物资管理办应将物资设备采购价格报送铁 道部计划司、建设司和鉴定中心。 第二十五条部管物资中标价低于概算价格所节省的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招标节余;中标价格超出批准概算价格时,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由建设单位向
10、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报告。 第四章 部管物资供给 第二十六条 部管物资的供给,包括生产过程监控、催促供货、质量追踪等工作,由物资代理公司负责。 第二十七条 物资代理公司根据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审查后的采购计划和供货合同,编制供货计划,供货计划经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物资管理办有权调整供货实施计划,跨项目调剂物资设备供给。建设单位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在物资管理办指导下,物资代理公司代表建设单位催促生产商履行物资设备采购合同,跟踪物资设备生产制造、包装、装运等工作,对重要物资设备实行驻厂监造,催促物资设备供给商按时完成物资设备生产。 第三十条
11、 物资代理公司应催促物资设备生产商按时将物资设备送达指定地点,及时向物资管理办和建设单位通报物资设备生产和发货情况,货物发出后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准备接收和验货。 第三十一条 物资设备到达指定地点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外观质量等按合同进 行检查验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物资代理公司解决。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和合同执行情况,经物资代理公司确认后,及时办理货款支付。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做好部管物资的接收、分配、调配等管理工作,防止影响施工或造成损失。 因建设单位原因延误施工或造成物资设备损失的,建设单位
12、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提前招标或其他原因确需进行仓储的物资设备,由物资管理办商建设单位后确定。 第三十五条 物资代理公司必须及时向物资管理办和建设单位报告物资设备采购供给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物资管理办和建设单位应及时协调解决。由于不及时报告产生的问题由物资代理公司责。 第五章 建设单位采购供给的物资设备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的甲供物资设备,由建设单位依法采购、供给和调配。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的甲供物资设备依法招标采购,除铁道部批准外,合同估算价在1,000 万元以上的,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其他在二级交易机构招标。 建设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物资设备化整为零或以其他形
13、式躲避招标。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的甲供物资设备招标人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依照铁道 部有关规定组织物资设备招标。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的物资设备中标价低于概算价格节省的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招标节余;中标价格超出批准概算价格时,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 第六章 质量监控 第四十条 甲供物资设备生产商必须加强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对产品质量负责。物资设备生产商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不得转包、非法分包生产。 第四十一条 物资代理公司必须做好物资设备采购供给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催促物资设备生产企业加强原材料采购、生产管理、产品检验检测、包装和售后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约定驻厂监造的物资设备
14、,物资代理公司应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对物资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物资设备出厂时,应附监造确认记录。 第四十三条 物资代理公司应强化运输环节质量控制,根据物资设备接运工作的需要,指导物资设备包装和运输工作。 第四十四条 工程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对物资设备进行抽样,送交经国家计量认证或铁道部认可的检验机构检测。 第四十五条 物资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问题时,建设单位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 通知物资代理公司,重大问题同时报物资管理办。 第四十六条 物资代理公司在收到物资设备问题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协调供货方处理质量问题;对重大质量问题,必要时由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物资代理公司、供给商
15、进行处理。 第七章 生产商管理 第四十七条 铁道部建立开放、竞争、有序的铁路建设市场,鼓励质量好、重信誉、实力强的物资设备生产商参与铁路建设,为物资设备供给商在质量、价格、交货期、服务等方面参与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第四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实行合格生产商目录管理制度,只有列入铁路甲供物资设备合格生产商简称合格生产商目录的,才能参与铁路物资设备投标。 第四十九条 合格生产商目录由物资管理办提出,领导小组审定。物资管理办通过对生产商的技术、质量、服务、价格、能力、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价,将产品质量好、履约信誉高、企业实力强的物资设备生产商纳入合格生产商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凡依法经行政许
16、可方可生产的物资设备,被许可企业即为合格生产商,采购这类物资设备只能在已获许可的企业范围内招标。 第五十条 合格生产商的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3.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4. 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5. 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6. 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7. 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8. 至少3 年以上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提供产品的业绩。 9. 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一条 申请合格生产商应提报以下有关资料: 1. 企业简介和产品目录; 2. 营业执照
17、复印件; 3. 产品生产资质证书; 4. ISO 系列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 5. 由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书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列入铁道部抽检目录的产品需提供由铁道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6. 相关的企业资信证书,产品获奖证书等有关文件; 7. 近3 年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提供产品的供货业绩资料需附用户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及中标通知书,用户评价意见等; 8. 近2 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 对于中标后兑现合同较差的生产商,将暂停物资设备投标;物资设备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生产商,应从合格生产商目录中清除。 第八章 相关费用 第
18、五十三条 甲供物资设备采购、组织供给等工作费用及支付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质量监督包括驻厂监造费等服务费用,通过招标确定,其费用在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及保管费中列支。 第五十五条 经领导小组批准进行仓储的,仓储费用由建设单位与物资代理公司协商后报物资管理办,物资管理办审查后报领导小组批准,批准后的仓储费用在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及保管费中列支。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使用外资采购的物资设备,执行铁道部外资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除特殊物资设备钢轨等实行甲供外,其他物资设备采用甲控和自购方式。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系统集成中的国内物资设备采购执行本方法。 第五十九条 本方法自2006 年12 月18 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本方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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