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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最新范文.docx

1、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最新范文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以及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全省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应当经省质监部门受理和批准,对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一)省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

2、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发(换)证工作;2、负责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的受理、审批工作;3、负责鉴定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4、其他应由省质监部门负责的工作。(二)市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受理、审批工作;2、负责将申报资料输入省局金质工程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库;3、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4、负责对企业提供的自有产权气瓶档案进行网上建档工作;5、负责对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现场监督。(三)县(市、区)质监部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见附件1)有效期4年。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3、。 第五条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712号)要求,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建立充装过程视频监控,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连锁经营或规模化经营,一个气瓶充装站有多个充装地址(同一种充装介质)时,应建立统一的充装质量管理体系及各分点的充装质量体系,其自有气瓶的量可以多个充装地址合并计算,使用一个充装许可证和气瓶充装单位标志,但其他条件仍需单独满足。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七条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达到资源条件(见附件2)的要求。第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

4、应当由取得质监部门相关许可的单位承担。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装的过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向市质监部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式样见附件3,一式四份,附申请书电子版);(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三)政府土地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四)气瓶及其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表(复印件);(五)质量管理手册;(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七)企业自有产权气瓶

5、电子档案(模板见附件8)。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设有多个充装地点(充装介质相同)的充装单位,申请书中应注明多个充装地址,并按要求分别(包括总站及下属各分点)提供相应资料。第十条 市质监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一条 已批准受理的气瓶充装单位,应承担气瓶充装线调试过程中的相应责任。第三章 鉴定评审第十二条 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应向省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局核准后方可从事山东省境内气瓶充装鉴定评审工作。申请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省质监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申报表(见

6、附件4,一式三份); (二)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鉴定评审人员情况及资格证书复印件;(三)机构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质量管理手册;(五)各项制度目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目录;(六)工作条件及技术能力说明材料等。第十三条 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三)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四)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工作程序,建立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制

7、度;(五)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所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第十四条 鉴定评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掌握气瓶及气瓶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的管理、技术标准以及气体充装工艺流程;(二)熟悉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充装、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工艺流程等;(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气瓶生产、检验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做出符合性判断。第十五条 鉴定评审机构聘请鉴定评审人员须签订聘任合同,且聘用期不得少于2年。鉴定评审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鉴定评审机构。第十六条 申请被受理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联系气

8、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鉴定评审的安排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鉴定评审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间安排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气瓶充装单位所在地市质监部门。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七日前,应书面告知气瓶充装单位所在地市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应派安全监察员进行现场监督。第十九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选派具备评审资格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成员数量为35人。第二十条 鉴定评审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见附件5)进行,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第二十一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

9、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三种。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报告报鉴定评审机构。 整改确认工作由鉴定评审组进行。确认方法为:现场确认和资料确认,确认报告须鉴定评审组组长签字。逾期未完成整改或经确认整改不合格的,视为不符合条件。第二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质监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第二十三条 市质监部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省质监部门接到审批文件后,在10日内打印气瓶充装许可证,并将气瓶充装许可证寄往各市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负责通知气瓶充装单位取证。 第二十四

10、条 省质监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本省境内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发放情况。第五章 变 更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充装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市质监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包括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生产单位变更申请表、改制的批准文件和变动前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及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市质监部门对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市质监部门对变更情况做出同意变更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充装地址变更必须重新鉴定评审)等决定,对需要重新鉴定评审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充装单位。充装单位换领新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重新开展充装工作。第二十六条 需要增加充装项

11、目、充装地点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三、四章规定程序,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第六章 换证与注销第二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三、四章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的气瓶充装单位,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第二十八条 市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在许可有效期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按照山东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指南(见附件6)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应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并加盖年度监督检查标记。对未经年度监督检查或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年度监督

12、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质监部门应向省质监部门提出撤销气瓶充装证意见。对连续四年年度监督检查合格(不含整改后合格)的充装单位,可免予现场换证审查,充装许可证期满时,直接换发新的充装许可证。 同一单位不能连续两次免予现场换证审查。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质监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过审核批准后可暂缓。暂缓期不超过1年,暂缓期内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三十条 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内,气瓶充装单位不再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交回气瓶充装许可证。第七章 监

13、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场地明显的位置悬挂气瓶充装许可证,并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核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第三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气瓶使用登记规则的要求到市质监部门办理自有产权气瓶的使用登记。第三十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除外),不准充装超期未检、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第三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单位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单位标志钢印或其他方法做出的

14、永久标志,充装单位标志由市质监部门排序后报省质监部门统一备案(详见附件7)。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电子标签手段对气瓶进行动态信息化安全管理;有条件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应逐步完成电子标签等信息化安全管理;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自动充装装置对气瓶进行信息化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根据发展规划和保证安全的原则合理布局建立瓶装气体经销网点,并负责所属的或与其签订供气合同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气瓶在充装前应当由检查人员逐只进行检查,防止错装和超装。对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气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瓶内残余介质不明的气瓶,必须在投入充装前进行介质置换;对气瓶颜色标记不清

15、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按照原漆色重新涂敷气瓶颜色标记。充装后,充装单位应当逐只检查气瓶,发现存在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充装检查、充装过程应及时做好记录。第三十八条 车用压缩天然气充装站应设置充装前气瓶检查点,配备检查人员。车用气瓶充装前,检查人员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并且做好记录。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1、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2、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3、首次充装或者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4、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5、外观检查不合格或有可疑隐患的;6、其他危及安全

16、情况的。充装单位应当做好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使用登记编号、充装前后的检查结果、充装量、检查人员、充装人员、充装时间等。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不准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严禁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装卸作业。第四十条 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制定企业充装作业指导书,按核准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第四十一条 在气瓶充装、储存、运输、装卸及经销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各级质监部门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17、 第四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和标注永久标识; (三)负责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四)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程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工作,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性负责;(五)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规定,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六)负责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对到期的气瓶送交省级质监部门核准的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七)对充装后的

18、气瓶进行跟踪,指导用户正确使用气瓶,帮助用户及时处理气瓶在流通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八)配合做好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九)工业气瓶充装单位采用电子标签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管理;(十)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加装自动充装控制装置,提高对车用气瓶充装工作的管理水平。(十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四十三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加强对充装站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细则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未按期改正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 市质监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的自有产权气瓶

19、种类和数量、当年检验的气瓶数量等情况汇总上报省质监部门。第四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及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六条 发证机关、监督管理部门和鉴定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各市质监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气瓶充装的许可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在此基础上,也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更加具体、明确地要求,经省质监部门备案后实施。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试行)(鲁质监特字20

20、07105号)同时作废。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气瓶充装许可证 编号: 单位名称:充装地址: 经审查,获准从事下列气瓶充装:(填写许可充装气瓶种类和气体名称) 审批机关 : 发证机关: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证机关公章)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 编号:单位名称:充装地址: 经审查,获准从事下列气瓶充装:充装介质类别充装介质名称自有气瓶数量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填写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液化石油气以及标准沸点小于等于60的液体等)(填写充装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填写不同充装介质的气瓶数量)(填写合格、整改合格或者不合格市质量技

21、术监督部门签章)年 月 日(填写合格、整改合格或者不合格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章)年 月 日(填写合格、整改合格或者不合格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章)年 月 日(填写合格、整改合格或者不合格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章)年 月 日审批机关:发证机关: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证机关公章)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附件2: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土地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政府土地规划应明确规定气瓶充装的用途;三、鼓励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建立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车用气瓶安全进行动态管理;四、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

22、设备作业人员;(一) 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名称要求负责人(站长)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气瓶充装安全管理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专职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取得气瓶充装安全管理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永久气体、溶解气体、车用压缩天然气充装站应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技术负责人;液化气体充装站应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兼)职技术负责人;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具备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助理工程师)的专职技术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需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应在质量手册中得到任命。

23、(二)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名称要求专(兼)职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充装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合理配备,且每班不少于2人。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化验、检修人员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气瓶附件检修、机泵操作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工业气瓶、车用压缩天然气充装站应至少配备一名气体分析化验人员。辅助人员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五、有与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

24、)能力。车用压缩天然气充装站应设置充装前气瓶检查点,配备检查人员。车用压缩天然气充装站应配备相应的化验、分析仪器,或者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分析化验工作。(一)充装设备充装站类别要求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应做到称重充装,具备专用的复秤衡器。液化石油气安装超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且不少于2台。永久气体防错装接头。氢气、氧气、氮气抽空装置。溶解乙炔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补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备注:鼓励在充装车间和气瓶储备场地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并能正常使用。(二)工艺设备: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车

25、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应保证充装的天然气符合GB18047车用压缩天然气标准要求,不能达标的应加设脱硫脱水装置。每星期至少一次对天然气的总硫量、硫化氢及二氧化碳等指标进行检测。(三)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充装站类别要求液化石油气储存量60 m 3,且储罐数不少于两个。永久气体产气量150 m 3h,液态永久气体低温储罐或高压液化气体储罐15m3溶解乙炔生产能力80 m 3h低压液化气体储存量80m3。其他气体气瓶充装站应符合化工生产工艺要求,做到规模经营。备注:只对企业内部生产和职工生活提供瓶装气体的充装单位,其气体储存能力可由各市质监局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放宽要求。(四)充装站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由各市质

26、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五)气瓶管理气瓶的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1、建立气瓶登记台帐和档案,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2、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3、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4、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5、工业气瓶瓶体上粘贴电子标签,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动态管理。(六)残液、残气处理能力残液、残气处理能力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2、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且记录齐全。六、检测手段: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与充装介质相适应

27、的介质分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二)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七、场地厂房 :应当符合(一)GB 1726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二)GB 17265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三)GB 17266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四)GB 17267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五)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标准的相应要求。八、消防及安全设施(一)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且经消防检查合格;2、设置安全警

28、示标志;3、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且有明显隔离措施;4、助燃、易燃、易爆等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5、在助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气体充装间、压缩房、重瓶库等地点设置气体浓度报警器。(二)应急救援措施配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及的应急工器具,并且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液化气体充装站配备有带压密封工具和材料。(三)安全设施充装安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有关安全设施的要求:(1)GB 1726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2)GB 17265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3)GB 17266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29、;(4)GB 17267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5)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四)检修间有气瓶维护保养场所。九、有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事故处理及救援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一)编制的基本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质量手册正式颁布实施,并且能够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变动、充装工艺的改进而及时修改; 2、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绘制了体系图,有充装工艺流程图,能够正确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 (二)管理职责 1、组织机构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 2、管理人员

30、正式任命责任人员,熟悉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三)管理制度 建立了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执行: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一般包括: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主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档案管理、设备管理、计量管理、充装、检查、搬运、气瓶收放登记、罐车驾驶、罐车押运、装卸车、泵/压缩机操作、附件维修等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动;2、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4、用户信息反馈制度;5、压力容器(含液化气体罐车)、压力管道等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制度;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7、气瓶检查登记制度;8、气瓶储存、发送制度(例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9、资料保管制度(例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文件资料管理制度(例如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人员档案、充装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设备原始资料、计量检定证书等);10、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11、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12、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13、事故上报制度;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定期演练制度;15、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了以下各项操作规程,并且能够有效实施: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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