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编制外用工聘用管理办法大学编制外用工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原则和范围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编制外用工的管理,维护学校和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XX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编制外用工是学校事业编制管理之外用工的一种形式。用工范围限于学校的安全保卫、门房值班、清洁卫生、校园绿化、水电暖维修、餐饮服务等岗位,其它岗位原则上不使用编制外用工。第三条 编制外用工的聘用,遵循学校统管理、单位聘用、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单位(部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使用编制外用工。第四条 退休人员、带薪离岗人员、内退人员、有固定职业人员和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不得聘用。第二章 用
2、工计划和岗位管理第五条 学校对编制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宏观管理。根据编制外用工适用范围,对符合使用编制外用工的单位,结合本单位事业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情况核定编制外用工计划,报学校审批。独立核算单位的用工计划自行制定,报学校备案。第六条 用工单位上报用工计划时,应明确岗位条件、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第七条 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用工单位应加强对编制外用工人员的管理,内容包括法纪教育、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劳动考勤、奖惩等,并应制定岗位工作职责、劳动纪律和奖惩考核办法。对违法、违反校纪校规和不服从教育管理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扣发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处理。第
3、八条 用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劳动考勤工作,每月1至3日报送上月考勤,考勤表以学院、处为单位报送,一式三份。第九条 因用工单位工作任务调整、人员管理方式变化或者用工单位撤销、合并等原因,可按照一定程序裁减编制外用工岗位,自该用工岗位被裁减之日起,原岗位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自行终止。第十条 编制外用工的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由用工单位会同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组织实施,后勤管理处监督清洁卫生、校园绿化、水电暖维修、餐饮服务等岗位的量化考核;保卫处监督保卫、门房值班等岗位的安全量化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另行制定。第十一
4、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工资晋升的依据。第三章 聘用条件和要求第十二条 编制外用工聘用基本条件:(一)遵守宪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符合岗位所需要的能力和技能条件;(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四)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首次聘用编制外用工的年龄一般应限制在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严禁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十四条 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学校教职工的配偶、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一般情况下,可聘用其他失业、下岗人员及农村劳动力。 第十五条 聘用专业技术性较强岗位的编制外用工人员,应有相应的文化程度和执业资格证书。餐饮、食品、服务岗位
5、聘用的编制外用工人员,还应有卫生防疫部门的健康证明。第十六条 编制外用工人员属教职工配偶或子女,须持户口本、身份证和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证明;不属教职工配偶、子女的,城镇户口人员须持身份证、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农村户口人员须持身份证和乡级以上政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及计划生育证明。第十七条 编制外用工人员以前有工作单位,属已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应持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属下岗职工,应持原单位的下岗证明;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持原单位同意本人外出应聘的证明。第四章 聘用工作程序第十八条 编制外用工人员的聘用由用工单位组织实施,用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核定的
6、用工计划进行聘用。第十九条 编制外用工的聘用采取个人申请,用工单位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并组织必要的文化、技能水平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员,上报学校审批。第二十条 对学校审批聘用人员由用工单位统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并对聘用人员组织进行岗前管理制度学习和技能培训。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一条 编制外用工必须订立劳动合同(或签订聘用协议)。劳动合同文本统使用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书由学校印制。编制外用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或者已与原工作单位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签订劳动合同书;与原工作单位未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
7、,签订聘用协议书。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一式三份,学校、用人单位和本人各执一份。第二十二条 编制外用工人员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被聘用人协商一致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被聘用人协商一致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被聘用人协商一致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 对首次被学校聘用的编制外用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1
8、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第二十四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根据岗位需要,由用工单位与被聘人协商确定。对季节性、临时性岗位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后,该劳动合同自行终止。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聘用人员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被聘用人员在学校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二)用工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被聘用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
9、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本人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编制外用工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工单位与本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工作任务或者工作岗位调整需要变更劳动合同有关内容的,经用工单位和编制外用工人员协商一致,用工单位应在5日内办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手续,签订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议,学校、用人单位和本人各执一份。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工单位与编制外用工人员协商一致,或者本人提前30日以书
10、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编制外用工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5日内到学校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二十八条 编制外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学校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本人同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隐瞒个人真实情况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劳动教养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的;(七)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第二十九条 编制外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本人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三十条 学校(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外用工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
12、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四)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工单位强迫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编制外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不得按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疗观察期间的;(二)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学校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
13、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工单位应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5日内到学校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第六章 工资待遇及发放办法第三十三条 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工资实行计划核拨管理。学校根据用工计划,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劳动报酬。独立核算单位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工资自筹解决。第三十四条 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工资
14、实行月工资制,工资标准根据不同岗位的劳动强度、技术要求、危险性以及连续聘用年限等因素确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并依据全区职工社平工资的增长而调整,工资标准(含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各种保险费)不低于当年度银川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五条 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励工资二部分构成。具体标准按照学校有关编制外用工工资标准的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工资发放办法:学校于每月15日前发放上月的工资,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推后发放。用工单位每月应如实填写编制外用工人员的考勤及工资发放表,经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后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人事处审核,工资由计财处发放。第三十七条 缺勤人员工资扣发办法:(一)岗位工
15、资按实际出勤日计发,缺勤一日扣发一日岗位工资(不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二)奖励工资缺勤5天扣发20%,缺勤10天扣发50%,缺勤15天扣发80%,缺勤20天扣发100%。第三十八条 寒暑假期间,用工单位安排编制外用工人员休息的,学校不发给工资。第三十九条 签订聘用协议的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参照以上标准和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后勤集团和其他单位自发工资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单位自主确定,但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银川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七章 其他待遇第四十一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待遇(一)编制外用工人员在安全保卫、门房值班、清洁卫生、绿化、电话网络维护、水电暖维修、餐饮服务、图书管理、报刊收发等岗
16、位工作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二)由于学校保障服务工作的特殊性,编制外用工人员实行每周休息一日制度和法定节假日休息制度。除值班岗位无法安排休息、补休的人员可发给加班工资外,其他岗位人员用工单位都应合理安排休息或者轮休、补休,学校不发给加班工资。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待遇(一)学校为符合缴纳社会保险费条件的编制外用工人员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比例、缴纳标准、转移支付等,按照银川市社保局的政策规定执行。(二)后勤集团编制外用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由后勤集团负责建立,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集中统管理。(三)校内其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编制外用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由用工单位负责建立,并按规定缴纳
17、社会保险费。(四)签订聘用协议编制外用工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应由本人原工作单位负责缴纳,个人缴纳部分随工资发放。第四十三条 经济补偿待遇(一)编制外用工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学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按本人在校内连续聘用的时间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范围、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二)签订聘用协议编制外用工人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协议后,学校不支付经济补偿。(三)后勤集团自发工资编制外用工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由后勤集团支付。(四)校内其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编制外用工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由用工单位支付。 第四十四条
18、工伤待遇编制外用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和相关工伤待遇处理意见由XX大学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和XX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审议。用工单位自发工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相关工伤待遇由单位负担。第四十五条 劳动安全与保护待遇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按照XX大学教职工劳动保护用品配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岗位、标准和办法配发。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工作要求(一)各用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修订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具体管理措施,把编制外用工人员的管理纳入单位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并有领导分管此项工作。要增强劳动合同意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在劳动合
19、同的订立、续订、变更、终止、解除等工作环节上坚持程序,完备手续,规范管理。(二)校工会要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督促用工单位完善管理,维护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三)用工单位聘用编制外用工人员,不得收取抵押金或者抵押物,不得接受礼金和礼品。在工资发放中,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和虚报冒领工资。凡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用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四)用工单位聘用外单位未终止或者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必须要有本人原所在单位同意其外出应聘的证明,否则给被聘用人原工作单位造成损失的,除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外,其连带赔偿责任应由用工单位承担。第四十七条 后勤集团编制外用工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由学校法人授权,自主办理。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聘用人在学校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从本人到学校连续工作的初始时间计算;“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本办法施行后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开始计算。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和XX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X大校发XX号文件同时废止。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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