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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复书.docx

1、行政复议答复书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答复人: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复议申请人:答复请求:维持答复人做出的唐住建拆裁字(2011)9号唐山市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与理由:一、答复人颁发的拆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备资料齐全,审批程序合法2010年6月23日,唐山市路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拆迁人)根据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城中村居民住房及其他非住宅进行拆迁改造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向答复人递交了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申请书(见证

2、的函【路南政函(2010)27号】及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拆迁改造项目用地的复函【唐国土资函(2010)122号】(见证四)、唐山市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整体改造拆迁计划和拆迁改造补偿安置方案(见证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复兴路支行资金证明及关于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整体拆迁改造项目资金情况的说明(见证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放使用监督协议(见证七)。2010年6月23日,答复人受理了拆迁人的拆迁许可申请(见证八),遂后在被拆迁区域多处张贴了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见证九)。2010年6月28日,唐山市女织寨乡人民政府、路南区学院路办事处及拆迁人向答复人提交了参加听证会的利害

3、关系代表、公信力代表、当地组织负责人人员名单(见证十)。2010年7月1日,答复人在路南区梁家屯派出所二楼会议室召开了房屋拆迁许可前听证会(见证十一)。经书面审查和进行听证程序后,答复人认为拆迁人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审批的五个必备要件,于2010年7月5日为拆迁人颁发了【拆许字(201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见证十二)。当日,答复人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权力和义务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被拆迁区域多处进行了张贴公布(见证十三)。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出诉讼。2011年6月20日,申请人向答复人提出

4、拆迁许可证延期申请。2011年7月1日答复人提出“同意延长”的答复并于当日张贴了房屋拆迁延期公告(见证十四)二、答复人做出的“唐住建拆裁字(2011)9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依据及程序,符合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之规定本次该区域拆迁范围内共有6453户被拆迁人,至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时,已有6433户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占应拆迁总户数%;包括申请人在内的20户未与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占应拆迁总户数比例的%。拆迁人在多次与申请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与2011年3月30日向答复人递交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见证十五),同时提交了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见证十六)、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

5、使用证(见证十七)、拆迁评估报告、唐华信估字(2010)第208-B号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及送达回证、(见证十八)、关于对偏坡甘树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说明(见证十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三次协商记录(见证二十)、关于西北片区城中村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见证二十一)。2011年3月31日,答复人依法受理了申请人行政裁决申请(见证二十二),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房屋拆迁调节答辩通知书、关于对偏坡甘树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说明等相关材料(见证二十三),告知了其权利及义务。申请人收取了前述送达文书及材料,但未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见证二十四)。2011年4月7日,答复人组织拆迁人与

6、申请人进行调解,申请人及其妻子、代理律师均参加了本次调解,但最终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见证二十五)。2011年4月中旬,唐山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委托唐山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就唐山华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申请人位于唐山市路南区学院南路偏坡路西20-1号西侧房地产所作的唐华信估字(2010)第208-B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了评估鉴定。2011年4月22日,唐诗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了唐评专鉴字(2011)038号城市房屋拆迁评估鉴定意见书(见证二十六),并认定该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方法正确,估价结果合理。”2011年4月25日,答复人领导班子对本次拆迁行政才裁决进行了集体讨论(见证

7、二十七)。次日,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唐评专鉴字(2011)038号城市房屋拆迁评估鉴定意见书,作出了行政裁决:“一、依据评估鉴定结果,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房地产补偿526571元、剩余地补偿元,附属物补偿14900元、装修补偿3004元、搬迁补助费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元,其他补偿3000元,合计补偿元人民币。二、被申请人选择按比例方式,按照拆迁补偿方案,申请人应为被申请人置换回迁安置用房174.09平方米,实际安置住房面积超出174.09平方米以外的5平方米以内部分,由被申请人按每平方米2600元购买;超出5平方米以外10平方米以内部分,由被申请人按每平方

8、米4000元购买;安置住房按整套面积结算层次差价。另外,申请人应给付被申请人房屋补偿费34618元、部署无补偿14900元、装修补偿费3004元、搬迁补助费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元、其他补偿3000元,合计补偿元。“并在裁决事项中明确:“以上两条由被申请人自行选择。”此外,该裁决书对搬迁的期限、预期搬迁的法律依据及后果、当事人享有的复议或诉讼权利均作了明确的阐述。2011年5月11日,答复人向申请人送达了唐住建拆裁字(2011)9号房屋拆迁政裁决书(见证二十八)。三、对复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问题的答复1、关于复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被申请人未依法审查其收到的裁决申请资料,未依法保障申请人在

9、裁决程序中的程序权利”问题。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的规定,答复人在受理本案行政裁决后,即向申请人送达了拆迁人递交的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房屋拆迁调解大便通知书、关于对偏颇甘树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说明等资料,告知了其享有的权利;对拆迁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及程序进行了审核;组织申请人与拆迁人进行了调解。在申请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情况下,委托唐山市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对唐华信估字(2010)第208-B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了评估鉴定;在作出此次行政裁决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了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裁决后,依法向申请人、拆迁人送达了唐住建拆裁字(2011)9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并在该裁决

10、书中载明了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享有行政复议或诉讼权利。因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依法审查其收到的裁决申请资料,未依法保障申请人在裁决程序中的程序权利”有悖客观事实。2、关于复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在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办法的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拆迁许可违法证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也未依法终止该裁决,违反了我国有关裁决程序的规定”的问题。首先,2010年7月5日,答复人向拆迁人颁发拆许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当日,即在被拆迁区域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所载的内容,包括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期限等均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进行了公布。而申请人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

11、法院提起“确认被告颁发的拆许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时,已是2011年4月6日,超过了我过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3个月内提出”的法定期限六个月。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六)款之规定,申请人丧失了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拆迁许可违法”的胜诉权。其次,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答复人为拆迁人办法拆许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而非行政裁决行为。同时,基于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答复人颁发的拆许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提出复议或行政诉讼,该行政许可行为已经具有法律效力。拆迁人在申

12、请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提出裁决申请,答复人予以受理且在核实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确认本案不存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终止情形,作出唐住建拆裁字(2011)9号房屋拆迁政裁决书,符合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因此,申请人所称,“在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办法的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拆迁许可违法证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也未依法终止该裁决,违反了我国有关裁决程序的规定”,是其主观臆断,而且混淆了行政许可行为与行政裁决的性质。3、关于复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被申

13、请人做出对裁决明显不符合我国关于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呗申请人因非公共利益项目对申请人作出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行政裁决书,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的问题。首先,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指出,“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该条例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而本案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所提交的补偿安置方案,不仅明确了“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三种补偿安置方式,而且在货币补偿方式中载明“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

14、结构、建造年限、朝向及维护保养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在产权调换方式中明确,“拆迁当事人双方依据本方案上款的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调换楼房的市场价格见附表)。”故答复人根据唐山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或出具的申请人被拆迁房屋“估价方法正确,估价结果合理”的鉴定意见,作为裁决申请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有法可依。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对裁决明显不符合我国关于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没有尊重客观事实。其次,拆迁人申领拆迁许可证时提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项目名称、用地项目名称均为: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整体

15、改造。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有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等六种情形均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而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指出,“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由此可见,拆迁人对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进行综合改造,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且拆迁人给予申请人的拆迁补偿符合物权法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而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因非公共利益项目对申请人作出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行政裁决书,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缺乏客观。综上所述,答复人在办法拆许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作出唐住建拆裁字(2011)9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中,所依据的审批前置要件齐全,承办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唐住建拆裁字(2011)9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请求,缺乏客观、依法不能成立。故答复如上,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唐住建拆裁字(2011)9好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行政裁决行为。此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答复人: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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